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和备案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下列事项:一)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医疗技术负责人等基本情况;二)医疗机构的设置、床位数、医疗技术科目、服务范围等情况;三)医疗机构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等情况;四)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医疗安全情况等情况。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管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安全工作,加强医疗事故的管理和处理,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技术管理和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医疗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营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患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1987年1月29日XXX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医疗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一、违法行为定义及处理依据医疗行业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之一,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各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医疗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医生及医务人员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以下是对医疗行业违法行为的定义及相应的处理依据。
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医疗机构在宣传媒体上发布虚假广告、不实宣传等行为,误导患者,损害患者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广告法》等,对虚假宣传行为可进行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处理。
2. 违规收费违规收费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非法乱收费、乱开药、乱用药等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对违规收费行为可责令停业整顿、处罚款等处罚。
3. 药品监管违法行为药品监管违法行为包括医疗机构未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使用假药、过期药等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等对药品监管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4. 违规行医违规行医是指医护人员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或超越权限从事治疗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如《医师法》等对违规行医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可被吊销执业证书、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处罚程序及权利保障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行政处罚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适当的原则。
一般而言,处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立案调查当有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时,相关执法部门会立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 处罚决定依据收集到的证据,执法部门将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规定处罚金额、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理措施。
3. 诉讼救济若受处罚方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处罚决定进行复议或申请撤销。
在执行行政处罚时,相关执法部门应确保执法过程公正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受到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其享有的权利包括:1. 知情权当事人有权了解处理决定及相应的理由、依据,以及申诉和救济途径。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调查取证
现场检查时,按照卫生执法工作规范和各类产品(场所)卫 生要求进行认真、细致、客观的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被检查人对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应当注明“以上笔录属实” 字样并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卫生执法人员 也应当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的, 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有第三 人在场的,可邀请第三人签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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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卫生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 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违反了 卫生法律规范,才能给予卫生行政处罚;其次,只有卫生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能处罚,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4.卫生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 有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 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一点 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卫生行 政许可、奖励等。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 (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四)属于卫生行政处罚范围; (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六)属于本机关管辖。
* 制作文书:《立案报告》,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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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所谓财产罚,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强制行政相对方承担金钱给 付义务或将卫生行政违法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收入、物品 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方式。财产罚 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所谓行为罚,也称能力罚,是指卫生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卫 生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者资格。卫生行政违法行为罚 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执照。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 政 号,实施日期1994年9月1日。
医保科处罚管理制度
医保科处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保科处罚行为,加强医疗保障资金管理,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制定医保科处罚管理制度。
二、处罚类型医保科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种类型。
行政处罚涉及违规操作、违法行为等,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暂停业务等;经济处罚主要是追讨医保基金的损失,包括罚款、追缴医保资金等措施。
三、处罚对象医保科处罚对象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药品企业、医生、患者等。
具体情况根据实际违规行为来确定处罚对象。
四、处罚流程1.违规行为发现:医保科通过日常巡查、举报、审计等方式,发现违规行为。
2.立案调查:医保科收到违规行为线索后,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查清事实,确定处罚依据。
3.听证审查:对涉案人员进行听证审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作出处罚决定:医保科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
5.执行处罚:相关部门执行医保科处罚决定,进行处罚程序,确保处罚措施有效执行。
五、处罚标准1.对于医疗机构存在虚假报销、挂床收费等行为,首次警告,再次罚款;情节严重者,暂停业务。
2.对于药品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参与医保欺诈行为,首次罚款,再次暂停参保资格。
3.对医生存在违规开药、超范围诊疗等行为,首次警告,再次降级或撤销执业资格。
4.对患者存在冒领医疗保险、虚假报销等行为,追缴医保资金,暂停医疗救助资格。
六、违规行为处理1.积极开展医保宣传教育,加强医保政策宣传,提高医务人员、患者的法律意识和医保知识。
2.依法严格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坚决遏制医保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3.完善医保科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确保医保科处罚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监督管理1.医保科定期开展工作检查,检查工作覆盖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2.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患者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医保工作,加强对医保工作的监督力度。
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规定全览(共43项)
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规定全览(共43项)1. 介绍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规定是为了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全貌,总结了共计43项规定。
2. 处罚范围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范围主要包括违规行为、违规收费、违规管理等方面。
具体来说,违规行为包括无证经营、违规执业、虚假宣传等;违规收费涉及乱收费、超范围收费等;违规管理方面包括不当转院、违规处方等。
3. 违规行为处罚违规行为是医疗机构行政处罚中的重要一环。
根据相关规定,无证经营将面临罚款并要求停业整顿;违规执业者将被吊销执业证书并禁止继续执业;虚假宣传者将被罚款并要求停止宣传活动。
4. 违规收费处罚医疗机构的违规收费严重损害了患者的权益。
规定中明确了对乱收费的罚款标准以及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对超范围收费的医疗机构将面临罚款并要求退还超额收费。
5. 违规管理处罚医疗机构的管理不规范也是行政处罚的对象。
对于不当转院行为,医疗机构将被要求整改,并可能面临停业整顿;对于违规处方行为,医疗机构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
6. 监督与执行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监督与执行是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
相关监管机构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巡查力度,确保处罚决定的及时执行,并公开曝光有关违规情况和处罚结果。
7. 处罚效果分析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引导医疗机构依法经营、规范行为,促进医疗服务的质量提升。
通过对处罚效果的分析,可以发现行政处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作用,一些医疗机构在受到处罚后纷纷进行整改和调整经营模式。
8. 法律保护与救济在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相关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也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机制。
他们可以依法提出申诉、辩护,并在相关机构的协助下维护自身权益。
