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CASME。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经营者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中小企业家素质、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对外合作、会议展览和法律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信用评价和培训认证等服务;
(四)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五)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评价、交流推荐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七)积极开展与不同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开展理论研讨,举办相关会议,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九)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
(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一)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
会者,应: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中小企业社团组织;
(三)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
(四)从事中小企业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小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其他有关人士。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本会会员的推荐意见;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境)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