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房地产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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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关键信息项:编者信息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版信息出版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SB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概述司法观点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涵盖领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更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版权及使用条款版权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载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制目标目标读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制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校与审定审校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定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版本更新说明更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订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录附录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录使用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免责声明免责声明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条款适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一、编者信息1.1 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出版信息2.1 出版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出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ISB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内容概述3.1 司法观点范围:本集成版涵盖了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间的司法观点,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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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记录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 (2)1.1 本书编纂目的与特点 (3)1.2 本书适用范围与适用方法 (3)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分类详解 (4)2.1 法律适用 (6)2.1.1 审判指导 (8)2.1.2 司法解释 (9)2.1.3 操作指南 (10)2.2 诉讼程序 (11)2.2.1 立案审查 (12)2.2.2 一审程序 (13)2.2.3 二审程序 (14)2.2.4 再审程序 (14)2.3 执行工作 (16)2.3.1 执行程序 (17)2.3.2 财产调查与控制 (19)2.3.3 强制执行 (20)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案例分析 (20)3.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2)3.2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23)3.3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解析 (24)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研究与发展 (26)4.1 司法观点的发展趋势 (26)4.2 司法观点的实践与应用 (28)4.3 司法观点的改革与创新 (29)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本全面汇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和实践成果的专业书籍。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裁判结果为基础,通过整理和分析,提炼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司法观点。
本书旨在为法律工作者、学者和广大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系统、深入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参考资源。
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快速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标准和态度,为自身的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
本书共分为十个部分,涵盖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各个方面。
每个部分都针对特定的法律领域,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本书还结合具体的案例,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进行了生动的解读和评述。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本极具价值的法律著作,对于法律工作者、学者和广大读者来说,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参考书。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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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的原因被确认⽆效后,买受⼈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并利⽤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对占⽤期间的房屋使⽤费应当按什么标准向房屋出卖⼈返还,实践中处理不统⼀。
今天店铺⼩编为⼤家带来最⾼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
最⾼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责任被认定⽆效后,善意买受⼈应该返还给出卖⼈房屋使⽤费[最⾼⼈民法院民⼀庭意见]善意买受⼈应该返还给出卖⼈房屋使⽤费的标准。
(⼆)商品房毗邻城市交通⼲线,受超标噪声污染,购房⼈不能以合同⽬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最⾼⼈民法院民⼀庭认为:在交通⼲线已经客观存在,且开发商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购房⼈诉称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并⾮由于出卖⼈违约⾏为所致。
其以合同⽬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持。
(三)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庭意见):虽然当事⼈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椐《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这⼀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未告知,致使购房⼈多⽀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造成损失的部分。
(四)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在收取了买受⼈⽀付的⼤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程价款需要优先⽀付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交付房屋(五)商品房预约合同(认购书)⽣效后,⼀⽅当事⼈未尽义务导致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前对违反房屋认购书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观点并不统⼀,有的判决开发商依据诚实信⽤原则,按原价格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对于认购书缺少的条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充;有的判决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适⽤定⾦罚则外,另需承担⼀定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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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具有指
导意义的司法观点的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具
有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指导和统一裁判职能。
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
和理论探索,最高人民法院逐渐形成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和创新性的司
法观点,这些观点在各级法院的具体案件审理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
重要的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主要任务是对这些司法观点进行系
统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各级法院的裁判工作。
其中的司法观
点包括指导性文件、典型案例、司法解释、裁判理由、司法审查意见
等不同形式的内容。
这些观点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涵盖刑事、
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等多个领域。
例如,在民事领域,最高人民法
院司法观点集成涉及的问题包括合同、侵权、物业、婚姻家庭、知识
产权等方面;在刑事领域,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量刑、证据规则、审
判程序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编制和发布,
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司法原则。
