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的优势和不足
当今中国为什么不实行三权分立 文档全文预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革命的烽火中,由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立起来和发展起来的。中 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以及运用巴黎 公社及苏维埃的经验,于1931年在红色革命根据 地创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后又经过不断的 发展和完善,在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被确认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 度正是根据我国的现状和国情而确立的,从我国 建来60年的发展以及取得的巨大成就来看,我国 确立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非常的明智而且 正确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运作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 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和各国家机关分工合作, 协调一致的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机构的职能作用, 完成人民和时代赋予的历史任务。具体来说,人民 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四项:立法、监督、人事任 免、重大事项决定,这也是中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主要体现。
人大代表所代表的利益范围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 人民的监督。人大代表所遵循的宗旨是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这就使得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 代表的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另外,全国人民代表 来自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各方面,人口再少的 民族至少也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 们来自全国不同的地区,代表着不同的民族,共 同行使着国家赋予他们的神圣权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 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 的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 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显示 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历史文化教学设计:美国联邦政府制度优势及局限性探究
历史文化教学设计:美国联邦政府制度优势及局限性探究作为21世纪两个最强大的超级大国之一,美国的联邦政府制度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核心。
它也是世界上先进型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标志之一。
因此,对于国家、政治和教育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来说,研究和探究美国联邦政府制度的优势和局限性是很有必要和重要的。
在历史文化的教学中,了解美国联邦政府制度的优势和局限性对于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形成独立思考的能力和推动社会进步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一部分:美国联邦政府制度优势1.政治平衡与稳定美国联邦政治体系采用三权分立,即行政、立法和司法三种职能分别由三个相互制衡的政府机构来实现。
这种制度安排具有明显的优势和效果。
它有助于保持政治稳定和平衡。
政治平衡是指权力机构之间相互制衡,不会出现类似于在独裁国家中发生的政治动荡。
这样,美国联邦政府的稳定就可以由分权制衡结构来维护,这是联邦制度的巨大优势。
2.民主政治美国联邦政府制度还具有优异的民主政治。
可以说,美国民主制度是联邦制度的基础。
美国民主制度具有严格的选举程序、通俗易懂的选民手册,以及广泛的参与意识。
所有合法的选民都可以参与选举。
这为普通选民参与政治提供了广泛的机会,赋予了普通人权力和影响力。
这种制度既有利于民主政治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公民对权力和政府的监督和控制。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联邦制度的民主政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3.多元化和宽容美国联邦政府制度还雄厚的多元文化。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从国际的视角来看,美国所拥有的族群和文化众多且多元。
在美国联邦政府制度的作用下,这些不同的文化和族群可以和平共存且相互协调,这样的多元化和宽容意识也是美国联邦制度的优点,使得所有的美国公民都享有平等权利。
第二部分:美国联邦政府制度的局限性1.权利不平等在美国联邦政府制度下,权力和财富是分配的不平等的。
尽管美国的宪法为所有公民保障平等权利,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社会阶级和财富阶层之间的巨大差异。
三权分立
美国实行两党制,总统选举是政党选举与 公民选举交融结合进行的 美国是两党制国家,其总统的选举产生与 国内的两大政党密不可分。美国总统选举 实际上是决定由哪个政党执掌政权,成为 新的执政党,这是美国两党实现轮流执政 的一种方式。美国的总统选举主要是由民 主党和共和党运作和控制的。
我国的政治制度
美国的选举方式
美国的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制度,属间接选举 许多人认为,美国总统是在总统大选日由选民 直接选举产生的。 其实不然,美国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制,即由选 民选出总统选举人,再由总统选举人选出总统。 由于选民在推举选举人时,已经明确表示选某 一总统候选人的选举人,因此,美国总统虽为 间接选举,却有直接选举的意义。 两党的总统候选人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推举, 但能否当选总统是由公民选举决定的,并非由 两党决定。
小结
各个国家的体制不同源于其历史、背景 他 们共同的优点是国家相对自由、平等、法 治,公民私权得到较好的发展。 缺点则是 稳定不足,容易产生贫富差距、过度的私 权导致公共权力难以得到很好实现。 而各 国之间的有点急缺点,其实各国来讲相差 不大。在当前发展下也很难比较出各自明 显的优点及缺点。
班级:09 视觉传达 闫永印 学号:2009020309222
中国的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中 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政治协商制 度,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中国的根本政 治制度
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特点在于: 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 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实行民主集中制,“一府两院”由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元制度,不依赖 任何其他制度而存在,其他各种制度均由 这一制度派生,包括政党制度、政治协商 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法律制度等等。
试论美国_三权分立_模式的本质及局限_刘书林
试论美国“三权分立”模式的本质及局限刘书林内容提要:美国以1787年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制度丢掉了革命时期追求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宗旨,公开以排斥和防范民众的民主权利为出发点,成为对付民众权利的工具。
