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文处理中的活动。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公文传递的安全、高效。
第四条公文处理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传递、归档和销毁等环节。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制度,明确公文处理职责,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文起草第六条公文起草应当明确目的、内容准确、格式规范、文字简练。
第七条起草公文时,应当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进行充分调研,确保公文内容合法合规。
第八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对所起草的公文内容负责,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核。
第三章公文审核第九条公文在签发前应当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公文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对审核意见进行明确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章公文签发第十一条公文签发人应当对公文内容负责,并确保公文符合签发条件。
第十二条公文签发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编号,确保公文传递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公文传递第十三条公文传递应当确保安全、迅速,防止公文遗失、泄密。
第十四条公文传递人员应当对公文内容保密,不得擅自复制、传播。
第六章公文归档第十五条公文办结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确保公文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第十六条归档公文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第七章公文销毁第十七条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销毁,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公文销毁应当有专人负责,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彻底。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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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3]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提高公文的效率和质量,便于行政机关的管理和决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文的定义公文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开展工作,行使权力,向社会或其他行政机关发布的文件、函件和电子文稿等。
三、公文的形式公文可以是纸质文件或电子文稿等形式,必须通过行政机关的正式公文渠道发布,具有法律效力。
四、公文的要素公文包含以下要素:1. 标题:准确概括公文的内容。
2. :详细叙述公文的内容和目的。
3. 发文机关:公文的发布单位。
5. 文号:公文的标识编号。
五、公文的标准格式公文应具备以下标准格式:1. 标题应居中,使用加粗字体。
2. 使用宋体字体,字号为小四。
3. 发文机关应放置在左上方,字号为小二。
4. 发文日期应放置在左下方,字号为小二。
5. 文号应放置在右下方,字号为小二。
六、公文的发文流程公文的发文流程分为以下步骤:1. 起草:行政机关拟定公文的内容和格式。
2. 核稿:公文的起草人将草稿提交给领导核稿。
3. 审核:领导对公文进行审核,确认内容无误后签字批准。
4. 签发:经审核批准后,公文由行政机关负责签发。
5. 分发:签发后的公文通过正式公文渠道进行分发。
七、公文的保密措施涉及国家秘密或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公文的机密性。
八、公文的审阅和批示对于需要领导审阅和批示的公文,应按规定流程进行,确保领导的意见被充分考虑和执行。
九、公文的归档和备份公文应按照受文单位或内容分类进行归档和备份,以便后续查询和利用。
十、公文的时限要求公文的办理和回复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确保工作的流程和效率。
十一、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废止。
以上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补充和修改,请随时指出。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文的科学、合理、规范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中产生的书面文件,包括文件、函件、通知、通告等。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法定程序,服务于人民群众,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公文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公文的形式和组成第一节公文的形式第六条公文的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第七条公文的纸质文件应当使用A4纸,字体应当清晰可辨,印章须盖齐。
第八条公文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如PDF、DOC、PPT等。
第二节公文的组成第九条公文由公文主体、公文标题、正文、附件、署名、日期、签发等要素组成。
第十条公文主体是指公文的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出现在公文的头部。
第十一条公文标题是指概括表述公文主题的一段话,应当简明扼要,字体要与正文一致。
第十二条公文的正文是公文的核心内容,应当层次分明、内容准确。
第十三条公文的附件是指与公文有关的文件、资料等附属材料。
第十四条公文的署名是指公文的签发机关、发文负责人和发文日期。
第三章公文的处理程序第一节编制公文第十五条公文的编制应当由公文编制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确保公文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规范。
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七条公文的编制人员应当仔细核对公文的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公文的编制应当根据行文需要,确定合适的标题和结构,保证公文的条理清晰。
第二节审核公文第十九条公文的审核应当由公文审核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行政和法律知识,熟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不得随意修改公文的原文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发现公文存在问题或不合规的地方,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协助撰写修改说明。
附录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附录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四章 行文规则
➢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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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 请示和报告。
➢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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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二章 公文种类
➢ (五)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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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的机关的公 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任免人员。
前页 ➢ (六) 通报 ➢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 (七) 议案
后页 ➢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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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
答复审批事项。
