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关于广西物业管理收费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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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3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巡查,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等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房地产服务企业,业主和房地产服务企业按照房地产服务合同进行维修、维修、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房屋、辅助设施设备及相关场所。

第三条国家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房地产服务企业。

国家第四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技术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所有人。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接受房地产服务企业按照房地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的服务;(2)建议召开业主会议,对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关于制定和修订业主大会管理程序和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表决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表决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8)有权了解和监督公用部位、设施设备和有关场所的使用情况;(9)监督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专用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大会的管理规定和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使用、维护社会治安和环境卫生的规定;(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保护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设立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考虑公共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2020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0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0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2020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修正版】(2003年6⽉8⽇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26⽇《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民群众的⽣活和⼯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励采⽤新技术、新⽅法,依靠科技进步提⾼物业管理和服务⽔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第⼆章业主及业主⼤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会会议,⾏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的管理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下列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部位和共⽤设施设备的使⽤、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的维护等⽅⾯的规章制度;(三)执⾏业主⼤会的决定和业主⼤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财产管理,是指业主选择和雇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的活动。

房屋,辅助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以维护物业管理区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三条国家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国家第四条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财产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者是所有者。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提供的服务;(2)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订业主大会管理规程和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他们有权了解和监督公共零件,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的使用;(九)监督公用部分,公用设施专用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在财产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大会的管理规定和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公共部分设施的使用法规,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环境卫生;(三)执行业主会议的决定和业主会议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内的所有业主应当组成业主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维护所有人在财产管理区域内的财产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财产管理区应当设立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的划分应考虑公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管。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
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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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文件]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说明]本文档为广西地区物业管理领域的最新法规,内容极为详细。

以下为全文正文。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地区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地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适用于物业服务合同订立、定义和履行、纠纷解决、行业自律等事项。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公正、公平、公开的服务,遵守合同,履行职责,维护物业业主和客户的利益,保障物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护业主和顾客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其经营活动纳入联合征信平台,并公示其信用评级和服务质量评价。

第二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充分披露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期限等必要信息,业主应当认真审查并确认。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业主强制或者变相收取未约定的费用。

业主要求中介服务费支付的,应当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在收费前明确告知业主。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保证物业服务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捏造、篡改、隐瞒合同条款。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物业服务,不得存在拖延不办、推诿扯皮等不合理行为。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投诉处理机制,处理业主投诉,协调业主纠纷,维护物业服务行业形象。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必须按照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和物业服务市场化原则进行费用收取,并严格实行标准化收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相关标准合理制定日常服务、应急服务、维修服务的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专业管理服务与政府、社会、业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管理组织第七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负责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服务等级、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住宅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以及别墅区和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15%),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财产管理,是指业主选择和雇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的活动。

房屋,辅助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以维护物业管理区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三条国家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国家第四条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财产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者是所有者。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提供的服务;(2)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订业主大会管理规程和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他们有权了解和监督公共零件,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的使用;九)监督公用部分,公用设施专用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在财产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大会的管理规定和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公共部分设施的使用法规,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环境卫生;(三)执行业主会议的决定和业主会议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内的所有业主应当组成业主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维护所有人在财产管理区域内的财产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财产管理区应当设立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1条制定本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财产管理,是指业主和财产服务企业通过选择W任命财产服务企业,对房屋,辅助设施,设备和有关场所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的活动。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维护物业管理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三条业主应提倡公平竞争和公平市场服务。

第4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方法,并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财产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5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6条房子的所有者是所有者。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享有以下权利:(-)接受物业^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提供的服务;(2 )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 )提出制定和修订业主大会管理规程和议事规则的建议;(4 )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如员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他们有权了螭口监督公共零件,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的使用;(九)监督公用部分,公用设施专用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7条业主应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遵守业主大会的管理规定和议事规则;(2 )遵守物业管理区公共部分设施的使用法规,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环境卫生;(三)执行业主会议的决定和业主会议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5 )按时交纳物班员务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0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0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0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者的所有权。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会议的业主大会,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法律、法规及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广西物业管理方案最新修订

广西物业管理方案最新修订

广西物业管理方案最新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广西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维护、服务等职责,确保物业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税收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范围和内容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绿化、道路、排水系统等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户的服务管理,解决住户的生活和安全问题。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环境整治和垃圾分类工作,保障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违法行为的处理和管理。

第三章物业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工作计划,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和检查制度,对小区内的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做好沟通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和住户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小区的经济收支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人员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确保物业管理人员具备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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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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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广西物业管理收费条例文档Regulations on property management fees in Guangxi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关于广西物业管理收费条例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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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根据20xx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会第8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xx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会第31次会议修订。

该《条例》分总则,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的管理,物业的使用,物业的维护,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就是小泰收集的资料,仅供参考!最新版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条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二)业主自愿捐赠;(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进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提议的三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二)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应当补选。

第三章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二十三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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