西方的政治学家也历来不敢恭维美国的“三权分立”模式是资产阶级民权或民主政体的典范。
孙中山筹划共和国体制的时候批判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主张以“五权宪法”取而代之,证明“三权分立”制度在中国从来就行不通。
近年现实中鼓吹“三权分立”制度的所谓“宪政思潮”,意在颠覆和瓦解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其政治思想水平已经倒退到18世纪以前去了。
对西方“三权分立”政体这一重要问题的看法和态度,实际上是检验是否划清资产阶级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界限的大是大非问题。
关键词:“三权分立”制度;资产阶级专政;“宪政思潮”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方面的影响,政治思想界屡次出现鼓吹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宪政思潮。
这是背离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方向,到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中寻求出路的思潮。
为了充分说明为什么中国决不能搞西方“三权分立”,就需要把西方“三权分立”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脉络搞清楚,认清其本质,看清其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
这样,才能划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彻底识破所谓“宪政思潮”的本质。
一、西方“三权分立”的学说与美国“三权分立”政体的出现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看,“三权分立”的学说最早出自英国近代思想家洛克。
洛克是英国1688年政变的产儿,他的政治思想是为1688年“光荣革命”的政变做辩护的。
洛克在当时提出“立法权”、“行政权”、“联邦权”(管理对外事务)的分立。
这是“三权分立”思想的雏形,与后来的“三权分立”还有明显的差异。
洛克主张的“三权分立”,其理想方案是英国的议会君主制。
在当时,洛克的这种“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意义在于,他主张立法权能够制约国王和政府的行政权,甚至主张在国王和政府的行政权侵害人民财产时,有权推翻政府。
商业地产三大租赁模式
商业地产三种租赁模式一个购物中心建起来不难,难在其后续的经营管理,这也是商业地产的核心所在。
模式一、零售产权整体租赁其根本特征是开发商拆零销售产权回收资金,通过固定化、利率化的返租回报,将经营权从投资者手中取回,然后委托专业的商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的管理和经营,获取租金,回报投资者。
又称管理型商铺1、适合物业类型这是一种高收益低风险的运作模式,适用于大型封闭式商场。
从具体的项目运作来看,通过拆零产权、销售旺铺回收了巨额资金,大大缓解了开发商的资金紧张问题。
而回收商铺经营权归专业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则进一步增强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促进了商铺的销售。
为提高市场接纳力,将商场产权划整为零,划分为30-100 平方米的小产权进行销售回收大量资金。
然后通过回报租金的方法从购房者手中取回商业铺面的经营权,其年回报利率定在8%左右(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才有吸引力)。
这样所有权属于投资者、经营权由专业商业管理公司掌控、入场经营商家拥有物业使用权,实现了三权分离。
在统一经营的背景下,最大程度实现商业物业的整体经营价值,同时使建筑单体获得最大的价值与租金增长空间。
2、优势从商业经营角度看,管理型商铺类似于整体自营的大型商场和专业市场,与沿街独立商铺或零售零租的商业街产生了较大的区别,有利于与沿街独立商铺的竞争:A、资金回笼快、便于统一管理管理型商铺类似于全产权式独立商铺和SHOPPINGMALL 之间的过渡产品,它集合了产权式独立商铺易回收资金的优点和大型购物广场统一进行商业管理的优势。
既能够在短期内回收大量资金,又可以避免零售产权导致经营混乱的局面B、免去产权人的经营管理对购房投资者而言:管理型商铺省去了投资者出租的风险和收取租金的麻烦,投资收益较为长久而稳定,并使业主回避了市场形成初期较大的经营风险C、有利长远规划管理从商业经营角度看,管理型商铺在整体经营上对于项目经营内容、商家品质、形象定位有着清晰的界定,有助于各经营商家入驻前对项目整体营运风格、发展前景的了解和预测,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
政治思想上存在的问题
政治思想上存在的问题在当今社会,政治思想的存在和影响日益扩大,但随之而来的是其在某些方面上却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政治思想的发展和进步。
本文将围绕政治思想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更好的了解这些问题,并为其改善和解决贡献力量。
1.三权分立的不足三权分立理论是西方政治体系的一大特色,强调国家的权力应该被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不同的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衡,从而保证公民的权利不被侵犯。
然而,现实中,三权分立的落实却存在着许多问题。
首先,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构之间的独立性和互相制衡的原则,并不总是能够得到很好的落实。
例如,在一些国家,行政部门对立法和司法的干扰很常见,这导致了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受到质疑,也损害了公民的权利。
其次,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构之间的协调性也存在问题。
他们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经常发生因立法不当、行政失误或司法盲目而引起的混乱和冲突,这会威胁到政府的稳定和公民的根本权利。
2.政治意识形态的过度强调政治意识形态是政治思想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代表了不同政治组织和党派的基本信仰和价值观。
然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政治意识形态被过度强调,进而导致政治的极端化和暴力化。
例如,在一些极端主义政治组织中,它们常常以自己的政治信仰为根据,对其他政治组织和公民进行暴力和歧视。
这种过度强调政治意识形态的行为,不但不符合正常的道德和法律要求,也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和恐惧。
3.民主制度的失衡民主是现代政治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它强调政治权力应该来自于人民,通过选举和公投等形式实现人民对政府的掌控。
然而,在实际中,民主制度却存在着一些失衡。
首先,民主制度中政党之间的竞争往往过于激烈,这使得政治的边界很明显,使政治争端升级为政治斗争,对普通民众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
其次,民主制度中经济权力的存在不容小觑。
资本和财富的压倒性优势,使得经济实力比政治实力更为重要,导致许多决策往往更多的考虑经济利益而不是社会共同利益,这使得民主制度的平衡性进一步受到了损害。
如何看待美国三权分立制度
如何看待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大纲:一、引言:介绍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二、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构成及分工:1. 立法机关:美国国会的构成及职责。
2. 行政机关:美国总统及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3. 司法机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他联邦法院的职责以及司法独立性的保障。
三、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制衡机制:1. 三权分立与制衡:三权分立制度如何通过相互制衡确保各个机关的权力不被滥用。
2. 检察权: 美国检察机关如何实现三权制衡,保障公平公正的审判。