9. 法规完善建议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规定的完善是保障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针对当前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规定存在的不足,建议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违规行为和相应处罚措施,提高规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摘要: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是为了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护患者权益和规范医疗行为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主要介绍了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依据、程序流程和具体操作,旨在为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提供参考和指导。
第一部分:引言随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增多,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于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护患者权益至关重要。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作为一种常见的监管手段,以其公正、严肃和规范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医疗行业。
第二部分: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对象、内容、程序和权限等关键要素,为其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三部分:程序流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证据:相关部门收集与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相关的证据,包括医疗记录、医疗报告、患者投诉等。
2. 立案调查:相关部门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3. 审查合法性: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检查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分类和定性。
4. 确定处罚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况,相关部门决定适用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等。
5. 发布处罚决定:相关部门向医疗机构发出处罚决定书,并公示处罚决定信息,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部分:具体操作确保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公正、公平和有效,需要相关部门严格遵守以下原则:1. 法律依据:相关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
2. 证据充分:相关部门在立案调查和处罚决定时,必须确保收集到的证据充分、可信,避免凭空指控或毫无依据的处罚。
3. 公正公平:相关部门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原则,对待医疗机构一视同仁,不得滥用职权或受到其他不正当影响。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一、概述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卫生主管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法律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的一系列规定程序。
其目的在于维护和促进公共卫生事业的正常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处罚主体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为卫生主管部门,具体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地方卫生计生委员会等机构。
这些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卫生行政工作,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处罚对象卫生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卫生从业人员等。
这些单位或个人在日常经营或从业中,如违反卫生法规,可能会接受相关处罚。
四、处罚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卫生法规和法律。
具体的处罚内容和幅度将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和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五、处罚程序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 2.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 3. 制定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 4. 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 5. 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6. 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最终做出处罚决定。
六、处罚措施卫生行政处罚的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等。
根据违规程度和情节轻重,可能会施以不同的处罚措施。
七、申诉和复议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申诉,进行复议。
上级主管部门将重新审查相关材料,做出最终决定。
八、结语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作为卫生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卫生领域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社会各方共同遵守卫生法规,共同努力促进全民健康发展。
医疗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解析
医疗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解析近年来,医疗行业行政处罚频繁出现,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作为保障医疗秩序和维护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医疗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日益完善。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解析。
一、医疗行政处罚的法律框架医疗行政处罚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医疗行业行政处罚的内容、程序和处罚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医疗行业处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根据该条例,医疗行政机关可以对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提供虚假材料或进行不当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此外,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导致医疗安全事故发生的,行政处罚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2. 《医师法》《医师法》是医疗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该法规,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如果违反执业规范,如虚假宣传、未经执业注册等,将面临行政处罚。
此外,医生对患者故意隐瞒或伪造病历等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3.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是医疗行业处罚的重要依据。
根据该法规,药店出售假冒药品或者违规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并且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医疗行业行政处罚的相关案例1. 某医院违规收费案某医院恶意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相关行政机关根据该条例,对该医院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成为医疗行业收费乱象整治的典范。
2. 某医生虚假宣传案某医生在广告中夸大其治疗效果,违反了《医师法》的规定。
相关行政机关对该医生进行了行政处罚,吊销其执业证书,并处以罚款。
此案警示医生在宣传中应恪守执业道德,不得夸大治疗效果。
3. 某药店销售假冒药品案某药店销售假冒药品,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000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3000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8000元)(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8000元)(三)非法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10000元)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医疗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在医疗行业中,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权益和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行政处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
本文将对医疗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解析,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和普通民众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性质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或地方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作出的惩罚性决定,主要以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表现出来。
与刑事处罚相比,行政处罚具有轻微、简便、快捷等特点,主要起到预防、惩罚和纠正行为的作用。
二、医疗行业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法规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管理进行监管的重要法规。
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在行为上不合规范的处罚措施,如未经审批擅自设立医疗机构、妨碍监督检查、不按规定公布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等,都将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宣传是医疗机构推广自身服务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为了防止不良医疗广告误导患者,国家规定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医疗广告的内容、形式和发布条件等,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将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是保障患者利益的重要方面。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国家颁布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医疗器械的注册、许可、备案、进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也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几个主要的法律法规外,还有众多细则和规定涉及医疗行业行政处罚,比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非法行医处理办法》等。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权力保障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其实施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并受到一定的权力保障。
对于医疗行业行政处罚,主要程序包括听证、调查取证、听证、听证报告撰写和决定等环节。
