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执行第三人异议的处理
执⾏第三⼈异议的处理在很多时候我们进⾏案件处理的时候除了当事⼈可以进⾏参与案件,第三⼈也可以参与案件,当当事⼈没有异议之后第三⼈如果有异议还是可以再继续进⾏案件的判决的,下⾯就由店铺⼩编来为⼤家讲解⼀下相关这⽅⾯的知识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第三⼈执⾏异议什么是执⾏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异议的,执⾏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审查。
理由不成⽴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的,由院长批准中⽌执⾏。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执⾏异议,是指在执⾏中,案外⼈对执⾏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向执⾏法院提出的意见。
提出执⾏异议是案外⼈维护⾃⼰合法民事权益的⼀种⼿段。
案外⼈提出执⾏异议,应提交书⾯形式执⾏异议申请书,同时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条件:(1)提出执⾏异议的时间应当是在执⾏过程中,即执⾏程序开始后⾄执⾏结束时。
(2)有权提出执⾏异议的主体只限于案外⼈。
案外⼈是指执⾏案件当事⼈以外的因执⾏⾏为⽽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
(3)异议的理由应是案外⼈对执⾏标的拥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能排除执⾏其他物权(如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执⾏过程中,案外⼈提出执⾏异议,执⾏庭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审查,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执⾏措施,但不得处分执⾏标的。
经审查认为案外⼈的提出异议的执⾏标的物是⽣效法律⽂书指定的特定物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该⽣效法律⽂书中⽌执⾏,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提出异议的执⾏标的物不是⽣效法律⽂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经审查认为案外⼈的提出异议成⽴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已经采取的执⾏措施应当裁定⽴即解除或撤销,并将标的物交还案外⼈。
有时对案外⼈提出的异议是否成⽴⼀时难以确定,案外⼈已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申请执⾏⼈坚持继续执⾏并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继续执⾏。
因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有错误,给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废止,理由是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调解后对结果不服怎么办
调解后对结果不服怎么办
诉讼案件经过法院调解之后,本来对⽅是同意了双⽅和解的要求,但是在调解后⼜出现了对结果不服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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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后对结果不服怎么办
调解协议是⾃愿达成的,在调解书送达当事⼈之前,当事⼈仍然有机会考虑是否接受。
如果当事⼈不同意调解的,由法院继续进⾏审理作出判决,所以不产⽣当事⼈对调解不服的问题,不允许当事⼈上诉。
调解书⽣效以后,诉讼程序也就随之结束了,当事⼈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争议也就确定下来,当事⼈不能再就同⼀事实对同⼀被告再次起诉。
在调解实践中,调解书⽣效以后,如果调解书违反了⾃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有违法的内容,当事⼈仍可以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报院长批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没有错误,法院应说明驳回申诉申请的理由,当事⼈就必须按照调解书履⾏⾃⼰的义务。
⼆、法律规定
依据2000年3⽉8⽇最⾼⼈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第(三)项的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调解⾏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民法院⾏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调解的时候必须要能够好好的想清楚,如果你没有想好⾃⼰是否接受对⽅提出的和解条件,建议你就不要贸然的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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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以下是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你认为正确的是、()A.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任何限制B.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数量不得超过36小时C.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但须申请有关部门批准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数量不得超过48小时【答案】 B2、甲、乙之间由于债权债务纠纷而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在自愿、合法原则的指导下对于甲、乙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
在调解书送达的过程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送达时,甲拒绝签收,于是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B.法院对于该调解书进行公告送达C.为方便甲乙接收,经甲乙双方同意,法院直接给甲乙电子邮箱寄送了调解书电子版D.送达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判决【答案】 D3、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A.先办理出让手续并补交出让金,然后再设定抵押B.经过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批准C.在抵押权实现时,从拍卖所得款项中优先缴纳出让金D.再设定其他担保【答案】 C4、下列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06年)A.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B.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C.发回重审的案件D.共同诉讼案件【答案】 C5、三石商贸有限公司因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于2019年3月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瀚城律师所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
2019年5月底,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二鸟公司与瀚城律师所接洽,准备受让三石公司全部的库存和营业事务,关于本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债权人委员会应包含一名三石公司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B.瀚城律师所应将与二鸟公司的合作事宜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C.瀚城律师所的方案未被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其可以提交给债权人委员会进行表决D.瀚城律师所在实施与二鸟公司的合作方案前,应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答案】 C6、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
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无需申请再审,可直接起诉达到改判的目的
