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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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彻底做好公司内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此规定。

二、适应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和管理办法:

1、本规定中公共场所是指公司内车间、办公楼、停车场、厕所、道路、空地等公共区域。

2、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要求:

a、地面无垃圾、污垢、积水、落叶、水果皮、烟蒂等;

b、墙面无污垢、脏物,保持洁净。

c、绿化带要求定时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随时清扫残枝落叶。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a、各科室要保持室内卫生良好,物品摆放整齐,无废旧物品,窗明几净,地面四壁清洁无积尘,花盆内无杂物;电话机、电脑键盘、门把、开关、空调等要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会议室和两人以上办公室禁止吸烟,会议室有禁烟标志和一次性水杯,公用茶具使用后要用消毒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b、办公楼清洁工须每日将公共场所清扫两遍(早晚各

一遍),有污垢处需要及时进行冲洗。

c、垃圾桶定置管理,物业保洁队要做到每日清理并擦洗一次。

d、对于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物业保洁队需在上班时间前一个

半小时做好清扫,保证所有清扫工作、垃圾处理工作在上班前完毕,做到日扫日清;遇有上级检查等特殊情况,必须根据公司要求对规定场所进行及时清理。

e、物业绿化队要保证绿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时修剪枝叶,及时清除杂草、枯叶、垃圾等;对于花草,绿化队要定期培土、整理

f、生产区内厕所采用水冲式;要符合卫生要求,无积便、无尿垢、无蛛网、无蝇蛆、无明显异味,便池、洁具无积垢,地面无积水;要定期消毒、灭杀;化粪池加盖,粪便不外溢。

4、其他管理规定:

a、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将垃圾(纸屑、烟头、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随地乱扔。

b、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c、不得损害、折伤公司的一草一木。

d、不允许在厂区内走动吸烟。

e、厂区内严禁种植蔬菜、饲养家禽。

第二篇:昆明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昆政复[xx]181号【发布日期】

xx-08-29【生效日期】

xx-08-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xx年8月29日昆政复〔xx〕181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搞好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传播流行和异常疾病的发生,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本市辖区内的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录像厅、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理发室、美容厅、浴室、体育场(馆)、游戏场(馆)、候机室、候车室、商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设立专职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监督公共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的各项卫生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在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市卫生防疫站对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县区卫生防疫站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市防疫站除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并对省旅游局所辖宾馆和省、市政府所辖的宾馆(招待所)实行卫生监督。

铁路、工交部门卫生防疫站负责本系统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的指导。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卫生防疫站设立卫生监督员,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发给证书。卫生监督员在公共场所执行任务时,应着装、佩带证章、出示证件。

第六条第六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各

公共场所须持有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新建公共场所凭“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七条第七条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做到室内空气清洁,温度、温度适宜,采光、照明良好,室内外环境整洁。各项卫生设施,要保持完好。公共设施、工具、用具必须按规定消毒,保持卫生。

第八条第八条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掌握一定的卫生防疫知识。发生中毒事件或发现可疑传染病人时,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卫生防疫站。

第九条第九条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者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病者,应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条第十条公共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防疫站参加。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卫生防疫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的经常性卫生监测工作,按有关规定收取监测检验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卫生防疫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处以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者,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对造成中毒事故或严重危害身体健康事故的单位

或个人,应负陪偿损失的责任。

处以三千以上罚款,由市防疫站处理的,须报经市卫生局批准;由县区防疫站处理的,须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布实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昆明市卫生局。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各公共场所单位均应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的防疫站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昆明市卫生局一九八六年六月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公司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公司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公司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彻底做好公司内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此管理条例。

二、适应范围。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标准:

1、本规定中公共场所是指集团内公共通道、篮球场、羽毛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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