四、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现实应用:1. 行政权力的滥用及反制措施:以特朗普总统时期为例,探讨行政权力的滥用及其他机构对其反制的措施。
2. 司法制度改革:如何进一步加强美国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结论:总结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优缺点,对该制度的未来发展做出展望。
摘要:美国三权分立制度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核心之一,旨在确保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
该制度将政府权力分为三个部分: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行使。
这种制度是美国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从行业专业角度来看,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应该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政治控制机制。
它确保了政府机构的互相制衡,防止了任何一个政治机构的滥权和专制,从而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例如,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可以确保立法机构在监督和平衡行政机构时有足够的能力。
同时,司法系统则可以审核政治机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这些机构在行使权力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
然而,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首先,三权分立制度并不能保证政治过程的完全公正和民主。
政治利益和势力的影响可能会导致某些政治机构或人员能够获得更多的权力和掌控更多的资源。
其次,三权分立制度可能会导致政治机构之间的僵局和无效。
例如,在美国国会被分裂的情况下,政治决策可能会失去效果,阻碍政府的运作。
此外,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也可能受到国内和国际环境的影响。
论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评价
论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评价【摘要】三权分立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旨在通过权力的分割和制衡来保障政府的稳定和民主。
本文从三权分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古代和近代的实践、在不同国家的具体实践以及优缺点分析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在对三权分立制度的重要性进行了强调,并提出了对其未来发展的建议。
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值得我们深思,它在维护政府权力合法性和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希望三权分立制度能够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不断进步,为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民主化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三权分立制度、历史发展、评价、起源、古代、近代、演变、国家实践、优缺点分析、重要性、建议、未来发展。
1. 引言1.1 三权分立制度的概念三权分立制度是指国家政权的三个部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相互制约、互相平衡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体现了政权的分立、权力的制衡和政治权利的保障,是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权分立制度的核心理念是避免权力过于集中,防止滥用权力,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权分立制度的产生背景可以追溯至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如蒙田的《法国人论》、洛克的《论政府》等著作中都提到了权力分立的理念。
在这些思想的启发下,三权分立制度逐渐成为现代民主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
通过将国家政权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部门,并设置相应的制衡机制,可以有效确保政府的行为受到监督和约束,避免出现专制统治和权力滥用的情况。
在当今世界各国,三权分立制度已经成为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之一,被广泛应用在各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体系中。
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还能有效防止政府滥用权力、腐败腐化,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权分立制度在当今世界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是民主政治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
1.2 三权分立制度的重要性三权分立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其能够有效地制约政府权力,保障民众的权利不受侵犯,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权分立的优势和不足
“三权分立”抑或“行政主导”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体的特征胡锦光朱世海【学科分类】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出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摘要】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体特征,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行政主导和三权分立。
香港特区政体既属于三权分立体制的范畴,又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
三权分立、行政主导是从不同角度对香港特区政体特征的描述,两者不是同一层面的事物,也不是割裂的关系。
全面概括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应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行政主导制。
【关键词】香港;政体;三权分立;行政主导【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关于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一直有两种争论不休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香港特区政体是行政主导制,否认三权分立制;另一种意见认为香港特区政体是三权分立制,否认行政主导制。
对此问题展开研究,全面阐释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不但能够消除纷争、增进共识,而且能够对香港的政制发展提供参考。
一、香港特区政体属于三权分立体制范畴三权分立作为关于政体的一种学说、思想或理论,关于其内涵有不同的观点。
我国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它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国家权力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二是三个不同机关相互制衡。
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三权分立只是分权,不包含制衡,提出“三权分立”与“制衡”是两项原则,而不是同一项原则。
