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微腐败”,全面小康“大祸害”
“微腐败”,“大祸害”
“微腐败”,“大祸害”作者:陈健鹏来源:《新传奇》2018年第47期“微腐败”看起来小,但可能导致“大祸害”,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深圳市光明区纪委监委“打、堵、疏”结合,走出了一条惩治“微腐败”的新路子,为我们深入推进反腐败提供了新探索、新经验。
“微腐败”虽小但危害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
“微腐败”虽然微小,但可能导致“大祸害”,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如何整治“微腐败”?深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张子兴指出,要继续加大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排查力度,严肃查处发生在民生资金、社区“三资”管理、对口帮扶等领域的权钱交易、吃拿卡要等问题,并将其作为“书记项目”亲自抓落实。
今年5月,深圳光明区玉塘街道纪工委收到一封邮件,当事人称在街道附近一个公益停车场内被保安员锁了车,并让他转账100元才放行。
在以往,这样的案子会让玉塘街道纪工委书记谭熙宇感到很棘手。
“街道纪工委还办什么案?有人手吗?会办案吗?敢办案吗?”谭熙宇说,停车场的保安不属于编制内人员,但确实是街道聘请的公共管理辅助人员。
对公共管理辅助人员的管理,是整治“微腐败”的一大重点。
据了解,光明区目前公共管理辅助人员数量庞大,主要包括雇员、临聘和劳务派遣人员等类型,集中在基层一线。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部分处于权力末梢的公共管理辅助人员,却屡屡成了贪污腐败的主角。
“群众只知道穿着制服就是代表政府执法,所以他们的违纪违法行为将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倪星说,“大部分涉案人員收受贿赂、索要的钱财数额并不大,从几百到几千、上万元不等,但是正因为其小而无孔不入,难以治理,对群众造成的伤害也就更直接。
”“打、堵、疏”的综合治理思路按照监察法规定,依法履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属于监察对象范畴。
对于治理“微腐败”,光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察委主任姚文胜说,在综合研判的基础上,光明区纪委监委提出了“打、堵、疏”的综合治理思路。
基层“微腐败”的危害及治理建议
管理方略MODERNENTERPRISE CULTURE2172018.9MEC 随着党风廉洁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反腐败工作的持续开展,人们对基层“微腐败”问题的关注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基层“微腐败”现象在我们周围十分普遍,并且以多种形式和和不同的名目出现。
必须要清晰的认识到基层“微腐败”带来的危害,并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治理。
一、基层“微腐败”的危害阐释(一)基层“微腐败”的内涵和特点“微腐败”是一种相对的概念,是公权乱用危害相对较小、付出代价相对比较低以及公众对于其认识不够充分的一种腐败现象。
从基层“微腐败”的各种表现和形式上来说,“微腐败”现象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潜在性比较强。
“微腐败”相对来说操作成本和风险都比较小,普遍存在、容易产生。
二是隐蔽性强。
“微腐败”的很多表现形式与“礼尚往来”相混淆,借由“礼尚往来”进行行贿和贪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三是处理随意性。
由于“微腐败”涉及的钱财、利益等比较小,个人对“微腐败”具有一定的容忍空间,并且组织的处理也大都以批评、谈话为主,随意性强。
(二)基层“微腐败”的主要危害根据上文中对基层“微腐败”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基层“微腐败”现象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微腐败”问题在基层扩散快,影响范围广。
由于“微腐败”的低成本、低风险和个人的高容忍度,使得“微腐败”在基层的蔓延速度和范围都空前加快,这会给很多思想不端正的腐败分子提供“甜头”,从而影响党组织的健康发展。
其次,“微腐败”问题为更大的腐败问题埋下隐患。
由于“微腐败”的隐蔽性,使得很多自身意志不够坚定的党员干部很容易受到懵逼,在“糖衣炮弹”中失去党性,成为“微腐败”的受害者,甚至发展成为腐败分子,久而久之,导致整个干部队伍出现塌方式腐败,影响极为恶劣。
另外,“微腐败”的随意处理现象催生了部分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更加认识不到“微腐败”的危害,同时随意处理的现象还对党纪党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行了削弱,长此以往,党的威信和声誉会受到不良影响,受害群众会失去对党的信任,基层“微腐败”危害无穷。
农村基层“微腐败”的危害及治理对策
243社会治理农村基层“微腐败”的危害及治理对策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化、基层治理工作逐步展开的背景下,提升农村基层干部思想的纯洁性及先进性,对于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十八大以后,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十九大报告更是提出要建立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
就目前而言,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在主流方面表现趋于良好,但在部分地区,“微腐败”呈现出易发多发的态势,如若任由其向基层不断延伸,实现由微腐到巨腐的转变,将成为涉农项目、资金在“最后一公里”道路上的障碍。
“微腐败”的产生原因及危害“微腐败”的主体和定义就“腐败”而言,主要是指行为主体为了满足个人利益,通过公职权利来实现个人目的的相关行为[1]。
“微腐败”则主要是指出现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以权谋私、吃拿群众、暗箱操作,不公不明等腐败行为。
“公权力”属于以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作为基本目标,表现为公共意志团体和相关负责人在职务方面的权力,本质为以社会公众意志为基础,赋予国家机关的强制力量,简言之,公权力属于国家权力,亦或是公共权力的综合。
在我国,公权力主要由人民团体管理者、公务员以及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因此只有公权力主体才有可能演变为腐败主体。
农村基层“微腐败”的原因事物的变化发展总得益于内因、外因的共同作用。
从内因看,农村基层出现“微腐败”现象主要是公权力主体对于人民公仆身份和角色缺乏明确定位、对于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以及主权在民意识缺乏正确认知、对于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缺乏实时践行。
从外因来看,主要分为制度性缺陷和非制度性缺陷。
制度性缺陷主要表现为监督、监察体系不完善、基层事权与财权不对等、缺乏相应的动力激励机制。
非制度性缺陷主要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党性教育不足以及有关党员先进性、纯洁性活动形式单一。
