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制度

合集下载

第二十二章 违宪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章 违宪审查制度

(2)乙的观点显然混淆了违宪审查和司法审 乙的观点显然混淆了违宪审查和司法审 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 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 查只是其中的一种. 查只是其中的一种.同时在实行司法审查 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 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 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比如美国. 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比如美国.这表明 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时也不尽相 同.
[思考题] 简述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及其特征. 1,简述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及其特征. 简述违宪责任的归结. 2,简述违宪责任的归结. 3,试论宪法实施评价的标准. 试论宪法实施评价的标准.
思考与练习
1.根据法国宪法规定,哪一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根据法国宪法规定,哪一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 ) A.法国总统 B.法国国民议会 C.法国宪法 . . . 委员会 D.法国最高法院 . 2.我国现行宪法沿袭 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沿袭1954年宪法和 年宪法和 年宪法 的规定,实行下列哪种宪法监督制度?( ) 的规定,实行下列哪种宪法监督制度 A.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 B.司法机关 . . 监督制度 C.司法审查制度 D.特设机关监督制 . . 度

答案: 答案: (1)甲的观点主要提到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甲的观点主要提到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的关系, 的关系,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是不 科学的. 科学的.违宪审查是指拥有违宪审查权的 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 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 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 度.宪法监督是指立宪国 家为促进宪法 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 总称.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 总称.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
3.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 .根据宪法的规定, 自治区, 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 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不得与法律 . . 相抵触 C.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D.不得与自 . .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 4.国家的最高监督权由 )行使. 行使. .国家的最高监督权由( 行使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 .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 . . 大会常务委员会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名词解释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它是宪法的监督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政秩序。

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殊性在于政治性和领导性。

广义违宪:是指违背和破坏宪法规范、原则的行为。

一切人的言行中狭义的违宪: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颁布的决议、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官员的活动违反了宪法的相关规定,或将导致破坏宪法所保护的国家某些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或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行为。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一)违宪审查的特征1、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2、违宪审查由特定的审查范围——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的行为是否合宪3、违宪审查程序的多样化——对象的多样化,不同性质的违宪范围,不同国家有不同表现4、违宪审查的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一般是辩论方式,违宪审查时事先审查、事后审查,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二、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与司法审查的区别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监督的对象——宪法监督的对象大于违宪审查的对象,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对象的一部分;主体——宪法监督的主体包括所有政党。

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形式——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还包括舆论、批评、抗议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结论具有法律意义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有一种模式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在大多数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不仅包括对违宪的审查还包括对违法的审查三、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就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优点:使得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违宪审查制度1

违宪审查制度1

违宪审查制度一、概念:违宪审查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二、起源: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英国著名的博海姆医生案。

违宪审查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英国没有发展起来。

但是科克的思想对于美国国父们的影响却是巨大的,科克的违宪审查思想在18世纪的美国最早真正实现。

现代意义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

1787年制宪时,激烈辩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联邦国会法律的先例。

建立了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

该案发生于美国建国不久,当时,在美国制宪初期就已经存在的联邦党人Federalists和反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s两大阵营的权力斗争不断发展,后者后来形成了以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 为首的(民主)共和党,并且他们之间的冲突在十九世纪初已经达到了非常激烈的程度。

1797年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当选为总统。

之后,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人与杰斐逊为首的共和党人之间政治角逐趋于白热化,至1800年总统大选时联邦党人与共和党人之间的对立达到了高潮。

1800年7月,弗吉尼亚州选出的联邦党人众议院议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任期届满后出任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以协助他的竞选连任。

结果,在这届总统选举中,杰斐逊当选为总统。

联邦党人遭受重大的失败。

不但失却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

因而联邦党人就将希望寄托于联邦司法部门以企图挽回败局。

1801年1月20日,即将下台的总统亚当斯先行一步做出了惊人之举,任命刚刚上任不久的国务卿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2月13日,国会通过了一个新的巡回法院法案,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三个增加到六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法官,同时,在华盛顿增加了五个地区法院。

