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项目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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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一、总则1.为加强对外劳务分包工程及劳务队伍的管理,规范劳务分包管理行为,保障项目部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及环保要求;充分、合理、合法地利用社会富余劳动力和机械设备,实现合作共益的目的,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结合项目部项目管理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中的劳务分包是指项目部在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工费承包。

劳务分包单位必须是具有同类工程施工能力和相应资质等级并能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

3.本办法中提到的劳务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劳务队伍) 是指具有建造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经公司劳务资源管理中心评审合格,签订合同时提交履约担保的法人企业。

凡与项目部在施工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发生经济合同关系的劳务队伍,均合用本办法。

项目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原则是“直接管理、强化服务、自负盈亏”。

二、项目部组织机构及职能1.项目部成立劳务分包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经部,主要负责分包单价测算、合同签订、劳务队伍资信证明采集、信息反馈、价款清算、价款结算、劳务队伍评审资料上报等工作。

2. 领导及各部门职能(1)项目经理:对劳务队伍引进、使用、评价、清算等事宜全面负责。

(2)党工委书记:负责劳务的廉政及协调工作。

(3)总工程师:对劳务队伍的技术服务工作总体负责,并负责对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复核,负责机械台班、点工、合同外数量的复核确认。

(4)副经理、安全总监:协助项目经理对劳务队伍的施工、进度、安全、质量等全面负责。

(5)总经济师:负责劳务队伍的引进及过程管理,组织对劳务队伍的成本进行分析。

(5)总会计师(财务部长):协助项目经理对劳务队伍的资金使用总体负责。

(6)工经部:是劳务队伍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劳务队伍的引进、注册、评审、审核、提供合同范本、审定合同文本、测算、审批劳务分包单价等具体事宜;服务、监督、指导劳务队伍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合同成本管理。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穗建筑[2009]134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9]1349号2009年11月18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9〕78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规范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管理(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是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二)建设工程项目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须提供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项目各专业分包工程,应将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作为附件,附于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之后,统一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合法用工,技术工种原则上必须聘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

建设工程项目开始实施时,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为所属工人办理“广州市建设工程平安卡”,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所属工人(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建造工人名册,在工人进、离场时予以增减,工人名册报项目施工总承包、监理备案。

关于规范劳务分包结算管理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劳务分包结算管理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劳务分包结算管理行为的通知为规范劳务分包结算管理行为,完善分包结算程序,规避分包结算诉讼纠纷,降低项目管理成本,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提高执行局和公司有关分包结算管理规定的执行力,现将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结算行为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一、分包结算审核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分包结算审核审批流程(详见附件:工程竣工结算审查通知书),各责任部门或各责任人在审查过程中,必须依据劳务分包合同以及自身所分管的工作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严禁各责任部门或各责任人敷衍了事,不严格履行审查责任,随意签署“同意”或“请公司审核”等不负责任的意见。

二、规避分包结算纠纷:北京地区原规定的分包结算审核流程表(详见附件: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因项目经理、项目商务责任人已在分包结算书上签字确认,事实上公司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核已经丧失了法律效力,与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不符,具有潜在的纠纷风险,因此,分包商在公司规定的《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的格式中,必须删除下述内容:审核造价、总包单位(公章)、编制人、审核人、项目经理等所有栏目(详见附件: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此封面仅作为分包商呈报结算书的封面,各责任人不得在分包商呈报的结算书封面上,签署任何确认价款或仅签署自己的姓名等文字,告责任部门和各责任人的审核意见,必须签署在公司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查通知书》表中,若格式中不够填写可以增加附页予以说明。

三、分包结算资料:项目经理部必须督促分包商,在其所呈报的结算书中,必须应附有项目部材料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分包商实际领用材料清单及总量表;项目部周转料具及机具管理责任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分包商实际使用总承包人周转料具的数量及时间、归还总承包人周转料及时间;项目责任工程师签字确认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技术资料移交等资料。

四、分包结算审核时间要求:分包合同内容完工后,项目部应立即督促分包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呈报分包结算,防止分包商利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农民工工资的重视和关注,无理索要工程款,造成企业超付分包商工程款现象发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京建市[2009]662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职责,规范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切实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根据本市建筑劳务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劳务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参与构建预防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发布企业及劳务企业施工队长信用警戒名单;指导实施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劳务费结算支付“月结月清”制度,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协调各省驻京建管处和相关部门配合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处理涉及工程款及劳务费拖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指导属地注册建筑业企业落实各项劳务管理要求;组织劳务协管员队伍开展日常劳务管理检查工作;掌握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作业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劳动力供应保障情况;指导协调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劳务费争议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负属地管理责任。

(三)各省驻京建管处应按照本省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实施对本省在京建筑企业及其劳务输出人员的组织管理,组织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项劳务管理政策和要求;严格本省企业和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的准入、清出管理;引导和督促本省建筑企业实施规范化劳务管理;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建委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省建筑企业和人员的群体性事件。

项目部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项目部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项目部劳务分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以下称项目部的劳务分包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各项目部。