同时,被处罚方也有权利提供证据进行辩护,并有权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管理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执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机构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一制定并发布本细则,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加强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登记第六条对于新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进行设施设备的采购,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有合格的医务人员,人员配备要求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确保医疗质量的安全和有效。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服务与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政策规定的服务范围,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疗服务的价格,并向患者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清单。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医疗咨询和指导。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机构内部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患者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时抽查等。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公示相关信息。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28•【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7日)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3年3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定依据的原则;(二)法定程序的原则;(三)公正、公开的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医院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管理,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工作人员,以及与我院合作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1. 警告: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
2. 罚款:对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以给予罚款。
3. 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资格证书:对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资格证书。
4. 其他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1. 调查取证: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2. 约谈告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约谈告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说明情况。
3.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送达处罚决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5. 申诉与复核: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诉或者申请复核。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1.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院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医疗质量安全管理1. 我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
2.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3. 我院应加强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医疗文书的管理,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4. 我院应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责任追究1. 医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2. 对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我院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医疗卫生监督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依据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依据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依据1. 引言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保障居民健康的目标下,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本文件旨在提供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
2. 法律法规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详细阐述了卫生监督的范围、职责和措施,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和程序。
2.2 《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卫生监督的实施细则,包括监督对象、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机构的权限等。
2.3 《食品安全法》环绕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和措施。
2.4 《药品管理法》着重于药品监督管理的依据,规定了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2.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要求和相关责任,并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
3.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流程3.1 警告对初次违规或者轻微违规的行为,可以赋予警告,并要求整改。
3.2 罚款针对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确定。
3.3 停业整顿对严重违规或者紧急情况下的卫生安全隐患,可以采取停业整顿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3.4 撤销许可证对重大违规行为或者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情况,可以撤销相关许可证,禁止相关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相关活动。
3.5 发布处罚信息将处罚结果公示,以警示其他相关机构或者个人,促使其合法合规经营。
4. 相关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附件一: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 附件二:卫生监督行政处罚通知书模板- 附件三: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5. 法律名词及注释- 卫生监督:对卫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的行为。
- 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的可以作为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规定。
- 处罚机构的权限:依法对卫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机关的权限。
附录:附件一: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二:卫生监督行政处罚通知书模板附件三: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 卫生监督:对卫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的行为。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医疗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要求也越来越高。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重要的监管手段,它主要用于惩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系统的阐述和解读,以加深对该程序的理解和应用。
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定义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和程序。
该程序是国家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公平。
三、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3.1 立案调查当监管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时,将会立案调查。
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收集相关证据,确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和性质,依法定性。
调查过程中,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等。
3.2 处罚决定经过立案调查后,监管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形式和期限等重要内容。
同时,医疗机构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辩,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回应并依法处理。
3.3 处罚执行处罚决定作出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并向监管部门提供整改情况报告。
监管部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医疗机构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若医疗机构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监管部门将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直至实现整改目标。
四、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性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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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依法行政,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以上管辖权的具体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查处全国范围内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当事人有在其他地区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需要移送的案件,由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违法案件移送书》(附表)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受理与立案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下列来源的案件:
(一)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上级部门交办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
(三)举报有据的。
受理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附表)。
第十三条经初步调查,认为应予立案的,经办人必须填写《立案申请书》(附表)。
报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将批准立案的交监督管理办公室承办。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应在接到《立案申请书》后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立案的决定。
第四章调查与取证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当由监督管理办公室建立由医疗机构监督员组成的案件处理小组。
案件处理小组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案件处理小组的成员称承办人。
第十五条承办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承办人的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决定。
对承办人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承办人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承办人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和被取证人出示有关证件。
现场调查应做好现场调查笔录(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