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的,不需要申请再审,可提起新的诉讼直接要求改判或撤销原判决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谢辉律师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正式实施以前(2012年12月31日以前),如果案外人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有异议,只能通过申请再审途径寻求救济。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只有启动再审程序才能对生效判决是否有错误进行审查,只有再审程序才能改变生效判决的既判效力。
法释〔2008〕14号《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就明确规定“案外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对于案外人不服生效判决应如何救济的问题,作出了重大的制度调整。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案外人(第三人)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不需要申请再审,而是直接提起新的诉讼,该新的诉讼就能够达到“改变或撤销原判决”的效果。
由此可见,第56条第三款其实质相当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别条款,该特别条款赋予案外人(第三人)跳过申请再审程序、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对原判决进行审查,达到“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的救济目的。
综上所述,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实施后,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的,不需要申请再审,可直接提起新的诉讼要求“改判或撤销”原生效判决。
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需要对已判决的民事案件进行改判。
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本文将围绕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规则、审判组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予以驳回;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制定的一部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
以下是《解释》中关于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审判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2)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规定的司法解释。
以下是《解释》中关于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第十七条规定:“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判决生效后的继续侵权行为的可诉性_1
判决生效后的继续侵权行为的可诉性导读:本文是关于判决生效后的继续侵权行为的可诉性,希望能帮助到您!判决生效后的继续侵权行为的可诉性唐青林案件要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新的违法行为。
因此,只要权利人能否够证明其再次提出要求审理的侵权行为,是实际存在的,并且是与已经处理的行为所不同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就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基本案情1994年济南DJ厂等三家企业合并组建济南灯饰总公司(从属名称济南DJ厂),2003年10月,济南灯饰总公司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上诉人济南DJ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J公司)。
DJ公司系济南市DJ加工和出口贸易企业,主要贸易产品为桅灯、电桅灯、煤油灯、灯罩等产品。
1998年DJ公司获得自主进出口经营权,多年来该公司多次组团参加广交会,通过参加广交会,DJ 公司与加纳国的菲利浦公司、丹麦国的简扬公司、吉布提国的沃绍公司等众多国外公司建立起了稳定的出口贸易关系;同时与江苏华宇DJ有限公司等国内配套生产厂家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
DJ公司将已经建立起商业往来、磋商、交流关系的客户名单、资料作为其重要的商业信息均采取了电脑加密、保险柜加锁的保密措施,并通过制定公司重要岗位保密制度,对以上商业信息建立起了专人专管、对主管领域外的信息不得窥视或打探等保密制度。
张某某、李红原系DJ公司职工,均于2007年12月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前,张某某任DJ公司副厂长、进出口部经理、厂信息办公室主任。
李红任DJ公司进出口部业务经理。
张某某、李红在DJ公司工作期间,多次接受指派,代表DJ公司参加广交会,掌握着DJ公司在进出口贸易方面的所有商业客户信息及合同订单情况。
张某某还曾被DJ公司派往阿联酋、美国等国家洽谈出口业务。
被上诉人济南智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富公司)由张某某的丈夫唐庆斌和张某某的弟弟张晓东于2006年8月24日共同出资设立,法人代表为唐庆斌,主营业务为五金交电、DJ的进出口业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四十五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四十五开封楚女randan46201@【条文】《民诉法解释》第300条: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修改】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原告民事权益的,判决撤销对原告不利的部分,并在原告确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成立时,判决改变;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认的事实损害原告民事权益的,可以宣告原告不受该确认事实的影响。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不服的,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原审当事人因善意取得的权利,不受撤销之诉判决的影响;原告要求赔偿的,一并裁判。
【理由】(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与变更判决之诉都是事后救济程序,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除非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自认,不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重新审理,只须看原判决是否损害了第三人利益,这一点与对变更判决之诉的审理一样(但变更判决之诉不涉及原判决的诉讼标的,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涉及原判决的诉讼标的,比如将原确权给原审原告或者原审被告的标的物,确权给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如此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变更判决之诉与对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相比,要简单得多。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只须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部分,但原告提出了确认民事权利的请求,经审理该请求成立的,也应改判。
(三)《物权法》第106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后,违约方仍未履行,守约方另诉解除合同,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后,违约方仍未履行,守约方另诉解除合同,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一问题的提出负有特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依约履行,守约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继续履行后,违约方依然拒绝履行或事实上无法履行。
守约方为维护合法权益,另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二“一事不再理”原则与例外“一事不再理”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肇始于罗马法上的“一案不二讼”(bis de eadem ne sit action)制度,即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
