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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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工作。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从各学院收取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并负责暂存以及转运管理工作。

各学院负责收集、暂存本单位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并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交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

必须安排相关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各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同时,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第五条学院必须明确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各级机构及人员的权力、任务和责任。

实验室层必须服从学院层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各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进行教学或科研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方面的培训、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学校实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责任落实制度,学校与各教学单位之间、教学单位与各实验室之间、实验室与进入实验室进行教学或科研活动的人员之间,均须签订《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规范化处置责任书》。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应将本单位负责及承担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人员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办法为了加强实验室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师生身心健康,保证科研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危险废物分类:1.剧毒性药品: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有机腈、有机磷等。

2.腐蚀性药品:强酸、强碱、强氧化剂等(如:硫酸、氢氧化钠、过氧化氢等)。

3.易燃易爆药品:强氧化剂、低闪点有机溶剂等(如氯酸钾、氯酸钠、硝酸、过氧化钠、硝酸钾、乙醚、二硫化碳、丙酮等)。

4.对环境和人体有害有机物:烷、烯、炔烃类,卤代烃、腈类,醇、醛、酮、苯类,苯酚类等(如:正已烷、氯甲烷、乙腈、甲醇、甲醛、氯乙酸、甲苯、苯酚等)。

二、危险废物的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严禁直接倾倒于下水道或随垃圾丢弃,实验室危险废物及废弃化学试剂应按下述规定处置:1.固体废物一般应保存在(原)旧试剂瓶中,并注明是废弃试剂,集中分类装箱,由学院指定专人储存于废物储藏室。

2. 强酸(pH<2)强碱(pH>12)必须经过稀释、中和反应至pH接近中性,方可废弃。

中和时应注意避免用未经稀释的酸碱进行,强酸稀释后可采用1%的稀NaOH、石灰乳中和。

强碱溶液稀释后采用1%的稀硫酸、稀盐酸中和,中和后的溶液可倒入下水道。

3.有机废液按照类别倾倒于对应的废液桶内,废液桶集中分类放在通风柜内,废液倒入废液桶后应及时拧紧盖子,保持密闭。

酚、甲醛、正已烷、丙酮、异丙醇、甲醇可以混合处理,乙腈、氯仿、乙醚可以混合处理,氯乙酸应先用1%的稀NaOH处理后再倒入废液桶。

废液桶装满后,由学院指定专人集中处置。

三、要求实验室有机废液及废弃固体化学试剂必须按照要求存放于指定的废液桶或废试剂箱内。

不可将危险废物或废弃的化学试剂放在楼道等公共场合,违者将受到严格追查和处罚。

实验室安全关系到每个师生的健康,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形成一种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积极配合学院做好安全工作。

XX生物技术学院。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依法依规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切实做好实验室环境保护,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和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和液态废弃物。

这些废弃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未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经学校组织的相关专家组审查认定的,也需要按照实验室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第三条学校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统一清运处置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

根据“谁产废、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由学校、二级单位(产生危险废物的学院、直属单位及校级科研机构)和科研团队(以科研院公布为准)共同分担。

第四条教学活动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由学校(70%)和二级单位(30%)共同承担,公共测试平台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由二级单位全额承担(在大型设备开放基金里列支)。

第五条为鼓励教师积极申报高级别科研项目,科研活动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按照科研团队支出不超过30%的分担比例由学校和科研团队共同承担。

其中科研团队的支付比例根据团队承担项目的等级分别制定:承担C级以上项目的科研团队按照10%的分担比例在该项目中列支处置费用,承担D级项目的科研团队按照20%的分担比例在该项目中列支处置费用,承担横向项目的科研团队按照30%的分担比例在该项目中列支处置费用。

学校将根据成本分担机制的建设情况逐步过渡到由科研团队全额承担。

第六条实验室危险废物在转运入库环节应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双方共同核实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种类、主要成分和数量、包装类型、产废实验室、所在单位和付款经费项目等信息,分别签字并各自留存备案,交接处置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以备查验。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三条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校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特别是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相关单位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

(三)组织全校危险废物的回收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四)监督检查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及制度落实情况。

第六条学院(中心)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存放场所和相应设施;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与环保意识,提高人员的工作技能与水平。

第七条实验室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

(一)对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相关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二)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根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填写危险废物台账,建立处置档案。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处置细则(暂行)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处置细则(暂行)

