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场所安全规定(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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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和分类管理。

第六条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租赁当事人户籍管理。

工商、税务、国土规划、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和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综合管理的有关工作。

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出租房屋的安全,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出租房屋需要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并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出租人承担,租户也需履行相应的安全义务。

第四条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提供安全保障。

第五条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要坚持法治原则,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第六条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要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租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七条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要与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积极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基本安全要求第九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能存在倾斜、裂缝、塌方等安全隐患。

第十条出租房屋的电气设备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出租房屋的给水、燃气、暖气设备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防止发生泄露和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出租房屋的室内环境要保持通风良好,确保空气质量达标。

第十三条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灭火器、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出租房屋的窗户、阳台等需要设置防护措施,防止租户因意外坠落。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有义务在租约生效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有义务向租户提供详细的安全使用说明,告知租户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租户有义务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使用说明使用房屋,并确保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第十八条出租房屋的租户有义务及时报告房屋发生的安全隐患情况,并协助出租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出租房屋的租户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条出租房屋的租户不得在房屋内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损坏的电器电线。

承租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承租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承租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承租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承租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租场所,包括办公场所、商业场所、工业场所等。

第三条所有承租场所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条所有承租场所都应有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人员,负责场所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与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五条所有承租场所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消防设施设备的投入使用申请。

第六条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与保养应遵循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确保设施设备的有效性。

第七条每年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如有问题应及时修复。

第三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八条所有承租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火灾的认识与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承租场所应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公示消防安全知识与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章消防演练与应急预案第十条所有承租场所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所有承租场所应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报警、逃生撤离、消防设备使用等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消防演练与应急预案的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并及时进行更新与修订。

第五章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第十三条承租场所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应记录并上报给消防安全责任人,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火灾隐患,承租场所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

第六章消防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六条发生火灾事故或其他消防安全事故时,承租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相关部门与上级单位。

第十七条对于事故的应急处理与事故原因分析应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承租场所,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应急管理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2021)

应急管理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2021)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一、消防安全责任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

(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安全管理与本场所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7.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责任区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7.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租赁物件的安全设施规定

租赁物件的安全设施规定

租赁物件的安全设施规定协议书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租赁物件的安全设施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安全设施的定义租赁物件的安全设施是指为保障租赁物件及相关人员财产和生命安全而设置的各种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盗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防火设施、门禁系统等。

第二条安全设施的维护责任1.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租赁物件,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并及时解决发生的故障。

2.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件期间,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安全设施,不得私自拆卸、更改或损坏任何安全设施。

如因乙方故意损坏或擅自改动安全设施,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三条安全设施的使用规定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操作指南来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租赁物件的安全设施。

2.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件的安全设施用于任何非法、违法或不正当的目的,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3.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与安全设施相关的密码和钥匙,不得将其透露给他人或擅自复制。

第四条安全设施的监控规定1. 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件内设立视频监控系统,并通过监控设备对租赁物件内的活动进行记录和监控。

但甲方不得侵犯乙方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2. 乙方应当遵守租赁物件内的相关规定,不得干扰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或不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安全设施的维修与故障处理1. 如租赁物件出现安全设施的故障,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报告,并在甲方协助下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维修和处理。

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租赁物件的安全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履行与解除1.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共同维护租赁物件的安全设施。

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出租门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出租门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出租门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出租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和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出租门面的形象和信誉,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安全责任1. 出租门面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

2. 出租门面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风险实施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防范和控制措施,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安全。

3. 出租门面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1. 出租门面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2. 出租门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门面内部和外部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 出租门面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四章员工安全1. 出租门面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安全生产。

2. 出租门面应当建立员工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员工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3. 出租门面应当定期组织进行员工体检,及时发现并解决员工可能存在的健康问题,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章客户安全1. 出租门面应当确保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出租门面周围环境的管控,防止不法分子入侵。

2. 出租门面应当建立客户安全保护制度,对顾客在门面内的安全进行监控和保护,保证顾客的安全感。

3. 出租门面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和意见反馈,提高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

第六章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出租门面经营者和员工,将依据公司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需经出租门面经营者和员工的共同商议后经过审批才可进行修改。