第二章劳务分包管理小组第三条项目部成立劳务分包管理小组,协助公司实施劳务分包并对劳务队伍进行管理。

第四条项目部劳务分包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技术总工或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预算员及劳务管理员等组成。

第五条项目部应配备专职且取得劳务员上岗证的劳务管理员。

第三章劳务分包管理小组成员职责第六条项目经理(负责人)职责一、在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项目部劳务分包管理小组成员编制《劳务分包计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二、组织项目部劳务分包管理小组成员配合公司建立《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录》,收集并向公司提供劳务分包商相关资料。

三、审核项目部提出的各阶段、各专业的劳务分包申请,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请审核审批。

四、组织项目部劳务分包管理小组成员配合公司实施劳务分包。

五、审核项目部劳务管理员起草的《劳务分包合同》,并按规定程序呈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六、组织项目部加强对劳务分包方及劳务队伍作业的各项管理。

七、及时向上一管理层级(必要时可向公司)反馈劳务分包方存在的问题。

八、审核劳务分包方的劳务价款结算及支付劳务价款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请审核审批。

第七条项目部技术总工(或技术负责人)职责一、牵头编制项目部《劳务分包计划》。

二、审核劳务员收集整理的劳务分包商相关资料。

三、参与《合格劳务分包评价表》内容的评价。

四、配合公司实施劳务分包招标等相关事务。

五、审核劳务分包合同。

六、牵头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对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作业培训及组织、管理交底第八条施工员职责一、参与《合格劳务分包评价表》内容的评价。

二、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给专业工程分包方下达《施工任务单》,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三、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劳务管理员职责一、在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部技术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起草《劳务分包计划》,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请审核审批。

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苏建工〔200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各区域公司:现将《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OO九年月日主题词:劳务分包管理规定通知抄送:集团各成员企业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劳务分包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第124号令)、《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和《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公司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适用本规定。

规定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

规定所称现场劳资员是指受分包企业委托,负责现场农民工考勤、记工等工作的专门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管理部是本公司劳务分包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各区域公司人事部依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管理的监督工作。

项目部应设立农民工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劳务分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劳资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对全公司在施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督导。

各区域公司经营部负责辖区内在施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见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闻负责对全公司在施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各区域公司负责辖区内在施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的管理工作,具体应做好:1.监管辖区内注册的总承包项目、专业承包项目和劳务企业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2.监管本辖区在施项目预储账户的设立和使用;3.监督本辖区在施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4.监督本辖区在施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5.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总承包项目部提供的书面材料,即:《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同时网络审核(点击)项目部的填报信息;6.做好日常检查和纠纷调解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黑建建〔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黑建建〔2018〕14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精神,规范全省建筑劳务用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建筑劳动用工模式(一)取消施工劳务企业市场准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要求。

各级住建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建筑市场监管范围。

考虑出省承揽工程等需求,各地应继续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推动发展一批木工、电工、砌筑工、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

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劳务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三)实行专业作业企业登记。

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执照后,应进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的电子政务平台,持CA认证锁登录企业信息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人员等基本信息,登记后可进入建筑市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平台将动态发布专业作业企业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等。

对于已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网上信息录入。

关于加强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安环字〔2019〕8号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
为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推进劳务关系的和谐发展,保障公司长远、稳步发展,现对公司的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分子公司在进行劳务分包的招投标工作时必须选择合法有正规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

二、劳务分包单位进场(厂)前必须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没有合同严禁进场(厂)。

三、劳务分包单位组织人员进场(厂)前,必须将拟派的人员资料报送给各部门、分子公司,包括不限于劳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社保证明、体检证明等,并由劳务人员自己签字并摁手印确认。

四、各部门、分子公司对劳务情况进行过程管控,建立劳务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必须做好对劳务人员的班前活动记录、教育培训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出工考勤记录等资料的管理,使劳务人员熟悉作业内容和工作环境条件。

劳务用工实行实名管理制度,给劳务人员统一制定胸卡,劳务人员进出工地必须佩带项目部发放的胸卡,杜绝不规范和非法使用
劳务用工。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用劳务行为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XXX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2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大建委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17〕103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现将《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3月24日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及《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通知-新建建[2007]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通知-新建建[2007]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通知(新建建[2007]2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为切实加强我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要求,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凡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均应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揽建筑劳务分包工程。

二、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从新疆建设网中下载,项目负责人简况一页不需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责任制主要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其他人员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操作规程主要包括:本企业资质证书规定的作业范围内各工种的操作规程。

(四)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证明文件。

资金投入证明主要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含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检查等资金投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邯建建[2005]174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通知》(邯建建[2005]174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高开区建设局、马头工业区筹委会,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私招乱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市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规范进行,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三年内取消“包工头”的要求,并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邯郸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邯建建[2003]41号),就加强我市劳务分包市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发包,并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

严禁将工程肢解发包、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二、积极发展有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和支持现有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

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分包工程交易功能,逐步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纳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没有交易中心的县(市、区),应明确固定场所。

