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内容及其弊端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潘家锋)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
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需的。
衡量法治的最终标准就是看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约束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看这个国家有没有建立起一套监督国家机关使其不能违宪的制度。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与否、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了法治的试金石。
法治的最高级形式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但是,在违宪审查的程序方面,宪法完全没有作出规定,一直到《立法法》才有了一些程序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即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91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原则性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一、背景案例(一)孙志刚案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
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3月17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
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孙志刚案首报于2003年4月25日的《南方都市报》,事件披露之后迅速引起全国范围内的关注,网络上更是一片渲染大哗。
强大压力之下,5月12日散布于6个省的18名涉案者被全部抓获归案;5月20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6月5日,18名被告在广州市的三个法庭同时受审;6月9日,18名被告中一人被判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其余15人的刑期加起来超过100年。
(二)案例评析法律有善恶之分。
如果公民的权利被歪曲、剥夺,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那么这样不公正、违反社会普遍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
孙志刚案件的发生,公民竟以生命为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
这不能不说是法治道路上的一大挫折。
因此,面对恶法,我们需要更加强有力的法律“公器”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否则“恶法”的存在会从根本上摧毁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并最终摧毁法治的大厦。
孙志刚案件最终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这一胜利可以被看作是启动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先河。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审查并裁决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宪法法院对行政、立法及司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78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
1978年宪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主管全国一切审判工作,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
”这一条举国瞩目的规定,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然而,由于那个时代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宪法的权威性以及宪法的违宪审查并未得到充分的实践和发展。
自此以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并逐渐得到实践和发展。
根据法官和律师的提起,现代宪法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自行启动违宪审查,审查行政、立法等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法院可以发布违宪决议,对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行政、立法行为以及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
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宪法的实施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决策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约束,迫使行政、立法和司法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它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宪法上的平等、自由和公正。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一个问题是权力的边界问题。
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如何界定行政、立法和司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在实践中的判断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权力运用的慎重性。
另一个问题是相关主体的参与问题。
尽管宪法法院是最高法律机构,但在一些特定的案件或情况下,其他政府机构或法院也可能涉及违宪审查,这些机构的权利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得到保护和发挥。
同时,在违宪审查过程中,民主立法机关和公民个体的主体地位也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总体而言,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此制度的优化和实践仍然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第八章 违宪审查制度
法规审查备案室
该机构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 。它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 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 法的冲突和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违宪审查程序
违宪法规的纠正程序
(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1.提案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不够健全 2.违宪审查的范围较窄 3.法规审查备案室缺乏独立性和足够 的权威
(议会有)“制定和废除一切法律之权力”, “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个人和团体有推翻或驳回 议会立法的权力。” “那种认为法院有资格蔑视一部议会法令 之规定的想法对任何一个有我国历史和宪法法律 知识的人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和令人吃惊 的。……既然议会至上已被1688年革命所最终确 证,那么任何这样的想法都已经变得过时了。”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须得仔细检查该 法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这意味着宪法解释应由 议会执行。这属于主权行使问题,故议会才是审 查自己法律合宪与否得法官。”
杰弗逊Biblioteka 评析(三)宪法法院审查制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 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 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 2.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 3.以抽象审查为主,以附带审查为辅;
(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行使 违宪审查权的制度。 2.代表国家:法国 3.特点:事前审查、抽象审查
《立法法》第91条第1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 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 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 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 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 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 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 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论违宪审查制度
论违宪审查制度摘要: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也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因此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模式对于实现我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法制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宪法监督引言违宪审查权是现代司法权的精髓,是现代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定一项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它是防止立法权和行政权滥用的一项重要的手段,也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政理念的重要表现。