笔者认为“分权”与“制衡”最初是两项不同的政体设计原则,分权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制衡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是孟德斯鸠把两者统一起来,创立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强调分权,“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仍然是阶级分权,他认为“如果同一个人或是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孟德斯鸠确信“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西方三权分立
我们不应盲目崇拜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国际社会的接轨,网络的普及,很多年轻人尤其是大学生群体很容易受到西方别有用心的蛊惑,有相当部分大学生对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了动摇,认为西方所实施的那套“三权分立”才是真正的所谓的民主制度。
所谓国体决定政体,我们应该透过现象看其本质。
“三权分立”具有导致西方国家内部互相扯皮等弊端。
“三权分立”制度本质上是资产阶级调节其内部各私有集团、各党派矛盾的权力结构,也是更隐蔽地维护其统治的政治形式。
它在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私有集团、各党派矛盾过程中,暴露出诸多制度弊端,其制度弊端之一是:导致西方国家各机关内部互相扯皮。
从本质上来说,一方面,在“三权分立”制度下,尽管美国的三个机关(国会、政府、法院)互相扯皮,但在维护资本主义的统治权上,却表现出了一致性;另一方面,“三权分立”制度具有剥夺美国劳动人民民主权利的本质,其表现为三个机关在相互扯皮过程中始终排斥和剥夺了美国广大人民对国家各项事务管理和决策的民主权利。
其实“三权分立”制度在现实中已被许多西方国家理智地摒弃。
除采用总统制政体的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外,实行委员会政体的瑞士,根本未实行“三权分立”制度;而实行议会内阁制政体的英国、法国、日本等多数西方国家,仅形式上宣称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实质上未真正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中国不是没有搞过三权分立,只是没有成功而已。
从近代的康有为到民国的孙中山,都曾表现出过所谓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康有为的失败在于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封建专制力量仍然强大的国体内,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是不可能的。
孙中山的失败在于他所定义的“人民”,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的代名词而已,在以封建势力占统治地位的国体上,他所提出的选择举、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五权分立”)等民权,难以落实。
最广大的农民阶级、工人阶级被排除在政权之外,无法参与政权。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较“三权分立”具有显著制度优势。
初二历史美国总统制的优势劣势
初二历史美国总统制的优势劣势初二历史:美国总统制的优势与劣势美国总统制是一种典型的民主政治体制,自1776年美国独立以来一直被奉为榜样。
它采用三权分立的原则,赋予总统强大的权力,并且通过选举制度保证政府的合法性和民众的参与度。
然而,所有政治制度都有其优势和劣势。
本文将探讨美国总统制的优势和劣势,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体制的特点。
一、优势1. 独立性和权力分散美国总统制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被分散在不同的机构之间,从而确保了权力的相互制约。
总统作为行政部门的首脑,有一定的独立性来行使职权。
这种权力分散的机制保护了公民的权益,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导致的滥用。
2. 选举制度的民主性美国总统由全民选举产生,这一选举制度保证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民众的参与度。
每四年一次的总统选举,给予了公民选择自己领导人的权利。
通过选举制度,人民能够直接参与政治决策,并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保证了政府的代表性和民主性。
3. 稳定的政权交接美国总统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政权交接的平稳过渡。
即使在选举结果产生争议时,也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机构来处理,并确保权力的和平交接。
这种制度稳定性的优势,使得美国政府能够保持相对长久的政治稳定,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劣势1. 行政力量过于集中由于美国总统制中总统的权力较大,行政力量过于集中可能导致滥用职权的风险。
总统作为行政部门的负责人,能够单方面决策而无需完全考虑立法和司法的制衡,这可能导致政策制定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或者对少数群体利益的忽视。
2. 政府决策的难度由于美国总统制采用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不同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力划分和协调可能存在困难。
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的相互制衡,可能导致政策决策的滞后和效率低下。
此外,政府决策的复杂性和程序的繁琐也可能使政府机构难以迅速有效地应对紧急情况。
3. 选举制度的弊端美国总统制的选举制度虽然保证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民众的参与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选举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可能导致政治竞争的不公平。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
[摘要]我国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我国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属于“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具有“三权分立”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更高阶段。当代中国采取并实行“一院制”下的“两会制”的制度安排与结构特点具有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蕴,集中体现了“和合”智慧与求实精神。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我国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方位、社会主义性质的需要和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方向。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为:它与我国的国体相适应,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它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全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处于首要地位;它在制定国家其他各种制度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精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核心内容。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意志是国家的最高意志。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含义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权力的渊源是人民,以及政府是由人民建立的并且向人民负责。”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和它相并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照执行。
