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现状及改革路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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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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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参考)欢迎来到查字典范文网站,今天本网站为大家提供了简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希望朋友们读后有所收获!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秩序,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价值。

一、我国违宪审查现状评述总体评价,已经初步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形同虚设。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违宪审查主体。

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至九十二条规定了法规备案程序、违宪审查启动程序和审议程序。

可见我国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然而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

第二,实效性差。

从宪法确立违宪审查制度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没有履行过该职责。

是否我国根本不存在违宪行为,当然不是。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最关键的原因在于:一是主观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违宪审查持审慎态度,由于无先例可循,一旦启动该程序,则对我国宪政建设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很难估量,因而要慎之又慎;二是客观上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会议制度,而且承担大量立法任务和国家大事的决策工作,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来完成违宪审查工作。

第二,审查程序设计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立法法》在第九十条和九十一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提起程序和审议程序。

然而该程序设计简单,实践中无法操作。

如审查过程没有立案程序,公民的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没有下文了,无从查询它们是否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

而且整个审查过程也是不公开的,没有双方辩论,没有听证,审查的结论也是不公开的,缺乏透明度。

第三,审查内容不完整。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分析我国的违宪审查

分析我国的违宪审查

分析我国的违宪审查摘要: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应该具有最高的权威,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和实行,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对人权的有效保障人权的保护,维护了宪法的尊严和最高效力,实施宪法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违宪现象的发生。

该文就我国宪法违宪审查的现状简要分析。

关键词: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违宪制度1 “违宪审查制度”的发源跟随历史的车轮,我们回溯到世界法制史上那一个经典案例——“马伯里诉麦迪孙案”。

作为美国违宪审查第一案中,马歇尔大法官分三步来对对宪法效力问题进行论证:第一,宪法是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法;第二,在效力上宪法处于最高地位;第三,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均无效。

英美法系中的法院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威,法院具有裁判立法是否合宪的权力。

在此前提下美国确立了举世闻名的违宪审查模式。

此外,“宪法是高级法”这一观念在美国确立是这一制度确立的原因之一。

在此之后,“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各国发展起来。

本文就我国宪法违宪审查的现状简要分析,以便深入了解该法律现状。

2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2?1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中国在改革开放后大力推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在建设过程中致力于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违宪审查制度作为一种起源并引自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我国必须根据具体国情,有保留地借鉴吸收这种先进的西方法律文化。

2?2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应有的特点目前世界上通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各有优缺点,构建违宪审查制度,要从我国的法律、政治和文化传统出发,客观地借鉴和总结其他国家实施违宪审查制度的经验,要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既要使违宪审查机构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专门性,又要保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地位。

2?3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执行机构设想在一个宪法审查机构,即最高宪政院,作为一个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设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既能避免大规模修宪,又符合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违宪审查体制的现状

我国违宪审查体制的现状

我国违宪审查体制的现状我国违宪审查体制的现状:1.我国违宪审查的目标: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2.我国违宪审查的对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3.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另外,现行宪法规定了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通过批准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通过对提交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

以下是关于对属于我国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的详细的规定:①违宪审查的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②启动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这些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③审查程序: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试论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

试论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

试论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论文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实现宪政之路的重要方面,本文立足于世界三种主要违宪审查制度,代议机关模式、司法机关模式、专门机关模式,对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形成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本文的结尾部分,分析了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对照三种主要违宪审查模式,认为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我国应该在德国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论文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政纵观世界比较发达的国家,均建设的是法治国家,我们也在强调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要实现法治,宪政是不得不提的一个概念。

有学者认为,宪政指的是公民、国家等宪法主体的宪法地位得以实现的过程或状态,在这一过程或状态中,一方面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实现和保障。

豍董和平教授在其《宪法学》一书中将宪政实施的过程分为“立宪”“行宪”“护宪”三个方面。

而所谓“护宪”,主要指维护宪法权威,实施宪法监督,开展违宪审查。

豎而违宪审查则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豏一、当今国外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学界一般认为是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始形成违宪审查者这一制度的。

经过近200年左右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三种比较稳定的模式。

(一)代议机关模式代议机关模式起源于英国,且英国是实施此种模式的主要国家。

英国奉行的是“议会至上”的传统,这是英国由代议机关,即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基础。

代议机关一般采用事前监督和抽象监督的方式,与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模式相比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目前由代议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主要有如下几个:英国、新西兰、比利时、芬兰、荷兰、卢森堡。

豐代议机关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保证了违宪审查机关的最高权威性,由于代议机关一般为立法机关,因此,代议机关模式使得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关于我国现阶段宪法监督状况及改善(1)论文

关于我国现阶段宪法监督状况及改善(1)论文

关于我国现阶段宪法监督状况及改善(1)论文【论文关键词】宪政宪法监督依法治国法治论文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建设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在我国以法治国进程中,如何加强宪法监督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加强宪法监督是为了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途径。

本文就建设法治国家道路上宪法所处的地位以及以法治国与宪法监督制度的相互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任何权力都应当是有限制的、受到制约的,这是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