附件2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处置细则(暂行)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规范回收处置程序,降低安全隐患及处置成本,特制定本细则,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1.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化学废物,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2.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分类暂定为剧毒、含重金属、有机、无机等四类。

3.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统一回收,按照其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存储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弃物,严禁不经处理直接丢弃。

4.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中不应含有放射性物质。

5.无毒无害的化学品废弃物不应混入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中。

6.收集、存储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应远离火源、热源,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相关操作人员必须根据化学品特性进行相应的个人防护,确保人员安全。

7.危险化学品废弃液须分类存放在HDPE材质的25升小口方桶内,桶外须粘贴标签标示桶内废液种类和主要成分等信息。

8.为了防止漏液的发生,要求所用的废液桶必须是桶壁厚实,用前检查无渗漏点,内盖有硅胶密封圈,外盖能严丝合缝。

如使用不合要求的容器存放废液,将不予收集处置。

9.废弃的试剂原液必须用密封良好的试剂瓶盛装并标明成分,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的试剂瓶纸箱内,箱外标明类别和净重。

10.固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存放在相应的试剂瓶内,并外加标示。

所有的危险化学品固体废弃物容器须密封良好,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的纸箱里,纸箱外要标示类别及净重。

11.危险化学品试剂空瓶要密封后统一包装在结实的纸箱内,并在纸箱外标明“空危险化学品试剂瓶”。

12.每年的6月10日前及12月20日前,各院系本着负责的态度,按要求填写废弃物(含到学期末将要产生的)统计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设备处。

13.剧毒化学品废弃物必须在统计表中明确说明剧毒物的名称以及净重。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规范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液的管理,防止实验室产生的化学废物污染环境,确保实验室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成立院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全院各系部、课题组研发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及监督检查。

协调领导小组由各教研室主任及实验中心有关人员组成,日常具体工作由实验室负责。

第二条、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部门应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工作,在院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协调小组的指导下,配合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物》,包括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的化学废物。

第四条、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为:一般化学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废旧化学试剂、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化学固体废物、瓶装化学气体等。

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的费用由学校教务处预算安排。

第六条、实验室应将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收集并合理存放。

实验中心将不定期地统一组织收运和消纳处理。

第七条、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

1.一般化学废液(1)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或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

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瓶口密封。

容器不得渗漏,若出现密封不严或破损必须改用包装后送去处理。

(2)一般化学废液分为三类: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

各实验室应按废液的种类分别装桶收集和存放,并张贴标签。

(3)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放置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4)倒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份必须在《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上登记,写明有毒有害成份的中文全称,不可写简称或缩写。

桶满后(不可过满,必须保留1/10的空间),将登记表粘贴在相应的桶上。

(5)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危险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室、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组织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体系;(三)监督、检查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四)协调处理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学院(室、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二)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二)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四)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按照“谁产废谁管理、谁产废谁治理、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各类反应残留物,有机、无机、含金属废液,实验动物尸体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害特性的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开展教学和科研等实验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危险废弃物。

任何实验室、实验人员不得随意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生物废物等。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应由具有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有偿处置,禁止将其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处置单位的招标及合同签订;配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相关手续的申请和报备等工作;联系处置企业及时清运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

第五条各产废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直接领导责任人。

各产废单位应制订相关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危废管理,做好收储台账登记等工作,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清运处置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工作,建立台账,制订收集注意事项,落实暂存场所和相应保障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第七条各产废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应学习和掌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收集、暂存和处置的基本知识,熟悉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基本情况,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加强对本单位师生的业务指导及各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及时组织本单位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转运工作。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证身体健康。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7 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生产、科研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生物物品等污染物。

二、危险废物的管理(一)产生和排放危险废物实验室所在部门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产生和排放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申报、收集、运输和处置等项工作。

(三)实验室所在部门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网络及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处置工作。

(四)各部门要根据实验室产生和排放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每个实验室都要指定环境保护责任人。

要求制度上墙,责任到人。

(五)实验室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生物物品等污染物,应按天津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登记、收集。

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物、生物物品要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定点存放。

严禁把废气、废液、废渣和废弃化学品等污染物直接向外界排放。

实验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处理。

(六)各部门应定期、定点集中收集实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物,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七)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由天津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认可并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厂家处置。

(八)本着谁污染谁负责,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

对污染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所在部门负责支付。

三、危险废物的防治(一)对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生物物品等污染物排放频繁、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应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达标排放。