第八章 违宪审查制度

第八章 违宪审查制度

法规审查备案室
该机构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 。它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 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 法的冲突和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违宪审查程序
违宪法规的纠正程序
(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1.提案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不够健全 2.违宪审查的范围较窄 3.法规审查备案室缺乏独立性和足够 的权威
(议会有)“制定和废除一切法律之权力”, “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个人和团体有推翻或驳回 议会立法的权力。” “那种认为法院有资格蔑视一部议会法令 之规定的想法对任何一个有我国历史和宪法法律 知识的人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和令人吃惊 的。……既然议会至上已被1688年革命所最终确 证,那么任何这样的想法都已经变得过时了。”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须得仔细检查该 法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这意味着宪法解释应由 议会执行。这属于主权行使问题,故议会才是审 查自己法律合宪与否得法官。”
杰弗逊Biblioteka 评析(三)宪法法院审查制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 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 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 2.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 3.以抽象审查为主,以附带审查为辅;
(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行使 违宪审查权的制度。 2.代表国家:法国 3.特点:事前审查、抽象审查
《立法法》第91条第1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 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 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 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 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 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 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 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启动模式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启动模式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王慧娟,zy1320110
宪法学课程
违宪审查定义
•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 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 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 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 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制度。
一、世界主要违宪审查制度
• (一)、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已有案件
• 齐玉林案件 • 河南种子案
三、我国违宪审查现行规存在的 主要问题是:
• (一)、具体规定不明确--审查的提出是否应当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具体的审查程序是什么; • (二)、审查对象不全面--审查违宪的范围只是规定在对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审查,排除了对法律的违宪审查; • (三)、具体规定有冲突--由于制度设计的缺失,在实际的操作中又 有一些补充规定,而这些规定彼此间的协调性较差,导致我国的违宪 审查规定复杂化。 • (四)、选什么制度都不容易--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在 150人左右,规模庞大、法定职责多、集会时间短、成员素质各异, 如果违宪审查进入该程序,将难以保证审查的时效和质量;如果通过 专门委员会先行审查,再由常委会审查虽然可以缓解问题,但程序复 杂;
• (二)、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 (三)、专门机关的审查模式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依据
• 宪法(第五条、第六十七条) •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 一条) • 组织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 • 相关司法解释
二、我国的违宪审查框架
• (一)、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二)、相应的程序规定是:(板书) • 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 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 审查提出意见 • (三)、违宪审查的方式:法律解释、事后审查 • (四)、确定了宪法至上的违宪审查的总原则。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第一节违宪审查制度概述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二)特征:(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2)违宪审查有特定的范围。

(3)违宪审查程序具有多样性。

(4)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二、违宪审查VS宪法监督第二节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一、司法机关审查模式(一)概念: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二)评价(1)优点:①使一国的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②有利于平衡国家权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稳定国家政权结构、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一国法制的统一等(2)缺点:①只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审查,不能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②对有关法律违宪性裁决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和有限性。

二、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一)概念: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有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二)评价(1)优点:立法审查具有权威性和权力行使的同一性以及监督的直接性和快捷性(2)缺点:时效性、经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三、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一)概念: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①特设机关审查模式:由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优点:程序灵活和审查方式多样,审查具有终极性效力。

缺点:案件堆积如山,精力和人手不够。

②专门政治机关:专门政治机关的职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

四、复合审查模式(一)概念: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

(二)评价(1)优点:审查主体的双重性或多重性,且各审查主体相互分工,密切配合,使违宪案件得到有效审查。

(2)确定:违宪审查权分散、不统一。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做为国家根本法,主要发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利行使这两大功效。

然而要保证宪法顺利实施,就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保障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

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或某项行为,具体分析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有些国家还包括一些政党行为。

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就是判断违宪审查的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运行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同时这项制度也是宪法保障制度中最主要、最具实效性的机制之一。