结束 ➢ (十三) 会议纪要 ➢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附录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三章 公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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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 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 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 期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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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 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前页 ➢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 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 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 是:是否应由杜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 关 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 进 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1 月 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 年 1 月 1 月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 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 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第四章 行文规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概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指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出的公文的办理方式和规定。
公文是行政机关用来传达政策、决策和其他工作指示的正式文件,对于保证行政机关的工作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最新版,包括公文的种类、起草和审批流程以及归档和传递等方面的内容。
公文的种类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通知:用于传达重要决策、政策或工作安排等信息。
2.批复:用于回复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请示、报告等。
3.函:用于与其他机关、单位、个人之间的交流。
4.公告:用于公开发布一些重要信息或通知。
5.命令:用于发布具有强制性的工作指示。
公文的起草和审批流程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公文的起草和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起草:公文起草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准确、清晰地表达出公文的内容。
起草人需要确保公文的逻辑性和规范性。
2.审核:公文审核人对起草的公文进行审查,包括内容是否准确、表达是否清晰、格式是否规范等方面的检查。
3.审批:公文经过审核后,需要提交给相应的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审批人需要对公文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
4.签发:审批通过后,责任者将公文进行签发,即在公文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公文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5.传输:签发后的公文将根据需要进行传输,可以通过纸质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给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
公文的归档和传递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公文的归档和传递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归档:已签发的公文应按照规定的分类体系进行归档。
归档主要包括将公文进行分类、编号和存储等工作。
2.保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的公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3.传递:对于需要传递的公文,可以通过专用的传递渠道进行传递,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传递。
行政公文的回复与处理方式

行政公文的回复与处理方式在行政工作中,行政公文是一种常见的沟通与协调工具,它包括内部的通知、命令、备忘录等,也包括外部的答复、通告、批复等。
行政公文的回复与处理方式直接关系到行政效率和信息传递的准确性。
本文将探讨行政公文的回复与处理方式,并提供一些建议以优化行政工作流程。
一、行政公文的回复方式1. 书面回复:行政公文通常以书面形式发送,因此,书面回复也是最常见的回复方式。
书面回复可以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正式回复通常采用公函形式,包括信头、正文、署名等要素,而非正式回复则可以采用备忘录或邮件等形式。
2. 口头回复:在一些紧急和简短的情况下,行政公文的回复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内部沟通和协调的场合,可以节省时间和资源。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口头回复时,应有相关人员在场作为证人,并及时记录回复内容。
二、行政公文的处理方式1. 尊重时间限制:行政公文往往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处理方应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
如果无法按时回复,应给予对方一个合理的解释,并主动提出延期请求。
在处理行政公文时,遵守时间限制是维护工作效率和形象的重要一环。
2. 确定任务优先级:在处理行政公文时,需要根据紧急程度和重要性确定任务的优先级。
紧急且重要的公文应优先处理,以免延误事务进展。
若有多个任务同时需要处理,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涉及范围等多个因素进行权衡和排序。
3. 保持准确性和一致性:在进行行政公文回复时,需要确保回复内容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回复方应仔细理解公文的要求,并在回复中提供明确的答复或建议。
此外,在回复中使用统一的表达和词汇,避免给对方造成困惑或产生误解。
4. 保护机密信息:行政公文中可能涉及到机密信息或敏感问题,处理方应保护好相关信息的安全性。
在书面回复时,可以使用密封信封或密码保护文件的方式,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获取。
在口头回复时,应选择私密的场合,尽量避免他人的无关耳听。
5. 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行政公文的回复和处理需要与多个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正文:----------------------------------------------------------------------------------------------------------------------------------------------------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行政公文的公文处理流程

行政公文的公文处理流程行政公文是政府机关和行政单位用来传达决策、指令、通知、建议和意见的一种书面文件。
正确处理行政公文对于顺利推进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效率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行政公文的公文处理流程,帮助读者了解行政公文的处理方式。
一、收文阶段收文是指机关接收外来公文的过程。
当机关收到一份行政公文时,需要进行下列步骤:1. 登记收文:首先需要将收到的公文登记备案,包括编号、日期、来文机关和来文单位等信息,以便对公文进行分类管理。
2. 分类归档:根据公文的性质和内容,将公文归入相应的档案类别,以便后续检索和管理。
3. 拟定批复意见:根据公文的具体要求,在收到的公文上做出批示、签署或拟定回复意见,并指派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二、处理阶段处理阶段是对公文进行审批、审核和答复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以下是行政公文处理的常用程序:1. 审核审批:对于重要的行政公文,需要经过各级领导的审核和批准。
审核人员需仔细核对公文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并对公文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评估。