基于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的观念,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学者逐步创造出了以既判力为核心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体系;普通法系国家则结合先例判决、禁反言规则来构建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之规定,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随后,针对司法实践中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将“一事不再理”原则具体化为“重复起诉”规则,并对具体判断标准作出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知,重复起诉的判断应考虑如下条件:一是主观方面要求当事人相同,但是不要求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也可以相反;二是客观方面要求诉讼对象相同,包括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等情形,例如甲起诉乙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法院判决后乙又另案起诉甲请求确认法律关系无效,构成重复起诉。
债务执行后当事人再次侵权如何处理
通过加强监管和法律宣传,可以提高公众对 合同履行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的认识和重
视程度,从而减少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04
债务执行和再次侵权问题 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总结词
恶意转移财产是债务执行中常见的再次侵权 行为,债权人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制止并追 回财产。
详细描述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通常是指债务人为了 逃避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而将财产转移给第 三人,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其债权。这种行 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犯了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申 请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维护自身权益。
债务执行后当事人 再次侵权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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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债务执行概述 • 债务执行后的再次侵权问题 • 如何处理债务执行后的再次侵权问题 • 债务执行和再次侵权问题的案例分析 • 结论和建议
01
债务执行概述
债务执行的背景和意义
背景
债务执行是法院在法律程序中,依法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旨在保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债务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再次侵权的情况。
定义
债务执行后的再次侵权指的是在债务已经执行完毕后,当事人再次实施侵犯他人 权利的行为。
类型
再次侵权主要包括财产侵权和非财产侵权两类。其中,财产侵权包括侵犯他人知 识产权、物权等,而非财产侵权则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名誉权等。
再次侵权的发生原因和风险
发生原因
再次侵权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债务 人采取非法手段转移财产或虚假诉讼等逃避执行;3)债务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
律责任。
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法院应如何处理?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的拟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与双方当事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进行起诉,以确认合同无效。
但是,对于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案件,人们却对此存在着一定的疑问与不解,面对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的问题,法院又当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某一合同是否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却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这一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争议。
1、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8 条是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是对行使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人能够成为原告的条件。
2、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许多人士认为任何人发现合同包含有无效因素均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
我们认为,这是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的误解。
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是指法院、仲裁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对无效合同依法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但上述机关对合同无效进行主动干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如法院和仲裁机关应当对自己审理的案件的合同的无效性进行审查,一经发现,立即宣布其无效。
3、也有的法律界人士认为,与无效合同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27 条的规定,向有关合同的管理机关举报无效合同,由其对无效合同进行处理。
实践中,除了法院、仲裁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或仲裁中发现的违法合同进行无效处理外,对于未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无效合同,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处理。
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也可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关于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
禁⽌重复起诉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指对已经起诉、正在审理或已经裁判发⽣法律效⼒的案件,不得再⾏提起诉讼的程序规制。
我国关于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处:
1.《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第(五)款:“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的案件,当事⼈⼜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该条款是对重复起诉原则的⼀般性规定,但对于何为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并未具体规定。
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百四⼗七条:“当事⼈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该条款规定了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根据该条款,认定重复起诉似乎很简单,只要两个诉讼涉及的“当事⼈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即可认定两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但对于上述裁判要点的判断标准却很难。