各国违宪审查模式分析目前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四种模式:一.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尽管英国式世界上三个不成文宪法国家之一,但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力请愿书》和《权利法案》就明确了法律由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和大臣必须批准和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对其负责。

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违宪,议会都有权修改或废止。

这种监督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真正意义。

因此西方国家效仿的极少。

二.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法院都可以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种模式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

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

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这种模式的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普通公民手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甚至还可以在议会的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颁发强制令的依据是1789年的《司法法案》第13条“最高法院有权 对公职人员发出强制执行令”,而这一规定超出了宪法第3条关 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只对 “极少数案件”有一审管辖权,对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只有上 诉管辖权。而《司法法案》第13条责成最高法院对公职人员发出 强制令不属于“极少数案件”范围之内,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
巴西、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埃及、日本等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这一案件发生于1801年初,美国当时有两个政党— —联邦党(亚当斯为首)和反联邦党(杰弗逊为 首)。1800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亚当斯未获 连任,杰弗逊当选第三任总统。在总统权力交接 前,亚当斯任命了42名亚历山大特区治安法官。 在亚当斯离任前的最后一夜,终于办完了这42名 法官的任命手续,他们被称为“子夜法官”。这 些法官中,有些人的委任状已被送达,但仍有几 位法官的委任状仓促之间未发出,马伯里就是其 中之一。而正是这些任命状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 著名的案件。
3、法理上的欠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立法 机关又是宪法监督机关,违背不得担任自己案件 法官的程序正义法理。 4、实证角度,从未有过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 由于缺乏宪法监督的具体法律程序,对于违宪立 法造成的不良后果如何审查没有规定致使许多违 宪的法律、法规仍在被不加审查地运用,大量的 违宪行为也没有受到追究和制裁。
(五)其他宪法监督主体: 最高法院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法庭(爱沙尼 亚); 议会、政府和法院共同主体(瑞士); 国家权力领导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主体(朝鲜)。
三、违宪审查的原则和方式
(一)宪法监督的原则
1、政治问题不予审查原则 即对于诸如对内对外政策、议席分配、宣战、媾 和等政治问题违宪审查机关不予审查。 一方面是司法权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也是三个 国家机关之间分权制衡的表现。。 2、诉讼身份限制原则 非直接受害人不得提起宪法诉讼,当事人必须同 争讼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二章违宪审查

第二十二章违宪审查

四、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3)
• C、专门机构审查模式:是指在普通法院或者 立法机关之外另设一家机构负责监督实施,源 于1799年法国宪法规定设立护法元老院,并赋 予它以撤销违宪的法律的权力。现有30多个国 家采用。如联邦国家的宪法法院、法国的宪法 委员会、波兰的宪法法院等。 • D、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负责对 违宪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 如瑞士、朝鲜、法国、英国等。部分国家。
二、违宪审查的主要内容(1)
• • • • A、审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具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 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B、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 (行使权力行为、制裁违宪行为) 具体包括:是否根据宪法办事或行使职权 是否有严重的越权行为和失职行为 是否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 协调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
• 违宪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各政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言行因违反 宪法而必须承担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与宪法责任、宪法义务和违宪 制裁是不同的概念,需要我们加以区别。 • ①违宪责任的特殊性(特点)表现为: • 违宪责任具有双重属性:法律属性和政 治属性,但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上的。 如总统因违宪而被弹劾等。
六、违宪责任(10)
• 取缔政治组织是指违宪审查机关禁止违 宪政党存在与活动的一种措施。适用国 家主要是政党政治国家,适用主体是司 法机关,适用对象违宪的政党,例如德 国就有这样的宪法规定:被联邦宪法法 院裁定违宪的政党必须承担被取缔的违 宪责任。
六、违宪责任(11)
• ④违宪责任的归结: • 违宪责任的归结是指对违宪责任的有无以及由 谁来承担的认定。这就要求制定一定的标准、 尺度和规格,以次来进行认定。人们在多年的 实践中,总结了以下几方面的归结参数: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浅谈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浅谈

