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裁判要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均是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
在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具有一致性,以促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
按行政案件的一般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被告因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而败诉,是被告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制裁,但当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时,为保护第三人在被告不举证情况下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
因此,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人民法院则不能简单地判决被告败诉,复议机关也不能简单地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最高法行申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瑞年,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玲(张瑞年之妻),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李振财,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再审申请人张瑞年因与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以下简称东庄组)、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市政府)、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凌源市政府)、李振财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行终10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瑞年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是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村民。
2023年10月,凌源市政府为东庄组核发了《林权证》,该证第五部分在林地四至的表述上将其持有《土地使用证》(编号:15-17)并使用的矿区用地包含在内。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界定及类型化
一
有 独 的诉 讼权利 、 承担 独 的诉 讼义务 l 带 证 贞任 , 但 是 不 《 政诉 讼法》 第2 7条规 定: “ J 提 起 诉 讼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得 就木 诉 的 诉 讼标 的 具体 行 政 行 为 的合 法 性提 …独 的 诉 有 利 火系 的 其他 公 、 法 人 或其 他 组织 , 可 以作 为第 三 人 l I l 讼 请求 。 请 参 加 诉 讼, 或 肯 由人 法 院通 参加 诉 讼 。 ” 针对 这 一条 , 学 4 、行政 诉 讼的第三 人 参 加诉 讼必 须在 诉讼开 始之 后 …f 者 们 纷纷 埘 行 政诉 讼第三 人 作 …定 义 , 代 表 性观 点 如 一 卜 : 应松 结 之前 , 甭 则就 不 发 生第 三 人参 加诉 讼 的 题 。 年 教 授认 为:“ 行 政 诉 讼第三 人 是. J h ' l  ̄ t 与被 提 起行 政 诉 讼的具 5 、 行 政诉 讼第 三人 参 加诉 讼的方式 有 两 种 : 既可 以土 动
论行政诉讼 第三人的界定及类型化
口
摘 要 依 据我 国行政 诉讼 法 的规 定 ,行 政诉讼 参 加
杨
欣
加 到诉 讼 中束 当事 人 。 ” 姜 明 安教 授认 为 :“ 行政 诉 讼 巾 的第三 人, 是指 同提 起 诉讼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彳 丁 利 关 系 , 为 了维 护 自
他 组织 。符 合 原仃 标 准 的一 定 可 以做 第 三 人 但 符合 第 三 人标 准 的去 ¨ 不 一定 能做 原 街 。 2 、 行 政诉 讼 巾的第三 人是 Ⅲ被 诉的具 体行 政行 为有 利 关 系 的 人 。此 处 的利 击 关 系 H前 公 认 为 是指 与 被诉 具体 { : 政 行 为 有 法律 一 I 的 权利 义 务 关 系并 兀 . 仪 限 于行 政 法 一 J : 的权 利 平 I l 义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名词解释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与行政诉讼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行政诉讼第三人作为法律中的一个独立概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是自愿参与行政诉讼的利益相关人,也可以是法院根据事实认定的必要参与人。
其次,行政诉讼第三人对于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和结果产生着影响力,因为他们的存在可以使得争议更为全面地被审查和裁决。
最后,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权益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也需要履行法院的指令。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可以根据他们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而确定。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作为原告参与行政诉讼,即主动寻求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第三人也可以作为被告参与行政诉讼,即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被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
此外,第三人还可以以干预人的身份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诉讼提出补充意见、提供证据等,从而影响审判的结果。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们享有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也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作为当事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享受陈述权、辩论权、举证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并且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独立、公正的审判;同时,他们也要提供证据、出庭听证等,履行参与行政诉讼的义务。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与将对行政诉讼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第三人的参与增加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证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诉讼结果的监督。
其次,第三人的参与有助于法院对争议问题的全面审查,避免了因行政诉讼当事人片面的认识而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最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与有助于行政诉讼案件的解决,通过综合各方观点和意见,可以促进纠纷的和解或达成妥协,为行政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然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与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界定
科技信息
0高校讲台0
S I N E IF R TO CE C N O MA I N
20 06年
第3 期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界定
黄 鸣 霞
(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 杭州 30 31 10 5