农村基层产生“微腐败”的内因孙红霞(中共达州市委党校 四川省达州市 635000)摘 要:农村基层干部作为与农民群众最为接近的一股执政力量,承担着重要的政治责任与工作,属于基层政权对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予以全面落实的先锋,属于基层群众与党和国家进行沟通交流的一座桥梁。
关于纠治基层“微腐败”和不正之风的调查思考
关于纠治基层“微腐败”和不正之风的调查思考近年来,各级坚决贯彻“两个全面从严”要求,大力纠治基层“微腐败”和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基层法纪越来越严、风气越来越正、生态越来越好。
但从调查了解、各级通报和工作掌握情况看,当前基层风气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甚至呈现隐形变异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研究解决。
一、当前基层“微腐败”和不正之风主要表现通过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讨论、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感到当前基层“微腐败”和不正之风主要表现为十个方面。
一是人情关系影响较深。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末端延伸,“微腐败”逐步销声匿迹,但一些穿“隐身衣”、打“擦边球”的情况也有所显现。
有的下级给上级网上代购物品,快递烟酒、茶叶、水果等土特产,节日、生日微信发红包;有的为了拉近关系,给干部骨干的家属孩子网上比赛拉票,频频转发朋友圈、微信群,为领导“新动态”点赞;有的干部骨干以团购优惠为幌子暗示官兵集体购物,或者暗示官兵到自己亲友网店刷单、购物,给做微商亲友点击关注、宣传推广;有的新兵帮老兵网上充值、购买会员账号和游戏装备等。
二是特权思想隐蔽作怪。
有的主官把文书当“秘书”,把通信员当“公务员”,足不出户饮食起居有“保障”,生活用品靠“捎带”,日常费用靠“垫付”,脏衣脏物靠“帮洗”,甚至讲课稿也让文书准备、查铺查哨让老兵代替。
有的班长摆老资格、搞特殊,自己分内工作让新兵干,集体活动能躲则躲,搞“非权力影响有的基层干部不准战士正课时间使用手机,自己却旁若无人玩手机游戏。
三是敏感事项尚未脱敏。
基层事务涉及内容多、覆盖范围广、敏感程度高,特别是在军士选晋、评功评奖、入党考学、骨干配备、技术学兵选调等问题上,有的基层单位处理不公正,不能一视同仁,搞你亲我疏、论资排辈、迁就照顾甚至暗箱操作,公开公示、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走了过场、流于形式,背后却吃拿卡要、捞取好处。
有的机关干部插手干预基层敏感事务,为特定人递条子、打招呼、搞暗示。
纪委调研报告:关于基层“微腐败”治理的调研
纪委调研报告:关于基层“微腐败”治理的调研“微腐败”看起来小,但也可能导致“大祸害”,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要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督办力度,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
针对“基层党员干部违纪问题逐渐减少,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仍时有发生”的现状,日前,XX市开展基层“微腐败”问题专题调研,把脉“微腐败”行为的新特点新动向,通过研判分析,找准工作主攻方向和着力点,对提升下阶段治理工作成效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层“微腐败”的主要特点涉及村、社区干部的案件占比较大。
从近几年统计的案件和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来看,涉及村、社区这些基层干部的案件超过50%,这些基层干部虽然职级不高,甚至不在现行的干部序列里,但他们却掌握着当地的公共资源,掌握着“权、钱、物”,极大影响着民生问题。
从涉案官员的自诉看,他们普遍存在三种心理,一是“土皇帝”意识,觉得基层面广,监管部门人手少,很难管到他们;二是认为惩罚轻,他们认为自己的涉案金额少,不够立案的标准,即使立案也不可能受到重罚。
近年来查处的基层干部腐败案件,很多基层干部由于涉案金额较小,被判处缓刑,而缓刑很难对基层干部形成震慑作用。
强农惠农和民生工程领域成为“重灾区”。
由于强农惠农和民生工程种类繁多、数量巨大,且牵扯很多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流转过程非常复杂,上级机关部门很难一一核实,最容易导致基层“微腐败”。
从近年查办的案件及通报的内容可以看出,“虚报冒领”“套取”“骗取”“侵占”“挪用”等已成为高频词,大多集中在征地补偿、危房改造资金、拆迁补偿、农村低保、惠农补贴等专项补偿款方面。
窝案串案时有发生。
从查处的案件看,窝案串案比例不小,有的甚至出现整个村委会主要成员全部涉嫌违法的案例。
由于村干部常年生活、工作在一起,有的甚至是从小一起长大的,他们往往会为了共同的利益,达成一种默契,相互串通,也就形成了窝案串案。
关于基层“微腐败”问题整顿工作方案和脱贫攻坚建设全面小康工作方案
关于基层“微腐败”问题整顿工作方案和脱贫攻坚建设全面小康工作方案一、基层“微腐败”问题整顿工作方案1.1工作背景近年来,基层“微腐败”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些现象虽然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直接影响群众利益,损害党的形象。
因此,整顿基层“微腐败”问题,势在必行。
1.2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整顿工作,坚决查处基层“微腐败”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1.3工作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提高基层干部和群众对“微腐败”的认识,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2)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微腐败”问题的发生。
(3)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基层“微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同时,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4)加强监督检查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对基层“微腐败”问题进行巡回检查,确保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1.4工作进度安排(1)第一阶段(1-3个月):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干部和群众的认识。
(2)第二阶段(4-6个月):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监督管理。
(3)第三阶段(7-9个月):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形成震慑效应。
二、脱贫攻坚建设全面小康工作方案2.1工作背景脱贫攻坚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任务,是全面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2.2工作目标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实现全面建设全面小康社会。