司法观点集成应当以全国法院的审
判实践为基础,结合立法、行政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不断的更新和
完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司法观点集成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司法观点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适用性。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院民一庭观点集成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院民一庭观点集成](https://img.taocdn.com/s3/m/0bad44dc83d049649a665813.png)
2、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ﻫ
关于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应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因其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第二种意见,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间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简单地认定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应区分出卖人在约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分别进行处理。
ﻫ关于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也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出卖人所承当的主给付义务为转移房屋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如果出卖人仅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系没有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应该起算。因此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第二种意见,房屋已经交付的,买受人在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予支持。ﻫ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ﻫ
ﻫ4、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问题ﻫﻫ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应该参照通地段同类房屋租金计算。 第二种观点: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应该以实际使用年限的房屋折旧费作为买受人返还的房屋恢复原状的补偿,即房屋总价÷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或就房屋折旧费进行评估。第三种观点:第一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采用的标准过高或过低,有失公平,可考虑采用租金与房屋折旧费的平均值。ﻫ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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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好的,我会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的风格,编写一个合同或协议书示例,并在文中列出关键信息项。
请注意,这个示例协议是一个通用的合作协议,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合作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资金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知识产权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的变更与终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1.1 本协议旨在确立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在合作期间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合作项目顺利进行,实现共同目标。
合作内容2.1 项目描述:双方同意合作进行_________项目,具体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将共同参与项目的策划、实施和管理。
2.2 责任分配:甲方负责提供_________,乙方负责_________,以确保项目按照既定目标推进。
资金安排3.1 资金来源:甲方承诺提供项目资金总额为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
支付时间节点如下:_________。
3.2 资金使用:乙方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每_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交财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之台风(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之台风(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https://img.taocdn.com/s3/m/c694bebd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c0.png)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之台风(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不可抗力与免责。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简言之,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不可抗力作为一般的免责事由,与具体场合下的免责,需分别看待。
如对洪水,各国法律虽均将其视为不可抗力。
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均能免责。
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不能免责。
如在长江边上的储存仓库,于洪水发生时,仓库没有及时将保管物转移到安全地带,造成货物损坏的,在这种情况下,仓库主不能以洪水是一种不可抗力而免责。
或者可以说,此时洪水对仓库主而言并非是不可抗力(采主观标准)。
但如系房屋买卖,如洪水冲垮房屋致卖方不能交付的,则可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上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489—494页。
导读和说明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作为一般的免责事由,与具体场合下的免责,需分别看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只有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仍不能预见,才具备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没有预见,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另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也就是事件的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如果事件的发生能够避免,或者虽不可避免但可克服,也不构成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机通用进出口公司诉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时间:2000年2月13日,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公报69个案例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法院公报69个案例司法观点集成](https://img.taocdn.com/s3/m/3e1b5ae9f705cc17552709e5.png)
最高法院公报69个案例司法观点集成公报·案例·裁判摘要36篇民商事01-2101 . 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所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驻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现场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02 . 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裁判摘要:我国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
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多个生产者的,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
03 . 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裁判摘要: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https://img.taocdn.com/s3/m/aeacaf0b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a5.png)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司法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加强司法体系建设,保障法治的顺利实施。
在新时代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观点,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
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当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法官们应当自觉践行中立、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确保全体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标。
2. 推进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提升司法效果随着科技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性。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可以提高案件审理1的效率和准确性,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司法透明度,让人民更好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