摘 要 : 政 诉讼 中第 三人 的 范 围或 种 类 之 所 以在 理 论 界 众 说 不 一 , 行 实践 中 复 杂 多样 。 要 原 因在 于 对 第 三 人 的确 定 原 则 与 方法 没 有 科 学 地 主 统 一 。 文 认 为 确 定 行政 诉 讼 第 三人 应 在 对 “ 害 关 系” ‘ 民 、 人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 法 律 界 定 的 原 则 与 方 法 的指 导 下 本 利 与‘ 公 法 ’ 的 从 行政 诉 讼 的特 有
,
性质 出发, 结合确定 第三人制度的 目的 , 科学地确定第三人的范围和种类。本文主要 阐述 了对“ 害关 织, , 的法律界
定 的 原 则 和方 法 , 以度 对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人 分 类 的 具 体 分 析 。 关键 词 : 政 诉 讼 第三 人 ; 律 性 原 则 ; 理 性 原 则 ; 果 性 原 则 行 法 审 结
一
、
的利害关系是法 律上的权 利义务关系 。 行政诉讼法》 2 条中的“ 《 第 7 同 提起诉讼的具体行 政行 为有 利害关系 ” ,是指与被诉具 体行政 行为有 法律上 的权利义务关 系。 该规定表明所谓“ 利害关系” 只能是法律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 , 而不 能是事实 上的利害关 系。 笔者认为第 三人 与被告具体行政 行为在法律 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点 ; 首 先 。 须 是一 种 法律 规 定 的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或 法 律 所 保 障利 益 的 必 得 失 关 系 。 如 , 民 甲开 车 违 反 交 通 规 则 撞 伤 了 公 民 乙 。 政 机 关 对 例 公 行 甲实 施 行 政 处罚 。 责令 甲赔 偿 乙的 医 疗 费 等 费 用 。 乙 的人 身 健 康 权 并 是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 果 甲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乙 是 本 案 的 第 三 人 。 如 则 其 次 。 须 是行 政 上 的权 利 义 务关 系 。 如 , 必 例 甲村 与 乙 村 对 两 村 之 间 的某 片 机 动 地 的所 有 权 归 属 有 争 议 , 这 本 来 属 于 民 事 上 的 权 属 争 议 。 当行 政 机 关 将 该 片 机 动 地 的所 有 权 确 认 给 乙村 后 , 但 由于 行 政 机 关 的确权行为具有行政 法上 的公定力 , 甲 、 对 乙两村 都有法律上 的确 定力量 , 从而使得原来 的民事法律关系转 化为行政法 律关系 。 甲村 丧 失 了 提 起 民 事诉 讼 的诉 权 , 只能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甲 村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若 则 _村 是 第 三 人 。 己 再 次 , 是 行 政 法 上 的直 接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如 , 必须 例 甲单 位 未 经 行 政 机 关 审批 ,擅 自与 一 建 筑 工 程公 司 签定 一 幢 楼 房 的建 筑 合 同 , 在 聿 l筑 过 程 中被 行 政 机 关 处 罚 : 除 该 违 章 建 筑 , 甲单 位 罚 款 一 万 元 。 拆 对 此 行 政 处 罚对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的 利 益 肯 定 有 比 较 大 的 影 响 , 是 由 于该 但 行 政 处罚 的相 对 人 是 甲单 位 , 该 行 政 处 罚 没 有 直 接 涉 及 该 建 筑 工程 就 公 司 的权 益 。所 以该 建 筑 工 程 公 司不 能 成 为 该 案 的 第 三 人 。 ( )审理性原则 所谓审理性 。是指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 二 时 , 权 根 据 案 件 审 理 的 需 要 , 定 通 知 与 案 件 审 理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有 决 的 人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或 是 否 同 意 白认 为 与 案 件 审 理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的人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的 申请 。 就 是 说 , 据 我 国《 政 诉 讼 这 根 行 法》 2 第 7条的规定 , 人民法 院对 行政案件所拥 有的审判权 , 也制约着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界定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不象民事诉讼那样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他不仅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享有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享有诉讼法上的一些权利。
如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参加,既可以实现诉讼的合并,简化诉讼程序,也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时间,防止因新的诉讼而带来的人力、物力等审判资源的浪费。
因此,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成为行政审判工作中较难处理的问题之一,下面笔者就此问题作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第三人的几个规定(一)对于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page](二)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page]1、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人主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2、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存在是以他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如果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与范围
(一)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有一方是复合主体时,才有可能产生第三人(注: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 第158页。)。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两方以上主体,且均为行政相对方时,其中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则另一方为第三人。如申请发明专利权的三人中,其中一人被批准授予专利权,两人被驳回申请,被驳回申请的一人起诉,其他两人均为第三人。这里需注意的是,第三人并非都像上述案例中仅作为行政相对方,有时亦表现为间接行政相对方。如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不服处罚起诉,被侵害人虽不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但由于公安机关的处罚行为与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密切相关,被侵害人权利的得失与公安机关处罚行为的轻重有着直接联系,因而在被处罚人以原告身份起诉时,被侵害人可列为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摘要: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是当前行政诉讼法领域中的一个热点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参与方式、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并针对现有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和思考,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方式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加入诉讼、提出独立诉讼等方式参与诉讼过程。