三权分立制度
中国为什么不能搞“三权分立”?三、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决定的。
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
我们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
要充分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
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
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把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牢牢地掌握在人民手中。
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标榜“主权在民”,但实质上是“金钱民主”和资本统治。
在资本主义国家,少数人凭借资本的强势可以左右弱势的社会中下层的民主诉求,金钱的魔力足以压迫多数人对资本的专制保持沉默。
要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在政治框架中排除了“多党竞选”和“多党轮流执政”。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多党制或两党制,有执政党,有反对党或在野党,各党派明争暗斗,但无论哪个党派上台执政,都不可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都是极力维护自己及其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
西方议会是各党派争权夺利的场所。
要充分认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和核心构建起来的政权体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不像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利益集团、政治派别之间尔虞我诈和互相拆台。
在我国,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
企业关于财务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研究
企业关于财务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研究一、背景介绍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决策执行监督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财务决策的执行监督分立,即是指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中,将财务决策、执行和监督分别交由不同的权力机构来实施,以确保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此举有助于确保企业财务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降低财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划分权责明确的财务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管理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本文将重点围绕企业对财务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相关研究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三权分立的理论依据三权分立理论最早源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著作《法政论》中提出的国家权力分立理论,后来被应用于企业治理模式中。
三权分立,即是指权力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分别交由不同的机构或领导来负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共同维护企业的利益。
在企业财务决策执行监督中,三权分立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财务决策权:通常由企业高层领导或董事会负责,是企业发展战略和财务政策制定的基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2. 财务执行权:交由企业管理层来负责,主要包括资金使用、投资决策、成本管控等方面,是财务决策实施的具体执行者;3. 财务监督权:由企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等独立机构来负责,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企业财务活动的合规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三、三权分立的优势和意义1. 利益保障:财务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高层领导在财务决策中的私利行为,确保企业各阶层的利益平衡;2. 风险控制:分立的机制可以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避免因为财务决策不当而带来的财务损失;3. 治理效能:通过三权分立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企业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4. 提升企业价值:良好的财务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能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一、什么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其著作《法政论》中提出的政治学理论,指的是国家政权应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权力机构,并各自拥有一定程度的相互制衡,以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权力不被滥用。
三权分立的核心思想是防止政府的专制和暴政,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不再由同一机构或个人掌握,而是通过将权力分散给不同机构来实现。
这样一来,各个权力机构互相制约,相互监督,形成了一个相对平衡的政治体系。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深刻影响了后来的宪政制度,成为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之一。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来讨论三权分立理论的重要性和优势。
二、立法权的独立性立法权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立法权由选举产生的议会或国民大会行使,确保了广大民众的代表能够参与到法律的制定中来,保障了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立法权的独立性使得国家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稳定。
立法机构可以制定法律,为社会创造一个公平、正义、透明的法律环境。
而且,立法权的独立也能避免政府滥用权力,制约政府的行为。
三、行政权的独立性行政权是国家管理国家日常事务的权力,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行政权应由独立机构行使,例如政府或行政机构。
行政权的独立性可以确保政府的职责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可以限制政府的权力过度扩张,实现政府的权力合法和规范运行。
行政权的独立还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政府的行为,保护公民权益。
行政机构独立于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避免了政府滥用职权,并能够及时负责地回应公民的需求和诉求。