3. 规范裁判尺度,实现审判一致性为了加强对裁判尺度的规范化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加强对裁判标准的制定和共享。
通过建立统一、公正、透明的案例指导制度,实现审判一致性,提高裁判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此举可以有效降低司法的不确定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4. 提升院校法学教育水平,培养高素质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重视法学教育在培养高素质法官方面的作用。
鼓励高校加强法学人才培养,注重培养法律实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鼓励法院开展与高校的合作,推动司法教育与学术研究的深度融合。
5.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司法影响力2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进行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借鉴外国先进经验,提高我国司法改革的水平和质量。
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推动国际法治秩序的建设,为国际社会提供中国智慧和方案。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集成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果和公正性。
这些观点的提出,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小产权房”买卖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附判决书)聚法案例
![“小产权房”买卖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附判决书)聚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10953ba9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38.png)
“⼩产权房”买卖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附判决书)聚法案例参考|《最⾼⼈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本⽂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最⾼院司法政策精神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因抵押担保、转让⽽产⽣的纠纷。
在⾮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效。
合同⽆效后,买受⼈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最⾼⼈民法院《关于印发<第⼋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2016年11⽉21⽇,法【2016】399号)第19条。
案件梳理(图⽚来⾃⽹络,侵权则删)案例⼀坐落于⼤同市平城区御北园东园3号楼2单元7号房屋,由⼤同市南郊区新旺乡五爱村村民委员会发放了房证,房证标明产别为私产。
2018年5⽉28⽇,经⼤同市城区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介绍,李某梅与李某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梅向李某琦购买上述房屋,房屋交易总价款为385000元,如李某琦不卖此房则违约,退还双倍购房定⾦及中介费,如李某梅不买此房则违约,购房定⾦不退,中介费不退,此房为⼤同市南郊区新旺五爱村集资⼩产权房,李某梅同意购买此房,此房留下家具及其固定设施。
同⽇,李某梅⽀付购房定⾦6500元,向⼤同市城区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付中介费3500元。
⼀审法院认为,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当事⼈真实意思表⽰,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李某梅主张合同⽆效,⽆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持,其基于合同⽆效要求退还购房定⾦及中介费的主张,不予⽀持。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四条、第五⼗⼆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李某梅负担75元,该院退还75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建议”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b5fb08f1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a4.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建议”的答复正文:----------------------------------------------------------------------------------------------------------------------------------------------------“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建议”的答复2014年4月11日经研究认为,网友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内容理解不准确,上述通知不应予以废止,理由如下:1、通知有关房地产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从通知内容看,一是确定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案件范围。
通知第一项规定房地产民事案件范围为: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我院1993年11月24日颁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范围,凡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为标的发生的纠纷,都应积极受理。
二是明确房地产民事案件由民庭审理,以解决房地产民事案件审理在法院内部分工不明确问题。
从通知有关房地产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看,符合民事诉讼法(该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有关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存在仅解决1999年房改前房地产民事案件范围问题,不会造成目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案件,按照通知规定导致无法起诉情形。
人民法院至今按照通知规定,确定房地产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该类案件在人民法院的内部分工,适用良好,缺乏废止的理由。
2、我院已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的房地产案件的受理及审理问题。
2003年,我院颁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就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规定,以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a84c4d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1a.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全国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1bcffdaa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d2.png)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 (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目的和意义 (3)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内容特点 (3)3. 如何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4)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正文 (6)1. 法律适用 (8)1.1 民事诉讼法 (10)1.2 刑事诉讼法 (12)1.3 行政法 (12)1.4 知识产权法 (14)1.5 其他相关法律 (16)2. 司法解释 (17)2.1 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18)2.2 对法律问题的解释 (19)2.3 对司法解释的解释 (20)3. 司法政策 (22)3.1 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23)3.2 对立法工作的建议 (24)3.3 对法院工作的指导 (26)4. 司法改革 (27)4.1 对法院组织结构的改革 (28)4.2 对审判程序的改革 (29)4.3 对执行工作的改革 (31)5. 国际司法合作 (32)5.1 对外司法协助 (33)5.2 对外法律交流 (35)5.3 对外司法合作 (36)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部全面梳理和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经验和法律观点的著作。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为基础,通过提炼和总结其中的核心观点,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内容丰富的司法观点体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我们将首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历史沿革和职责使命,以及其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将详细阐述本书的内容特点和编纂宗旨,包括如何全面汇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如何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智慧,以及如何为法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一部便捷实用的参考工具书。
我们还将对本书所涵盖的司法观点进行分类整理,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找到自己关心的领域和问题。
我们将围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展开,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各个领域的司法政策和裁判标准进行深入剖析和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13]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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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2013年6月28日法明传[2013]3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国五条”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背景下,为规避税收、限贷及限购政策,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假离婚”、借名买房、二手房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虚构债务后协议以房抵债等现象,有些已经形成纠纷诉至法院。