⽴法上设⽴的重复起诉条件的识别判断标准过于简单,对其理解和适⽤上的混乱,使对于同⼀类的诉讼,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不利于司法实践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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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胜诉权,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获得胜诉判决的权利。
胜诉权的实现,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
胜诉权的法律后果,是指胜诉判决生效后,对当事人、法院以及相关主体产生的一系列法律效果。
本文将从胜诉权的法律后果的角度,探讨胜诉判决生效后的法律效果。
二、胜诉权的法律后果1.胜诉判决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确认法律关系:胜诉判决生效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2)财产性权利的实现:胜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依据判决内容,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实现其财产性权利。
(3)人身性权利的实现:胜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依据判决内容,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实现其人身性权利。
(4)精神损害赔偿:胜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依据判决内容,请求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弥补其精神上的损失。
2.胜诉判决对法院的法律后果(1)维护司法权威:胜诉判决生效后,法院通过公正、合法的审判,维护了司法权威,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2)提高法官素质:胜诉判决生效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知识,提高审判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3)推动司法改革:胜诉判决生效后,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
3.胜诉判决对相关主体的法律后果(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胜诉判决生效后,相关主体应当尊重判决结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得侵犯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树立法律意识:胜诉判决生效后,相关主体应当从胜诉判决中汲取教训,树立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强化社会责任:胜诉判决生效后,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胜诉权的法律后果的局限性1.胜诉判决的执行力不足:在实际操作中,胜诉判决的执行力存在不足,导致胜诉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
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一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百零二条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
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判决后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人判决书
判决后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人判决书引言在司法实践中,当某一案件判决结果出炉后,有时候会发现还存在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这些当事人可能与原告或被告存在连带责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原告另行起诉这些连带责任人。
本文将探讨判决后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人的相关问题。
连带责任的概念连带责任是指多个当事人对同一义务负有共同责任的情况。
在判决后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人的情况下,通常是因为原告在起诉时没有将所有连带责任人一并告上法庭,或者是因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其他可能存在连带责任的当事人。
判决后另行起诉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没有请求或者没有请求完全的,或者没有列举全部的被告的,经法院查明后发现有其他可以认定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员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另行起诉。
”根据这一规定,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前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人。
判决后另行起诉的条件判决后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原告在起诉时没有请求或没有请求完全; 2. 或者原告没有列举全部的被告; 3.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了其他可以认定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员。
判决后另行起诉的程序判决后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人的程序如下: 1. 原告在判决生效前向法院提出另行起诉的申请; 2. 法院受理原告的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审查; 3. 如果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另行起诉的条件,将受理原告的起诉状,并安排开庭审理; 4. 开庭审理时,原告需要提供与连带责任人有关的证据,并进行辩论; 5. 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后另行起诉的效力判决后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人的判决书对连带责任人具有法律效力,连带责任人需要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书的效力与其他判决书一样,可以执行或上诉。
判决后另行起诉的意义判决后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人的意义在于保护原告的权益,确保所有连带责任人都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原告在起诉时没有请求完全或没有列举全部的被告,或者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其他可能存在连带责任的人员,判决后另行起诉可以弥补这些遗漏,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完整。
追加第三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民事诉讼中,追加第三人是一种常见的诉讼行为。
追加第三人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基于某种原因,请求法院将原本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纳入诉讼之中。
追加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对于案件的审理、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以及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追加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其具体表现和影响。
一、追加第三人的法律后果1. 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1)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追加第三人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当事人纳入诉讼,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可以将卖方、买方以及货物承运人追加为第三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2)有利于被告的权利义务得到全面审查。
追加第三人后,被告的诉讼地位将得到保障,其权利义务将得到全面审查。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追加第三人可以避免因遗漏当事人而导致的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