2.3工作措施(1)加强产业扶贫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增加贫困地区农民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2)完善基础设施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3)实施教育扶贫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资源的投入,提高教育质量,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当前农村“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建议
当前农村“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建议近年来,X区不断加大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基层腐败问题时有发生,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已成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工作重点。
如何及时掌握“微腐败”新动向,采取措施防止“微腐败”现象蔓延滋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区纪委对基层“微腐败”现象进行了深入调研、系统分析,着力找准原因,提出对策建议。
一.当前农村“微腐败”的情况分析X年,X区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212起,处理262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48人,移送司法1人。
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扶贫领域违纪问题79起,查处96人,党纪政务处分34人;集体三资管理领域违纪问题111起,查处125人,党纪政务处分83人;惠农领域违纪问题17起,查处35人,党纪政务处分29人;其他问题5起,查处6人,党纪政务处分2人。
从数字统计情况看,三资管理领域问题与扶贫领域是当前“微腐败”问题的“重灾区”,分别占到全部案件数的52%和38%以上,合起来超过了全部案件数量的90%;其次,从镇街道案件数量上看,前五名中,既有集体经济较发达的普集、刁镇,也有相对经济欠发达的垛庄、文祖。
从数据看,单纯以经济发达程度来片面认定“微腐败”问题发生的风险是行不通的,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镇街道所辖贫困村,扶贫资金监管已成为需要关注的焦点。
从“微腐败”形式方面,通过今年以来全区问题案例,可以大致总结为以下几类:一是优亲厚友。
其表现就是落实党的低保、扶贫、危房改造等惠民政策时优先考虑自己的近亲属。
例如X街道X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违规将其父亲***、岳母***上报为贫困户,使二人享受扶贫收益,并为***进行危房改造的案例。
二是吃拿卡要。
在为群众办事时,让办事者先宴请村两委成员或找各种理由先让办事者拿出一定的钱物给自己。
严防“微腐败”酿成“大祸害”
严防“微腐败”酿成“大祸害”作者:乔子轩来源:《当代党员》2016年第19期“要不是区纪委,真不知道这笔钱什么时候才能到我手上。
”尽管已经过去几个月,但回忆起2016年3月19日领回居家托养补助资金的事,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黄龙村村民杨成依然难以抑制内心的激动。
和杨成一样,涪陵区今年有许多群众从区纪委整治和查处基层“微腐败”行动中受益。
截至2016年6月底,该区已立案审查相关问题44件、涉案者50人,清退各类违规资金1229万元。
2015年以来,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责主业,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纪律审查重点,对“微腐败”严惩不贷。
重庆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徐松南说,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是小事,其量大面广,易发多发,扰民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必须严肃查处。
边排查边督办责任压力实时传导2015年6月5日,重庆市纪委常委会专题部署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一场全市范围的问题线索大排查、大起底行动随即铺开。
很快,一批问题线索汇总而来。
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这一批问题线索逐件登记,建立三级台账。
针对问题线索较多的情况,采取市纪委集中督办、重点督查,区县纪委集中督查、重点查办,镇街纪委收集线索、直接查办的方式,建立责任链条,层层传导压力。
同年8月,重庆市纪委召开电视电话会,将80件具有具体性、可查性、危害性、典型性的问题线索集中交办到区县,进行重点督查督办,要求限时办结。
不久,这80件问题线索调查结束,一个个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先后浮出水面。
“我们除调查核实市纪委交办的问题线索外,还确定一批群众信访反映多、经济体量较大、党群干群关系矛盾突出的重点乡镇,进行重点督办,推动乡镇纪委把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主要任务。
”武隆县纪委副书记叶仲云说。
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力度,重庆市纪委多次强调,要边查边收集,查完一批、收集一批、再查一批,长期坚持下去,直到问题彻底解决、群众满意为止。
基层“微腐败”问题整顿工作方案和脱贫攻坚建设全面小康工作方案
基层“微腐败”问题整顿工作方案和脱贫攻坚建设全面小康工作方案一、基层“微腐败”问题整顿工作方案1.1问题背景1.2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基层“微腐败”问题整顿工作,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水平。
1.3工作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通过组织专题学习、举办廉洁教育讲座等形式,引导基层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惩“微腐败”。
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基层单位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查处。
同时,鼓励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3)完善制度机制,堵塞腐败漏洞。
针对基层“微腐败”问题,梳理现有制度,查找漏洞,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4)强化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
对基层“微腐败”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形成有力的震慑。
二、脱贫攻坚建设全面小康工作方案2.1问题背景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脱贫攻坚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任务。
为了实现全面小康,我们必须坚决打好脱贫攻坚战。
2.2工作目标到2020年,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2.3工作措施(1)加强产业扶贫,提高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结合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2)加大教育扶贫力度,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保障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权益,提高教育质量,助力贫困地区人才培养。