三、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资质范围承揽工程。

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投标建设工程时,应在招标书中载明拟由劳务企业分包施工的主要内容。

中标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确定需发包的建筑劳务作业任务。

劳务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

广州《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建筑工人工资必须按月发放

广州《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建筑工人工资必须按月发放

广州《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建筑工人工资必须按月发放

【期刊名称】《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
【年(卷),期】2009(000)010
【摘要】从11月1日起,广州将实施新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
规定:劳务分包企业所属工人的工资按月发放。

日前,广州市建委发出了《关于加强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
【总页数】2页(P71-72)
【作者】无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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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分包安全管理的通知

强化分包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项目:
近期,公司在开展二季度局标准化检查暨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部分项目部仍未对《xxxxxxxx公司分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文件引起足够重视,劳务分包安全管理混乱,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机制不健全,资料缺失严重。

公司已经在第一季度标准化检查中,对执行不力的单位提出了通报批评,二季度标准化暨安全专项检查将会重点检查、考核文件执行情况。

为更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分包劳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响应A 级劳务和专业分包企业的考察引进、审核,做好“引导、监督、服务”。

并能够进一步规范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提高劳务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切实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

希望各项目部认真贯彻执行文件,加强对劳务分包安全的检查、执法,重点依法监督检查分包劳务入场管理、安全员配置、安全教育和交底、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许可证管理、劳保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及临时用电、设备机具的验收,强化消防管理和职业健康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做好应急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奖惩,不断完善风险防控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控力。

请各项目在接到通知后,认真开展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做好管理前移,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施工单位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劳务分包管理规定一、管理概述施工单位在劳务分包过程中,为了规范和加强管理,维护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二、分包范围1.施工单位在劳务分包过程中,分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分包、设备分包、材料分包等。

2.分包过程中需确保分包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三、分包管理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履行管理职责。

2.分包单位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技术实力证明,并配合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管理。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分包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项目要求。

4.如发现分包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

四、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需重视安全生产,在劳务分包管理中,安全生产是第一要务。

2.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及时报告,开展事故调查和整改,并做好事故记录和教训。

五、质量管理1.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要共同遵守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在生产过程中不得降低质量要求。

2.加强工艺和材料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3.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工程质量。

六、费用管理1.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标准进行结算,不得私自调整。

2.严格控制项目预算,避免因未经合理审批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确保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七、争议解决1.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若无法协商解决,可提交给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处理,双方应遵守最终裁决结果。

八、其他规定1.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施工单位可随时对本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分包单位。

施工单位劳务分包管理规定以上为施工单位劳务分包管理规定,希望各方共同遵守、落实,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达到预期效果。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1.29•【字号】深建规[2008]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8〕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城建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施工作业,是指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工,是指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上岗及安全操作等资格,在建筑劳务企业中直接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劳务工人。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建设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对建筑劳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深圳建筑业协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建筑劳务分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劳务承包人资质的统一管理。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劳务分包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劳务分包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劳务分包规范化管理试
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郑建文[2010]157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08
【实施日期】2010.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劳务分包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郑建文〔2010〕157号)
各有关处(室)、各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劳务分包行为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秩序和劳务用工行为,有效利用劳务资源,根据郑建文〔2010〕113号《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用工管理体系的通知》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劳务分包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我市六家特级建筑业企业根据市建委相关要求,均应选出一项工程作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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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
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桂四建生产字〔2020〕19号
关于加强项目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规范各项目劳务分包统一管理、防范劳务分包产生的经营风险,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就加强项目劳务分包管理的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的模式
1.项目承接后、进场施工前,公司应与有资质的劳务公
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2.公司所有项目的劳务分包,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分项单
价承包,劳务公司与劳务队组签订《劳务承包管理协议》或劳务公司与劳务队组、总承包单位签订《劳务承包管理三方协议》。

经过考察劳务公司未具有相应施工能力和足够管理
力量的,严禁大包。

3. 《劳务承包管理协议》或《劳务承包管理三方协议》原件均需报备项目部。

如果协议执行过程中有变化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也均需报备项目部。

劳务公司及其劳务队组须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4.劳务分包合同、承包管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具体作业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等要求以及劳务承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及结算方式、同时须约定中途退场的结算单价、结算方式等事项。

二、劳务公司及其劳务队组资质审查
1.劳务公司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公司广联达信息平台上经生产处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合格劳务公司。

2.各分公司在满足劳务分包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可择优推荐实际施工的劳务队组给劳务公司并优先使用。

3.劳务公司或项目部推荐的劳务队组由劳务公司提交申请表给项目部,并经分公司生产科、商务科、生产副经理及分公司经理审批后,报公司生产处复核。

申请表内容包含劳务队组的资质、业绩、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及其诚信等。

4.被列入集团公司及公司劳务诚信黑名单中的劳务公司、劳务队组,各项目部禁止使用。

三、劳务公司及其劳务队组的管理要求
1.项目劳务管理实行总包单位负责制,公司向业主单位负总责,劳务公司向公司负责,劳务队组向劳务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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