以上为出租门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疑问请及时向出租门面经营者反映,共同维护出租门面的安全和稳定。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5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安全使用义务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合理使用、规范治理的原则,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参考新格式)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参考新格式)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参考新格式)第八条出租屋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的,应当向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送以下信息:(一)出租屋的基本信息:出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出租屋地址及出租房间号;出租用途和租期。

(二)出租屋消防安全情况按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申报。

公安派出所应当为信息报送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公布报送出租屋信息的流程、途径、材料目录。

第九条出租屋信息报送人按以下规定确定:(一)自行出租的,由出租人报送;(二)出租人委托管理人管理出租屋的,应当书面明确出租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管理人报送;(三)通过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出租的,由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报送。

出租屋信息应当自签订出租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转租房屋给他人的,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本规定颁布前已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本规定颁布施行后三十日内报送。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在首次签订出租合同或者首个承租人入住出租屋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本规定颁布前已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本规定颁布施行后三十日内签订。

出租人委托管理人管理出租屋的,可以由管理人代为签订,双方明确约定不得由管理人代为签订的除外。

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可以与信息报送同时进行。

出租屋应将消防安全承诺书及时张贴在出租屋的显眼位置。

第十一条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出租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遵守以下规定:(一)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二)出租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应按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要求执行;。

出租场所 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场所 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租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租场所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出租场所、商业出租场所、办公出租场所等。

第三条出租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全面加强出租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出租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出租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责任,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执行。

第六条出租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应当与其他管理制度相互配合,实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出租场所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危机应对能力。

第八条出租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和成效,并定期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九条出租场所的经营者应当确保出租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第十条出租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出租场所安全管理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出租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管理岗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出租场所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安全管理经验和知识,能够胜任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出租场所的员工应当参加安全培训,熟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流程。

第十四条出租场所的员工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维护场所的安全秩序。

第十五条出租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或者造成事故的员工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出租场所的租客应当遵守出租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维护场所的安全秩序。

第三章安全防范第十七条出租场所应当定期对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查找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整改方案及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出租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场所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21年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2021年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2021年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以及与汽车租赁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将汽车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不包括以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的汽车使用权转让。

第四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租赁车辆管理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行驶要求。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车辆的型号、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出租未取得行驶证、未通过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租赁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基本情况、租赁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汽车租赁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21年5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原则)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房屋租赁过程中的安全和租客的权益,本物业公司制定了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本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所有租赁房屋。

二、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维护1.物业公司将定期进行房屋的安全检查,包括电线、煤气管道、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如发现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将立即联系房东进行维修。

2.租户在租赁期内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告。

物业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协助租户解决安全问题,并及时通知房东进行维修。

3.物业公司将严禁房屋内进行违反安全规定的改装。

如租户有改装需求,应提前向物业公司申请,并经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三、消防安全管理1.房屋内应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烟感器等,并定期维护和检查。

物业公司将负责对这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禁止在房屋内乱堆乱放易燃物品,如油漆桶、汽油等。

严禁在房屋内使用明火,并加强对使用电热设备的管理。

3.租户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如不得乱扔烟蒂、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等。

如发现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给物业公司。

四、安全防范措施1.租户应妥善保管好房屋门锁,不得将门锁离开房屋擅自更换。

如发现门锁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告。

2.租户应定期检查房屋的窗户及门窗的安全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禁止非法入住行为,如不得私自转租房屋或将房屋出租给他人。

租户应随时保持房屋内外的安全和秩序。

五、紧急情况处理1.租户在紧急情况下应迅速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并及时报警。

2.物业公司在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应迅速响应,并协助租户处理问题。

3.物业公司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紧急情况进行处理,如火灾、地震等。

六、违规处理1.如发现租户存在违反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劝阻、停止提供服务等。

2.如果租户的违规行为导致其他租户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物业公司还将保留向租户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1年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To endure the pain that others can't bear and eat the bitterness that others can't bear, then you can reap what others can't ge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下列营业性场所:(一)歌舞厅、夜总会、KTV房等歌舞娱乐场所;(二)游乐场(室)、台球室、棋牌室、电子游戏室等游艺娱乐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前款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租赁合同正文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1997年4月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四章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第五章转租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房屋租赁期间的安全和秩序,保障租户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房屋租赁业务。

第三条物业公司承租人负责租户的安全管理工作,租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确保房屋租赁期间的安全。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租赁期间的安全。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租户的安全教育,提高租户的自我保护能力,预防事故发生。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房屋内外的安全设施完善,其功能正常。