(3)加强健康扶贫,减轻贫困家庭医疗负担。
完善贫困地区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降低贫困家庭医疗支出。
(4)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解决“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问题。
对不具备生存条件的贫困地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确保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基层微腐败的危害成因及其治理对策
基层微腐败的危害成因及其治理对策微腐败是指一些小额度的腐败行为,常出现在基层单位中。
尽管金额不大,但其危害性不能忽视。
本文将探讨基层微腐败的危害成因,以及如何有效治理微腐败问题。
一、危害成因1. 权力集中和监管薄弱:在基层单位,领导权力相对集中,监管体系不健全。
这种权力集中和监管薄弱的环境为微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一些基层领导可以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从而导致微腐败问题的发生。
2. 经济利益驱动:基层单位涉及到一些资源的分配,例如公共资金、土地利益等。
由于一些基层干部经济利益观念淡薄,容易被金钱等利益诱惑,从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导致微腐败现象的产生。
3. 群众参与不足:基层民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参与程度较低,这为一些基层干部提供了利用职权从事微腐败行为的机会。
如果群众参与度提高,基层干部就不敢滥用职权,微腐败行为也会减少。
二、治理对策1. 完善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法律制度非常重要。
应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监管,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和规定,加大对基层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基层单位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2. 加强教育培训:通过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廉政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从根源上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
此外,应该注重对群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增强监督能力。
3. 强化群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基层政务,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监督。
可以建立举报机制,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便于群众向相关部门举报微腐败问题。
同时,要对举报者进行保护,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 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基层单位中廉洁干部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腐败分子进行追责和惩罚。
通过激励措施,可以提高廉洁干部的积极性和抵制腐败的能力,从而有效治理微腐败问题。
综上所述,基层微腐败的成因复杂多样,但主要集中在权力集中和监管薄弱、经济利益驱动以及群众参与不足等方面。
基层“微腐败”的危害及治理建议
管理方略MODERNENTERPRISE CULTURE2172018.9MEC 随着党风廉洁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反腐败工作的持续开展,人们对基层“微腐败”问题的关注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基层“微腐败”现象在我们周围十分普遍,并且以多种形式和和不同的名目出现。
必须要清晰的认识到基层“微腐败”带来的危害,并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治理。
一、基层“微腐败”的危害阐释(一)基层“微腐败”的内涵和特点“微腐败”是一种相对的概念,是公权乱用危害相对较小、付出代价相对比较低以及公众对于其认识不够充分的一种腐败现象。
从基层“微腐败”的各种表现和形式上来说,“微腐败”现象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潜在性比较强。
“微腐败”相对来说操作成本和风险都比较小,普遍存在、容易产生。
二是隐蔽性强。
“微腐败”的很多表现形式与“礼尚往来”相混淆,借由“礼尚往来”进行行贿和贪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三是处理随意性。
由于“微腐败”涉及的钱财、利益等比较小,个人对“微腐败”具有一定的容忍空间,并且组织的处理也大都以批评、谈话为主,随意性强。
(二)基层“微腐败”的主要危害根据上文中对基层“微腐败”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基层“微腐败”现象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微腐败”问题在基层扩散快,影响范围广。
由于“微腐败”的低成本、低风险和个人的高容忍度,使得“微腐败”在基层的蔓延速度和范围都空前加快,这会给很多思想不端正的腐败分子提供“甜头”,从而影响党组织的健康发展。
其次,“微腐败”问题为更大的腐败问题埋下隐患。
由于“微腐败”的隐蔽性,使得很多自身意志不够坚定的党员干部很容易受到懵逼,在“糖衣炮弹”中失去党性,成为“微腐败”的受害者,甚至发展成为腐败分子,久而久之,导致整个干部队伍出现塌方式腐败,影响极为恶劣。
另外,“微腐败”的随意处理现象催生了部分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更加认识不到“微腐败”的危害,同时随意处理的现象还对党纪党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行了削弱,长此以往,党的威信和声誉会受到不良影响,受害群众会失去对党的信任,基层“微腐败”危害无穷。
浅谈当前农村基层腐败现象的新特点及其对策
浅谈当前农村基层腐败现象的新特点及其对策李通春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盛。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党和国家的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村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近年来,涉农违法违纪案件频频发生,并呈现出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的特点。
这些腐败新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甚至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和进程。
笔者长期身处基层纪检监察工作一线,面对农村基层出现的新的腐败问题深有感触,经走访调研和参考有关资料,对当前农村基层腐败问题的新情况新特点及其危害作了一些理性的思索和探讨,并就如何防治农村腐败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村官腐败的新特点处于最基层的村干部群体,“官”不大,却掌管着农村政务及村民生活的大事小情。