2. 筹备会议:对于重大决策类公文,需要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
会议可以是领导小组会议或专业性会议,通过集体智慧来决策并对公文进行进一步完善。
3. 拟定回复意见:收文经过审核批准后,需要根据情况拟定回复意见。
回复意见应明确表达表决结果和具体要求,并标注处理人和处理日期。
4. 答复公文:对于需要答复的行政公文,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答复。
答复内容应准确、明确,并尽可能满足对方的要求。
三、下达阶段下达是指将已经处理完毕的公文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传达和分发。
1. 印发和分发:已经处理完毕的公文需要进行印发和分发。
印发是通过打印、复印等方式制作公文的正本和副本,分发是将公文传达给相关人员或单位。
2. 传阅和呈阅:对于需要上级领导审阅的公文,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传阅和呈阅。
传阅是将公文交由各相关人员阅读并提出意见或修改建议,呈阅是将公文递交给上级领导审阅并做出决策。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的定义与分类第一节公文的定义第三条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执行、布置、通报、询问等事务性文件。
第四条公文包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通知、函件、报告、请示、备忘录等类型。
第二节公文的分类第五条公文按照内容可分为行政决定类、行政命令类、通知类、函件类、报告类、请示类、备忘录类等。
第六条公文按照级别可分为中央级、省级、市级、县级等。
第三章公文的起草第七条公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准确、清晰、简明扼要。
第八条公文应包括标题、正文、落款、附件等必要部分。
第二节公文的起草流程第九条公文起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起草、审核、审批等环节。
第四章公文的签发与印发第一节公文的签发第十条公文的签发应由行政机关的主管领导或授权人员进行,需注明签发人姓名和签发日期。
第二节公文的印发第十一条公文的印发应统一使用行政机关规定的公章,确保印发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公文的分发与传阅第一节公文的分发第十二条公文的分发应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进行,确保及时准确到达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三条公文的传阅应根据需要进行,并在传阅单上记录传阅人员。
第六章公文的存档与归档第一节公文的存档第十四条公文的存档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确保公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节公文的归档第十五条公文的归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公文的查阅和调取。
第七章公文的处理时间限制与办理时限第一节公文的处理时间限制第十六条公文的处理时间限制应根据不同类型和紧急程度进行合理安排。
第二节公文的办理时限第十七条公文的办理时限应根据行政机关的繁忙程度和工作量进行合理安排。
第八章附件附件一: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流程图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进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率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实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照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照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转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实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毛病,转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形。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应情形,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要求指导、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文的起草、审批、发文和归档流程,保证公文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时效性,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制定本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章公文的起草与修改第二条公文的起草应遵循以下原则:1. 确定主题和目的,明确传达的信息;2. 注意文风和表达方式,简洁明了,语句通顺;3. 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引用和适用。
第三条公文的修改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修改涉及法律法规的,应当确保修改后的文本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2. 修改涉及事实的,应当确保修改后的文本准确反映实际情况;3. 修改涉及程序的,应当确保修改后的文本符合规定的程序要求。
第三章公文的审批与签发第四条公文的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据权限,确定相应的审批程序;2. 进行内容审查,确保公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 进行语言文字审查,确保公文的表达清晰、准确;4. 进行格式审查,确保公文的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条公文的签发应遵循以下原则:1. 签发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权限;2. 签发前应仔细核对公文的内容,确保准确无误;3. 签发后应及时盖章、编号和归档。
第四章公文的发文与传阅第六条公文的发文应遵循以下原则:1. 选择合适的传媒方式,确保公文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2. 针对涉密公文,应采取相应的加密和传输方式;3. 公文的外发应在发文登记簿上记录相应的信息。
第七条公文的传阅应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涉及内容的不同,确定相应的传阅范围;2. 传阅时应注明传阅目的,确保传阅的效果和目的一致;3. 传阅后应将传阅记录归档。
第五章公文的归档与管理第八条公文的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公文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相应的归档级别;2. 归档时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编号方式进行;3. 归档后应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公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公文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确保公文档案的畅通查询和借阅;2. 定期对公文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3. 确保公文档案的长期保存。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国家公文处理办法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 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目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公文种类................................................................. 5(一)命令(令) ............................................................. 5(二)决定 .................................................................... 6(三)公告............................................................................ 6(四)通告............................................................................ 6(五)通知 .................................................................... 6(六)通报 .................................................................... 6(七)议案 .................................................................... 6(八)报告 .................................................................... 