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一)申报范围1、保障性安居工程。
支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和工矿、林区、垦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
2、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重点水利骨干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公路、农村沼气工程,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支持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种养业良种工程等。
3、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西部铁路、中西部支线机场和西部干线机场,煤矿安全改造,城镇供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县和重点建制镇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4、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
支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公检法司基础设施,文化、基层就业服务设施等其他社会事业建设。
5、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建设。
支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污水管网、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及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重点防护林建设等生态工程。
6、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结构调整。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技术改造、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服务业项目。
(二)申报材料要求1、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核(备案)。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4、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5、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6、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廉租住房(一)申报范围在建或前期工作落实(至少已批复可研),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含上两年度已上报、上一年度中央未安排投资补助的项目),可申报当年度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二)申报材料要求1、由具备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文本。
2、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投资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3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投资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投资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3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稳投资工作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8日陕西省稳投资工作行动方案为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推动投资增速企稳回升,发挥好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用好用实政府投资。
加大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督导力度,争取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各类用于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的2019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8月底前全部下达完毕,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项目进展,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紧盯国家稳投资政策,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停车场、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饮水安全等项目储备,全力争取中央补助资金。
8月底前完成今年新增政府债券发行,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债券发行或上级转贷资金后3个月内拨付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1年内支付完毕,形成实物工作量。
启动2020年新增政府债券项目储备工作,争取国家安排我省更多额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力促重大项目进度。
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快落实各项建设条件,抓紧推进“十三五”规划尚未实施的重大项目开工建设,提前启动实施一批“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文档
2020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是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31号)要求,及我省有关规定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在建、已建成租赁型保障住房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我省编报和分解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对涉及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的项目,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
主要环节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
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 1 —理制和合同制等“四制”规定要求,加强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
第六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房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八条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保障房项目必须符合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且已纳入我省2008年以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配套设施项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城镇供排水设施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城镇供排水设施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0•【字号】陕发改投资[2013]1401号•【施行日期】201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城镇供排水设施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3〕140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建设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为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投资〔2013〕1695号文安排我省城镇供排水设施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6亿元,现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见附表),请按以下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一、切实强化工程实施管理。
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认真抓紧组织实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尽快形成新增实物工作量,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偿还拖欠款。
二、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要加强中央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浪费。
切实落实地方资金,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不留缺口。
三、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进展、资金到位和项目管理等情况。
各市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附件:城镇供排水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0月10日附件:城镇供排水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发改投资〔2021〕1275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1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和交通委、建设局):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生动实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与排查处理安全隐患相结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储备(一)进一步摸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短板和安全隐患。
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认真摸排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存在的配套设施短板,组织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联合排查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空间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针对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充电桩等设施,摸排民生设施缺口情况。
(二)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将安全隐患多、配套设施严重缺失、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城镇老旧小区,优先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做到符合改造对象范围的老旧小区应入尽入。
编制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时,把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设施,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充电桩等民生设施,作为重点内容优先改造。
(三)规范履行审批程序。
依法合规办理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建设许可等手续。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的,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统筹、责任共担,避免顾此失彼;涉及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安全隐患改造内容,应确保安全审查不漏项。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0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6.09•【文号】发改投资〔2021〕831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83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和交通委、建设局):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19〕1035号)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现将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2406334万元以投资补助方式切块下达你们,用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实施各地方应按照“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系统观念,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改革,统筹中央资金、地方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渠道,形成合力;统筹各类项目实施,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统筹谋划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共同把保障性安居工程这一民生实事做实做好。
