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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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切实做好全市X年大气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和各相关部门加大减排工作力度,落实减排措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主线,按照削减存量、消化增量、控制总量、监督排量、腾出容量的原则,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程项目,强化保障措施,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减排目标
X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减排量分别为1600吨、3200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21万吨、6.78万吨以内。
三、减排措施
(一)工程治理减排
电力行业重点减排工程2个,其他行业治理项目1个,预计X 年可形成二氧化硫减排量4993.97吨、氮氧化物减排量1419.28吨。
(二)结构减排
结构减排项目共26个,其中:1蒸吨以下锅炉计划拆除10台;1-5蒸吨锅炉计划拆除16台。预计X年可形成二氧化硫减排量274.55吨、氮氧化物减排量61.28吨。
(三)管理减排
1.清洁能源改造减排。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共29个,其中:1蒸吨以下锅炉计划清洁能源改造13台;1—6蒸吨锅炉计划清洁能源改造16台。预计X年可形成二氧化硫减排量147.39吨、氮氧化物减排量14.61吨。
2.VOCs减排。实施喷涂、包装印刷污染治理项目13个。
3.机动车减排。淘汰黄标车6224辆,预计X年可形成氮氧化物减排量1711.43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细化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全市建设项目的总量核定实行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对于超过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区域,建设项目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从区域预支增量中倍量支出。进一步健全指挥有力、职责分明、运转协调、联动高效的组织机构,科学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全面推动各项污染减排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X年减排工作总体部署,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三项考核指标和重点减排项目作进一步的细化,编制年度减排工作计划,将年度减排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落实到重点项目、
落实到节点进度、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要按照国家减排考核的规范性要求合理安排项目,确保年度减排任务的完成。
(二)强化项目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主动负责、不等不靠,加大现场检查和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加大对电力企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等重点减排项目的管理。环保部门作为污染减排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和配合工作,组织实施总量减排定期调度,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送每个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安部门要着力推进黄标车淘汰和车辆限行。商务部门要着力推进油品升级和供应,保证机动车减排目标的实现。发展改革部门要着力推进重点控煤项目的管理,督促“两高一资”企业的关停并转,提升污染减排的综合效益。
(三)严格执行污染减排问责制度。
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对辖区内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要将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实行问责制。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和治污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督办、预警,对措施不力和工作滞后的县(市、
区)党政领导进行约谈。对未完成年度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且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实行除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