其中,加入诉讼是指第三人自愿申请加入诉讼,成为原告或被告的辅助方,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独立诉讼则是指第三人自行提起的诉讼,在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时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对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二,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其三,行政诉讼请求有法律根据。
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法律后果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后,其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其一,第三人申请加入诉讼并被法院准许,则其享有加入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对原告和被告做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质疑、补充证据等;其二,第三人提出独立诉讼,则必须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独立诉讼的判决中,第三人可被判令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被诉行政行为。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当前,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如何平衡第三人的权益和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建议:其一,加强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的统一,明确第三人的权益和诉讼权力;其二,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对加入诉讼和独立诉讼的管辖和控制,防止滥用;其三,完善第三人的证明责任,防止不合理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结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断的探讨和拓展。
本文旨在从第三人参与的方式、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做出切实可行的探讨,以期推进我国行政诉讼体系的健康发展。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分类
邱 凯 邓 铭 琛
蛔
第 三 人 是 行 政 诉 讼 中 一 个 十 主 体 是发 回重 审 的法 定 事 由 . 以 接 利 害 关 系 第 三 人 和 间 接 利 害关 所 或 分复 杂 的问题 。尤其 在第 三人 的特 在 审判 实 践 中 法 官 往 往 会 倾 向 于 系 第 三人 。 者 划分 为 必 然 性 利 害 征 与 范 围 的理 解 上 , 于 《 政 诉 宁 滥 勿缺 . 而 造 成 司法 资 源 的浪 关 系第 三 人 、 由 行 从 或然 性 利 害 关 系第 三 讼 法 》 定 得 不 很 具 体 , 实 践 中 费并 影 响 了司法 效 率 。 规 在
很 难 把 握 , 易 引起 争 议 。而 且在 容
人 和 预决 性 利 害 关 系第 三 人 , 也有
对 于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人 的 确 认 论 者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人 在 诉 讼
实 务 上 也 缺 乏操 作 性 , 以应 付 错 标 准 和分 类 , 论 者根 据 与行 政 诉 中 的 地 位 划 分 为 处 于 原 告 地 位 的 难 有 综 复杂 的 司法 实践 。由于 遗漏 诉讼 讼 利 害 关 系 的 密 切 程 度 划 分 为 直 第 三 人 、 于 被 告 地 位 的 第 三 人 、 处
通 俗 地 讲 就 是 “ 蛋 不 要 放 在 同 一 个 篮 子 里 ” 已 成 家 鸡 ,
4 3
( 者 单 位 : 京 师范 大学 商 学院 ) 作 南
镇江社 会科 学 2 1 0 0年 第 4期
支 持原 告 诉讼 请 求 的第 三 人 、 持 支 被告诉 讼请 求相 独立 的第 三人 。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种情形有哪些
⾏政诉讼第三⼈的⼏种情形有哪些在民事诉讼的,如果第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政诉讼也有第三⼈,那么,⾏政诉讼第三⼈的⼏种情形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诉讼第三⼈的⼏种情形有哪些1、在被诉具体⾏政⾏为以两个以上当事⼈为对象所形成的⾏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当事⼈与作出被诉具体⾏政⾏为的⾏政机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被诉具体⾏政⾏为影响到原告与他⼈之间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3、被诉具体⾏政⾏为涉及原告与其他⾏政机关之间的特定⾏政法律关系。
⾏政诉讼第三⼈的特征1、⾏政诉讼第三⼈⼀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政相对⼈;2、⾏政诉讼第三⼈是同被诉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3、⾏政诉讼第三⼈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政诉讼第三⼈参加诉讼的⽅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政诉讼第三⼈诉讼⽅式⾏政诉讼第三⼈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民法院决定。
2、⼈民法院通知。
⼈民法院认为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参加诉讼。
如⾏政机关的同⼀具体⾏政⾏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其中⼀部分利害关系⼈对具体⾏政⾏为不服提起诉讼,⼈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作为第三⼈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的⾝份参加诉讼。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政诉讼第三⼈的⼏种情形、⾏政诉讼第三⼈的特征以及⾏政诉讼第三⼈诉讼⽅式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店铺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专业的解答。
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探讨
被 行政 主体处 罚的一方 。如果 被处罚 人对行 政处 罚起诉 , 则
受 害人 为权 利关 系 第三 人 ;如果 受 害人 不服 行 政处 罚作 为 原 告起 诉 , 被处 罚人为 权利 关 系第 三人 。( ) 政处 罚 案 则 2行
件 中的共 同被处 罚 人 。如果 只有 一部 分 被处 罚 人作 为原 告 起诉, 么, 那 另一部 分被处 罚人属 权利关 系第 三人 。( ) 政 3行
1 .有 的学 者将 其 归 纳 为 3条 : 1 第 三人 与 本诉 所争 ()
议 的诉 讼标 的具体 行政行 为 有直 接 的利 害关 系 ; 2 第 三人 () 须是参 加 到他 人诉 讼 中来 的公 民 、法 人或 其他 组 织 ;3 第 () 三 人在 法律上 有独 立 的法律地 位 。
三 人 问题 。
一
确 权案 件 的权属 争议 人 。如果 一 部 分权属 争 议 人不 服行 政 确 权决 定而 向法 院起诉 的 , 么 , 有被 确定 为 权利 主体 的 那 没 权 属争 议人 都属 于权 利关 系第 三 人 ;而被 确 定 为权利 主体 的一方 , 属于义 务关 系第三人 。( ) 则 4 行政裁 决案 件 中 , 制 强 性 补偿 案件 、 偿裁 决案 件 的一方 , 赔 因不服 裁决 而 向法 院起
么 , 一部 分许 可争议 人 为权 利关 系第 三 人 、 许 可人 为 义 另 被 务关 系第三人 。( ) 3 行政 主体征 收 、 征用 土地后 , 又将 土地使
具 体行 政行 为有 利 害关 系 ; 2 相对 于原 告 、 告 而言 , () 被 是与