6(九)请示............................................................................ 6(十)批复............................................................................ 6(十一)意见........................................................................ 6(十二)函............................................................................ 6(十三)会议纪要................................................................ 7第三章公文格式 ............................................................. 7第四章行文规则 ............................................................. 8第五章发文办理 ............................................................. 9第六章收文办理 ......................................................... 11第七章公文归档 ......................................................... 12第八章公文管理 ......................................................... 13第九章附则 ............................................................. 1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 .............................. 14231 范围 ............................................................................... 142 引用标准 ....................................................................... 143 定义 ............................................................................... 15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 15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 156 文中图文的颜色 ........................................................... 157 排版规格与印刷装订要求 ........................................... 158 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 169 页码 ............................................................................... 20 10 公文中的表格 ............................................................. 20 11 公文的特定格式 ......................................................... 21 12 式样 ............................................................................. 21 附: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简要介绍 .............................. 22 标点符号用法 .......................................................................... 25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 .............................................................. 3501 综合经济(77个) ........................................................ 35 02 工交、能源、邮电(69个) ........................................ 36 03 旅游、城乡建设、环保(42个) ................................ 36 04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56个) ............................ 37 05 财政、金融(57个) .................................................... 37 06 贸易(62个) ................................................................ 38 07 外事(42个) ................................................................ 38 08 公安、司法、监察(46个) ........................................ 39 09 民政、劳动人事(85个) ............................................ 39 10 科、教、文、卫、体(73个) .................................... 40 11 国防(24个) ................................................................ 4012 秘书、行政(74个) .................................................... 4113 综合党团(54个) ........................................................ 41附表 .....................................................................................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45第一章总则 ..................................................................... 45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46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48第四章附则 ......................................................................... 4945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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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试行)为适应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学校行政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公文格式》和《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我校行政公文处理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一、公文种类(一)我校使用的行政公文种类主要有决定、公告、意见,通知、通告、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11种法定文种,各类公文的适用范围如下: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3.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4.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5.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6.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7.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8.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9.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10.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1.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决定事项。
(二)注意事项1.各级行政公文必须根据公文内容准确使用文种。
2.“办法”、“规定”、“细则”、“建议”、“汇报”、“总结”、“申请”等非法定文种,不具有独立行文资格。
使用时,必须从法定文种中寻求一个文种作为载体。
3.“请示”和“报告”两个文种不得混用。
“请示”主要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批复的公文,“报告”是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情况而且不需办理批复的公文。
这两个文种范围不同,行文目的也不一样,不能混淆。