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权限报有关机关批准。
《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和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宜居宜业环境,依据国家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工程,是我省编制项目规划、审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选择生活环境宜居,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便捷的建成区或邻近区域。
第四条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按本办法选址,未按照本办法进行选址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立项,不列入中省补助范围。
已建成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按本办法要求在2年内配建完善。
在建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按本办法要求完善,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期交付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工作的指导,对涉及到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的,应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同步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第七条达到居住区级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做好市政设施、公用设施、综合交通等规划布局,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并做好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规划的对接。
第八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规划应注重城市设计,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第九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的建筑日照标准、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各地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选址第十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居住用地范围内进行选址,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宜选择教育、医疗、社区管理、养老、文体、商业、金融等公建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详见附表);(2)应选择交通便捷的公共交通沿线和站点周边布局。
XX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XX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XX2XX保障性安居工程(XX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项目规模:小区道路总长8261.5m,总面积40252.65m2;供热管网2×8137.5m;给水、消防管网7633m,排水管网5314m。
3、项目建设单位及法人:XX4、项目主管单位:XX5、项目咨询单位:XX省XX建筑设计研究院6、项目工程总投资:2783.06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家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
第1章概述1.1 项目概述1.1.1.项目名称:XX2XX保障性安居工程(XX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1.2.项目建设地点:XX团部1.1.3.项目主管单位:XX1.1.4.项目实施单位:XX1.1.5.项目性质:小区基础设施新建1.2 工程项目建设必要性和项目研究过程1.2.1 项目的提出兵团《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兵建电[2012]99号)明确指出,“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家进一步加强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合理分配和使用补助资金,解决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科学合理落实好项目”以及第一师建设局“关于对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外配套设施项目申报要求的通知”师建电【2012】70号。
为此,一师师建电[2012]66号、师建电【2012】70号文明确了本次申报项目的原则、要求,七团高度重视,特此委托我院完成《XX2XX保障性安居工程(XX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1.2.2 项目的背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科学发展、安定有序、维稳优先的方针,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保障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和谐的长效机制,如果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享有可靠的社会保障,就可以安居乐业。
因而,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物质基础和保障制度,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陕发改投资〔2011〕614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701号)要求,为了做好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加强重点和薄弱环节,发挥好政府投资对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促进“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推动发展方式转变、调整经济结构、加快社会事业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着力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使用效益。
注重区域协调发展,继续向中西部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三)集中力量,突出民生领域。
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建设性投资,要进一步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卫生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三农”建设等民生领域倾斜,推进中央确定的规划任务顺利实施。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安排续建、投产和收尾项目,以及符合“十二五”规划、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新开工项目。
继续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的盲目重复建设,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
二、重点安排领域(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9.28•【文号】国办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3.24•【文号】财综〔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交通委、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现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24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附件1
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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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国有垦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6•【字号】陕政办发明电[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1〕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内容(一)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是否得到全面落实,包括任务分解、项目开工、完成投资等情况。
(二)政府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包括中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地方债券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等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优先保障供应,包括增加土地有效供应情况;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情况;项目地块落实等情况。
(四)税费政策是否全面落实,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费用减免情况。
(五)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建设主体、套型标准、配套设施、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进度、资料文档是否符合要求等。
(六)保障性住房管理分配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包括准入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管情况,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等情况。
(七)保障性住房项目信息公布(房源和保障对象公开情况)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进展情况。
(八)悬挂永久性工程标识牌工作进展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项目范围1. 陕西省2008-2010年廉租住房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中未竣工的项目。
国家下达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42亿元
国家下达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
资42亿元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发展和改革》
【年(卷),期】2016(000)003
【摘要】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住建部下达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42.4315亿元。
主要用于纳入目标任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
我委会同省住建厅已提前安排部署各市(区)发改和住建部门编报投资计划工作,
【总页数】1页(P44-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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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上半年下达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153亿元 [J], ;
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9〕1045号 [J],
5.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青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2020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青发改投资[2020]507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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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陕西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技术开发》
【年(卷),期】2018(45)21
【摘要】陕西省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通知,就有关事项提出要求。