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处置等工作,防止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284号)、《南京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是指在教学科研、工艺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包括实验室废液、废弃化学品、试剂空瓶、废弃实验耗材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由于教学科研、工艺制造等各种生产学习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危险废物技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相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等安全管理工作。

校园管理与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处”)负责危险废物治安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进出、运行等,以及监督相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化工学院化学药品库负责学校危险废物的直接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废物回收、登记、存放及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日常管理等。

各教学科研机构作为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逐级落实本单位危险废物负责人。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实验室的安全环境和人员健康的重要措施。

实验室中使用的化学试剂和溶剂等往往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处理不当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员造成伤害。

因此,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非常重要,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处理。

一、分类和标记1.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分类和标记应遵循国家标准以及实验室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实验室内的化学品废物得到正确的分类和标记。

2.废物应准确地标记危险性,包括废物的类型、名称、成分、危害性等信息。

3.废物应用明显的标志进行标记,标志应持久、可见、易理解。

二、存放和分装1.实验室内的废物应储存在封闭、耐腐蚀的容器中,确保废物不会泄漏、挥发或溢出。

2.废物储存区应进行清洁、干燥和通风,确保废物不会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

3.废物的分装应遵循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废物的分装过程安全可控。

4.废物的分装容器应标明废物的性质和成分,以便于识别和处理。

三、转移和运输1.废物转移和运输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遵循相关危险品运输法规和规章制度。

2.废物转移和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废物不会泄漏、碰撞或挥发,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废物转移和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容器的完整性,防止废物外泄导致的污染。

四、处理和处置1.废物处理和处置应根据废物的特性和危害程度进行选择,确保废物得到正确处理和处置。

2.废物处理应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确保废物处理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废物处理应尽量采用环境友好、低风险的方法,如催化还原、氧化分解、中和等方法。

4.废物处置应选择合适的场所和设施进行,确保不会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五、记录和报告1.对实验室内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应及时做好记录,包括废物的名称、数量、产生时间等信息。

2.废物处理和转移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报告给实验室负责人或相关部门,以便监督和检查。

3.废物处理和转移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报告应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查阅和审查。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防止污染校园环境,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产生、谁治理”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学校各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气、废液、废固,包括实验用化学品、剧毒品、麻醉品,各类反应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生物病源标本、含金属废液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包装物)。

第三条各单位应本着节约、环保理念,按实际用量购买化学试剂,从源头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不将无毒无害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

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开封且在有效期内的试剂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

对库存过多或闲置试剂应积极进行调剂,避免过期浪费。

第四条各单位、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实验室废弃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物。

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五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坚持“源头把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定时清运、集中处置”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含教辅机构等二级单位)、实验室(课题组)三级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产废单位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建立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体系,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容器,建设和管理实验室废弃物暂存库,联系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办理相关处置手续,与相关环境保护、公安等管理部门办理转移备案手续,完成实验室废弃物收集、暂存、转移、处置等,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协调处理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实施办法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实施办法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与《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在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

包括无机废液、有机废液,废弃化学试剂,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室检测样品、废弃包装物、废弃容器等,以及其它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转运、处置、事故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三条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转运、处置、事故处置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废物的安全监管。

包括定期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组织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隐患检查;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安全管理教育与宣传;联合开展危险废物事故应急处置。

(二)保卫保密处协助危险废物的安全监管。

包括负责危险废物转运与处置现场的秩序维护与巡视;协助含汞废液与剧毒废液的处置;协助实验室危险废物隐患检查;联合开展危险废物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条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落实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细则;(二)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并监督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危险废物收集容器配置、暂存区设置和相应设施及危险废物转运;(三)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安全教育、宣传与培训,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四)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隐患检查与整改,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五)组织本单位危险废物事故的调查处理;(六)其他危险废物相关工作。

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

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

化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为确保实验室安全,加强对化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便于化验人员明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理规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特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录》(GBl2268)或者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废弃、过期或不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条化验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各化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相关化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化验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处理工作;化验室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从严管理。

第三条化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应遵照以下规定:(一)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废弃物类别备有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必须合格,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他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

在废弃物收集容器上应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种类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适当场所,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或妨碍交通,勿堆高或放置于近火源处,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最好放置在有通风设备的地点。

(二)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的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各化验室要根据本化验室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

(三)具有放射性废弃物和具有感染性废弃物的化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种类、性质和数量,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加以适当屏蔽和隔离。