违宪审查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都不能与之抵触。
作为一种有效的宪政装置,违宪审查制度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与实施,违宪审查的结果决定着被审查的立法或国家机关行为是否有效,因此,违宪审查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宪法实施状况和宪政生活的走向,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分析(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涵义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审查或裁决特定主体的立法和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为防止违宪而设立的专门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通过违宪审查,特别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有权机关不仅可以宣告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无效,还可以通过实质性判决,撤销宪法控制,以达到保障宪政秩序和基本人权的目标,其目的是让各种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在内的活动受到宪法的约束,以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
(二)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违宪审查制度与司法审查司法审查一般是指法院或司法性质的机构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立法与行政行为的审查。
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又包括行政行为违宪的审查和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
由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一般已有行政法来规范和调整了,故一般不必再包括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
审查主体不同,违宪审查的主体根据各国的实际需要有可能是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政治机关或其它机关,而司法审查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或是司法性质的其它机构。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宪法是最高法律,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宪审查制度成为了一道困扰中国社会的难题。
违宪审查制度指的是政府以不合宪法的理由,限制公民言论、新闻出版、互联网等领域的自由,使得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现实情况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中,一些政治家、官员、媒体等,经常对新闻报道、互联网内容进行审查,扼杀偏差言论,隐瞒不良事实,有激进的思想内容和敏感的政治事件时,审查更是严厉。
在一些情况下,审查还有绝对的力量,有的政府部门执法不当,拒不执行有效判决,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
这些违宪行为,导致了不少通过依法维权的公民和机构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打压和威胁。
法律规定违宪审查制度在宪法和法律中是被禁止的,其中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局关于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积极引导互联网文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四条,也规定:“不允许通过设立审查机制、实名认证、强制实名和强制审核等手段进行不合法的审查过滤和干预管理”。
然而,违宪审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屡禁不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不遵守法律规定,公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维权领域也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
倡导解决为了建设法治社会,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必须得到彻底解决,需要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措施,保证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彻底消除违宪审查制度的现象。
要让违宪审查制度获得彻底解决,我们应该对于法制宣传和教育多做努力,提高公民和公务员的依法意识,更要鼓励民众勇于发声维权,促进公民的行为规范和信仰教化,树立法治理念和文化,为完善现代法制建设作出切实的贡献。
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解禁,个人、组织自媒体渠道不断增加,使得违宪审查制度越来越难以存在,必要的法律和制度修正也会提上日程。
结语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了宪法具有法统性、宪治性及宪制性,既是最基本的国家法律,也是社会治理的基石。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被认为是国家保护宪法的重要工具之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因此任何法律、行政和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为了确保宪法得到贯彻执行,中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用于监督和解决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关注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宪法争议指的是与宪法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争议。
例如,一个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一项法律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
违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包括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任何违宪的行为。
违宪审查机构根据申诉或自发发现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正、废止或调整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为。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首先,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渠道,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他们的宪法权利。
除了个人申诉外,违宪审查机构还可以主动进行违宪行为的审查,这增加了整个制度的审查力度。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能够通过核查法律、行政和司法行为,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进步。
然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中国政府对审查的控制权较高,这可能导致违宪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力范围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和明确。
此外,由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在进行中,法律实施和司法解释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这可能影响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可信度。
总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但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法治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公正性,确保宪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于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宪法的正常实施。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出现,是符合人民意愿和社会发展需要的。
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国家的制度和权力有着明确的规定,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有法律或行政行为与宪法相悖,将会导致法治的失序和权力的滥用,因此需要有一种机制来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司法制度来实施。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法律、决议、规定和部门规章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一旦发现有违宪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废止或者宣布无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构,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宪法的权威性。
它可以依法对行政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确保宪法的正确实施。
然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目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执行权主要掌握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手中,监察和提起违宪审查程序的权限相对较少,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