四、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是国家解决争议和维护正义的权力。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司法权应当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
司法权的独立性可以保证司法机构真正成为一个中立和公正的裁决者,以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来处理案件。
司法权的独立性可以避免政府或行政部门对司法决策进行干预,确保司法机构能够独立地运行和裁决案件。
论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评价
论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评价三权分立指的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权力,即行政、立法和司法,分别由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拥有。
该制度旨在维护政府权力平衡,避免政府滥用权力、削弱民主和法治。
三权分立制度最早可追溯至西方古希腊的雅典城邦,但其现代形式始于17世纪英国。
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1689年)确立了议会的立法权和预算权,同时确保君主不能单独颁布法律。
18世纪法国启蒙时期哲学家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政治制度》中强调了三权分立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民主与自由的基石之一。
随后,三权分立成为了西方主要国家的政治制度基础。
在美国,三权分立制度贯穿于宪法之中,通过明确划分、限制权力,维护了公民个人权利和利益。
在欧洲,三权分立则是各国议会和政府权力平衡的基石。
然而,三权分立制度也有其缺陷。
一方面,权力分散和相互制约可能导致政府效率低下,难以有效处理紧急情况。
另一方面,三权分立也难以抵御政治腐败和权力斗争,制度漏洞和弊端也可能被利用。
在评价三权分立制度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其背景与历史、实施效果和局限性。
首先,三权分立制度的出现是历史特定背景下的产物,在不同国家和时代的实际运作也有所不同。
例如,一些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不完全独立,而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存在合作或竞争关系。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三权分立制度视为一种完美的政治制度。
其次,三权分立对于维护民主和法治的作用在实践中十分重要。
它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制约政府权力,避免政府的滥用和腐败。
然而,正如前文所述,三权分立制度也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
在处理紧急事务和危机时,政府需要迅速行动,而三权分立制度对于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的限制并不利于政府快速响应。
最后,我们还需要考虑到三权分立制度的局限性。
三权分立只是一种政治制度,而行政、立法、司法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只是其中的三个方面。
解决许多社会问题还需要政治和经济体系的支持,所以三权分立制度也不能在所有情况下解决所有问题。
美国制度和中国制度
美国制度和中国制度美国制度与中国制度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体制,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美国制度注重个人自由和权利保护,而中国制度则着重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
美国制度以《美国宪法》为基础,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独立的机构。
这种制度保障了公民的个人自由和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私有财产权等。
此外,美国制度注重制约与平衡,各个机构之间相互制约,以避免滥权和专制。
这种制度框架为美国的民主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保障。
然而,美国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三权分立的原则,不同机构之间的冲突和争斗可能导致政府效率低下。
此外,选举制度中的政治资金问题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议,因为在选举中,对候选人和政治团体的捐赠可能导致权力被个别利益集团控制。
另外,美国的州权乃至县权也相对较大,导致政策在不同州之间差异非常大。
相比之下,中国制度以党的领导为核心,注重国家的整体稳定和经济发展。
中国制度对中央政府的控制力较强,能够快速进行决策和行动。
中国政府也通过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合作来推动国家的发展。
此外,中国的长期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执行能力也强于美国。
然而,中国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集中的政治权力,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受到限制。
此外,中国的媒体自由度相对较低,有时政府的信息控制被批评为一种监管手段。
另外,中国制度中的腐败问题也一直存在,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综上所述,美国制度和中国制度是两种不同的体制,各自有着优势和不足之处。
美国制度注重个人自由和权利保护,强调制约与平衡;而中国制度注重国家整体稳定和发展,通过中央领导加强决策和执行。
每一种制度都有其特点和适应的社会环境,在长期的实践中进行不断的完善和适应。
试论美国的分权制衡
试论美国的分权制衡本文以水门事件为例,分析了美国宪政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的特点、优势及不足之处,探讨了对我国的启示作用。
认为我们应当客观辩证地看待美国宪政中的分权制衡机制。
虽然我国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但其中的合理成分对于我国当前的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标签:美国;三权分立;分权;制衡;水门事件水门事件(Watergate Affair)是美国历史上最不光彩的政治丑闻之一。
这件事对于美国本国历史有着长远的影响。
水门事件之后,每当国家领导人遭遇执政危机或执政丑闻,便通常会被国际新闻界冠之以“门”(gate)的名称,如“伊朗门”、“情报门”、“虐囚门”等。
本文以水门事件为例,分析美国宪政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对我国的启示作用。
一、水门事件的经过在1972年的总统大选中,时任美国总统尼克松为了竞选连任,利用总统的职权之便,动用了“国家机器”介入选举,对竞选对手进行监听,取得了民主党内部竞选策略的情报。
1972年6月17日,以美国共和党尼克松竞选团队的首席安全问题顾问詹姆斯·麦科德为首的5人,闯入位于华盛顿水门大厦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在安装窃听器并偷拍有关文件时当场被捕,虽然尼克松随即反驳“这不是我指示的”。
尼克松一度竭力掩盖脱罪,但在随后对这一案件的继续调查中,尼克松政府里的许多人被陆续揭发出来,并直接涉及到尼克松本人。
1973年10月20日尼克松为了罢免要求他交出证据的特别检察官,迫使拒绝解任特别检察官的司法部长辞职,司法次长继任司法部长后,又因为拒绝罢免这位特别检察官而辞职,最后第三任司法部长才答应罢免特别检察官,尼克松更动员FBI 封锁特别检察官及司法长官、次长的办公室,宣布废除特别联邦检察局,把此案的调查权移回司法部。
尼克松滥用行政权力来维护自己,招来国民严重指责。
10月31日,美国众议院决定由该院司法委员会负责调查、搜集尼克松的罪证,为弹劾尼克松作准备。
1974年6月25日,司法委员会决定公布与弹劾尼克松有关的全部证据。
三权分立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比较