(四)对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遭他人取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第四条废弃剧毒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的处理,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由化验室逐级申请。

由化验室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公司安排有资质的单位对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每次处理的时间、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处理单位及处理方式等,做好备案备查工作。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维护学校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TDCQ)》、《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和《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须进行统一分类收集处置,不得擅自丢弃。

为确保各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安全合理,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置范围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范围包括实桶装验室废液、试剂空瓶、有毒有害物质、瓶装废化学试剂、实验室沾染物等五大类。

含放射性废物严禁擅自处理,联系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申报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心处理。

二、处置要求(一)各实验室危险废物需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设置专用容器,进行分类包装,具体包装方式见附件1;(二)包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外需张贴危险废物标签;(三)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等不得混放的的废液、废物严禁混放包装;(四)实验室内不得大量储存,移送途中注意安全,切勿遗洒。

三、收集说明(一)收集时间每周五 9:00-16:00(如有特殊情况会提前通知)。

(二)收集地点危险废物暂存库(化学楼北侧药品库)。

(二)收集要求以院系为单位,由院系指定人员携带废物处置详单(见附件 2)按照要求及时将危险废物送到指定地点。

附件:1.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及包装方式2. 北京师范大学危险废物处置详单(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TDCQ处2023 年9 月14 日附件 1: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及包装方式注:未知药品和含放射性药品不得擅自处理!附件 2:TDCQ公司险废物处置详单申请院系全称:联系人:电话:申请人签字确认:日期:。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规范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液的管理,防止实验室产生的化学废物污染环境,确保实验室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成立院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全院各系部、课题组研发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及监督检查。

协调领导小组由各教研室主任及实验中心有关人员组成,日常具体工作由实验室负责。

第二条、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部门应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工作,在院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协调小组的指导下,配合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物》,包括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的化学废物。

第四条、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为:一般化学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废旧化学试剂、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化学固体废物、瓶装化学气体等。

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的费用由学校教务处预算安排。

第六条、实验室应将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收集并合理存放。

实验中心将不定期地统一组织收运和消纳处理。

第七条、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

1.一般化学废液(1)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或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

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瓶口密封。

容器不得渗漏,若出现密封不严或破损必须改用包装后送去处理。

(2)一般化学废液分为三类: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

各实验室应按废液的种类分别装桶收集和存放,并张贴标签。

(3)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放置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4)倒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份必须在《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上登记,写明有毒有害成份的中文全称,不可写简称或缩写。

桶满后(不可过满,必须保留1/10的空间),将登记表粘贴在相应的桶上。

(5)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处置要求

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处置要求

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在实验室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放射性或致突变性等特性的废物。

这些废物如果不得当处理,将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确保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收集、暂存和处置,以下是相关要求:1. 分类收集:实验室危险废物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收集。

常见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包括化学废物、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每种废物都应有相应的收集容器,并在容器上明确标注所含废物的性质和危险特性。

2. 安全暂存:实验室危险废物在收集后应妥善暂存,以防止对实验室工作环境和人员造成威胁。

暂存区域应设立警示标识,禁止未经培训人员入内,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如安全柜、密闭容器等。

3. 规范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应遵循国家和行业规范,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在废物处置过程中,应考虑废物的终端处理方式,如化学废物是否可以通过中和、氧化、还原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物医疗废物是否需要经过高温蒸汽消毒或焚烧处理等。

4. 安全运输:实验室危险废物在处置前需要进行安全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选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容器,避免废物泄漏和二次污染。

运输车辆和人员都需要具备相关的安全培训和防护装备。

5. 健康监测: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接触危险废物过程中,需要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测。

一旦发现相关健康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6. 知识培训:实验室工作人员需要接受有关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培训,了解危险废物的识别、收集、暂存和处置要求,提升对废物处理的意识和技能。

7. 紧急响应: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暂存和处置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实验室应设立紧急响应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相关人员的安全和废物的环境友好处理。

通过以上要求,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和处理将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保护了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也提醒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杜绝违规操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和管理而实施的一项制度。

实验室是科研教学的重要场所,也是危险废弃物产生的主要场所。

由于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有其特殊性,不可随意处理和任意丢弃,因此有必要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

一、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定义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在实验、试验、检验、工艺研究中产生的具有危险性质的废弃物,包括化学废液、废液容器、废气、废液固体化等。