在有着9亿农民的中国,行政村之多,村官人数之众,涉及面之广,腐败问题危害之大,可想而知。
传统观念里,村干部腐败被大家理解为吃吃喝喝、多占多拿,因其“权小位轻”,人们并不将其与违法犯罪联系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已经使村委会的权力明显增大,而随之而来的是权利的滥用和金钱交易。
近年来村干部违法违纪呈高发态势,犯罪现象日益凸显,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涉案金额都在不断增大。
政法机关做过一项调查显示,村干部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村官”腐败成为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根源,由此引发的群众上访、举报占到了总量的70%以上。
通过对我国纪检和司法机关近年来村官腐败等职务犯罪做了梳理和分析认为,除了过去经常出现的特点,例如:私自出借公款,个人收取好处;乱支乱花滥补,白条抵库;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外出游山玩水等,现在又出现了以下新特点:(一)由挪用型逐步转变为直接占有贪污型。
在四川成都市检察机关查处的34件村镇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挪用土地征用补偿税的案件9件,贪污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案17件,占此类案件的50%。
农村“微腐败”的形成机理及治理对策
农村“微腐败"的形成机理及治理对策O刘涛是指发生在基层单位,普通党员干部可能涉及的违规违纪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公权乱用的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微腐败'问题,强调“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
在乡村振兴战略部署下,有效防治农村'微腐败”问题,巩固基层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成果,对增强群众的信任感和获得感、夯实党在农村的群众基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腐败治理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一、农村'微腐败'的特点在影熟人特质的农村社会,传统的道德伦理和地方规范作用明显,农村'微腐败”具有“以权谋私”和违背道德习俗的突出表现,具有多发性、多样性、群体性、微小性等特点。
(一)“微腐败”的多发性基层“小微权力”一旦被放任,就容易形成“染缸效应”,快速发酵、滋生和蔓延。
据统计,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部门处分的乡科级干部达9.1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达到39万人。
2019年全国处分的乡科级干部为&5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为37.7万人,每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基层干部多达40万人以上。
由此可见,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十分严重,反腐任务十分艰巨。
我们要高度重视基层尤其是农村“微腐败”易发多发问题,其量大面广,发生在群众身边、日常生活之中,危害极大。
(二)“微腐败”的多样性农村伽败”会发生在裁领域,包括扶贫政策、拆迁补偿、项目建设、低保资源、房屋租赁等经济民生领域。
主要表现为:在拆迁补偿中侵占公款,挪用扶贫资金,对五保户和低保户名额进行关系化分配等,严重破坏了公共资源配置的公正性,降低了村级组织的公信力。
此外,政治选举中的贿选、黑势力介入、打击报复等现象也存在,比较典型的就是在农村换届选举中,有些竞选人利用金钱、利益等收买选民,使选举失去綁性;有些竞选人借助黑恶势力打击威胁竞争对手、威逼群众投票等。
有些村庄由于管理不到位,黑恶势力渗透到村级组织,横行乡里、欺行霸市,严重危害农村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蝇贪蚁腐”莫小觑 村官腐败祸害大
“蝇贪蚁腐”莫小觑村官腐败祸害大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干部的腐败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蝇贪蚁腐”群众感受尤为深切,深恶痛绝。
这些腐败行为就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制约了农村的发展,也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有的把扶贫款肆意侵占挪用;有的冒用低保户名义骗取危房改造款;有的利用家族势力和宗派势力把持村政权。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腐败问题日益突出。
这些腐败现象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现象一:支书成村霸。
某村干部利用家族势力和宗派势力,把持村政权,组织黑恶势力敲诈勒索,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村支书变成了村霸。
现象二:虚报补贴金。
某村党支部书记和会计,冒用该村低保户名义为不符合规定的亲属领取房改造补助资金2万元。
采取虚报耕地面积,骗取补贴资金174万元。
现象三:冒领扶贫款。
静宁村党支部原书记徐某、村委会原主任乔某分别违规把各自亲属共3人纳入贫困户并领取扶贫资金2万多元,最终两人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现象四:侵吞补偿费。
巴什则村支书兼村主任,在负责扶贫互助资金的5年时间里,他个人和伙同他人挪用扶贫款项51万元,被开除党籍处分,犯罪问题被依法处理。
现象五:贪污集体款。
上滩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委报账员,在1年半时间里,三人合谋先后挪用资金10万元,侵吞村集体资金7.5万元。
现象六:私分互助金。
高强村支部书记加某、村委会主任然某和四个村社长组织村民会议,把互助扶贫资金100万元平均分发给村民,最终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
农村腐败通常与权力滥用、利益输送有关。
一些村干部利用职权之便,贪污受贿、侵吞集体资产,导致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人们不禁要问,为何反腐反了这么多年,反腐力度如此之大,还是有人前腐后继、贪腐不绝。
分析村干部贪腐的原因:一是制度有漏洞:农村反腐制度尚未完善,存在漏洞,这使得一些村干部有机会进行腐败活动。
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有人可以通过简单的认罪、道歉等方式,就轻松获得宽大处理,一些村干部会因为贪欲、权力欲、享乐主义等因素而违法乱纪。
基层“微腐败”的“大祸害”
基层“微腐败”的“大祸害”作者:陈育义来源:《人民论坛》2018年第16期【摘要】“微腐败”隐蔽性强、危害性大、腐蚀党员干部,容易导致群众信任危机。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微腐败”,从基础工作抓起,筑牢风气建设根基;扎紧制度笼子,推进权力阳光运行;以纪律强化主体责任,增强党纪党规的权威性。