三权分立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除了正常地代表国家的利益进行正式的、公开的、明确的相互制约以外,一般情况下,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不能干预彼此的国家公务,否则将会导致如下问题:1、立法不公如果行政者与司法者干扰立法者的立法,就会导致立法不公,其结果是:立法者所制订的法律将会更多地体现和维护行政者和司法者的利益,即实际立法价值观向实际行政价值观和实际司法价值观偏移。
2、行政不公如果立法者与司法者干扰行政者的行政,就会导致行政不公,其结果是:行政者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将会更多地体现和维护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利益,即实际行政价值观向实际立法价值观和实际司法价值观偏移。
3、司法不公如果立法者与行政者干扰司法者的执法,就会导致司法不公,其结果是:司法者在实施司法行为时将会更多地体现和维护立法者和行政者的利益,即实际司法价值观向实际立法价值观和实际行政价值观偏移。
这样一来,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就容易形成一个利益整体或利益联盟,这种利益联盟所代表的价值观将会较多地偏离国家的利益价值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政体,是我国人民创造的用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最好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着国家的重大事务,体现着国家生活的全貌,是其他政治制度赖以产生和建立的基础,因而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与我国不同,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保持资本统治的有力工具。
虽然从形式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都设置体现行政职能、立法职能、司法职能的机关,但作为国家政体,两种制度是有根本区别的。
两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根本不同。
“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理论基础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倡导的分权学说。
在封建社会末期,新生的资产阶级顺应客观形势的变化,借助中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民主理论,提出了各种试图打破封建束缚的政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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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抑或“行政主导”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体的特征胡锦光朱世海【学科分类】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出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摘要】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体特征,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行政主导和三权分立。
香港特区政体既属于三权分立体制的范畴,又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
三权分立、行政主导是从不同角度对香港特区政体特征的描述,两者不是同一层面的事物,也不是割裂的关系。
全面概括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应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行政主导制。
【关键词】香港;政体;三权分立;行政主导【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关于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一直有两种争论不休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香港特区政体是行政主导制,否认三权分立制;另一种意见认为香港特区政体是三权分立制,否认行政主导制。
对此问题展开研究,全面阐释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不但能够消除纷争、增进共识,而且能够对香港的政制发展提供参考。
一、香港特区政体属于三权分立体制范畴三权分立作为关于政体的一种学说、思想或理论,关于其内涵有不同的观点。
我国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它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国家权力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二是三个不同机关相互制衡。
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三权分立只是分权,不包含制衡,提出“三权分立”与“制衡”是两项原则,而不是同一项原则。
笔者认为“分权”与“制衡”最初是两项不同的政体设计原则,分权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制衡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是孟德斯鸠把两者统一起来,创立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强调分权,“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仍然是阶级分权,他认为“如果同一个人或是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孟德斯鸠确信“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但孟德斯鸠坚持“立法权不应有箝制行政权的权利”。
对三权分立有重大发展的是美国联邦党人,他们认为“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防止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
”联邦党人所说的权力分立并非是三者的绝对隔离,为了达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checks and balances),恰恰需要各个权力部门的“局部混合”,“这种局部混合,在某些情况下,不但并非不当,而且对于各权力部门之间的互相制约甚至还是必要的。
”。
总之,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有两个要求,其一是分权,其二是制衡。
分权是前提,制衡是目的(这是分权的直接目的,间接目的是保护自由),两者不是割裂的,而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于三权分立之中。
人们通常把依照三权分立原则所构建的政体称为三权分立体制,以区别于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建立起来的议行合一体制。
“三权分立的体制并不意味着三权一定要完全独立,体制内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只要能独立行使一定的权力,三者之间的一些互动机制,如否决权和推翻否决权,并不影响三权分立这一基本性质。
”在司法独立(中立)的情况下,三权之间的制衡主要体现为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制衡。
香港虽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但它不是一个国家,也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而是中国主权国管辖的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皆由中央任命。
因此在严格意义上,香港不能与世界上国家或独立政治实体的政体模式相提并论。
但撇开此因素,我们仍然可研究香港特区的政体模式,通过分析其行政、立法、司法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前两者之间的关系),来探究其政体特征。
之所以说香港特区政体属于三权分立体制范畴,是因为这种政体符合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两项要求。
