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2016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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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专利质权实现的政策及其实践中的不足

推动专利质权实现的政策及其实践中的不足

qiyekejiyufazhan【作者简介】王金燕,女,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共温州市委党校政法与统战教研部教师。

推动专利质权实现的政策及其实践中的不足王金燕(中共温州市委党校,浙江温州325038)【摘要】近几年来,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一些推动专利质权实现的政策。

这些政策在促进专利质权实现,推动专利权质押融资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明显的不足。

文章对此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关键词】专利质权;担保公司;专利权质押;贴息;风险补助【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6)10-0010-03专利权价值的难评估、难实现、逐渐减弱性及不成熟的专利权交易市场等导致专利质权实现很难。

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被金融机构接受的有效担保不足、贷款难的问题又比较突出,这严重制约了经济的转型升级。

近几年来,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一些推动专利质权实现的政策。

这些政策在促进专利质权实现,推动专利权质押融资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明显的不足。

本文对此进行梳理和分析。

1要求专利项目处于实施阶段,已经初具产业化经营规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出台的有关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的暂行办法都要求专利项目处于实施阶段,已经初具产业化经营规模。

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1]。

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技术虽然未产业化但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恰恰是这些科技项目最需要资金扶助。

同时,一些地方政策,如《临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奉化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进一步规定了用于质押的“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这就使得可质押贷款的专利权的范围被大打折扣。

2引入担保公司引入担保公司的典型模式是北京和上海。

国有企业的融资风险与管控

国有企业的融资风险与管控

国有企业的融资风险与管控作者:宋海燕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07期摘要:国有企业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加强融资管理可降低融资成本,控制融资风险,是国有企业提高综合实力和谋求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分析了国有企业的融资现状和融资风险,据此提出了国有企业融资的风险管控措施,以提高融资决策的科学性,继续发挥国有企业主导作用,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融资渠道风险一、国有企业的融资现状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各行业面临着产业升级和转型的新形势,国有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一是新常态下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国家开始推进经济结构改革和优化升级,企业成本持续上升,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明显加大,企业利润率不同程度地下降,企业资金链也受到影响。

从《2014年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报告》可以看出,35.6%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存在资金紧张问题。

二是国有企业融资环境偏紧,融资渠道仍旧单一,融资难、融资贵仍是国有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难题。

多年来,融资以银行“马首是瞻”,缺乏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再加上以往国家对金融行业大力整治,私人投资难以获得融资市场入场券,更难以吸引其他渠道的投资,结果单一的投资方式长期没有得到改善。

二、国有企业的融资风险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国推出了一系列积极的宏观经济政策,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负效应。

巨大的政策惯性,放大了一些行业的非理性繁荣,掩盖了大量的风险隐患。

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市场需求下滑,累积的问题开始暴露。

部分国有企业为追求高回报,对于融资风险的认识不到位,通过过度负债、过度融资来扩张投资,导致杠杆过大,财务成本过高。

与此同时,可抵押担保的有形资产规模偏小也是其中关键风险节点。

再加上目前国内风险投资市场不活跃,私募基金的市场规模小,债券市场不够成熟等因素,间接融资仍是大多数国有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大小项目的建设资金仍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由此不仅使企业风险增大,也给银行运营埋下风险隐患。

最新整理市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管理的试行办法.docx

最新整理市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管理的试行办法.docx

最新整理市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管理的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xxxx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有关意见,现就加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重要子公司)投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规范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一)企业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金融投资、委托理财等其他投资行为。

(二)企业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三)本意见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四)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

企业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企业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经咨询机构评估。

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企业决策机构做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六)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要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和各自实际情况,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按企业的主业和非主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的总投资规模及分项投资规模、资金、投资预期效益、实施年限等。

(七)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加强企业投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一)企业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

(二)企业要加强投资的合同管理,除债券、股票、基金等直接获得投资凭证的投资外,企业的投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形式必须规范,内容要客观公正,符合法规和政策,不得含有或隐含损害国有权益的条款。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6•【字号】温政办〔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6〕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6日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用资本释放创新创业巨大能量,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289号)、《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9〕24号)、《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温委发〔2013〕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投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主要是通过扶持创新创业投资企业(含天使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新创业投资(含天使投资)领域,大力支持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科技创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统筹运作。

