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中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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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中的违宪审查制度

【内容摘要】本文从《监督法》的实施入手,介绍了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四种违宪审查模式,简要分析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足,最后现实的得出自己的结论:要坚定地按照现有模式走下去。

2007年1月1日实行的《监督法》,其中专设一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具体规定,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规定基础上,把司法解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规范性文件”范畴,并由法律明确地作出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如果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宪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公民和任何组织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来,有关的国家机关也可以提出来。对于受质疑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如确认违法、违宪,按照法律程序,可以撤销相应的规定,亦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自行改正。不难看出,《监督法》的出台,再次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作了明确和深化。但是,是不是说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日益完善,且易于实践操作、有效呢?我想在这方面做一点粗浅的或者是不正确的理解。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

违宪审查,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事项的合

宪性进行审查并决定其是否违宪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从形式上看,是通过对特定事项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进行审查,对于违反宪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违宪审查追求的价值目标,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活动准则,其核心在于通过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的机制,确保宪法得到遵守和执行。

二、违宪审查的模式

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首次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得到发展。二战后,各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提高,全世界人民对法西斯暴行的深刻反省,使得宪法至上观念空前高涨,违宪审查制度也随之在世界上得到了迅速发展。

从违宪审查的主体来看,世界上违宪审查的模式主要有四种: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审查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模式。

1、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也叫司法审查模式,是指由普通的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就所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违宪审查模式。这种模式下,法院应当事

人的请求,对当事人认为侵犯自己权利的某项法律或者法规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被使用的某项法条违宪,即宣布该法条无效并拒绝适用,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能更有效地保证客观和公正。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1)公民个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可以提起宪法诉讼,从而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济。(2)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有效地制约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保证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3)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体现,使宪法得到经常性贯彻和监督,强化了宪法至上的观念。(4)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使宪法争议的解决具备了有效的司法程序保障。但这种模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1)合法性的质疑。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无异于篡夺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是缺乏宪法依据的。(2)合理性的质疑。首先是违宪审查有无限度,有的话,限度在哪里?其次,因为立法机关可以立法,必然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说明它也有可以解释宪法,那么司法机关出现错误怎么办?(3)可能性的质疑。法官要准确表达立宪者的意图是不可能的,因为他根本不可能完全领会立宪时广泛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司法活动由法官主观任意性决定。(4)所起作用的质疑。法官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法官在声称依据宪法和法律的同时,却固守着社会旧的社会意识和观念,从而阻碍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2、宪法法院审查模式是指在普通法院之外另设专门的宪法法院集中负责违宪审查的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特点是设有专门的宪法法院,而宪法法院是司法机关,不仅可以进行事前审查,也可以通过宪法诉讼的方式进行事后审查。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1)可以受理公民的诉讼,保护公民权利,又能行使抽象审查权。(2)兼具了议会审查和普通法官审查的优点,保证了违宪审查的统一。其缺点在于:(1)和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一样,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质疑。(2)不采用审级制度,容易导致主观断案和草率断案的发生。(3)易受政党政策影响。

3、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负责违宪审查的模式。这种模式优点在于:(1)可以对法律进行事前审查,保证了法律的同一性,也就使得已生效的法律不存在违宪问题。(2)避免了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又防止了司法机关故意弄权的发生,维护了人民主权原则。缺点是:(1)宪法委员会是政治机关,政治倾向性强,主观随意性较大。(2)主要是抽象审查,不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3)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的进步和稳定。

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模式,又称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模式。我国实行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在

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的贯彻和执行。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1)理论依据不足。当发生冲突时,如果由代表自己来判断其意志是否违宪,势必造成这种违宪审查机制形同虚设。(2)审查不利。这种模式的实质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失去了违宪审查的真正意义,达不到预期效果。(3)审查不能。立法机关往往是最高权力机关,由于权力的集中,处理的事情很多,没有更多的精力对具体案件进行违宪审查。

上述四种模式各有优势、各有不足。分析其特点发现,违宪审查模式的地缘性和历史性非常强。通过上面简单的了解和比较,我国的违宪审查在今天是怎么样一个情况呢?

三、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由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工作,进行违宪审查。2000年全国人大制定的立法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工作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2007年的《监督法》又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但是,全国人大至今没有进行过一次违宪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过一次违宪审查工作,这不能不说是非常遗憾的。当年的孙志刚事件,北京大学的三名法学博士曾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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