2. 对案件审理的影响(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追加第三人可以使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有利于查明真相,作出公正判决。
(2)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和解。
追加第三人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可能得到缓解,有利于达成和解协议。
(3)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
在追加第三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3. 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追加第三人可以避免因遗漏当事人而导致的司法不公,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2)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追加第三人可以确保法律的适用,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追加第三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1. 可能导致诉讼拖延。
追加第三人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收集,导致诉讼拖延。
2. 可能引发新的纠纷。
追加第三人可能导致新的纠纷产生,如第三人之间的权益争议。
3. 可能影响判决的稳定性。
追加第三人可能导致判决的稳定性受到影响,如判决被上诉或再审。
三、应对追加第三人法律风险的建议1. 加强证据收集。
在追加第三人前,当事人应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恶意重复诉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恶意重复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已被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仍然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的行为。
恶意重复诉讼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从恶意重复诉讼的定义、法律后果以及预防和处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恶意重复诉讼的定义恶意重复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已被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仍然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的行为。
恶意重复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诉讼请求已被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2. 当事人明知诉讼请求已被裁决,仍然提起诉讼;3.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干扰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恶意重复诉讼的法律后果1. 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恶意重复诉讼的存在,使得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使得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2. 浪费司法资源恶意重复诉讼导致法院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对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从而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这不仅影响了其他案件的审理,也加剧了司法压力。
3.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恶意重复诉讼可能导致无辜当事人被卷入诉讼,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恶意重复诉讼还可能使得当事人遭受诉讼风险,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4.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恶意重复诉讼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他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例如,恶意重复诉讼可能导致他人被强制履行已经完成的义务,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恶意重复诉讼的预防和处理措施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重复诉讼进行明确界定,加大对恶意重复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健全诉讼费用制度,提高恶意重复诉讼的成本。
2. 强化审判管理法院应当加强对诉讼案件的审查,对涉嫌恶意重复诉讼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于恶意重复诉讼,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或撤销原判决。
3. 加强调解工作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以减少恶意重复诉讼的发生。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能否另行起诉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能否另行起诉根据法律规定,一项被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确认,而这项事实是不可更改的。
因此,如果要重新起诉同一案件,就需要有新的证据或者有新的情况来证明原本被认定的事实有误或者发生了变化。
在法律上,双重审判原则的基础是一项事实只能被确认一次。
因此,被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即使有其他人或者机构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情况,也不会改变这一事实。
举个例子来说,假如一个人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罪,而在刑期服完后,这个人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开始生活。
但是,在终身监禁中一名知情人出现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名知情人亲眼目睹犯罪的情况,并发现他当初陈述谎言以掩盖主犯真相。
那么这名被指控的人是否可以重新被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这名知情人能够提出足够的新证据来支持她的陈述,并经过司法审核后判定为可信,则这个人可以被起诉。
由于有了新的证据,原来被确认的事实被推翻,因此他可以重新开始他的辩护。
但是,如果没有新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则该人无法重新被起诉,原先的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仍旧有效。
因此,一项被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另外起诉的,除非有客观的证据,且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总之,一项被认定的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确认,证据充足,且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对其进行新一轮的审理。
实际上,在法律解释中,司法机关确认的事实是比较严格的,一旦确认就难以更改,即便是证据确凿,也需要借助法律程序来推翻原有的事实。
这种情况在刑事案件中尤为突出。
因为在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的事实关系到人们的自由和安全,甚至是生死存亡。
所以,司法机关往往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确认每个事实,力求更加准确和公正。
实践中,由于人类的认知能力和知识水平的局限,司法机关仍然有可能出现认定错误的情况,或者随着证据的变化,原有的事实出现严重偏差。
此时,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司法公正,司法机关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接受新证据或者重新审理案件,来弥补错误的认定或者推翻原有认定。
民事案例分析:案件执结后被执行人再施原侵权行为是否可再执行原判决?