□张朝霞王锡明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浅谈国外议会评介违宪审查又称司法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这种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

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被认为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因而一旦产生法律和法令不合宪的问题,它们就可以宣告该项法律和法令违宪而无效[1]。

违宪审查的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2]。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就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3]。

世界各国根据各自国情既建立了不同的宪法监督保障制度,规定了各自监督机关的职责范围,也规定了违宪的审查方式。

一、西方对违宪案件的审查方式在不同的国家里,违宪审查的部门不同,但是共同的是违宪审查机构的专业化与独立性:专门审理政府或立法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独立于普通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并且都关注过程合法性。

从违宪审查的手段上说,现代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4]。

(一)事先审查制。

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5]。

这是为了防止法律违宪事件的发生,在法律未颁布之前,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

事先审查又称为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令、法规等生效之前进行的审查。

如法国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方式通常采用事先审查,“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议会两院的内部规章在执行以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

为了同样的目的,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两院中任何一院议长,或由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

”[6]被宣布为违反宪法的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

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上诉,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于政府各部、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强制力[7],如法国。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违宪审查制度韩宇(沈阳师范大学沈阳 110034)列宁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宗教自由、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各方面的权利。

但现实社会中仍存在着违反宪法规定侵犯公民权利的法规、规章、文件和行政、执法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和实行,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对人权的有效保障人权的保护。

维护了宪法的尊严和最高效力,实施宪法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违宪现象。

(一)违宪审查于违宪审查的特点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种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目的在于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特别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违宪审查的特点是:(1)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宪法实施;(2)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3)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执行或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鉴于政党政治的发展,有些国家(如德国)将政党及其活动也作为违宪审查的对象;(4)违宪审查的内容是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性文件是否合宪,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宪,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是否合宪;(5)违宪审查的程序是由宪法及相关的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违宪审查的方式和模式现代国家通过三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

二是事后审查,即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在执行和适用过程中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这种审查或由公民以诉讼方式提起,或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主动进行。

中国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就是事后审查的一种方式。

三是事前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

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模式,即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前苏联等国家。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引言:违宪审查制度是一个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国家宪法尊严的重要制度。

作为一种法律机制,违宪审查制度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被确立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发展背景、作用以及案例,以展示此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重要性。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定义为一种法律机制,旨在对政府行为、法律或决策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反宪法的规定。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宪法的权威,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宪法原则,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背景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美国宪法的形成过程中。

1791年,美国通过了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这一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对宪法违宪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力。

此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采用和普及,成为各个国家宪法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1. 维护宪法权威:违宪审查制度保证了宪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违宪审查制度使得任何违宪的行为都可以受到法律的制裁,确保宪法的权威得以维护。

2. 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政府行为和法律可以被审查是否违反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到保障和尊重。

3. 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违宪审查制度有助于预防和纠正违宪行为,维护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这不仅对国家的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投资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

四、违宪审查制度的案例分析1. 美国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审查: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认为分离但平等的教育违反了美国宪法。

这一审查结果最终推动了美国的民权运动,对推动美国社会的平等和多元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德国宪法法院对戈特利布(Götz Guba)案的审查:1998年,德国宪法法院认为戈特利布案中对同性伴侣平等受权的限制违宪。

这一审查结果推动了德国同性伴侣权益的保护和推进,对德国社会的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

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机构:各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大致上有以下3种体制:①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如瑞士联邦议会有权采取“旨在执行联邦宪法,保障各州宪法以及执行联邦义务的措施”。

中国的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

②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本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后来有许多国家仿效这种制度,并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

③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设立宪法法院、宪法法庭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专门处理违宪案件,保证法律性文件同宪法的一致。

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建立了宪法法庭,意大利、德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范围:各国宪法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大小不一。

职权范围较大的如法国宪法委员会,它除了有权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外,还有权确保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审查申诉意见并宣布投票结果;有权就议员选举的合法性的争议作出裁决;有权确保公民投票的合法性,并宣布其结果。