受到 了被诉 具 体行 政行 为授 益 处分 的积 极 影响 ,或者 参与 了不利 益具 体行 政 行为 ,而 未被 列 为被 告或 不 具备 被告 资 格 , 加 到行 政诉 讼 中来 , 出 自己独 立 诉讼 主张 的个 人 、 参 提 组 织 。具体表 现情形 如下 : 1 行 政确 权案 件 中 , 确定享 有 () 被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法律认定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法律认定20XX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该条规定较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亦即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当是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但行政第三人即与行政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作为原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既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会依附于原告也不会依附于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也可以发言、辩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等。
第三人参加诉讼可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为维护自己的主张参加辩论,从而有利于法院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达到降低诉讼成本,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的目的。
行政诉讼第三人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所谓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特别是在治安处罚案件中,不但有被处罚人,还有被侵害人。
对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关问题的研究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10年第8卷第1期对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关问题的研究秦兴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北京100038)【摘要]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适用体现出其独特的价值,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该问题一直存在较多争议,成为法学界和审判实践关注的热点、难点。
笔者就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征,存在问题及完善意义进行了论述,并就如何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研究[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s344{20l O)O l-0105一03第三人制度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当时第三人被称为“主参加人”,后来为德国引人、完善,形成了现今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第三人理论。
如今仿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行政诉讼也设立了第三人。
但我国立法上规定的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因此,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争议一直是行政诉讼理论界的焦点。
随着近几年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行政诉讼中关于第三人的问题越来越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为了便于法院全面、正确的解决纠纷、确定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笔者就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征,意义及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在法律实践中,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有多种解释。
有的学者将其归纳为三条:第三人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三人须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还有的专家将其表述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包括直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诉讼已经开始,终局判决作出之前;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由自己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由于某些理由不可抗拒,或对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该制度可以增加诉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但是,该制度也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
第一,法定第三人名额过度限制。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只有“行政机关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有法定代表权的群众组织”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而非常规的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参与诉讼。
这一限制过于严格,不利于解决一些实际的行政纠纷。
比如,一些私人企业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受到了损失,但由于其不属于现行法定第三人的范围内,无法参与行政诉讼,导致其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应当放宽法定第三人的限制,允许更多的人参加行政诉讼,以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第三人诉讼地位不明确。
现有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的参与程序,但未明确定义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地位。
第三人是否可以主张自己的诉求、是否可以直接参与判决、是否可以对判决提出上诉等问题,都未得到明确的规定。
这样,造成了第三人在实际行政诉讼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应该进一步明确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使得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的地位更加清晰明确。
第三,现行法律规定下,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面临相对较高的门槛。
在实践中,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是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础和精神准备的。
而这样的要求在现实中限制了许多基层群众、普通公民和中小企业的参与。
此外,即使是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也需要一个繁琐、时间长、费用高的参与程序。
这样对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都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应该建立相应的机制,提高参与门槛的灵活性,尽可能为更多的人提供便捷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尽管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为行政程序提供了更加广泛、公正、权威的参与,然而目前的法律规定下存在很多问题,如限制过度、地位不明确,门槛过高等。
为了改善这些问题,还需在法律层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实现。
第三人如何在起诉状中列明
第三人如何在起诉状中列明当第三人在起诉状中列明的时候,通常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人在起诉状中列明可以是作为被告或当事人,也可以是作为证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身份。