[案情介绍]刘某与胡某就相邻排水关系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胡某清理排水沟保障排水畅通,判决生效后,义务人胡某未主动履行,权利人刘某申请法院执行,法院依法强制清理排水沟,案件执行完毕。
事隔半个月后,被执行人胡某及其家人在排水沟内倒垃圾,堵塞排水沟,影响刘某家排水畅通。
刘某又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继续执行排除妨碍。
[案情分析]案件执结后被执行人再实施原侵权行为是否可以申请继续执行原判决?第一种意见认为原申请人不能依据原判决书再申请法院执行,理由是原审判决已执行完毕,案件已经执结,所以必须就被告新的侵权行为另行向法院起诉,判决后再申请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就原审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继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理由是原审判决书依然有效,被告不得针对原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权利人应以原判决书作为依据继续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理由比较充分。
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内容通常具有长期性、有效性和排他性,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又作出相同或类似的侵权行为,否则仍旧构成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侵犯,法院判决书也将产生延续效力,所以对判决文书已确认的相同的新的侵权行为,没有必要通过另行诉讼重新确认,而应直接申请执行。
二是另行提起诉讼所作出的判决与原判决的事实理由和结果必然一致,这样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同时也增加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不符合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如果侵权行为人反复多次作出同样的侵权行为,都要另行提起诉讼的解决,那么同一纠纷就会产生难以穷尽的诉讼。
三是直接申请执行原判决书,不仅能解决讼累问题,而且能彻底解决纠纷。
当事人及其他人在第一次强制执行后再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依法可以认定其拒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处理,至于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实施妨碍执行的次数,只能作为妨害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并不涉及执行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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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
于重复起诉
关键词
合同纠纷案件侵权诉讼重复起诉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结论:当事人通过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因判决未能执行,胜诉一方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亦不属于请求权竞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案例:1999年5月31日,交通银行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与策裕集团公司签订了7份《交通银行承兑契约》,交通银行为策裕集团共开具了总金额1400万元的承兑汇票八张,约定策裕集团于15天内将上述汇票签发后划入其在交通银行开具的结算账户,为保证策裕集团还款,张行、张锦(策裕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策的弟弟)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滨江大厦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昆明市产权监理处并以未实际办理、发放的七本房产证为张行、张锦办理了抵押登记。
该房屋系1999年5月策裕集团公司以6500余万元向昆明大达利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达利公司)购买,大达利公司并按策裕集团公司的要求,将房屋产权申报为张行、张锦私人名下。
因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并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大达利公司在仅收到策裕集团公司355万元房款的情况下,就开具了5000余万元发票给张行、张锦到昆明市产权监理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昆明市产权监理处为此出具了收件收据。
因策裕集团在承兑期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交通银行就该14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事宜起诉,云南高院于2001年7月19日作出了[2001]云高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除维持昆明中院的判决内容外,由张行、张锦对策裕集团应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交通银行申请执行116号判决书,昆明中院于2002年5月13日作出[2002]昆民执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裁明:“查明上述被执
行人(策裕集团、张行、张锦)均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策裕集团的财产已被我院在此之前的其他案件中执行完毕。
权利人交通银行尚有14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得到清偿,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这笔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发放债权凭证。
今后,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
2002年5月15日昆明中院以[2002]执证字第A34号债权凭证确认“债权人交通银行、债务人策裕集团及张行、张锦”。
此后,交通银行于2003年7月以侵权为由向昆明中院起诉大达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大达利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云南高院就交通银行有无诉权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理由:
首先,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原则”,判断一个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主要从当事人和诉讼标的两个角度来分别予以分析,首先是当事人相同,其次是诉讼标的相同与近似。
反观本案,云南高院[2001]云高民二终字第116号判决中的被告是策裕集团和张行、张锦,本案的被告是大达利公司,当事人不同。
至于诉讼标的,云南高院[2001]云高民二终字第116号判决由于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终结,完全可以看成是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原告就此损失向被告主张权利,和[2001]云高民二终字第116号判决中原告要求归还贷款的诉讼标的不同。
其次,本案不属于请求权竞合。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竞合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本案原被告双方无合同关系,因此谈不上责任竞合的问题。
第三,关于双重赔偿的问题。
如果本案最终判决大达利公司承担责任,并且大达利公司也依判决承担了责任,在将来策裕集团和张锦、张行有被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会不会出现双重赔偿的问题。
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可以在执行程序中
解决,即在策裕集团和张锦、张行认为交通银行的执行请求超过其所遭受的损失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在被执行之后,发现交通银行获得了额外利益,可以要求执行回转。
就本案而言,策裕集团和张锦、张行恢复被执行能力的希望微乎其微,即使其恢复被执行能力,由于终审法院和执行法院都是同一家法院,对两案的情况都很了解,应当说出现超额执行和双重赔偿的可能性不大。
第四,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看,如果本案中大达利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确实给交通银行造成了损害,仅仅因为交通银行向策裕集团和张锦、张行主张过债权,即使得不到赔偿,也丧失了对大达利公司索赔的诉权,对交通银行来说显失公正,大达利公司就此免责也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
——阿依古丽、王胜全、李伟、刘小飞:《新型疑难民商事案件受理问题》(下),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06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0-70页。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1924—19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