其次,我国违宪审查的程序不够完善,导致个案审查比较困难。
目前,个案审查主要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但其审查权限较为有限,个案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和透明。
再次,由于违宪审查的执行权不够明确和统一,导致违宪审查的力度和效果不够理想。
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出现了对于明显违宪行为未能及时纠正或无法落实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
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加强违宪审查的力度和透明度,增加监察和个案审查的权限,明确违宪审查的执行机构和程序,将有助于提高违宪审查制度的效能和权威性,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摘要]“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例中,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的开创不仅对本国宪政发展作出了突破性的贡献,也为世界各国确立该制度作出了榜样。
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是“国家特定机关依法审查宪法行为是否合宪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不管从法律的明文规定来看,还是从违宪审查实践来看,都存在着诸多弊端。
本文旨在找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更好的完善此项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弊端自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以后,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很高的关注,因为它不仅是一个宪法的理论问题,同时还是一个宪法实践问题。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使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得到了扩大,最高法院拥有了违宪审查权,即最高法院有了审查国会立法是否合宪的权利。
从此以后,此案的判决成为一项司法先例,各级法院都有了援例审查政府颁布的法律和政令是否违宪的权利,凡是经法院裁决为违宪的法律政令全部是无效的。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解释联邦宪法的诉讼案,享有最后的发言权。
从此以后,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逐渐得到公认,该制度确立为美国立法体制中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被视为弱势的司法权在经过苦痛挣扎后,最终慢慢的站稳了脚,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更加顺利。
一般来说,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它所审查的是一般立法或者行政法规是否与宪法的规定相悖的问题。
自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该制度就成了美国法制的一个显著特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却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其中,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即违宪审查的范围主要是“法律规范的合宪性或在社会生活中意义重大的行为和事件”。
①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不完善,不管是在宪法和其它法律的理论规定方面,还是在违宪问题的实际操作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弊端。
[我国]我国违宪审查的完善与不足
我国违宪审查的完善与不足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的问题,全会明确提出: 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方式,是保障宪法得以切实施行的重要制度。
因此,健全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依宪治国和公民权利的享有。
尽管我国宪法条文中存在对宪法监督的规定,但因宪法监督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方面的规定,这导致了在法律适用中要对违宪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是很难操作的。
我国自1954 年颁布了第一部成文宪法,至今早已确立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首要地位以及最高效力。
正是因为要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最高效力,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非常有必要且意义深远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宪治国,让我们看到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刻不容缓的。
将我国现有的宪法监督制度与我国实际国情结合起来分析,大概有以下几点不足:第一,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过窄。
宪法与相关法律规定,违宪审查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作为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合理合法的,但由于其立法任务繁重,加之举行会议的时间间隔长,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众多规范性文件进行一一审查。
可以说这个主体的设定不够详细和具体,可操作性很难。
因此,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缺乏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统筹管理,即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权力上与人大常委会平行,由宪法委员会独立行使违宪审查权。
但设立宪法委员会有一定的弊端,它只能对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事前审查,做不到全面的事后审查。
而且抽象的进行法律条文的违宪审查,没有多大意义。
因为像那种公然违反宪法条文的规定很少出现,反而在具体个案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有关的某项规定,跟宪法的基本原理相违背,这种审查往往是具体且滞后的。
所以我认为,违宪审查较有效的方式是具有司法性质的审查,如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或者建立宪法法院来审查,不论哪一种,都应该具有司法的性质。
第四章 违宪审查
第四章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的含义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特定组织(主
要是政党)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
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现行《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
通常,我国的宪法保障制度被称为“宪法监督制度”。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宪法监督制度。
本质上,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属于违宪审查制度。
不过,现行《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与传统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别。
表现在:①现行《宪法》规定的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为最高权力机关,而不是普通法院或具有完全司法性质的专门机关;②现行《宪法》中的违宪审查不仅包含合宪性监督,还包括合法性监督。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弊端
●违宪审查主要和基本的审查对象是法律。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留下的最根本的制度缺陷是法律逃逸于违宪
审查之外: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先发完全没
有规定;宪法尽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
会不适当的决定,但从宪法人本的解读看,全国人大的这种审
查权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三、违宪审查制定的完善 P88。
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前景摘要:违宪审查制度对促进宪法的实施,建立保证宪法地位和权威、保证统一宪法秩序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其他法规的规定而任意予以剥夺。
然而我国违宪的现象广泛存在,究其原因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缺陷,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宪法;违宪;公民基本权利一、违宪现象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①宪法是每个国家最为重要的法律。
其地位在整个法律系统中处于最高的地位,但是由于立法者所代表的利益的不同,不同的立法主体不可避免地制定一些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我困的立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违法宪法的现象。
诸如国务院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孙志刚事件等。
我困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②在这样一个立法体制中,出现违反宪法的现象必然是不可避免。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在立法过程中由于立法者的主观因素和认识上的不足,出现违反宪法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些违反宪法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却能生效并得以实施。