第四条科技创投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新创业投资企业(含天使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决策、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梧政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融资担保监管工作,理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融资担保管理事项,现将《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29日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市直属国有企业加快市场化转型发展,理顺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事项,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7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规〔2022〕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提出如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以深化国企改革助推企业转型发展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自主、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制度和程序,切实防控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直属国有企业。

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主体责任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其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行为和事项负责,企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总责,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董事会成员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有具体责任。

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精华)

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精华)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时间:2016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6)第三章投资计划制定 (7)第四章投资项目决策权限 (10)第五章投资项目的实施和全过程管理 (18)第六章投资收回与处置 (23)第七章投资风险控制 (24)第八章责任追究 (26)第九章附则 (29)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管理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以下约定:市国资委:特指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不带任何前缀的“公司”,均特指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也可简称国投公司)子公司、下属子公司:国投公司下属的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包括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地位的所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对外投资、投资行为:均特指以下第三条的内容。

投资单位: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审议、审定、审核:特指国投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的讨论结果专业机构、咨询机构、中介机构:原则上均指由《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平谷、拍卖工作选聘中介机构暂行办法》中涉及的第三方机构;在该办法中未涵盖到的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选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公司本部及下属的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包括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地位的所投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行为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股权、债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产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其他投资。

如:(一)产权投资。

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权益性投资,以及国有股持股比例变动,以土地使用权对外合作纳入产权投资管理范围;(二)固定资产投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温政办〔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5〕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前市级国资监管制度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3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第三章企业机构设置第四章员工编制及领导职数第五章审批程序和权限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第三章流动与减员第四章企业员工转岗制度第五章聘用和解聘办理程序第六章回避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管理,切实提高员工编制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设置、内设机构、企业领导职数、员工编制总额、任职资格等。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实行岗位序列管理,其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统称管理技术岗位员工,其他人员统称一般岗位员工。

市属国有企业要改革现有员工管理机制,建立岗位序列和按绩效考核结果取薪相结合的新机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的日常管理、核定和监督由市国资委负责。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市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市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市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实
施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政办[2016]74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08
【实施日期】2016.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市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政办〔2016〕74号)
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工业用地资源合理配置及利用,根据《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创新温州市区(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市场化改革和推进新型工业化为导向,在市区范围内试行“弹性年期出
让”“先租后让”等方式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探索企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

二、供地方式
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工业用地,鼓励采用“弹性年。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财政资金有关审批程序的意见-温政发[2008]9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财政资金有关审批程序的意见-温政发[2008]9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财政资金有关审批程序的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财政资金有关审批程序的意见(温政发〔2008〕92号)为了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6〕84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5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市级财政资金有关审批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部门预算经费拨付审批程序经批复下达的部门年度预算经费,由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财政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的年度用款计划直接予以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追加经费审批程序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遇抢险救灾、重大政策出台等不可预见因素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追加经费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公文规范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提出。

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节约的原则,结合市级财力情况予以处理。

其中,对确需追加的,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审批核拨,报市政府备案;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初审后提出意见报市长审批。

三、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审批(一)新增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新增市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估算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经专家论证可行的,报市长同意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新增项目应视财力可能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二)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日常拨付的审批。

温州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温州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温州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权益,规范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公司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监察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资营运公司,比照市级国资营运公司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其他由市有关部门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以上单位所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各县(市、区)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依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价值发生全部或部分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企业工作人员),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的工作。

第五条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遵循下列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二)依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规定的工作程序,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三)惩防结合原则。

通过惩戒有关责任人,督促企业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内控机制的建设和执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市国资委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按照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同时指导、监督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
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6.09
•【字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施行日期】2002.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现发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钱兴中
二○○二年六月九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
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市人民政府令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如下:
一、废止《温州市企业集团组建和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与《温州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

二、修改以下市政府令:
1.删除《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第十八条。

2.删除《温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第十五条中“优先选用市内投标单位的市内产品”规定。

3.删除《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4.删除《温州市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第二十条、二十四条、二十九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
规定,市政府对2010年7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的44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1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废止的1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除上述保留、修改的,以及个别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10年7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附件3
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题词:行政事务文件清理△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10日印发。

新形势下地方国有企业债券融资的难点与建议

新形势下地方国有企业债券融资的难点与建议

金融天地新形势下地方国有企业债券融资的难点与建议周建江 杭州大江东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摘要:在新时期,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在防风险、去杠杆的背景下,地方国有企业融资遭遇巨大困难,产生了“化风险而导致的风险”。