以下是对第三人在起诉状中列明的具体措施和注意事项的描述:1.确定第三人身份在起诉状中列明第三人时,首先需要明确第三人的身份和地位。
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第三人可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也可能是可能为案件提供证据或辅助当事人的证人或利害关系人。
因此,在列明第三人时需要准确描述其身份和关系。
2.陈述第三人相关事实在起诉状中列明第三人时,应当清楚陈述第三人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情况。
这包括第三人涉及的行为、言论或其他相关事实,以便法院能够充分理解第三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3.说明第三人权利义务在列明第三人之后,需要明确说明第三人可能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这涉及到第三人在案件中可能享有的权利,也包括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在起诉状中明确列明这些内容,有助于法院能够全面了解第三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4.提出诉求或请求最后,在起诉状中列明第三人时,往往需要提出具体的诉求或请求。
这可能涉及到要求法院通知第三人出庭作证,或要求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等。
在诉讼程序中,明确提出对第三人的诉求或请求是非常关键的步骤。
总的来说,当第三人在起诉状中列明时,需要做到清晰、明确、具体。
只有充分考虑到第三人的身份、事实和权利义务,才能确保起诉状中的表述合法有效,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解决。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论述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述行政诉讼第三人摘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地位和作用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法定第三人、自愿第三人和被告第三人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相关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除原告和被告之外,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当事人。
第三人可以是行政行为的受影响人,也可以是与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出现,既能增加诉讼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又能保护权益的多样性。
二、法定第三人法定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特殊地位的第三人,其权益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一般情况下,法定第三人的地位不因原告和被告的变化而改变。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法定第三人包括国家机关、政治团体、社会团体、行政法人等。
他们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有权参与诉讼并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三、自愿第三人自愿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自愿加入诉讼的第三人。
他们与案件当事人之间虽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由于其自愿加入诉讼、对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因而被允许参与诉讼。
自愿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属于自愿加入诉讼,其权益受到诉讼结果的影响。
四、被告第三人被告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因与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被诉的第三人。
被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与原告和被告相同的地位,有权参与诉讼并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第三人的出现,既能维护自身利益,又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益保护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益保护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诉讼第三人享有与原告和被告一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进行辩论、调查取证等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益受到法院保护,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六、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意义与不足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出现,为行政诉讼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行政诉讼第三人定义法律知识(精)
行政诉讼第三人定义法律知识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做出公道的界定,是研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础。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根据该条可知,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不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特征,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可能成为诉讼的第三人。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此规定有各自的见解和表述。
有学者以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学者以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同原被告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组织,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有学者以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他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以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此可见,我国学者大多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来定义行政诉讼第三人。
我国台湾法学界以为,所谓诉讼第三人,依各国法制及学说严格定义,系指行政诉讼主要当事人(原告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其法律上利益或权利将受到裁判影响,而于本案程序终结前参与他人系属中之诉讼程序,并为裁判既判力所及者。
德国行政诉讼法65条第1款和第2款,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为: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可能受到裁判结果的影响或者第三人与系争法律关系有关而裁判需对该第三人合一确定,可以申请或由法院传唤其参加诉讼。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法院由于诉讼结果有损于第三者权利时,依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可以吸收第三人参加诉讼。
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的德国、日本更接受用与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定义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行政诉讼第三人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参与人。
