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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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原告、第三人举证用)

举证通知书(原告、第三人举证用)

举证通知书(原告、第三人举证用)××××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原告、第三人举证用)(××××)×行×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你应在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未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

如果在前述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你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

但被告同意质证的除外。

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二、你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还应当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你申请的事项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二)你因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在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你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你也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的举证责任。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三、你可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以及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由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清单。

举证通知书(被告举证用)、举证通知书(原告、第三人举证用)

举证通知书(被告举证用)、举证通知书(原告、第三人举证用)

举证通知书(被告举证用)××××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被告举证用)(××××)×行×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一、你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将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二、你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你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三、在诉讼过程中,你与你的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四、你可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以及外文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由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清单。

五、你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写明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关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关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假设干规定第一条为标准行政案件的审判,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判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包括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标准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客观材料。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客观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一、证据的种类第三条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是指以文字为主的形式在纸等物品上,表达一定的意思,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二)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规格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或电子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通过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有权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有争议的现场或物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勘查检验,或者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勘查检验,并将勘验的情况与结果如实记录而形成的一种证据。

二、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第四条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原物,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后,发还给当事人。

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与诉状、答辩状副本一并发送对方当事人。

第五条原告起诉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提供诉讼成立的必要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为提高庭审效率,对重大、复杂、专业性强、证据数量大的案件,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第七条合议庭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主要来源于《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中,其中《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具有突破性,它指导在行政行为中如何运用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如何适用证据,要求的质量标准比以前更高、更严。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证据来源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原则上来源于行政执法过程,行政案件发生中产生。

没有法庭的特许,一般不允许再行取证。

这是由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所决定,行政案件是在行政证据的基础上产生的。

2、证明对象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讼争的焦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是行政诉讼的实质。

3、证明主体的特定性行政诉讼是围绕争议的焦点来确定行政机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证明要求的特定性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程度。

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要求被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中独到、特有的内容,它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且在举证不能时承担败诉风险的责任。

1、举证责任首先是提供证据的规则,指明某证据应当由诉讼中的哪一方当事人提供,不可能是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责任,只能是一方。

从这方面看,它是程序法意义上的。

2、举证责任同时还是一个裁判规则当案件的主要事实到法庭即将裁判时,依然真伪不明,举证责任的裁判功能就发挥出来。

法庭则按举证责任来裁判。

裁判规则一般和主要事实相联系,在不可能用实体法时,则按举证责任来裁判。

诉讼不是万能的,它是有局限性的,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有局限性。

列宁说过:“人能认识客观世界,但是有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2002-07-26 09:15:18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第三十五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第三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第四十条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四十一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一、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取证时限规则]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

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

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应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10条)。

[物证]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的一部分(11条)。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4.执法人员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5.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6.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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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证规则
1.审查证据 2.认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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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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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 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证据提 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 两部分构成。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 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责任 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 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其全称是利用证 据推进诉讼进行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 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 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后果。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 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 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 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 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第26讲_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证据的认定

第26讲_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证据的认定

第四单元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三、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2.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中,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也有权向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1)人民法院主动调取证据的情形①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②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人民法院经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形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①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③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3.证据保全(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录音、录像等)。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3)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四、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1.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质证(1)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核认定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1)经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2)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3.证据质证的内容(1)当事人质证时,主要是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据资格和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03月10日(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3月8日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题库(140道)

行政诉讼法题库(140道)

行政诉讼法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一一[单选题]A主要负责人B直接负责人C法制机构负责人D负责人正确答案:D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O进行审查。

一一[单选题]A合理B合法C适当D合法和合理正确答案:B3、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由O管辖。

一一[单选题]A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B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商确定C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D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正确答案:C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O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一[单选题]A 一个月B两个月C六个月D三个月正确答案:C5、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是O o 一一[单选题]A张某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营业执照,但行政机关拒绝颁发B孙某对工商管理局对其违章经营的罚款决定不服C王某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其土地,对征收决定不服的D赵某认为单位免除自己行政职务的决定不合理正确答案:D6、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可以提起诉讼。

一一[单选题]A其近亲属B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C经人民法院许可的人D经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正确答案:A7、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