而债券属于合规的融资手段,越来越受到青睐。

对地方国有企业存在的债券发行难点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将对困境中的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债券;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8-0339-02一、引言近年来,在贸易战、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投资放缓,经济下行趋势明显,同时随着政府隐形负债管控加码,以银行融资为主、依靠政府信用背书的传统融资手段受限,巨大的融资需求与单一、狭窄的融资渠道形成尖锐矛盾。

地方国有企业对债券等直接融资的需求从未像现在这样迫切。

那么如何发挥债券融资的优势,破解当前地方政府及国有企业的融资困境,为国有企业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将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根据笔者多年的实务经验,立足于地方国有公司债券融资存在的难点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实务有所参考。

二、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债券融资的重要意义(一)是加大投资、稳定经济预期的现实要求受全球经济放缓、贸易摩擦加剧以及国内经济深层次的问题等影响,国内经济正处于阵痛期。

经济呈现“稳中有变、变中有忧,外部环境复杂严峻,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特点。

投资、出口、消费三驾马车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稳增长”成为当前决策层的主基调。

与此同时,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2月末,全国地方债务总额已超过19万亿元,而隐形负债规模更是惊人,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巨大。

在目前经济形势下,作为政府投资的主要平台,地方国有企业通过维持适当的融资规模,承担起稳经济、保增长的重任,发挥基石和定海神针的作用,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是强监管政策背景下的必然融资手段自2017年以来,中央陆续发布了国发43号文、新预算法,财预50号文、财预87号文等一系列政策,试图堵住地方政府违规融资通道。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温政办[2009]136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温政办〔2009〕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为规范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制订和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制工作公开透明、依法运作,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及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工作程序有关精神,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改制方案的内容企业改制方案包括改制总体方案和改制实施方案。

(一)改制总体方案内容。

1.企业现状:改制企业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情况、近3年财务状况及改制前或上年末资产、负债及资产抵押、涉讼等情况;2.改制思路及改制形式(包括重组、联合、兼并、解散等);3.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方案;4.改制重组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方案;5.职工安置方案;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改制实施方案的内容。

1.企业概况;2.改制形式;3.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情况;4.经评估确认的资产情况;5.资产处置情况(包括经审核后需进行资产剥离、提留、核销等情况);6.改制重组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情况;7.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安置方案;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改制方案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一)改制方案审批权限。

一文看懂土地储备的前世今生

一文看懂土地储备的前世今生

一文看懂土地储备的前世今生一文看懂土地储备的前世今生土地储备的流程主要包括:(1)征购,(2)储备,(3)供地。

土地储备机构制度规范的变迁:2016年4号文规定,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并要求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与城投公司的合作:按照2016年4号文以及2017年87号文,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合作,土地前期开发需要通过政府采购工程或PPP。

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土地储备机构资金来源正式开放了“地方专项债”开门。

而同样是今年,5月份,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六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要求“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6月份,财政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严禁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两大文件共同封住了土地储备机构融资的“后门”。

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土地储备的运作流程土地储备的流程主要包括征购、储备和供地三个环节。

征购:土地储备机构获取土地的过程征购环节是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土地的过程。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主要包括:(1)新增城市用地的征用征收的新增城市用地主要是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集体土地。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二)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三)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省属企业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六)凡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审核批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二)督促企业制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备案、核准制度;(三)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对企业重大投资损失进行稽查,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5日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有效控制和解决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超工期问题,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的项目及市级国有企业承担政府职能投资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利用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或者综合指标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按设计要求计算和确定的工程全部投资。

项目概算具体包括下列费用:(一)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等工程费用;(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基本预备费;(四)建设期贷款利息;(五)铺底流动资金。

本办法中所称的工期指合同工期,即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从开工起到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初步审查、委托评估、组织会审、审批和概算调整的审查、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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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2016修改)
【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
【发文字号】温政办[2016]105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1
【实施日期】2016.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温政办〔2016〕10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适用本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融资管理。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以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BT等方式进行融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度性原则。

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结合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合理安排融资规模。

(二)低成本原则。

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

(三)高效率原则。

把握资金需求的时间,做到适时取得资金支持,避免造成融入资金闲置。

(四)期限匹配原则。

融资期限要与投资项目现金流相匹配,避免以短期融资用于长期投资或以中长期融资用于流动资金。

(五)合法性原则。

企业融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要合法合规,法律手续要完备。

第二章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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