这些案件基本表现为:当事人之间虚构借贷等债权债务关系;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用债务人的房产抵偿债务,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后被迅速执行房产过户。
这些问题的发生,极大地扰乱和冲击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这些问题进行调研并致力于制定司法应对措施。
为及时解决和应对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要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辖区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过程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问题,严格依法加大审查排除力度,确保国家房地产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二、在审理相关纠纷案件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的证据,遇到以下情况,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1、当事人在以房抵债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抵债的房产与协议管辖法院属异地的,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认定协议管辖的效力:2、借贷等债权债务关系仅有借据和双方的认可,但未提供款项来等证据的,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有效性要严格审查,不能简单认定;3、双方以债权债务纠纷为由诉讼至法院,但是立案后对案件事实及实体处理等均无争议并迅速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务必在严格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出具调解书;4、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调解组织等主持下达成包含以房抵债内容的调解协议,并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加大审查确认力度,慎重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5、当事人对以房抵债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调解协议申请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出具以房抵债裁定书或者要求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要求以房产清偿债务的,应当采取拍卖等执行变价措施;6、对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纠纷案件,亦应依法审查。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https://img.taocdn.com/s3/m/4f516579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8e.png)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包 括法律适用、审判程序、诉讼制度等方面的原则和指导思想。这些观点对于正 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合同编是本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合同订立、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 面的内容。该部分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全面的司法观点指导,包括合同效 力的认定、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 现实意义。
关于劳动法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法领域中强调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 要性。他们认为,劳动者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同时,对于一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也坚决予以打击。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有效地保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的透 明度和运营效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些违反公司治理结构的行为也坚 决予以打击。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履行困难的情况,当事人应当积极行使合同解除权,以 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对于违约方,其也应当承担合同解除后的相应责任。
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指出知识产 权是创新和创造的重要保障。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坚决予 以打击,以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除了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外,本书还针对一些其他民商事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和阐述,例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内容。这些观点 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民商事纠纷,具有重要 的指导意义。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是一本汇集了最高人民 法院民商事司法观点的综合性书籍,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法律适用方 面的最新理解和裁判理念。本书的目录涵盖了民商事审判中的基本原则和指导 思想、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以及其他民商事法律问题等方面,具有很 高的参考价值和实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2个案例裁判摘要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2个案例裁判摘要观点集成](https://img.taocdn.com/s3/m/1420492d482fb4daa58d4b8c.png)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2个案例裁判摘要观点集成2013年度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者按:1月13日,我们推送了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5个案例的裁判摘要观点集成之后(回复20140113可自动获取消息内容),有读者建议我们继续整理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的裁判摘要。
今日,我们推送归纳后的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摘要观点集成。
阅读提示:2013年度的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刊发公报案例24篇、裁判文书选登18篇。
本期消息在公报所载42个裁判案例的基础上,分公报案例、裁判文书选登两个部分,按民商、刑事、知产、行政等分类,归纳出42个案例的裁判摘要,方便读者了解相关裁判规则。
公报案例裁判摘要24篇民商事1、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裁判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
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仅是诉讼证据之一,其不具有可诉性。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3、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裁判摘要:一、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卖人有处分权的标的物或权利。
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
二、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
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f0198fd04a1b0717fd5ddf4.png)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1992]38号【发布日期】1992.11.25 【实施日期】1992.11.25【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民诉综合规定与解【唯一标志】6039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地方法规3篇裁判文书158篇相关论文2篇)全国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chl_6039(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00篇)。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https://img.taocdn.com/s3/m/259ca95b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80.png)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中国法律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总结和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为各级法院、法官和律师提供参考和指导。
通过集成和发布这些司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试图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以便于全社会理解和遵守法律。
而新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则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这一体系。
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集成影响着整个法治社会的运行。
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依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相关判例进行判断和决定。