究其原因是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缺陷。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特定的因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
③我们应该深刻省度下我国所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否真的是完美无暇,切合实际的。
诚然不是,事实已经说明了一切。
我国的违宪现象是极为普遍的。
我国数十年来从未启动过违宪审查制度,并不能说明其制度是完美的,即使是完美的也是一种太为理想的完美而不切实际。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违宪审查主体设置的不科学。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违宪审查的权利由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是不可行的。
这也是几十来从未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原因。
其不可行的原因主要有:(一)违宪审查主体在时间上的局限。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众多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中,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最为有效的保障措施之一。
现代立宪国家无不以建构符合本国国情、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为宪政大厦之标志性建筑。
我国1982年《宪法》及2000年《立法法》顺应该立宪主义之潮流,建构了颇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但因其条文过于抽象、概括,又缺少与之配套的相关法,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尚未发挥作用,因此,研究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尤为重要。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规范对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1]。
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有:(一)只有特定的机关才能行使违宪审查权。
所谓特定的机关一般是指由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
例外情形下某国家机关虽非宪法或法律授权其享有违宪审查权,但其所行使的违宪审查权经宪法实践的认可,获得其它国家机关的尊重,也可以行使违宪审查权,如美国。
(二)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公权力行为。
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法律,其功能和价值是控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功能决定了,一般情形下,只有公权力机关才能构成违宪主体,因而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是指公权力行为,即立法行为、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
其中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是违宪审查的最主要对象。
除此之外,宪法规范也具有对行政权、司法权的拘束力,因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也可以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
(三)违宪审查以裁决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
审查的结果就是依据宪法要么做出合宪性确认,要么做出违宪性的裁定。
不论结论为何,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裁决内容不同,具体生效方式有异,有的国家对法律违宪的裁定导致法律彻底失去效力,而有的国家仅会导致违宪法律在具体案件中不被适用而已。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基本内容新中国建立后一直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委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拥有违宪审查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具体履行违宪审查职能时,一般设立专责机构,由专门人员进行违宪审查。
其次,违宪审查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
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作为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这些法律法规文件的违宪问题进行审查,可以有效防止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再次,违宪审查的程序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组织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查违宪问题时,往往会组织一定的专家和学者进行法律、宪法方面的专门研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决议。
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会邀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出席进行听证,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最后,违宪审查的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违宪问题进行审查的结果,一旦形成决议并公之于众,就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被判定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将被撤销或修订,不符合宪法的行政法规将被废止,违宪的司法解释将被修订或废止。
违宪审查的结果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作用日益凸显。
它有助于保障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法治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的法治体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目前违宪审查的范围主要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对于其他形式的违反宪法的行为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正和公平的法治环境。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是宪法法院,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法院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违宪案件,决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指示等文件是否具有合宪性。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负责审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
”这一条款确立了宪法法院的地位和职责。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宪法的优越性。
我国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法院通过审查,保证了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其次,违宪审查实行的是限制性审查制度。
这意味着宪法法院只对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查,而不能主动审查所有的法律。
这保证了审查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再次,权力的分立。
我国宪法法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独立行使审查权。
这就意味着宪法法院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进行审查时不受到干扰和压力,保证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省级和地市级宪法法庭,包括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等,负责审理违宪案件,有力地推动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施和发展。
不过,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宪法法院只能通过特定的案件进行违宪审查,而不能主动发起审查。
这限制了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效果。
此外,在一些地方,宪法法院的审查决定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和干扰,导致审查结果不够独立和公正。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可以逐步扩大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使其能主动发起审查,提高审查的效果。
其次,可以加强对宪法法院的独立和保护,防止政府干扰和压力。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为了监督和保证宪法的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这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共识。
但是这么一个理论界不断呼吁、实践急迫需要的宪法基本制度至今未能建立起来,个中原因非常复杂,本文仅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一制度建立的主要障碍。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要有专司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这是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的共识。