它们可能对行政行为的修正有重大影响,可能有利于行政案件的解决,又能够参加行政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英文是non-parties to administrativelitigation。
由于行政诉讼的认定程序或有争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形式和范围有所不同,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行政活动当事人:行政活动当事人是指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法人、公民、地方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这些当事人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损害利益,但又不是原告和被告,而是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
二、参与行政事件的人:参与行政事件的人是指那些不仅受到行政活动影响,而且参与行政活动的人,他们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损害自身利益,但又不是原告和被告,只是参与行政活动的人。
三、影响的旁观者:影响的旁观者指的是在行政活动中,在行政决定中受到影响的旁观者,这些旁观者可能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可能有利于行政案件的解决,又能够参加行政诉讼,但他们不是行政活动当事人,也不是参与行政事件的人,而仅仅是影响的旁观者。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通过被告或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参加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第三人诉讼除了能够解决纠纷之外,还能够让司法审判机关成立对案件的多方调查,从而使得司法判决更充分,更有效,准确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使得受害者从第三人那里得到了证据,影响到行政案件,争取自身权益的过程得到了加快。
此外,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有效地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效力,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向法院发起上诉或请求行政再审,向法院提出行政作用更有利于第三人的抗辩,以及其他诉讼措施,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不仅受到行政行为影响,而且参与行政活动的人,以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旁观者,它们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尽可能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效力,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篇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对行政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和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及其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依法实施。
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兼顾行政目标,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4.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变更必须补偿对方信赖损失。
5.法律优位: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措施。
6.法律保留:某些事项专门保留给法律,只能由法律而不得有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
7.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的、以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为其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8.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国家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9.行政机关: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10.行政机构: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需要在其内部设立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设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1.行政职权: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特定领域或某个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
12.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1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行政法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受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程序
⾏政诉讼第三⼈的程序正⽂:⾏政诉讼第三⼈属于当事⼈范畴,是与被诉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以⾃⼰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民法院裁判并拘束的诉讼主体。
在诉讼中,⾏政诉讼第三⼈具有独⽴的诉讼地位,享有⾏政诉讼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如依法享有委托诉讼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查阅诉讼材料、进⾏辩论、撤诉、上诉等诉讼权利,并履⾏依法⾏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等义务。
这是第三⼈在诉讼中适⽤程序与原、被告的相同点。
但由于第三⼈与原、被告存在着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差异,所以在程序适⽤上有⼀定的不同点。
这些不同点是什么?存在什么问题?这是法学界需要认真探索的问题,也是审判实践关注的热点、难点。
下⾯,笔者就程序适⽤中存在的问题提起讨论。
(⼀)对《⾏政诉讼法》第⼆⼗七条表述中“可以”的理解。
有⼈认为,既然可以,则意味着“可以”吸收第三⼈参诉,也可以不吸收第三⼈参诉,因为条⽂是使⽤任意性规范,并⾮强制性条款。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推敲的。
诚然,如果诉讼结果被诉具体⾏政⾏为被判决维持,或者虽被判决撤销,但不致影响第三⼈的利益,第三⼈涉诉与否关系不⼤。
但是⾏政案件最终如何判决,要待程序终结后⽅能决定,我们不宜预先估计⼀个审理结果作为是否通知第三⼈参诉的依据。
况且,这种情形下,第三⼈⾏政法上实体权利客观上没有受到损害的结果,实际上正意味着诉讼程序权利受到损害。
这与现代司法观念中注重程序权利保障原则相悖。
所以,对“所以”的表述不能作随意性的理解,凡符合第三⼈主体资格构成要件的,不应当剥夺或忽略其参加诉讼的权利。