——[单选题]A判决变更B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C判决确认无效D判决确认违法正确答案:A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当庭宣判的, 应当在()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 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一一[单选题]A五日B七日C十日I)十五日正确答案:C9、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是O o ——[单选题]A上一级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审判委员会D最高人民法院正确答案:B10、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原告应当提供其已在行政程序中申请的证据。

以下情况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因被告受理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正当理由,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行政诉讼调取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行政诉讼调取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行政诉讼调取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不可以。

关于法院调取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做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从本条的表述来看,法院保留了调取证据的权力。

但是,法院作为案件的居中裁判者,原则上应该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正如西方法谚云,“无原告则无法官”。

中国审判方式改革后,法院对证据的调取被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

行政诉讼中,被告恒定为行政主体,且由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败诉风险。

法院有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无举证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二十九条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的调取,存在两种情形。

一,依职权调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绩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二,应申请调取。

《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该条进一步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的申请程序是如何的

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的申请程序是如何的

⾏政诉讼调取证据的申请程序是如何的在⾏政诉讼中,如果双⽅当事⼈要主张证据的,应当⾃⼰提供。

但是对于某些特殊证据,当事⼈不能收集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调取。

那么,⾏政诉讼调取证据的申请程序是如何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事⼈申请⼈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民法院对当事⼈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或者其诉讼代理⼈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起三⽇内向受理申请的⼈民法院书⾯申请复议⼀次。

⼈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起五⽇内作出答复。

⼈民法院根据当事⼈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并说明原因。

原告或者第三⼈能⾃⾏收集证据的,应当⾃⾏收集;只有在原告或者第三⼈不能⾃⾏收集证据,才能申请⼈民法院调取证据。

申请的主体是原告或者第三⼈。

⾏政机关不能申请⼈民法院调取证据。

⾏政机关与⾏政相对⼈在客观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政机关拥有充⾜的⼈员、装备等有利条件,享有获取证据的便利。

⾏政相对⼈在⾏政程序中处于被动地位,⾏政机关作出⾏政⾏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般由⾏政机关掌握,导致⾏政相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甚⾄⽆法取得证据等情况。

因此,允许原告或者第三⼈可以申请⼈民法院调取证据是合理的。

调取证据是⼈民法院的职权,⼈民法院有权向有关⾏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因此,原告或者第三⼈不能⾃⾏收集证据的,应当向⼈民法院申请,由⼈民法院调取证据。

对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包括两个⽅⾯内容:⼀是证明⾏政⾏为违法的证据;⼆是在⾏政不作为案件、⾏政赔偿和补偿等特殊案件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的证据。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政诉讼证据若⼲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 2002年7⽉24⽇,最⾼⼈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政诉讼证据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10⽉1⽇起施⾏。

《证据规定》是我国第⼀部⽐较系统地对适⽤⾏政诉讼法关于证据问题作出规定的司法解释,对我国⾏政审判事业的发展和⾏政制度的完善必将产⽣重要⽽深远的影响。

《证据规定》从内容上划分为⼀般规定、举证、调取和保全证据、质证、认证、证明标准和附则。

除⼀般规定外,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体上可以归纳为证据取得规则(证据材料规则)和证据效⼒规则(证据本⾝规则)。

举证、调取和保全证据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取得规则,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载体(材料)的规定、证据的调取和保全,主要解决和规范证据(证据材料)的提供及其资格和要求。

质证、认证和证明标准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的效⼒规则,涉及到对证据材料的性质、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是否合法和真实以及是否达到了证据案件事实的要求等规则。

其内在逻辑关系是,证据取得规则是有关证据材料的规则,⽽证据材料的充分与确实是确定证据效⼒的基础;认定证据效⼒则是取得证据的⽬的和归宿,效⼒规则是固有意义上的证据规则。

证据取得规则和证据效⼒规则显然是相辅相成和缺⼀不可的。

正是基于这种逻辑上的联系,《证据规定》在结构设计上是按照上列内容划分的。

本⽂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就如何适⽤和理解《证据规定》谈⼀些个⼈的看法。

⼀、关于⼀般规定 ⼀般规定是对⼀般性的、基础性的、原则性的或者统领全局的问题作出宣⽰性的规定,强调或者解决⼀些重要的原则或者基本问题,突出和强调这些内容的地位。

这些内容可以划分为两类,即⼀类是贯穿于《证据规定》全部内容的⼀般规定;另⼀类是虽不能适⽤于全部内容⽽只是局限于部分内容,但在《证据规定》各部分中居于显著的地位,具有特殊的意义,在审判实践中应把握两点:⼀是证据的界定。