第七条租户在入住前应当进行安全巡查,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物业公司,并配合物业公司进行整改。

第八条租户在入住期间,应当保持房屋内外的洁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通道畅通,确保逃生通道安全。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房屋内外的消防设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报警系统,并定期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确保及时报警或求助。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租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租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在房屋内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指示疏散通道和灭火设备的位置,提供必要的逃生指导。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疏散通道和消防设备是否畅通,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火灾报警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发出警报。

第四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对进出房屋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私自放行陌生人。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房屋巡查制度,加强对房屋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租户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城市秩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如下:
1. 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出租房屋的房主、房东或租赁代理人应负有维护房屋租赁治安秩序的管理责任,并向承租人提供安全、卫生的住房环境。

2. 租房合同:双方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应明确安全秩序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约定租户在居住期间应遵守的治安管理规定。

3. 公共安全设施:出租房屋应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灭火器等,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4. 防火安全:出租房屋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如不得存放易燃物品,保持通道畅通,租户禁止在房屋内违法使用明火等。

5. 交通管理:出租房屋周边的交通秩序应保持良好,租户不得在道路上乱停车或堵塞交通。

6. 音响噪音管理:租户在租住房屋期间,不得在深夜或其他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和生活的时间段内高声喧哗、放音乐或开启大声电视等。

7. 治安巡逻:公安机关定期进行治安巡逻,对出租房屋周边的治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涉及治安问题的情况。

8. 街道社区安全管理:街道社区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建立健全居民安全防范制度,提供安全提示和咨询服务,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和合作。

9.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整改、暂停出租等。

10. 整治措施:对于经过多次违规且情节严重的出租房屋,相关部门可采取强制整治措施,如封闭、拆除等。

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治安管理规定以西宁市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如有疑问或需要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房的安全管理,保障出租房租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出租房指经依法登记备案,用于非居住目的并向他人出租的房屋。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所有出租房。

第四条出租房的安全管理是出租房所有人和出租房中介机构的责任,其它利益相关方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出租房主体责任第五条出租房所有人应自觉维护租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履行以下义务:1. 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并定期进行维修检查;2. 定期对出租房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供水设备等进行检查和维护;3. 定期组织对出租房进行消防安全演练;4.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升租客的安全意识;5. 接到租客安全报警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必要时报警。

第六条出租房中介机构作为出租房的管理者,应承担以下责任:1. 出租前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符合出租要求;2. 定期对出租房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电气设备、供水设备等正常运行;3. 组织租客参加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租客的安全意识;4. 接到租客安全报警后,应及时协助解决问题,必要时报警。

第三章出租房基本安全要求第七条出租房应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1. 房屋结构、部件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不得有严重安全隐患;2. 房屋内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3. 供水设备、排水设备正常,不得有滴漏、堵塞等问题;4. 房屋内应有消防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5. 电气设备应安全可靠,不得使用过期设备或私拉乱接电线;6. 房屋内应有应急照明设备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八条出租房的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消防安全,其中包括:1. 楼梯间、走廊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2. 每层楼梯口应设置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3. 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4. 楼梯间、走廊和每层楼梯口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疏散指示标志。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维护第九条出租房所有人和出租房中介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房屋的结构、部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2. 消防设施、电气设备、供水设备是否正常运行;3. 房屋内是否存在危险物品或易燃易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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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场所安全规定(2021年)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租赁场所安全规定(2021年)
一、总则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租赁场所安全管理,规范租赁场所租赁行为,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预防和降低租赁场所安全风险,保障租赁场所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公司在与承租单位洽谈、签约时,须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及租赁需求,严禁将租赁场所出租给无安全保障的单位和个人。

3、租赁合同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承租方须交付1个月的租金额作为安全保证金。

4、安全管理协议中须明确承租单位的安全、消防、治安等责任。

安全管理协议应当与租赁合同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二、安全职能部门
1、对所有租赁场所每三个月进行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填写
安全巡检卡暨
整改通知书。

2、每月对租赁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

3、督促、跟踪管理单位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4、每季度公示租赁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结果。

三、管理单位
1、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须履行租赁场所安全管理职责。

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1)现场有专职管理人员且有租赁户的:每天必须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沒有租赁户的须2周巡检一次。