严格规定,规范使用管理。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及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资金审核支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总页数】1页(P59-59)
【关键词】资金管理制度;安居工程;工程项目;保障性;陕西省;资金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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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31号)要求,及我省有关规定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在建、已建成租赁型保障住房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我省编报和分解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对涉及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的项目,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
主要环节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精选步设计和概算等。
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四制”规定要求,加强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
第六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房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八条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保障房项目必须符合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且已纳入我省2008年以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配套设施项目。
凡与保障房小区无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如:城市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不得上报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2. 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
三年滚动计划中,应当包括在建、拟建的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
应对已经建成的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进行排查,并将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列出清单,纳入三年滚动计划。
3. 凡纳入2016-2020年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房建设任务的,要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4. 保障房配套设施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在建项目要完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规划选址、国土、环评、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拟建项目要完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规划、国土、环评等前期手续,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可确保年内开工建设。
5. 从2016年1月1日起,新建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规定和流程,项目法人单位一律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同级相关部门一律通过全省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办理。
纸质文件要在显著位置标明平台赋予的24位项目代码。
精选第九条申报具体流程:1. 项目单位要在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市县级发改、住建部门申报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其中初次申报需要提供项目的单行材料和各项审批文件。
单行材料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项目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在建项目完成投资情况、拟建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
2. 县级发改、住建部门对当地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后联合报送市级发改、住建部门。
3. 市级发改、住建部门对县级发改和住建部门联合申报项目和市本级项目单位直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报省发改委、住建厅,同时市级住建部门出具申报项目的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确认函。
4. 省发改委会同住建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应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安排原则第十条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安排纳入目标任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国有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林区(场)、垦区、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优先安排当年住房竣工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创建“和谐社区•幸福家园”的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一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安排保障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安排为保障房小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统筹安排与保障房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优先考虑因配套基础设施短板影响保障房交付和分配使用的项目。
同一个项目一年中原则上只安排一次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
第十二条对国家级贫困县等财政困难地区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重以及国有工矿、林区(场)、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将给予特殊倾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用在“刀刃”上。
第十三条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政府集中购置棚改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对棚改货币化安置量大、公租房长期租赁和购买量大的市县,可重点安排住房已建成但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项目,以及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四条对投资计划执行慢、审计稽察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市县,减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对投资计划不能按期上报,影响全省按期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的市县,当年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章补助标准第十五条统筹考虑租赁型保障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总体上实行总量平衡和规模控制,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向租赁型保障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倾斜(可占分配总量精选资金的70%)。
中央投资对各市补助的控制额度,原则上按照建设任务的70%补助、入住率的30%奖励统筹测算。
第十六条省发改委将会同省住建厅按照国家“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分解落第六章项目调整第十七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项目,各市(区)发改、住建部精选门提出投资项目调整方案联合上报省发改委、住建厅,由省发改委、住建厅进行投资计划撤销、调整用于其它在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八条盘活公共租赁住房,退出保障管理的租赁型保障住房,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租赁型保障住房,各类资金按照原渠道退回。
各市(区)发改、住建部门要在省政府批复同意处置方案后三个月内提出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调整方案,并督促项目单位将中央预算内资金退回财政部门。
由省发改委、住建厅进行投资计划撤销、调整用于其它在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十九条收到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下达计划后,省发改委、住建厅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解下达工作。
各市(区)发改、住建部门要在收到省发改委、住建厅下达投资计划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转发完毕。
县级发改和住建部门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发完毕。
第二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应承担的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在年度政府债务限额内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债券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
积极支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加强与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机构衔接,扩大“债贷组合”效应。
鼓励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贷款。
要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完善与棚改和公租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与住建(房地局、棚改办、保障办)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加强项目策划和储备、加强项目前期工作。
要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联合审查,确保项目纳入三年滚动计划、建设内容明确、投资概算真实,杜绝“搭车”申报项目、套取资金。
各市发改和住建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申报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要按中省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转发投资计划,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投资计划执行,避免形成资金沉淀。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住建(房管局)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的动态监督检查和稽察,及时整改计划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继续实行按月调度制度,各市(区)发展精选改革委、建设(房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到位、完成投资、资金支付等情况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调度信息。
第二十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6个月后,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对投资计划转发、项目落地实施及开工、配套资金保障、工程管理质量、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地对发现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奖惩。
对骗取、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将按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16年印发的《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6〕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