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论我国社会法治建设中法治思维的缺失及其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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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法治建设中法治思维的缺失及其养成

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林婷 2012130108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的一项新内容,也是对各级领导干部领导能力的一项新要求,意义重大。但是,在我国社会的法治建设中却缺乏法治思维,因此全面和正确地识读“法治思维”,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直接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律至上;权利平等;

1. 法治与法治思维的涵义

在现代社会,法律对我们的影响和渗透是如此深。可以说,我们的生活无时无刻不在与法律打着交道,从出生到死亡,无不显示着法律的存在。在这个充满着法律因素的时代,如果能够洞悉法律的脉络和思维进路,将会对我们的个人生活乃至未来的发展都回产生重要影响。法律改变着人们的思维,使思维中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因素,日益成熟的法律思维也在强化着我们的法治理想。因此研究法治思维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要明确“法治思维”的涵义,首先要明确“法治”的涵义,要对“法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1.1 法治的涵义

“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但有时并非作为一个词组,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奢)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法治相较于人治,重视法和制度的作用甚于重视用人(选贤任能)的作用,重视规则的作用甚于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重视普遍性、原则性甚于重视个别性和特殊性,重视稳定性、可预期性甚于重视变动性和灵活性,重视程序正义甚于重视实体正义。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

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1.2 法治思维的涵义

以上我们明确了法治的基本涵义。有了这个前提,我们对法治思维就比较好理解了。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首先,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其次,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思考的过程。

就行政领域而言,法治思维是指行政管理主体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逻辑和法律规范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

法治思维是一种新理念。“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我国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变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理念的改变必然是一场思想的革命。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超越法律的特权思想,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行政等悖离法治精神现象的温床;要求领导干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思维是一种方法论。法治思维要求行政管理主体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思考、判断。行政管理主体为了认识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首先要根据问题的类型确定适用法律依据的类型,然后按照法律的思维规则、逻辑推理和证成方式来分析、思考和理解问题,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决策、结论。法治思维把个案与法律结合起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杜绝机械使用法律及其方法的陈旧模式;克服了法律和一般法律方法的机械性,抛弃了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论对法律的套用。

法治思维是一种价值观。治国理政面临诸多问题,思考、分析和解决各种问题对应的有政治、道德、经济和法治等多种思维方式。政治思维方式的核心是利与弊的权衡,道德思维方式的核心是善与恶的评价,经济思维方式的核心是成本和效益的对比,法治思维方式的核心则是合法与非法的预判,即把合法性作为处理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与非法对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进行思考、分析、判断和处理。法治思维方式在治国理政中应当具有优先的位次,合法与非法是利与弊、成本与效益、善与恶思考的前提。

法治思维是一种逻辑思维。法治思维是按照法律逻辑思考、分析和解决各种问题的思维方式,是将法治理念、法律知识、法律规定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法律的适用与逻辑密不可分,法治思维过程即是运用已有法律精神、原则、规范对各种问题和现象进行逻辑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过程。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追求缜密的逻辑,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法治思维包含主体合法、目的合法、权限合法、方式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结果合法七个相互统一的内容。

就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而言,十八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集中阐述,特别提到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人士的强烈共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将“法治思维”提到如此高度,一方面说明了当下“人治思维”还有市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加紧养成“法治思维”、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性和迫切性。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至少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心中有法。即具备起码的和必要的宪法和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等法律常识,知道即便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同样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办合法事。大凡作出任何举动步骤之前,都以是否合法作为先导程序预作估测,合法则可行,不合法则缓行禁行,明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做到实体公正。三是合法办事。即便欲办之事合乎法律法规,但在办理过程中也必须循规蹈矩,不得逾越法律半步,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确保程序公正。四是权之以法。论人说理,观事察物,一切均以法律作为衡量和评判的准绳,守法则褒之誉之,违法则贬之挞之,做到悠悠万物,唯法为大。

1.3 法治思维的要求

关于法治思维的要求,李兵先生曾在《安徽日报》撰文指出,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坚持六问:一问,在制定规章和制度和作出行政决策时,是否考虑到自身法定权限,是否遵守法定程序;二问,在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时,是否考虑到如何防止行政执法部门滥用行政执法权力;三问,在处理无利可图或者吃力不讨好的行政管理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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