4.“意见”文种用于上行文时,应按请示性公文办理;用于平行文时,文中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用于下行文时,文中明确要求贯彻执行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5.“公告”和“通告”不得混用。
公告是向国内外宣布特别重大的事项,通常没有需普遍遵守的内容,发布时不鉴印;通告在内容上常包含需要普遍遵守的事项,发布时必须鉴印。
二、公文字号以学校名义制发的行政公文实行学校统一编号,由校长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机关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号、行文。
校行政公文编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即xx〔XXXX年〕xx号,如:“云大〔2002〕9号”。
校内各单位上报学校的公文,由各单位参照以上要求自行编号。
三、行文规则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2.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除重大紧急情况或领导直接交办工作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3.属于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职能部门处理,如部门不能处理,应签署意见后上报。
4.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向党委机关作指示、交任务,如内容涉及党的工作,应与同级党委机关联合行文。
5.上报的“请示”性公文,一般只主送一个机关,不要一文多送,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6.上报的“报告”性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报告里夹带请示事项的,上级机关概不办理答复。
7.校级行政公文一般只发到校内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
8.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四、公文格式(一)学校正式发布或上报的行政公文一般包括下列组成部分,并应按照要求格式进行排列。
1.发文机关标识。
有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
对于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
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xl5mm。
联合行文时应使用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2.发文字号。
采用3号仿宋体字,位于首页文头下2行,红色反线之上,居中排布。
年号要写完整,统一使用六角括号〔〕括起;序号前不加“第”字,序号不设虚位,如“3号”不能写为“03号”。
3.签发人。
签发人姓名仅仅在上行公文中出现,与发文字号平行排列,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4.公文标题。
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除法律、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1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5.主送机关。
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
标题下空1行,用3号仿宋体字左侧顶格,回行继续顶格。
主送机关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也可使用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主送机关不止一个时,每个或每类机关间用标点分隔。
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6.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采用3号仿宋体字。
正文中凡使用结构层次序数的,应按照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第五层为“①”,第六层为“a”。
第二层次也可不设。
公文中使用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等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28个字。
7.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须标识序号。
8.成文日期。
统一用小写汉字标明完整的年月日(不使用阿拉伯数字),零写成“Ο”(非数字用“0”),右空4字,用3号仿宋体字;公文成文日期以领导签发或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
9.主题词。
位于生效标识(印章)之下,顶格标注“主题词:”字样,用3号黑体字,其后用3号小标宋体字标注词目,词间空1字,不用标点;一般排在1行,如需回行时必须顶格书写;主题词应依次按类别词、类属词和文种三部分标注,一般标注3-7个,通常不超过7个;主题词应从《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中选用,不能随意标注,若确需使用而表中没有的词,应在词后加注三角符号,表明该词属自己编写。
10.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的机关。
位于主题词之下,所占区域用两条与图文区等宽的平行实线作为界线,形成一栏。
起首空1字书写“抄送:”字样,采用3号仿宋体字,其后依次标有各抄送机关,采用3号仿宋体字,其间用逗号隔开。
回行与上一行抄送单位对齐书写,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行政公文不以“抄报”、“抄发”形式发送。
11.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的标识位于抄送机关之下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日期为准,右空1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12.打字人、校对人和份数。
公文必须标识打字人和校对人,标识在印发机关下一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在同一行右侧阿拉伯数字标明份数,格式为“共印:X份”。
(二)其它注意事项1.学校的各类行政公文一律采用国际标准的A4型纸(21Ommx297mm)。
公文用纸上下页边距分别为37mm和35mm,左右页边距分别为28mm和26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2.公文生效标识。
指证实公文作者的合法性,使公文生效的凭据。
一是凡以机关名称制发的公文,使用与制发机关名称一致的机关印章;二是以校领导名义制发的公文,使用签发公文的领导亲笔签名或代以签名章。
3.学校公文统一在左侧用两颗钉书针装订(特殊文件另作要求),装订要整齐规范,订位为书芯上下各1/4处。
4.页码统一在页面底端右侧(单页)或左侧(双页),以4号宋体阿拉伯数字标注,数码左右各加一条4号“-”线。
公文仅有一页时不显示页码。
5.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使公文生效标识不能与正文同处一页时,应通过调整公文的行间距、页边距等措施,使印章位置和正文最后部分同处一页。
不得采用将生效标识单独放在一页并在其左上方标写“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6.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一行以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应将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7.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两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并注意排列整齐。
8.发文机关标识中不应出现括号,红色反线中不应出现“*”符号。
9.“函”的格式。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
每行居中排28个字,首页不显示页码。
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为红色。
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一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
发文字号下空一行标识公文标题。
如需标识份数序号、秘密等级、紧密程度,可置于武文线一行版心左边缘顶格标识。
五、发文程序各单位起草的文稿,首先应填写发文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核稿后送校办秘书科审核,然后由校办负责人再行核稿并签字后,送校领导签发。
经校领导签发后由校办负责编写文号,文件打印初稿由报文单位负责校对并签字后,送校办秘书科复核,然后付印并加盖印章。
按规定须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的文稿,由分管校领导提请列入会议讨论通过。
六、文件归档管理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七、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八、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