在我国,尽管自1954年宪法起就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但是作为宪法监督具体体现的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建立起来,在现行宪法里找不到专司违宪审查的机构,而且关于违宪审查主体的规定模糊不清。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违宪及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从宪法的这些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它的常委会。
但是,宪法又规定,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这些表面上非常健全的规定实际上矛盾百出:这些规定给人的印象首先是,似乎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因为上面所谓的“不适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当然而且首先指的是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都没有宪法解释权,我国的宪法解释权是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因而,这些规定不仅使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的归属变得模糊,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从而形成了违宪审查“谁都可以管理,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依照宪法规定,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之一、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还对各级政府、司法机构以及公民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和约束。
然而,中国在执行宪法的过程中存在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其目的是确保政府行为和法律规定相符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然而,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并不完善,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实际上是由党的组织来担负,而不是由独立的法院负责。
这导致中国的宪法监督机制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由于党的领导一体化原则,党的组织对宪法审查的控制力过大,无法保障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违宪行为。
其次,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缺乏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在中国,宪法审查的程序和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领导层的决策和政治影响。
这种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导致了司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削弱了宪法的约束力。
此外,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
中国的宪法审查通常是作为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一部分进行的,由具体的法院进行判决。
然而,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和审查程序复杂,宪法案件往往被耽搁和拖延,无法及时保护公民的权益。
最后,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受到政治干预的影响。
在中国,政治因素往往会对法官的审判产生不必要的影响,法院往往会考虑政治权威和意识形态因素,而不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进行判决。
这种干预不仅削弱了法治的原则,还造成了司法的不公正和不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不足、效率低下以及政治干预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应当加强宪法监督机制的独立性,明确审查程序和标准,提高司法效能,以及确保政治干预的最小化。
同时,公民和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推动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保护宪法和公民权益的实现。
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及问题
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及问题一、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而宪法的实施离不开宪法的保障和监督。
我国设立了审查违宪制度,旨在保护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1. 审查机构我国设立了两种审查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则主要负责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2. 审查程序宪法规定,对于任何违反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公民都有申诉权。
公民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并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公民认为处理决定不当,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审查。
3. 审查标准我国违宪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二是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三是是否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我国违宪审查存在的问题1. 审查机构权力过大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拥有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力。
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机构的权力往往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
2. 审查程序不够透明在我国,申请违宪审查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一定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程序往往不够透明,容易导致程序不公、申请难度大等问题。
3. 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在我国,违宪审查标准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要求。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标准并不够明确具体,容易导致判决结果不确定、判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4. 审查效果欠佳虽然我国设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由于审查机构权力过大、程序不够透明等问题,容易导致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判决结果不确定等问题,容易导致违宪行为得以继续存在。
论违宪审查制度及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论违宪审查制度及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或法律法规的修订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制裁的制度。
它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就违宪审查制度进行论述,并提出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首先,论述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适应性。
通过审查违宪行为,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宪法的稳定和权威。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机制。
它可以防止立法者和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查力度不够。
违宪审查的力度不足,导致很多违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裁。
其次,审查程序不规范。
现行的违宪审查程序条文较为简略,程序不够详细,导致审查过程的透明度不高。
第三,公众参与度不高。
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公众的参与程度不够,导致难以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
第四,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
目前对于违宪行为的制裁手段相对较弱,无法有效震慑违宪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首先,加强违宪审查的力度。
通过加大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力度,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适应性,严厉打击违宪行为。
其次,规范审查程序。
制定具体细致的审查程序,明确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提高违宪审查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提高公众参与度。
鼓励公众及专业机构对违宪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通过公众的参与来发现和纠正违宪行为。