职权范围较小的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检察院,它只能对最高人民会议及其常设会议、共和国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和政务院以外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审查其决议和指示的合宪性。

宪法监督机关的首要任务是审查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具体审查范围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可以对一切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有的国家可以对法令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并加以变更,有的国家可以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并加以变更。

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正和公平的法治环境。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是宪法法院,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法院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违宪案件,决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指示等文件是否具有合宪性。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负责审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

”这一条款确立了宪法法院的地位和职责。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宪法的优越性。

我国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法院通过审查,保证了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其次,违宪审查实行的是限制性审查制度。

这意味着宪法法院只对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查,而不能主动审查所有的法律。

这保证了审查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再次,权力的分立。

我国宪法法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院,独立行使审查权。

这就意味着宪法法院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进行审查时不受到干扰和压力,保证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省级和地市级宪法法庭,包括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等,负责审理违宪案件,有力地推动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施和发展。

不过,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宪法法院只能通过特定的案件进行违宪审查,而不能主动发起审查。

这限制了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效果。

此外,在一些地方,宪法法院的审查决定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和干扰,导致审查结果不够独立和公正。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可以逐步扩大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使其能主动发起审查,提高审查的效果。

其次,可以加强对宪法法院的独立和保护,防止政府干扰和压力。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建设,促使违宪审查运行 的具体化 (二)加强普通法院行政庭建设 (三)制定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 (四)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奠定广泛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的区别
司法审查:违 宪审查的一种 模式。既有对 违宪的审查, 也有对违法的 审查。
宪法监督:立宪 国家为促进宪法 违宪审查:宪 贯彻落实而建立 法监督的一种 的制度和开展活 方式,在主体、 动的总称。既包 对象等方面均 括违宪审查这种 小于宪法监督 具有法律意义的 的范畴。 监督,也包括舆 论批评等不具有 法律意义的监督。
三、违宪责任的种类
(一)以违宪主体为标准 1.立法机关违宪责任 2.司法机关违宪责任 3.国家重要领导人的违宪责任 4.政党违宪责任 (二)以违宪行为方式不同为标准 1.作为违宪责任 2.不作为违宪责任 (三)违宪行为性质为标准 1.抽象违宪责任 2.具体违宪责任
四、违宪责任的形式
(一)弹劾:针对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公职人员(总统制居多) (二)罢免:针对政府公共官员 (三)撤销:废除违宪的法律法规 (四)宣告无效:否定违宪法律法规和行为的效力 (五)拒绝适用:在具体案件中对违宪法律法规不采用 (六)取缔政治组织:禁止违宪政党存在与活动
第三节 违宪责任
一、违宪责任的概念
一种特色的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 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二、违宪责任的特征
(一)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 (二)基于宪法关系而发生 (三)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 (四)兼具法律性质和政治性质 (五)承担方式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

宪法-第22章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第22章违宪审查制度

缺点
时效性、经常性和公正性不理想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宪法规定专门机关进行违宪审查
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优点 缺点
程序灵活,方式多样,审查具有终极性效力 人手不足
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
专门政治机关的职权主要是政治职权
概念
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认可的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裁决
现状
现阶段的制度符合国家体制,审查具有权威性,权力行使具有统一性、公正性
但是存在不完善之处
审查主体不明确、多层次 审查范围狭窄,缺乏程序保障
导致现行审查模式难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也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需要
加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机构建设,促使违宪审查运行的具体化
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承担方式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
立法机关违宪责任
根据主体划分
司法机关违宪责任 国家重要领导人的违宪责任
政党违宪责任
根据行为方式划分
作为违宪责任 不Leabharlann 为违宪责任根据违宪行为的性质
抽象违宪责任 具体违宪责任
法律法规的违宪 具体行为的违宪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初步建立了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合,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统一的违宪审查模式
违宪审查制度
概述
概念
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并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
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特征
审查程序多样化
司法机关进行审查 宪法法院进行审查
同普通诉讼程序 制定专门法律
个别国家无具体规定
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背景案例(一)孙志刚案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