笔者认为,《⾏政诉讼法》第⼆⼗七条中“可以”包含下列⼏层意思:⼀是第三⼈如果对具体⾏政⾏为提起诉讼,他可以取得共同原告的资格,也可以以第三⼈的⾝份参加诉讼,只是根据其涉诉的时间及主观意思表⽰不同确定;⼆是第三⼈参加诉讼可以有两种途径,既可由第三⼈⾃由申请诉讼,也可以由⼈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三是可以由⼈民法院通知诉讼的规范,是针对第三⼈作为规范的相对⼈,对⼈民法院来说,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民法院有权利也有义务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否则以遗漏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论,裁判结果违法。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应明确规定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期限”探析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应明确规定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期限”探析姚丕常在行政诉讼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有三种情形:1、作为行政相对方与提起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2、作为行政相对方与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3、在诉讼中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以职权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其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准确把握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立法精神,对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有极其重要作用。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时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从以上立法和解释明确了在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有三种情况:一是与本诉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自己申请作为第三人;二是法院通知与本诉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作为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三是本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通知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过程中的行政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这些规定明确了在行政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范围。
但在审判实务中由于《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未对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期间作明确的规定,致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操作困难,其中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在一审中当事人随时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职权随时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甚至有的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再审中提出申请,致使案件审理延期、超过审限或被二审法院以遗漏当事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造成案件程序违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法律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依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仅限于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否则,就不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这是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即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不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从而享有与原、被告基本相同的权利义务。
例如,在诉讼中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
但什么样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作一归纳、探讨。
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一、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而是参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有:
1、行政机关对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两个以上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其中一部分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部分人不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被处罚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因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知没有起诉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作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
3、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有关民事争议所作的处理或者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争议另一方当事人未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联营、中外合资或者合作的联营、合资、合作中的一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起诉的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土地的所有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
主要有:
1、应当追加为被告而被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通知相应行政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实施某一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只起诉其中的一部分,不同意追加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则这些行政机关应作为第三人。
2、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因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被告,人民法院通知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作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主要有:
1、与原告的被查处行为有批准关系的行政机关。
如行政机关认为原告的行为违法予以处罚,而其该行为经过了另一行政机关批准,批准原告进行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第三人。
2、被行政机关赋予某种权利或资格的公民或组织。
行政机关赋予某公民或组织某种权利或资格,他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该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而提起诉讼的,则被赋予权利或资格的该公民或组织应当作为第三人。
3、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产品不合格或容量不足,对其进行查处的,该产品的生产者应作为第三人。
因为质量不合格或密封产品的容量不足,主要责任在于生产者。
原告如不知情,受处罚后,可向其追偿。
4、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散装产品份量不足对其进行处罚,则该经营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标准器具的生产者可作为第三人。
因为份量不足可能是由于计量器具不准确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