2)现场无专职管理人员须每二周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3)租赁管理公司及租赁责任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域至少每二个月巡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4、发现隐患的,督促承租单位落实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公司安全职能部门。

四、承租单位
1、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管理人须履行安全管理协议。

如有违反,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服从管理并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自查、自改,及时消除承租区域内的安全隐患。

3、对被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根据整改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五.安全管理
5.1用电
1、用电必须符合《电工作业安全技术》有关安全规范执行。

2、承租单位须单独安装电度表,安装熔断器和漏电保护器。

3、电表箱内排线要规范简洁,须有箱盖,导体不裸露。

4、熔断器保护线路时,熔断器应装在各相线上,严禁在三相四线制的中性线上装熔断器。

5、电线必须采用塑料绝缘导线,穿管敷设,线路走向规范。

6、塑料护套线主要用于户内明配敷设,不得直接埋入抹灰层内暗配敷设。

7、使用塑料槽板安装导线,必须内外光滑、无棱刺,导线在槽板内不得有接头,受挤压。

8、禁止私自乱拉接线路。

9、拖线板上电线不可有结头,底座上发现插座眼烧焦痕迹应立即更换。

10、三芯插头不准改为二芯插头使用,确保完好。

11、使用正规合格的电器设备,不准使用电炉、“热得快”、“小太阳”等。

12、对废旧开关、插座、电线、电表箱等陈旧老化电气器材,须拆除和更换。

13、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

5.2住宿
1、严禁在同一防火区域内存在“三合一”现象(居住、生产、储存)
2、住宿建筑面积人均不小于6m2,使用面积不小于4m2。

3、严禁在宿舍内擅自拉接电线、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4、严禁在宿舍区域内进行赌博、吸毒、色情等违法活动。

5、严禁在住宿区域内饲养家禽、宠物等。

6、严禁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区域堆放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7、严禁在床上吸烟、乱扔烟蒂、应保持室内整洁。

8、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煤油炉等。

9、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住宿区域。

5.3消防、疏散通道、报警系统
1、办公及公共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消防器材。

箱内灭火器须配备到位、无缺陷,每个灭火器设置点数量不宜少于2只,并在有效期内,须做好每月一次检查并有书面记录。

2、办公及公共场所墙式消防箱内水带、水枪须配备齐全、完好;保持清洁、干燥,无锈蚀,水带盘转动灵活;消防给水管道水源须充足,水压正常;周围严禁堆物;须做好每月一次检查并有书面记
录。

3、办公及公共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米。

疏散应急照明灯停电后须保持二十分钟的供电时间。

4、办公及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必须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物、上锁。

5、报警系统按钮指示灯及控制线路功能须正常,所有附件须齐全完好。

6、火灾报警监控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定期检测维修有记录;且火灾报警监控系统显示屏图像须保持清晰。

5.4仓库储存
1、仓库储存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2、严禁存放危险物品,如:橡胶水、汽油、酒精、油漆等。

3、不可堆放大量可燃物品,如:纸板箱、纸张、棉毛料等。

4、禁止烟火,必须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5、严禁物品乱堆乱放,储存物品须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间必须保持间距,照明灯与物品堆垛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5米,须保持通道畅通。

6、照明灯限制60w以下,严禁使用碘钨灯、电炉、电烫斗等电器设备,严禁乱拉临时线。

7、应保持整洁,用过的油抹布、沾油的手套等用品,必须集中处理。

8、动火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消防措施,动火结束后,进行现场检查,不留火种。

9、消防器材须有专人负责,放置在醒目地点,便于取用,周围严禁堆物。

5.5作业
1、作业人员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告知事项,并有书面记录。

2、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证件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特殊情况需动火作业,必须到相关管理单位办理动火手续,
严禁无证操作。

动火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4、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保持接地良好。

5、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应能牢靠关闭。

6、导线、电器装置安装必须牢固可靠,设备的金属外壳应装设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

7、手持式电动工具、切割机、钻床、手提式砂轮机等转动设备必须要有安全防护罩。

8、氧气、乙炔钢瓶不得混放,应有防倒措施,须保持安全有效间距;乙炔钢瓶须安装回火装置。

9、室内严禁焚烧易燃、可燃物品。

六、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华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等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结合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七、本安全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公司所有租赁场所(室内)安全管理。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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