【关键词】“微腐败”基层党的建设【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整治基层“微腐败”,不仅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紧迫要求,也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当前,基层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基层干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还易发多发、量大面广。
有的搞雁过拔毛,挖空心思虚报冒领、克扣甚至侵占惠农专项资金、扶贫资金;有的在救济、补助上搞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有的高高在上,漠视群众疾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有的执法不公,甚至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代言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
对于当前我国基层党员干部存在的一些问题,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积极承担监察责任,相关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权力,坚持清正廉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第一,由于基层党员干部的工作责任各不相同,“微腐败”容易导致差别对待,造成不平衡。
比如,一些与领导有良好关系的基层工作人员可能会被安排做一些比较容易的、有丰厚利润的、影响效果较大的工作。
而与领导关系不太好的基层工作人员就可能会被安排做一些比较复杂的、没有很大影响效果的工作。
同时,“微腐败”也会使基层工作人员丧失工作积极性,比如一些基层工作人员以获得褒奖为目的进行工作,没有向上的态度,也不能进行有效的交流协调,使得一些本来容易完成的工作复杂化。
第二,“微腐败”隐蔽性强,腐蚀党员干部。
“微腐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看不见却约定俗成的规则,其长期存在于社会中。
比如,一些基层工作人员拜访领导时要拿一些东西,遇到节日或者领导生日要请大家吃饭,喜事、丧事要随礼等,都属于腐败行为的一种。
浅谈基层单位的“微腐败”现象及对策
浅谈基层单位的“微腐败”现象及对策作者:马竞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67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政治生态明显改善,工作作风切实转变,但是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微腐败”看似很小,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微腐败”损害的是老百姓利益,破坏的是群众对党的信任。
笔者通过近几年身边发生的一些违规违纪案件分析发现,何为“微腐败”?笔者以为有以下几点特征:一是小,如接待群众态度冷漠、在下基层时会接受一点土特产、一盒香烟等,小到人们容易忽视它的存在;二是多,如接受服务单位私人宴请在为其办事时打“擦边球”,或在帮人办事时接受不贵重物品,群众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三是社会公众对其态度暧昧。
大家认为生活在一起,低头不见抬头见,“红线”思维、规矩意识不强,对这种行为放之任之。
基层“微腐败”这“小”、“多”、“近”三个显著特征,与“巨腐败”的本质没有丝毫区别,一旦踏入腐败的泥潭,都将给党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笔者就近年来一些基层信访案件,结合“微腐败”特征浅析目前基层单位可能存在的“微腐败”现象以及对策。
一、服务群众上的微腐败现象。
作为基层单位,目前依然存在漠视群众“高高在上”现象,不少基层干部不作为、慢作为、怕作为,作风懒散;服务窗口单位更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群众来办事能推诿就推诿,责任担当意识比较淡薄。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朱湖农场先锋一生产队党支部原书记肖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困难群众办理危房改造补贴手续时,以跑路费、手续费、照相费、证件复印费等名义,先后向该队20名农户索要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财物共计4300元。
肖某某因其他违纪问题并案处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木欲求长青,必先固其本”,良好的干部作风能树立党的形象。
“微腐”大祸
“微腐”大祸作者:犁航来源:《检察风云》2017年第21期“微腐败”是一种公权滥用的行为,受贿情况普遍,数量小,次数多,群众司空见惯,社会公众习以为常,态度暧昧。
微腐败的主要对象是村干部。
在古代,村官大致经历了“里正”“村正”“大保长”“都保正”“地保”等不同名称。
村官非狭义上的官僚体系内部的“官”,这一群体不领俸禄,也基本上没有擢升的机会,身份“亦官亦民”,职能是完成政府的苛捐杂税及州县官员的层层盘剥并转嫁给农民,充当的是不光彩的角色。
少数官员贪腐,古今皆然。
在古代,村官这个职位是可以由官府直接出售的。
公元前359年,秦国首次变法时制定20级爵位,最低一级为“公士”爵,地位相当于地方头面人物,大致与村干部相当。
公元前218年10月,蝗虫成灾,政府卖爵赈灾,照当下折算的话,买个村官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倘若要利用权力收回成本,需约十数年的时间。
村官有权,所以不少有能力的村民趋之若鹜。
唐代白话诗僧王梵志的一首五古写道:“里正追役来,坐着南厅里。
广设好饮食,多酒劝且醉。
追车即与车,须马即与马。
”根据明代嘉靖年间《广东通志》记载,州县官员经常向里正伸手盘剥,如“拜见银”就多则四五十两、少则二三十两。
里正不会自掏腰包,就摊派给手下各甲长,还不断加码,甚至“指一科十”,比上级索要的增加到十倍,从中渔利。
最终要承担这些摊派的农民,为避免遭受“箠楚”即杖打的刑罚,有人只得“倾赀卖产,鬻子典妻”。
可见,在古代,村官虽小,但权力不小。
而今,我国免除了农业税,村干部的职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官位虽小,但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当下而言,村干部的权力含金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管土地征用或非农产业土地出租;二是资金,包括三农及扶贫项目资金。
既然管地管钱,当下的“村干部”们仍然拥有相当的权力。
据统计,2016年全国共处分乡科级及以下干部39.4万人,其中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7.4万人,其中有虚报套取残疾人危旧房补助资金5.76万元的镇民政办原主任被追究刑责,有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8万余元的村支书被双开,有弄虚作假将妻女申报为建卡贫困户、享受扶贫待遇数千元的村主任受到党纪处分……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眾对党的信任。
农村基层“微腐败”防治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层干部之间关系都比较密切,有的干部之间甚 至是亲戚关系,靠人情和宗派维护关系。部分基层干 部利用家族势力,掌握村级事务话语权,想方设法建 立利益共同体,安插亲友参与农村事务。有的干部还 拉拢身边同事,把他们发展为集体腐败的成员,相互 配合掩护,使腐败波及面广,窝案串案多,例如某村出 现“微腐败”行为时,这种不良风气会蔓延到周边。他 们相互分享“微腐败”经验,达成同盟,形成隐蔽的贪 污帮圈模式。还有的部分干部与黑恶势力勾结,使贪 腐案件变得更加复杂。 1.4 农村基层“微腐败”的隐蔽性特征明显
[4]刘子平.村干部“微权力”腐败治理机制创新探究[J].中州学刊,2018(7):9-14.