香港特区的管治权来源于中央政府的授予,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区的管治权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方面,此三权分别由行政长官为首的政府、立法会和法院行使。
在司法独立(中立)的情况下,行政与立法之间相互制衡。
一方面,行政能够制约立法。
根据基本法48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长官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根据基本法49条的规定,行政长官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相对否决权;根据香港基本法第50条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
另一方面,立法也能够制约行政。
根据基本法第64条的规定,特区政府向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根据基本法第73条第九项的规定立法会可以弹劾行政长官。
其实在制定香港基本法的讨论中,“委员们同意应原则上采用‘三权分立’的模式,使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
”由此可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政治体制专题小组关于香港特区政体设计模式就是三权分立,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的内容也鲜明体现了三权分立的特点。
但“三权分立”一词最后没有在基本法草案说明中出现,以及中国大陆有的知名宪法学学者否认香港特区政体属于三权分立体制,这可能与领导人的意见有关。
邓小平会在1987年4月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明确指出:“香港的制度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
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
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
”他在1988年6月会见“九十年代的中国与世界“国际会议全体与会记者时又指出:西方的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一防止专权的制度不是合适的选择,故此不在特区实施。
二、香港特区政体具有鲜明的行政主导特征这里的行政主导是指在司法独立情况下,行政长官为首的政府的权力相对于立法会的权力处于优势地位,主要体现在:其一,行政长官地位显要。
行政长官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香港特区的首长,对外代表特区;又是特区政府的首长,领导特区政府。
这说明他的法律地位比立法机关要高。
他不仅是政府的负责人,还是整个特区的首长。
其二,行政在立法中处于主动地位。
特区政府拟订并提出法案、议案,由行政长官向立法会提出,政府拥有的立法创议权是行政主导的一大体现;政府提出的法案、议案应当优先列入立法会议程,体现了行政优先;立法会议员不能提出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及政府运作的法案、议案,这方面的法案、议案只能由政府提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行政长官有权拒绝签署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散立法会;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还为立法会规定了一个独特的投票机制,该机制有利于政府提出法案的通过。
其三,香港基本法对立法会及其议员权力的行使作出严格规定。
这些受限的权力有:提出动议权、提案权、质询权和弹劾权。
正确理解香港特区政体行政主导特征,要注意理解好两个方面关系:一方面,要正确理解行政主导制中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
香港特区政体的行政主导制是在司法独立(中立)的情况下,以行政长官为首政府的权力相对立法会的权力处于优势地位,并不是行政长官的权力高于立法权和司法权。
在论述香港特区的行政主导制时,有学者认为,香港实行的是“行政长官的权力高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之上的行政主导体制。
”这是对香港行政主导制的误解。
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明显高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不争的事实,但不能因此说其权力高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理由有:其一,行政长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三机关的权力之间没有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而且三种权力是不同性质的权力,不具有可比性。
其二,行政长官的权力、立法会的权力都是来自中央的授予,两种权力在位阶上没有高低之份。
如果行政长官的权力是高于立法机关,那么2005年立法会不通过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时,行政长官就可以命令立法会通过,事实上行政长官没有这样的权力,立法会也没有贯彻落实行政长官意旨的义务。
正如王叔文先生所言,香港特区“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在它们之间不是谁压倒谁的问题,也不存在谁凌驾于谁之上的问题。
”其三,行政长官的权力也不高于司法机关的权力。
香港实行司法独立,司法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的干涉,就是在港英时期总督也不能控制司法。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8条,行政长官可以任命法官。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9条行政长官可以免去法官职务。
但这些制度设计,很多恰好是借鉴了三权分立最典型的美国的作法,而且法官的任命和免职主要是分别取决于由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和由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
如果行政长官权力高于司法机关的权力,那么在针对如香港无证儿童案等涉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关系的重大案件,行政长官就可以对终审法院的审判进行“个案监督”,就不需要通过国务院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来解决。
另一方面,要正确理解香港特区的行政主导与港英时期行政主导的关系。
考虑到香港政制的历史传统,同时为提高管制效率,并便于中央对香港特区领导,香港特区政制的设计很大程度上还保留了港英时期行政主导的特点,但这种行政主导制不是行政长官主导一切的体制,就是在港英时期总督也不能主导一切。
有学者认为,港英时期“行政和立法两局就是为总督服务的咨询机构,并无实际的权力,‥‥‥。
由此产生以总督为核心的行政系统主导一切的统治模式”。
“在英国统治时期,‥‥‥无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
关于港英时期立法局有没有权力以及司法是否独立,是否是总督为核心的行政系统主导一切,我们也有不同的看法。
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港英当局玩弄“非殖民化”伎俩,在香港推行代议制民主,立法局逐步引进间接、直接选举机制,并扩大立法局的权力。
到1995年,立法局取消委任议席,全部议员由直选或变相直选产生,立法局与行政局彻底分开。
通过这些举措,立法局逐步摆脱行政的控制,植根于香港社会,立法局的权力也得以极大幅度扩展,成为制衡行政的独立组织。
“因此,如果笼统地说港英时期的立法局是总督立法的咨询机构,没有任何权力,就没有尊重历史事实,不免有失偏颇。
”在港英时期,司法就是独立的,总督不能控制司法。
港英时期,司法系统的头头按察司由总督遵照英皇经国务大臣颁发的训令委任。
其他法官,总督委任前必须听取具有独立性质的、以首席按察司任主席的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的意见。
委任后,法官的罢免程序很严谨,甚至用宪法性文件保障法官独立。
由此可见,在港英时期的总督也不能主导一切。
现在的行政长官行使权力受到更多的牵制,行政长官施政遇到很多挑战,行政主导举步为艰。
三、三权分立与行政主导高度统一于香港特区政体三权分立是相对于民主集中而言,行政主导是相对于立法主导而言,两者是从不同角度对政体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