从内涵⾓度来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即证据本⾝也是事实;从形态来看,证据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结果来看,证据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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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政诉讼举证须知5、被告对作出的具体⾏政⾏为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政⾏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政⾏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6、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7、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8、在⾏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政⾏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9、当事⼈委托诉讼代理⼈,应当本⼈亲⾃来⼈民法院,提供本⼈⾝份证复印件,并向⼈民法院提交由本⼈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11、有权提起诉讼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份证明等证明⾃⾝主体资格的必要材料。

12、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13、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公安体貌特征采集注意事项

公安体貌特征采集注意事项

公安体貌特征采集注意事项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采集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有什么规定1、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采集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规定如下:(1)对违法嫌疑人,可以依法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2)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吸毒、从事恐怖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规定提取或者采集血液、尿液、毛发、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

(3)人身安全检查和当场检查时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不再提取、采集。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二、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1、申请人是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一般情况下,被告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受“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约束而不被包含在申请人之内。

不过,如果出现被告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取证据而法院可获取证据等情形,被告可否申请调取证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正面禁止,在行政审判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2、原告或第三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在这里,原告或第三人并非主观不愿或怠于收集证据,而是由于主观以外的客观原因使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只有这样,原告或第三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

3、原告或第三人能够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如关于证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的保存机关等,只有这样,法院的证据调取活动才不会无的放矢。

上述三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了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实质性要件。

应当注意的是,当被告虽能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却无法自行收集时,或者由于原告或第三人的自身主观过错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或者原告或第三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又无法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时,或者证据虽有确切线索但原告或第三人能自行收集时,都无权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行政审判实践中,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上述规定对原告或第三人的调取证据申请进行审查。

调取庭审材料的法律规定(3篇)

调取庭审材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庭审材料是法庭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在我国,调取庭审材料是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实践应用等方面对调取庭审材料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有权要求原告提供补充证据。

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三、实践应用1.当事人自行调取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自行调取庭审材料。

当事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2.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认为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依职权调取。

人民法院调取庭审材料时,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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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客观不对等状态的存在,使行政相对人有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甚至无法取得证据。

这时,如果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就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1)申请人是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一般情况下,被告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受“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约束而不被包含在申请人之内。

不过,如果出现被告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取证据而法院可获取证据等情形,被告可否申请调取证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正面禁止,在行政审判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2)原告或第三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在这里,原告或第三人并非主观不愿或怠于收集证据,而是由于主观以外的客观原因使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只有这样,原告或第三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

(3)原告或第三人能够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如关于证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的保存机关等,只有这样,法院的证据调取活动才不会无的放矢。

上述三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了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实质性要件。

应当注意的是,当被告虽能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却无法自行收集时,或者由于原告或第三人的自身主观过错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或者原告或第三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又无法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时,或者证据虽有确切线索但原告或第三人能自行收集时,都无权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行政审判实践中,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上述规定对原告或第三人的调取证据申请进行审查。