[5]周 庆 智 . 关 于“村 官 腐 败 ” 的 制 度 分 析—— —一 个 社 会 自 治 问 题[J]. 武 汉 大 学 学 报(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2015(3):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基层“微腐败”,全面小康“大祸害”作者:李明来源:《人民论坛》2017年第20期【摘要】“微权力”也是权力,“微腐败”也是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腐败必须受到惩治。
基层党员干部权力虽“微”,但是,一旦滥用权力导致腐败,就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治理农村基层“微腐败”要抓住问题的关键,从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出发,着力构建基层贪腐有效治理机制。
【关键词】农村基层“微腐败” 治理机制【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拳打击贪腐“大老虎”,严肃查处严重违法违纪“大案”“要案”,掀起强大反腐“飓风”,表明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态度与坚强信心,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取得显著的治理成效。
但是,农村基层“微腐败”问题并未根本遏制,仍有滋生蔓延的趋势,如果不能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就感受不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也会成为毁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蚁穴”。
因此,治理农村“微腐败”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补齐农村短板,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微腐败”是基层社会公权力的滥用行为,也是“微权力”不受约束的必然结果。
“微腐败”发生在广大基层社区,作用在社会神经末梢,遍布于人们日常生活,容易让人感到切肤之痛而深恶痛绝;因其“情节轻”“数量大”“距离近”“面源广”“形式多”而被称为“小腐败”“亚腐败”“非典型性腐败”。
“微腐败”隐秘度高、持续性强,且手段多样,是腐蚀基层党员干部的毒瘤。
“大老虎”不是一日养成的,往往是由“小苍蝇”发展而来。
“微腐败”在一些农村基层广泛存在,涉及房屋拆迁、征地补偿、惠农补贴、集体资产处置等领域。
相比于“大贪”“巨腐”,“微腐败”往往因其“小”“微”而被人们忽视,有的人认为这种腐败“理所应当”而“见怪不怪”,甚至还有人认为治理“微腐败”是小题大做。
“小贪不算贪,大腐才是腐”的基层“病态心理”为“微腐败”长期发展提供条件,也使其隐秘度高、持续性强,且手段多样的“蚕食”“啃噬”“蝇贪”行为更不易被人们发现。
不虑于“微”,始成大患。
少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在“温水煮青蛙”的过程中逐渐放松警惕性,而一旦走上贪腐之路,“胃口”便不再满足于“微”“小”的贪腐,积少成多,“小腐”也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变成“巨贪”。
“微腐败”是基层社会的毒瘤,是落后腐朽文化观念的当代表现。
“微腐败”打着“人情”幌子腐蚀个别基层党员干部,使个别基层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直接影响到公权力的行使,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微腐败”传染力大污染面广,是破坏农村基层政治生态的病菌。
农村基层贪腐现象往往不是个别人的行为,而是盘根错节利益纠缠,牵扯面广,形成基层“团伙腐败”的“贪腐共同体”。
个别农村地方“微腐败”长期累积,乃至酿成“窝案”“串案”“家族式”腐败,甚至使个别农村社会“黑社会化”。
“微腐败”严重败坏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极大地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影响党的执政之基,更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严惩“微腐败”是保持政治生态山清水秀的必然要求。
“微腐败”在重点领域高发,是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障。
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不断推进,脱贫攻坚、补齐农村短板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环。
党和政府对“三农”发展投入资金日益增多,扶贫惠农资金也越来越大,在促进农村发展、农业进步和农民幸福的同时,也为少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贪腐提供了可乘之机,认为吃点拿点、小打小闹,不是什么大事。
农村基层“微腐败”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侵害农民的切身利益,阻滞国家扶贫战略的贯彻推进,使党的农村好政策停在“断头路”而无法进村,成为制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大路障。
农村基层贪腐现象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多方面因素交织作用引起的复杂社会现象。
只有找到“微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才能明确责任,采取得力措施,防止养痈成患、积弊成疴,才能正本清源、源头治理。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法治意识淡薄。
农村党员干部大多年龄较大、流动性较大、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对党和国家的政策认识不深入,少数党员干部思想观念落后,法治意识薄弱。
有的基层党员干部能够直接接触政策性补贴,就打着私利的“小九九”,把国家资金当作自家“小金库”,还认为天高皇帝远,上级有关部门不会注意到基层“微”“小”的事务,贪腐自然神不知鬼不觉,加之村民不了解政府相关政策,这就给贪腐人员提供了便利。
有的基层党员干部认为“微腐败”不算腐败,因所处基层职位较低,往往社会关注度较低,逐渐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少数基层党员干部认为法不责众、法不责微,以为“微腐败”是基层常事,错误认为法规法纪会向人情世故妥协。
同时受错误思潮的影响,个别基层党员干部价值取向发生转变,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正之风在党内有所蔓延,成为农村基层“微腐败”的思想基础。
农村基层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
个别农村基层党组织存在软弱涣散问题,突出表现在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
有的基层监督机制和各项制度规定内容笼统,缺乏执行力,甚至成为“挂在墙上”“写在纸上”的“稻草人”。
个别农村基层权力处于上级“难监管”“同级不敢管”“下级管不着”的病态状况。
上级党组织监管方式单一,通常是以听汇报的方式来完成,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基层权力运行状况,容易造成两级政务信息不对称。
基层同级监管部门或不敢管、或不想管,容易抱团形成“利益共同体”,少数基层党员干部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官官相护难以完成监管。
