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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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铁财〔2006〕19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铁路系统各运输、多元经营、集体经济等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收入、基建、资金、工会会计均应执行本规范。

铁道部财务司将根据铁路运输企业收入、基建管理和核算特点,制定补充规定;铁道部资金中心可根据铁路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和核算特点制定补充规定;铁路总工会可根据铁路工会系统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切实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本规范,使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到会计人员综合素质过硬、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流程顺畅清晰、会计核算真实合法,会计凭证、账簿手续完备、登记准确,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准确、内容丰富,会计档案整洁、完整,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基础台账完备,各项制度体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财会工作高效、有序。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责。各单位财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和其控制的公司运营(含收入、资金)、多经、集经、工会等系统会计基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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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中配备三名及以上会计人员,并在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部属各单位机关业务处室、附属机构、各种社会团体和业务量小、人员少的非生产单位等,需要进行会计核算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委托会计集中核算机构或铁路企业设置的独立会计核算机构代为核算。

会计机构的设置及会计人员的配备必须满足加强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运输生产单位必须设置会计机构。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岗位设置应当与单位内部管理和财务会计业务需要相适应。

(二)各岗位必须有明确的职责和标准,并能够进行考核。

(三)各岗位之间分工明确,有利于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往来、分清责任。

(四)各岗位相互牵制、相互制约,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

1.业务经办与制证、审批;

2.制证与稽核、审批、财产保管;

3.财产保管与稽核、审批;

4.出纳与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5.客货票据总账管理与票据的发放;

6.收入进款出纳与控制运输收入进款收、存、缴业务的专用印章保管;

7.收入进款出纳、会计与对外客货运输及收付款业务办理。

第七条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会稽核、信息化管理、预算管理、出纳、报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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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权益、基金、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运输进款、营业收入、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大修、存货、成本费用、税费核算,运输收入会计、运输收入稽核、客货收入清算、代收款、资金管理、记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合同、票证、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

开展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会计工作岗位相结合。手工记账的单位还可设置总账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在不违反内部牵制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保证每一项会计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人员处理,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全过程。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一般以3年至5年轮岗一次为宜。岗位轮换的期限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条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审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部属铁路运输企业总会计师必须具有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和企业管理的有关知识;

(三)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掌握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财务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能够发挥会计监督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作用;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备助理会计师资格且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其中,运输生产单位和职工人数较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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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量较大的其他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具备经济管理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七)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部属铁路运输企业财会、收入、资金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级会计(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事先征求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财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铁路控制的合资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应由国家铁路系统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人事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财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推荐或提议,按有关规定程序任免。

第十条稽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熟练掌握财务管理有关知识;

(三)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能够发挥会计监督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作用;

(四)具备助理会计师及以上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或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已任用(聘用)技术职务的会计人员掌握计算机能力要求达到铁路初级标准,其中每个单位会计师及以上的人员至少应有一名达到铁路中级标准,会计信息化岗位人员应达到铁路中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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