商铺仓库租赁模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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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甲方):
电话:
地址:
承租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甲、乙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将物业出租给乙方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内容
1、甲方将位于租赁给乙方。甲方对所出租的物业具有合法出租权利。乙方已对甲方物业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物业。
2、甲方租赁给乙方的物业建筑面积共计为平方米。乙方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给甲方备存。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物业,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半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
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3、用途:乙方可以将该物业用作仓储用途,。乙方可以使用该物业的外立面制作广告招牌(在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及行政机关允许范围内,并应办理相应手续,因设立广告招牌产生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时间。
1、租金:该物业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400000.00)。以后每年年租金在前一年年租金上递增,先交租金后交房使用,明细如下:
以上租金均不含税金。甲方可以应乙方要求开具发票,但税金由乙方承担。
2、签订本合同当天,乙方须交纳押金,相当于贰个月租金合计人民币陆万柒仟元后合同生效。租赁期满或双方同意终止合约后,乙方负责结清水电、煤气费,电话费等费用后,押金返还,不计利息。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
金不予退还。若乙方在承租期间给甲方物业和相关设备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
乙方押金中扣除维修和赔偿费用。
3、从起租日起,每陆个月为一个缴款周期,乙方每期均应提前一个月缴纳下陆个月的租金。其中第一年上半年租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200000.00),。
4、租赁期间,甲方出租此物业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未包括在上述租金内,实际发生的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水电费、管理费、维修费等费用的缴交办法:
1、物业管理费:标准为元/月/㎡,月物业管理费¥元(大写:人
民币)。乙方应于首次付租金时一并支付甲方,每六个月为一期。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度,电表底数为
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物业的质量或物业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4、使用该物业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
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等设备的费用)。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内,如果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甲方出卖物业,须在1 个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
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
本合同的当然承租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发包、分租该承租物业,也不得以该物业承租权入股、合伙。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
(一)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物业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设除外),发现问题应及时维护。
(二)对乙方所租赁的物业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三)为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及相关手续。
2、乙方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
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二)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物业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三)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内设备和其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业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如因故意或造成租赁物业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赔偿并恢复原状。
(五)乙方如需对租赁物业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
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方可进行。
(六)乙方不得在租赁物业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
(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物业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租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八)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应按时搬迁,如逾期的,乙方应按双倍租金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物业装修或改造
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物业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第八条续租
1、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2、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已交纳租金后,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移交物业的,属于甲方违约,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首期租金的0.5%违约金。超过60 日,乙方有权
解除合同。
2、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的,属于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所欠款项0.5%的违约金。超过60 日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物业并有权没收租赁物业押金。
3、任何一方单方面取消、中断合同,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合同方能终止。
第十条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