村民自治制度贯彻落实不力。
村民自治制度是农村基本政治制度,核心是“四议三公开”制度,即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党组织提议或村民提议,亦或村民代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干部位小权大难监督、村里民主氛围差、村务公开程度低是农村基层“微腐败”生成的主要原因。
从根本上说,农村基层“微腐败”发生的体制性原因,还在于村民自治制度没有落地生根,“四议三公开”贯彻落实不力。
“微权力”也是权力,“微腐败”也是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腐败必须受到惩治。
基层党员干部权力虽“微”,但是,一旦滥用权力导致腐败,就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治理农村基层“微腐败”要抓住问题的关键,从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出发,着力构建基层贪腐有效治理机制。
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政教育。
“打铁还需自身硬”,基层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才是治本之策,将“微腐败”扼杀在摇篮里。
从提高思想认识和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入手,积极引导基层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开展“两学一做”活动,针对农村基层党员特点,推动党员教育从少数性教育、集中性教育转向普遍性教育和常态化教育,知行合一,补足精神上的“钙”。
积极引导基层党员干部深化对“微腐败”危害的认识,坚决铲除法不责微、法不责众的思想顽疾,铭记初心,不让放纵的思想成为基层贪腐的温床。
不断以经常性的学习约束基层党员干部,并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文化活动。
对于典型“微腐败”案件要加强通报曝光力度,发挥舆论震慑作用和教育引导作用。
落实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加大压力传导。
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
治理基层贪腐现象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只有抓住主体责任这个主要矛盾,才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
基层党组织尤其是农村“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责任者,基层党组织要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要充分落实主体责任,一级一级传导,一级一级落实,压实责任机制,将责任落到实处。
出现贪腐问题,要以高压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以问题倒逼责任落实,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同时要严肃倒查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落实责任主体不是空喊口号,不能“雷声大,雨点小”,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让责任压力传递到“最后一公里”,落实在最基层。
靶向整治,对症下药,严厉惩处。
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管基层“微腐败”,抓大不能放小,治“微”不留死角,要不断加大执纪执法力度,严厉惩治农村基层的贪腐“蚊蝇”。
要抓早抓小抓细,有病马上治,没病早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真正将反腐败从惩治“微腐败”抓起,做到全面覆盖,无“微”不“治”。
积极探索反腐倡廉新形式,推进创新各级各部门监督方法,根据“微腐败”发生类型的不同,从源头抓治理;探索针对关键岗位和“微腐败”高发领域的权力分解和定期轮岗办法,有效预防“微腐败”发生。
“苍蝇”并不好打,“微腐败”具有反复性,不从根本上解决“微腐败”发生的问题,就会让“微腐败”“死灰复燃”。
要清醒地认识到,反腐倡廉取得的成果是阶段性的胜利,反腐败斗争不可能一蹴而就,治理“微腐败”不可能铲草除根,而需多方努力,花大力气持之以恒开展“打苍蝇”常态化长效性行动。
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体制机制,把“微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
以完备的法律法规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发展,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体制机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反腐倡廉和改进工作作风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广大党员作出细致具体的要求。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规矩之中没有例外。
农村基层“微腐败”要标本兼治,不能把“补窟窿”作为主要任务,而要不断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和监督机制,各地则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发展情况的具体做法。
治理“微腐败”也要体现时代性,要用好“互联网+”监督系统,全面推进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服务“四务公开”制度,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防患未然,防微杜渐,将“微权力”关在制度笼子里,让基层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基层是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微腐败”虽然贪腐数量小,但危害巨大,影响深远。
无论是“大贪腐”还是“微腐败”,其本质都是一样的,都严重损害人民利益,完全背离党的群众路线,是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的元凶,是基层群众幸福感的死敌。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只打“大老虎”还是悬在上空,同时打“小苍蝇”才能落到基层。
整治农村基层“微腐败”,严防“微腐败”成为建设美丽乡村,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大祸害”,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础性内容。
治理“微腐败”关系到我们党的生死存亡,只有进行时,而没有完成时,也同样是一场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伟大斗争。
(作者为中国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董泽潇对本文亦有贡献)【注: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编号:2017RW006)阶段性研究成果】【参考文献】①林日新:《“小村官大腐败”呼唤健全监督机制》,《检察日报》,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