依据指引: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千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第二十三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来源:(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ss/488760.html)诉讼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书书写格式2018 /ss/662491.html∙民事诉讼上诉书范文都有哪些内容/ss/662490.html∙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有哪些/ss/662489.html∙撞死人保释需要多少钱/ss/662488.html∙解除监视居住就是撤案了吗/ss/662487.html∙二审不服还能上诉吗 /ss/662486.html ∙审查起诉阶段程序 /ss/662485.html ∙人民法院怎样决定逮捕/ss/662484.html∙刑事案件再审程序规定(2018)/ss/662483.html∙职务侵占很难立案吗 /ss/662482.html ∙哪些情况下被刑拘可以提出赔偿要求/ss/662481.html∙2018年如何办理2018取保候审/ss/662480.html∙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期限是多少天/ss/662479.html∙公诉案件不起诉的种类/ss/662478.html∙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ss/662477.html∙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需要经过什么程序2018最新/ss/662476.html∙坐牢花钱能保释吗 /ss/662475.html ∙案子到检察院能取保吗/ss/662474.html∙什么是刑事上诉,刑事案件上诉程序是什么样子的/ss/662473.html∙怎样见到被羁押在看守所的亲友/ss/662472.html∙什么是辩护人的阅卷权/ss/662471.html∙检察院批捕后能取保候审吗/ss/662470.html∙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ss/662469.html∙家事审判制度 /ss/662468.html∙刑事拘留后可以直接行政拘留吗/ss/662467.html∙刑事案件受害人怎么撤诉/ss/662466.html∙刑事上诉辩护词如何书写/ss/662465.html∙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ss/662464.html∙无期徒刑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ss/662463.html∙被盗多少钱可以立刑事案件/ss/662462.html∙刑事拘留取保候审要交多少钱/ss/662461.html∙打人不想拘留赔多少钱/ss/662460.html∙刑事判决书生效日期 /ss/662459.html ∙刑事案件二审审限如何规定(2018)/ss/662458.html∙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怎么办/ss/662457.html∙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2018年)是什么/ss/662456.html∙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ss/662455.html∙有法院判决书对方不执行怎么办/ss/662454.html∙刑事辩护律师存在的意义/ss/662453.html∙委托代理人能否申请回避/ss/662452.html∙仲裁裁决书格式范本 /ss/662451.html ∙离婚诉讼二审会判离婚吗/ss/662450.html∙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答辩状范文/ss/662449.html∙二审败诉怎么办 /ss/662448.html∙取保候审到期会判刑坐牢吗,到期后怎么办/ss/662447.html∙被刑事拘留6个小时怎么保释/ss/662446.html∙法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ss/662445.html∙刑事犯罪判刑信用卡透支怎么办/ss/662444.html∙拿上判决书怎么执行 /ss/662443.html∙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18年)/ss/662442.html∙派出所立案后有期限吗/ss/662441.html∙驳回反诉裁定书的事由有哪些/ss/662440.html∙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ss/662439.html∙监视居住是否折抵刑期/ss/662438.html∙70岁老人可以刑事拘留吗/ss/662437.html∙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有哪些种类/ss/662436.html∙刑事拘留对于年龄有关规定(2018)怎么样的/ss/662435.html∙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天/ss/662434.html∙生效民事判决申请抗诉受理审查的期限/ss/662433.html∙检察院批捕通知家属吗/ss/662432.html∙刑事案件定罪条件证据/ss/662431.html∙什么是单位证明,单位证明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证据/ss/662430.html∙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规定(2018)/ss/662429.html∙辩护权有哪些种类 /ss/662428.html ∙哺乳期可以刑事拘留吗/ss/662427.html∙烧山保释要多少钱 /ss/662426.html ∙特殊涉毒人员收治期间可折抵刑期有哪些情形/ss/662425.html∙申诉向谁提出 /ss/662424.html∙侦查终结的条件有哪些,对案件的处理又是什么/ss/662423.html∙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后还会被拘留吗/ss/662422.html∙怎样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ss/662421.html∙什么是法 /ss/662420.html∙监外执行收监谁决定 /ss/662419.html∙监视居住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有哪些/ss/662418.html∙未收到判决书就执行了怎么办/ss/662417.html∙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哪个更好/ss/662416.html∙哪些官员职务犯罪需要指定异地管辖/ss/662415.html∙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ss/662414.html∙取保候审了多久会到检察院/ss/662413.html∙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2018年)/ss/662412.html∙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关系是什么/ss/662411.html∙行政拘留7天可以请律师保释吗/ss/662410.html∙刑事案件终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刑事案件如何申诉/ss/662409.html∙刑事传唤是强制措施吗,刑事传唤不到会怎样/ss/662408.html∙2018年交通事故判决书范本/ss/662407.html∙临时羁押期限是多久 /ss/662406.html ∙侦查阶段刑事律师如何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ss/662405.html∙起诉时被告人死亡怎么办/ss/662404.html∙取保候审到期后能自动解除吗/ss/662403.html∙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文/ss/662402.html∙什么是第二审程序 /ss/662401.html ∙法律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2018)的/ss/662400.html∙被拘留15天可以保释吗/ss/662399.html∙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的可以实行监视居住的司法机关 /ss/662398.html∙向检察院申请抗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ss/662397.html∙刑事上诉书如何写 /ss/662396.html ∙被偷多少钱可以立案 /ss/662395.html∙刑事案件不起诉意见书/ss/662394.html∙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保证金能退吗/ss/662393.html∙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ss/662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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