然而,由于中国法律体系的特殊性,法官们在实践中也需要依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观点进行指导。
新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对于法律实践和司法公正性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该集成对于各级法院和法官来说是一部权威性的参考书,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
在对待类似案件时,各级法院可以通过参考集成中的先例和观点来保持一致性,从而增加判决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对于律师和当事人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律师可以通过研究集成中的案例和观点,为自己的辩护和诉讼策略提供依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了解集成中的司法观点,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从而更有针对性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司法观点集成可能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信息的及时性和更新性。
由于司法实践的持续发展和变化,司法观点也会随之调整和变化。
如何保持集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就成了一个重要的挑战。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导致一些地方性的偏见和不公。
在集成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地方法院和地方司法观点的监督和审查,确保集成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个旨在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的重要举措。
新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这一体系,为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提供了更准确和权威的参考。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https://img.taocdn.com/s3/m/e3652310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ac.png)
行政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最高 人民法院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和穷尽救济原则。当事 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举证和质证。 同时,也应当注重完善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执行制度、再审制度和责任追究 制度等具体制度。
这本书是一本非常有用的参考书籍,它提供了许多有用的信息和观点,可以 帮助我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行政法规和司法实践。尽管我不同意其中一 些观点,但是我也从中获得了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和启示。
目录分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目录分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是一本由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书 籍,该书籍对行政法领域的司法实践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阐述和整理。以 下是对该书籍目录的分析。
该章节详细阐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包括行政处罚的基本原 则、处罚种类、处罚程序、处罚的执行等方面。这部分内容对于了解行政处罚的 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该章节对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进行了阐述,包括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许可的设定、许可的申请和审查、许可的撤销和变更等方面。这部分内容对于理 解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阅读感受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是一本关于中国法律制度、行政 法规和司法实践的书籍,它提供了许多有用的信息和观点。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规范性。 尽管有时候我对某些法规或者规定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我也深刻理解了这些规 定和规定的背景和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本书认为,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侵犯人身自由而造成损害的;二是因侵犯 财产权而造成损害的;三是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造成损害的;四是因使用暴力、虐待等方式执 行职务而造成损害的;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损害的。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https://img.taocdn.com/s3/m/7ff741fc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89.png)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文章尊敬的读者朋友们,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始终坚守司法公正、依法行事的原则,为全国人民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今天,我将为大家整理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以期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份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参考。
1.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社会发展的必需品。
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谐。
2. 司法公正是核心价值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观,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待。
我们要坚决贯彻独立、公正、公开、廉洁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形式的司法腐败,确保每个案件都在法治轨道上公正进行。
3. 以人民为中心,为民所用法院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我们要积极主动解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关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正和温暖。
4. 严格确保案件质量案件质量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我们要坚持依法办案、精心审理、确保案件质量无可挑剔。
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推行法官专业化、多元化发展,确保司法公正和正义被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来。
5. 推动司法改革创新司法改革创新是推动司法事业发展的基础。
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勇于尝试,勇于创新,推动司法体制机制的创新,提升司法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同时,要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司法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6.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是普及法律知识、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
我们要加强对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要加强法学研究,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以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一些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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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房地产司法观点集成(一)作者:周宗书时间:2011-08-07 浏览量 1207 评论 0 00一、商品房预约合同(认购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4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2年7月12日,原告仲崇清与被告金轩大邸公司签订《金轩大邸商铺认购意向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元,原告随后取得小区商铺优先认购权,被告负责在小区正式认购时优先通知原告前来选择认购中意商铺,预购面积为150平方米,并明确小区商铺的均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可能有1500元的浮动)。
如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认购,则视同放弃优先认购权,已支付的购房意向金将无息退还。
如原告按约前来认购,则购房意向金自行转为认购金的一部分。
意向书对楼号、房型未作具体明确约定。
上述意向书签订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0元意向金。
2002年11月4日被告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2003年5月2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3年6月30日被告取得预售许可证。
但被告在销售涉案商铺时未通知原告前来认购。
2006年初原告至售楼处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按意向书签订正式买卖合同。
被告称商铺价格飞涨,对原约定价格不予认可,并称意向书涉及的商铺已全部销售一空,无法履行合同,原告所交2000元意向金可全数退还。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105万元的销售价格向原告出售涉案商铺,如果被告不能履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 1、涉案意向书不是通常意义的“意向书”,而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