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3月17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

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孙志刚案首报于2003年4月25日的《南方都市报》,事件披露之后迅速引起全国范围内的关注,网络上更是一片渲染大哗。

强大压力之下,5月12日散布于6个省的18名涉案者被全部抓获归案;5月20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6月5日,18名被告在广州市的三个法庭同时受审;6月9日,18名被告中一人被判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其余15人的刑期加起来超过100年。

(二)案例评析法律有善恶之分。

如果公民的权利被歪曲、剥夺,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那么这样不公正、违反社会普遍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

孙志刚案件的发生,公民竟以生命为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

这不能不说是法治道路上的一大挫折。

因此,面对恶法,我们需要更加强有力的法律“公器”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否则“恶法”的存在会从根本上摧毁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并最终摧毁法治的大厦。

孙志刚案件最终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这一胜利可以被看作是启动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先河。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审查并裁决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一、本文概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基础。

然而,宪法的实施和保障需要一套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来确保其权威性和有效性。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审查和裁决特定法律规范、法律性文件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企事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问题。

通过对我国现有违宪审查制度的梳理和分析,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各种违宪审查模式的优缺点,以期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介绍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然后分析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接着探讨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和展望。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推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违宪审查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宪法保障机制,其基本理论主要围绕宪法至上、权力分立与制衡、人权保障等核心原则展开。

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国家所有立法和行政行为都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至上是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对可能违宪的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从而维护宪法的至上性。

权力分立与制衡是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在多数实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中,违宪审查权通常由专门的机构行使,如美国的最高法院、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对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权力的分立与制衡,防止某一机构或部门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前景
摘要:违宪审查制度对促进宪法的实施,建立保证宪法地位和权威、保证统一宪法秩序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其他法规的规定而任意予以剥夺。

然而我国违宪的现象广泛存在,究其原因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缺陷,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宪法;违宪;公民基本权利
一、违宪现象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①宪法是每个国家最为重要的法律。

其地位在整个法律系统中处于最高的地位,但是由于立法者所代表的利益的不同,不同的立法主体不可避免地制定一些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我困的立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违法宪法的现象。

诸如国务院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孙志刚事件等。

我困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②在这样一个立法体制中,出现违反宪法的现象必然是不可避免。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在立法过程中由于立法者的主观因素和认识上的不足,出现违反宪法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些违反宪法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却能生效并得以实施。

究其原因是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缺陷。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特定的因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

③我们应该深刻省度下我国所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否真的是完美无暇,切合实际的。

诚然不是,事实已经说明了一切。

我国的违宪现象是极为普遍的。

我国数十年来从未启动过违宪审查制度,并不能说明其制度是完美的,即使是完美的也是一种太为理想的完美而不切实际。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违宪审查主体设置的不科学。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违宪审查的权利由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
使是不可行的。

这也是几十来从未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原因。

其不可行的原因主要有:(一)违宪审查主体在时间上的局限。

审查主体没有设置专门审查机构,因此在时间上没足够的保障。

(二)违宪审查主体在身份上的双重性。

全因人大常委会既是审查主体又要对全国人大负责,因此不能对其立法进行有效审查。

(三)违宪审查主体在主观思想上的不够重视。

由于我国全国人代表还没树立宪法意识。

宪法意思是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确立起来的.而在我国实践中宪法从未得到真正施行,同时我因公民的宪法意识极为薄弱。

第二,违宪审查启动主体设立的不科学。

首先。

在我国的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都是享有一定提立法的主体,因而他们不可能对自己所立的法规提出违宪审查的议案。

因其在实际国家生活中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可能对上述立法主体所立的法规提出违宪审查的议案。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人量叫法解释的主体,其也不可能就自己的司法解释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的议案。

因此才会导致几十年来从未有违宪审查主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提出关于违宪审查的议案的结果。