同时,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素养,提高审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加大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力度。
建立健全的违宪行为制裁机制,对违宪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以起到震慑的作用。
另外,为了确保违宪审查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
如加强宪法法院和宪法监督机构的建设,以确保其独立行使审查权力。
同时,在培养专业人才方面,需加强宪法和违宪审查教育的普及,提高宪法意识和法治思维,培养专业的违宪审查人才。
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违宪审查制度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任何一个宪政国家都必不可少的,它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
近代各国采取的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以及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严格来说实际上尚未建立起来,因此有必要建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效力,起主导作用,但宪法颁布以后能否保持其最高权威地位和效力,涉及到宪法实施的实效问题。
根据许崇德教授的观点,宪法是统治阶级的重要工具,是社会各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
因此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有违宪的情况发生,违宪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①违宪审查的特征从其主体上看,违宪审查之主体是国家机关,且须为享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这就要求违宪审查的主体须有授权,也就同样意味着它应当有相应的权限的限制;从其审查范围上讲,并非对一切行为均可实施,而是针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关系重大的行为才可实施。
”至于其它的一些个人的违宪行为,则不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这主要是因为对个人的违宪行为有其它的专门法律(如刑法、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②从其程序上讲,违宪审查的程序具有多样性和严格性,多样性是由于审查范围的广泛性和审查模式的不同性而决定的,严格性则是因为违宪审查所涉及问题的根本性和重要性而决定的。
关于违宪审查的概念还有两点应加以说明,其一违宪审查的目的是在宪政体制下用审查的方式维护宪政国家的运行和宪法的最高权威性。
这对宪政国家的依法行政有了最基本的要求,首要的依法,是依宪法,进而才能完成宪政国家的各项任务;其二应对违宪审查制度与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区分。
二、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模式分析1799年法国设立”护宪元老院”的组织机构可以说是违宪审查模式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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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内容及其弊端
【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我国宪法从制订至今实施的一段时间内,很大程度上是作为立法的指导法存在的,缺乏实际的可适用性。
但其本身作为一个部门法同样具备法的属性和特征,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存在违宪行为,致使宪法本身预期的社会效果难以充分实现,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必须有一种强有力的措施来惩治违宪行为,保障宪法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宪法审查弊端
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内容
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机关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立法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模式。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概括起来可分作五大方面:(1)我国违宪审查对象:①人大制定和通过的法律;②从属于这些法律的其它法律性文件;③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即行政措施及其它行政行为);④一切组织(包括武装力量组织、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个人活动。
(2)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另外,规定了国务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审查各种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同时还强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之
职责。
(3)我国的违宪审查程序: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关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上述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能够审查、提出意见。
(4)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方式来看,我国采取事先审与事后审相结合的方式。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通常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可立即修改、纠正。
事后审查是指在人们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产生怀疑,或者因特定机关、组织、个人提出合宪性审查的请求情况下,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
(5)我国的违宪审查的效力:一项法律性文件一经违宪审查机构作出裁决判为无效,该项法律性文件即失去效力。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弊端
(一)违宪审查主体模糊不清
“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利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从而形成违宪审查
‘谁都可以管,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可见我国目前违宪审查主体是不明确的,现在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
(二)缺乏有效宪法司法化的机制
从宪法监督的历史来看,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宪法的至尊地位,其他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行为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第二宪法的可适用性,即宪法可直接用于审理和解决宪法的争议纠纷。
没有第一个条件,也就无所谓违宪审查了。
第二个条件则是宪法保持其至尊地位的前提,如果没有第二个条件,也即宪法不能进入司法程序,当出现了违宪立法或是违宪行为时,我们就没有办法以宪法为依据对其进行裁判并且处罚。
没有宪法的司法化,就没有违宪审查。
由此推出,没有宪法的司法化,就没有宪法的最高地位,就没有宪法的有效实施,就没有政府权力的制约;于是也就没有了人类基本的权利追求——人权保障。
(三)缺乏程序保障,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权实际上因没有程序约束和保障而缺乏操作性”,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完整的违宪审查操作程序,严格的程序是权利得以实现和维护的保障。
正如马克思所说“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是法律的内在生命的表现”,在无程序约束的前提下,专司违宪审查权的机关会怠于行使职权,难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效率价值。
宪法的生命在于运用,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漏,使宪法作用的发挥受到了阻碍,对于宪法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了极大
的影响。
(四)违宪制裁机制缺乏合理性
按照合理的逻辑,有审查制度,必然就有相关的处罚规定。
在规定了审查制度的情况下,没有规定处罚方法的做法是不可理解的。
虽然宪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违宪制裁措施有相当的论述,但中国现行宪法缺乏如下基本的制裁措施:撤消、修改或不批准违宪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撤消违宪行为,罢免有关人员,弹劾国家主要领导人;若国家工作人员恶意违宪,除了承担政治责任外,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只有在宪法中规定完善的制裁措施,才能强化对违宪者和违宪行为的制裁,才能真正树立宪法的权威,也才能保障宪法的真正实施。
综上所述,我国的宪法监督仍停留在宪法的规定中,离制度化还有相当的距离,所谓的违宪审查远未进入实际的运作阶段,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费善诚.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j].政法论坛,2009,(2).
[3]王克稳.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j].现代法学,2010,(4).
[4]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
审查制[j].理论法学,2008,(4).
[5]胡锦光.宪法监督体制成因研究宪政论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6]许崇德.宪法学(外国部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