2、根据本案事实,涉案意向书是在原、被告双方均对被告能够合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有合理的预期的情形下,对原、被告将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的预先约定,涉案意向书并非预售合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并不适用于预约合同,应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意向书合法有效。
3、本案中意向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不应认定为定金。
4、被告构成违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仲崇清与被告金轩大邸公司签订的《金轩大邸商铺认购意向书》;二、被告返还原告意向金20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受理费15260元,由被告金轩大邸公司负担。
仲崇清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仲崇清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他理由与一审相同)金轩大邸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仲崇清丧失了优先认购涉案商铺的机会,使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金轩大邸公司也承认双方现已无法按照涉案意向书的约定继续履行。
因此,金轩大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金轩大邸公司违反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赔偿上诉人仲崇清相应的损失,并无不妥,但一审判决确定的10000元赔偿金额,难以补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为促使民事主体以善意方式履行其民事义务,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充分保护守约方的民事权益,在综合考虑上海市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趋势以及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酌定金轩大邸公司赔偿仲崇清150000元。
仲崇清要求金轩大邸公司按照商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0至20500元的价格赔偿其经济损失,但由于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涉案意向书所指商铺的确切情况,且根据金轩大邸公司将有关商铺出售给案外人的多个预售合同,商铺的价格存在因时而异、因人而异的情形。
另外,虽然仲崇清按约支付了意向金,但是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毕竟同正式的买卖合同存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
故仲崇清主张的赔偿金额,不能完全支持。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50元,均由金轩大邸公司公司负担。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认定无效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导读与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的原因被确认无效后,买受人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并利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对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应当按什么标准向房屋出卖人返还,实践中处理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0日以(2003)民一他字第13号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个请示的答复中已经有明确的意见。
该函全文如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蔡德成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翻译专修学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确认无效后,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关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的房屋使用费标准,因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所以应该以买受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为标准。
也就是说,应该以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合同总价款除以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再乘以买受人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年限得出的价款作为买受人所获得的利益返回给出卖人。
三、商品房毗邻城市交通干线,受超标噪声污染,购房人不能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在交通干线已经客观存在,且开发商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购房人诉称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并非由于出卖人违约行为所致。
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
四、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案情]李某从某开发商处购得一处住房,总价款183万元,合同未就房屋内管线铺高问题进行约定,交房前开发商致函李某,“由于您的房屋中有管道通过(暧气管等),故在装修时进行了局部处理,局部吊顶较低,但不影响您居室的使用和美观。
”李某回函房地产公司,“本户内不得有任何非本户管道通过,如公司进行公共通过管道安装,请立即予以拆除。
”[第一次诉讼]要求开发商拆除公共管道。
[法院判决]因该管道系多家业主共用,拆除该管道损害其他业主利益,驳回起诉。
[第二次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86000元;如不能认定李某违约,要求开发商对因房屋中添设管道致房屋价值贬损部分进行补偿。
[评估]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中心建议铺设管道房屋价格应在原房屋价格基础上扣减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意见)虽然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椐《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购房人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部分。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0—92页。
五、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要优先支付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三门峡水利管理局(买方)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卖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时间:2004年3月11日,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判决摘要]配套建设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因此,买方水利管理局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从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出发,卖方应向水利管理局赔偿与定金全额相等的经济损失。
依双方合同约定,卖方拖延两个月以上交付房屋,应赔偿买方与定金相等的损失,即736万元。
由于买方尚有643.95万元购房款未付,可与卖方支付的赔偿金相抵。
卖方辩称房屋已处置给第三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六、买受人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问题一]关于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应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因其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
第二种意见,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间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简单地认定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应区分出卖人在约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分别进行处理。
[问题二]关于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也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出卖人所承当的主给付义务为转移房屋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
如果出卖人仅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系没有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应该起算。
因此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
第二种意见,房屋已经交付的,买受人在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
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二、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集,第218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法律出版社七、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如何确定出卖方对房屋添附的补偿长沙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万国医疗器械保健品博览会交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部分无效、部分解除后,物资股份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作为出售房屋一方应返还万国公司已经交付的购房款,万国公司作为购房方应返还已经实际占有的房屋。
因万国公司已经对所购房屋进行了一定的添附,对其有效添附部分,物资股份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应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