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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目标公司

之————————————————

增资协议————————————————

2018年*月

目录

第一条定义 (4)

第二条增资 (8)

第三条增资的先决条件 (8)

第四条成交日前的义务及成交日后的承诺 (10)

第五条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15)

第六条各方义务 (15)

第七条终止 (17)

第八条救济及违约赔偿责任 (17)

第九条不可抗力 (19)

第十条保密 (19)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20)

第十二条通知 (20)

第十三条其他 (21)

附件一:陈述和保证 (27)

附件二:债务披露函 (37)

增资协议

本增资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8年*月*日在中国*签署:

公司:*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或“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

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

控股股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其他现有股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经营场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经营场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经营场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新投资方:*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其中,控股股东与其他现有股东合称“现有股东”;*和*合称为“新投资方”;新投资方、*单独或合称“增资方”;*和*单独或合称为“创始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股东、新投资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

1、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协议各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1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协议中使用的简称的含义如下:

增资方、本轮投

资人

应指*。

先前投资人应指*。

投资方股东应指增资方以及先前投资人。

现有股东应指*。

本次增资应指具有本协议第二条的含义。

登记日应指本次增资所涉的目标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本轮增资款/增资款应指即增资方增资款,为增资方根据第2.1条认缴增资所需支付的价款。

产权负担应指向任何人授予的或因合同或法定的原因产生的担

保权益、优先权、表决权委任、转让限制,及其他

任何关于权属、占有或使用的不利的权利要求。

成交限期应指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满十个工作日或协议各方书

面同意的较后日期。

陈述和保证应指目标公司、创始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本协议附件

一的条款分别并且连带地向投资方做出的陈述和

保证。

工作日应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中国法定假日以外的任何一

日。

集团成员应指指目标公司现在的子公司(如有)或其他附属公司

(如有),以及目标公司今后以收购或新设方式取

得控股地位的经营公司主营业务的实体。

股权类权益应指对任何人而言,指该人的股权、股东权益、合伙权

益、注册资本、合营权益或其他形式的所有者权益,

或可直接或间接转换为、行使为或置换为该种股

权、股东权益、合伙权益、注册资本、合营权益或

其他形式的所有者权益的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

他证券(无论该种衍生证券是否由上述人所发行)。关联方应指(i)对于实体而言,即该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任何其他法人、非公司实体或自然人,或者直接或

间接地控制该实体或与该实体共同受控于第三方

的任何其他法人、非公司实体或自然人;以及(ii)

对于自然人而言,即该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兄弟、

姐妹、父母、以该自然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员作为受

益人或全权信托对象的任何信托的受托人,或者由

上述人员控制的任何实体或公司(控制或受控于

指,不论通过拥有具有投票权的证券,还是通过合

同、信用安排或委托,从而作为受托人、管理人、

代理人或其他人,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指导某一主体

或者管理某一主体的权力)。前述“控制”系指拥有

指引或制订某一实体的管理和制度的权利,该权利

的实现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持有该实体50%或更多

投票权、拥有提名和选举董事会成员的权利或其他

方式。

合格上市应指目标公司于中国境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经增资方事先书面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

场所的首次公开发行(或目标公司为公开发行上市

之目的而进行的兼并、重组或其他安排而产生的相

关企业的股份或其他证券,视情况而定)。

交易文件应指本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各方为完成本

协议所预期的交易而签署的其他文件。

尽职调查应指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投资方及/或其委派的专业顾

问对目标公司进行的法律、财务、管理、技术、知

识产权、人员和业务流程等各方面的尽职调查。

激励对象应指本协议第4.6条所赋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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