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分类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按照其性质分类收集。

分类基本原则是相容性、稳定性、毒性等因素。

化学废液应分别按不同类型分类收集,废液容器应分类清洗、分类收集,废气应按其化学成分分类收集,废液固体化也应分类收集。

三、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标识和储存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进行严格的标识,标识应包括危险废弃物的名称、性质、产生时间及位置等信息。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按照其性质储存,不同性质的危险废弃物应储存在不同的储存设施中。

储存时应注意隔离、包装、标识等,避免废弃物产生交叉感染和污染。

四、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和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运输,由专业的运输人员进行。

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对人体造成危害。

处理方式应考虑成本和可行性,并结合环境因素和法规要求。

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焚烧、化学处理和填埋等。

五、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法律责任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产生、处理和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科研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应共同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于不遵守有关规定、随意处理和丢弃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相关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和责任追究。

六、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改善措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应加强宣传、培训和督导,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和人员监管上加强力量,同时应改进危险废弃物管理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实行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措施,努力降低废物产生量,促进废物资源化利用。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检测实验室日常运营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转运管理。

2、责任部门中心化验室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并送至公司的危险废物暂存间;质保室负责危险废物暂存间的管理,包括危险废物的接收及转运出库。

3、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3.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1995)3.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3.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3.5《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4、名词术语4.1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4.2危险特性: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

5、环境检测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清单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公司环境检测实验室在检测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归属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7-49”,包括: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

具体内容见表1。

表1环境检测实验室危险废物清单6、危险废物管理办法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需收集后送至公司的危险暂存间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转运处置。

6.2在**公司内部按以下流程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保存和转运。

(1)化验员在检测过程中按照表1中对应的类别对各类废液进行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容器中;(2)化验室的暂存容器达到容积的80%时,将容器内的危险废物转移至公司危险暂存间,并做好交接记录。

(3)质保室主任负责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的管理和维护。

(4)质保室主任负责联系有资质(可处置类型为HW49)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经总经理审批后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并负责定期(暂定为至少一年一次,危险废物暂存期不得超过一年)同处置单位联系将危险暂存间内的危废进行转移,并负责申报转移过程中的转移联单等,并做好存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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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实验室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师生身心健康,保证科研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危险废物分类:
1.剧毒性药品: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有机腈、有机磷等。

2.腐蚀性药品:强酸、强碱、强氧化剂等(如:硫酸、氢氧化钠、过氧化氢等)。

3.易燃易爆药品:强氧化剂、低闪点有机溶剂等(如氯酸钾、氯酸钠、硝酸、过氧化钠、硝酸钾、乙醚、二硫化碳、丙酮等)。

4.对环境和人体有害有机物:烷、烯、炔烃类,卤代烃、腈类,醇、醛、酮、苯类,苯酚类等(如:正已烷、氯甲烷、乙腈、甲醇、甲醛、氯乙酸、甲苯、苯酚等)。

二、危险废物的处置:
实验室危险废物严禁直接倾倒于下水道或随垃圾丢弃,实验室危险废物及废弃化学试剂应按下述规定处置:
1.固体废物一般应保存在(原)旧试剂瓶中,并注明是废弃试剂,集中分类装箱,由学院指定专人储存于废物储藏室。

2. 强酸(pH<2)强碱(pH>12)必须经过稀释、中和反应至pH接近中性,方可废弃。

中和时应注意避免用未经稀释的酸碱进行,强酸稀释后可采用1%的稀NaOH、石灰乳中和。

强碱溶液稀释后采用1%的稀硫酸、稀盐酸中和,中和后的溶液可倒入下水道。

3.有机废液按照类别倾倒于对应的废液桶内,废液桶集中分类放在通风柜内,废液倒入废液桶后应及时拧紧盖子,保持密闭。

酚、甲醛、正已烷、丙酮、异丙醇、甲醇可以混合处理,乙腈、氯仿、乙醚可以混合处理,氯乙酸应先用1%的稀NaOH处理后再倒入废液桶。

废液桶装满后,由学院指定专人集中处置。

三、要求
实验室有机废液及废弃固体化学试剂必须按照要求存放于指定的废液桶或废试剂箱内。

不可将危险废物或废弃的化学试剂放在楼道等公共场合,违者将受到严格追查和处罚。

实验室安全关系到每个师生的健康,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形成一种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积极配合学院做好安全工作。

泰达生物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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