最后,违宪审查主体的范围过窄。

按宪法规定,除了全困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联名等主体享有提案权外,普通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是不享有提起议案的资格,而只有向上述主体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权利。

第三,没有赋予法官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

例如李慧娟事件。

河南省洛阳市中院的女法官李慧娟在一起民事案件的判决书上用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某一条款与上位法冲突而自然无效的表述。

洛阳中院要免去赵广云和李慧娟的职务,此事件最终由于某些程序问题,李慧娟未被免职。

同样在美国,违宪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有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利。

违宪审查由专业的法官处理,因其具备司法的中立性等特点,符合违宪审查的司法性质。

同时法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判决能够得到遵守。

三、违宪审查制度的前景
任何事物都是不十全十美的,都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应该针对我国现存
违宪审查制度的不足予以改善。

而不是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予以否认,甚至摒弃违宪审查制度。

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第一,应该设立独立于任何国家机关的审查主体。

应当通过全民公选的方式选举一定人数的代表组成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

首先,宪法委员会的任期三年或四年不同于每届全国人民表大会的任期,在时间上的叉开,以求独立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它国家机关。

其次,宪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通过全面公选方式产生。

通过全民选举产生宪法委员会既可以最广泛地真正地代表公民的意志.又是对我国实行广泛民主制度的一种进一步尝试。

再次,要在财政上保持独立性。

对宪法委员会的财政预决算,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在闭会期间财政预决算的部分调整方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只有在财政上的独立才能实现宪法委员会的真正独立。

再次,宪法委员会的职责在于对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其他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

依法行使独立审查权不受任何困家机关干涉,对违反宪法的法律行为在做出说明理由后,公告全国进行全面表决。

立宪的主体是公民,因而也只有公民才有权决定其是否违宪。

这也是最为重要的。

宪法委员会只是一个办事机构,最终决定权在于全国公民。

最后,应当对当选的宪法委员会的委员进行专门的培训,重点在培养其宪法意识。

树立宪法最高权威性的法律意识。

各委员实行专职制,宪法委员会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

只有建立真正独立而义能广泛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才能更好地行使其违宪审查的权力,才能使违宪审查制度得以正常的运行。

第二,应当设立更为科学合理的违宪审查制度启动主体。

宪法主要是调整网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关系,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的肆意剥夺和侵犯。

首先,根据人民主权的立宪基本原则,应当赋予公民具有启动违宪审查的权力,而不是仅有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提出审查建议的权利。

这与立宪的基本原则相背道而驰。

其次,国家机关只能是被审查的主体,应该撤销其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资格。

理由如下:(一)国家机关和公民是宪法调整的主体之一,二者处于矛盾的对立面。

立宪的目的主要在于限制国家权力。

因此国家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必然会有意思或者无意识地侵犯公民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权力得到更好的实现。

在其二者的矛盾关系中,因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利使其成为主要矛盾。

这与立宪的目的相悖。

因而必须将违宪审查启动权交还于民。

以使
国家权力不被滥用,并通过公民启动违宪审查并行使违宪审查权对其实行有效的规制。

这是保障立宪目的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国家机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者和实施者。

因此赋予其启动违宪审查的权利是缺乏积极性的。

没有人会自己查自己的。

几十年的我国宪法实践说明了这一点。

(三)只有公民才不会违宪。

根据立宪的基本原理,制定宪法的主体应当是公民。

宪法是根据多数公民意志制定的,立宪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因此公民是不会存在违宪的问题。

第三,应当同时赋予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审查规范性法律行为是否违宪的权力。

首先,赋予的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进违宪审查权而不是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

法院在本质上属于国家机关,不宜行使违宪审查权。

其次,法官也只有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才具有违宪审查权。

以保证案件的及时处理,同时不至于被滥用。

再次,审理案件的法官具有很高的法律意识、法律专业知识及丰富的法律经验,赋予其一定的违宪审查权是适宜的。

注释:
①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93
②朱力宇.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15
⑨胡锦光.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