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宪审查体制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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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违宪审查体制的现状:
1.我国违宪审查的目标: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2.我国违宪审查的对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3.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另外,现行宪法规定了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通过批准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通过对提交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
以下是关于对属于我国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的详细的规定:
①违宪审查的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的司法解释。
②启动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认为
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以向全国
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的专门委
员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这些主体以
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进行研究;必要
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
出意见。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
触的,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
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
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报秘书长
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③审查程序: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
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
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
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
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
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
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
撤销的议案,有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
基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认为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有权确认无效,对实施违反宪法行为的领导人有权予以罢免。
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涉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违反宪法的事件,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违宪审查的实践。
另外,当我国的人民代表机关出现违宪行为时,只能由其自身进行纠正,因此违宪审查的实际效用不太理想。
建议: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需要在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提出违宪审查请求的主体条件和原则、违宪审查的程序、违宪审查的方式、违宪审查的措施、违宪审查的效力等方面,作进一步具体化的规定,以保证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更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
我认为,违宪审查的程序中涉及太多人,使得违宪审查的实际操作性不强,具有局限性,对于人民代表机关出现违宪行为的情况,可以让人民代表机关内部进行轮流监督制,避免自身审查的不到位。还可以缩减违宪审查不必要的部门是的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更加简明化和效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