自1954年我国颁布施行第一部宪法到1982年颁布施实第四部宪法,我国宪法监督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监督的有益做法,对宪法监督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自1982年后,全国人大又先后四次对宪法监督制度作了修改和补充,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一、我国现阶段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一)监督的最高性。

宪法的最高性是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从地位看,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从内容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法律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监督的原则性。

这是指对宪法监督规定的比较原则,即只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总原则。

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监督的经常性和规范性。

明确了宪法监督机关,扩大了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

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而明确了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

现行宪法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为宪法监督机关的规定,弥补了前几部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为宪法监督机关所造成的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宪法监督机关缺位的不足,使宪法监督活动更具经常性和规范性。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现状及制度完善建议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现状及制度完善建议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现状及制度完善建议文紫漠吉首大学法管学院,湖南吉首416000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权威代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我国宪法先后修订了五次。

为了维护根本法的权威地位,违宪审查实属必要,相关问题也将随之呈现,但由于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使得违宪审查在我国的宪法实施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运用与诠释。

因此,本文将从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并结合国外在该方面较为突出的一些国家的违宪审查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思考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为维护我国宪法权威增添一份力量。

关键词:违宪审查;审查制度;模式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204-02作者简介:文紫漠(1996-),女,汉族,湖南衡阳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法律(非法学)专业。

一、我国宪法中违宪审查的现状根据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所有个人、机构和团体都应该以宪法为准,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我国的违宪的审查对象并未涵盖法律以及军事法规与规章。

此外,我国所采用的审查方式主要是当前国际通用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方式,主要表现为各级地方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生效需要经报人大常委会审批或备案以及对其他文件的改变和撤销权等两个方面。

在审查模式上,由于我国实际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因而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属于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二、国外违宪审查的现状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启动特定的案件的审查来对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违反宪法的法律。

[1]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既维护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又维护了司法的独立性,但其适用过程中对于违宪的判断主要基于几位法官的评判。

宪法论文: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构建

宪法论文: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构建

浅谈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及其构建一、从我国的政体出发。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各级人大是各级权力机关,包括“两高”在内各级司法机关也都是在其基础上产生,并对其负责。

这就从根本制度层面上决定了我国无法(也没有必要)效仿美国建立司法权(包括违宪审查权)、立法权、行政权三权制衡机制。

而且由于我国现行政体的特点与长期政治实践中的不足,建立一个完全独立于立法、行政机关而平行存在的司法机关阻力较大(“洛阳种子案”就是显著例证),更不要说效仿德法等国建立一个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而平行存在的类似于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性质的机关。

二、从我国国体出发。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当然也就包括违宪审查权,但从我国具体的政治运作与长期实践及基本国情来看,由人民直接行使对宪法的审查,监督(例如以公投形式)是极不现实的。

在我国当前的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环节中,呈现出一个难以短时间跳出的怪圈:公民——国家权力机关----行政、司法机关----公民。

我们简单分析一下这个监督模式: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对其监督;在后者基础产生行政、司法机关,并对其监督;行政、司法机关又在社会生活中管理并监督公民。

这个模式看起来似乎十分合理,但在政治实践中却凸显出一个巨大的问题: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机制、物质基础不够完善,监督意识不够强烈,监督内容不够透明,导致收效甚微;而国家权力机关凭在各级机关中的最高地位,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乃至管理、干扰效果巨大;反过来,凭借国家强制力,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公民的管理、监督的密切性就更不用多谈了。

因此,我们只能说,在我国现阶段甚至在较长阶段,依靠公民来对违宪审查其监督作用还是十分困难的。

三、我国频繁的修宪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在我国政治实践中,当发现所立新法或将要制定的新法与宪法存在或可能存在冲突时,我们的通常做法并不是像欧美国家一样立马启动违宪审查程序,而是启动修宪程序,反过来改变宪法中与新法冲突的地方,使宪法与新法像一致。

试论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

试论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

试论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论文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实现宪政之路的重要方面,本文立足于世界三种主要违宪审查制度,代议机关模式、司法机关模式、专门机关模式,对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形成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本文的结尾部分,分析了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对照三种主要违宪审查模式,认为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我国应该在德国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论文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政纵观世界比较发达的国家,均建设的是法治国家,我们也在强调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要实现法治,宪政是不得不提的一个概念。

有学者认为,宪政指的是公民、国家等宪法主体的宪法地位得以实现的过程或状态,在这一过程或状态中,一方面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实现和保障。

豍董和平教授在其《宪法学》一书中将宪政实施的过程分为“立宪”“行宪”“护宪”三个方面。

而所谓“护宪”,主要指维护宪法权威,实施宪法监督,开展违宪审查。

豎而违宪审查则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豏一、当今国外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学界一般认为是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始形成违宪审查者这一制度的。

经过近200年左右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三种比较稳定的模式。

(一)代议机关模式代议机关模式起源于英国,且英国是实施此种模式的主要国家。

英国奉行的是“议会至上”的传统,这是英国由代议机关,即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基础。

代议机关一般采用事前监督和抽象监督的方式,与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模式相比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目前由代议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主要有如下几个:英国、新西兰、比利时、芬兰、荷兰、卢森堡。

豐代议机关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保证了违宪审查机关的最高权威性,由于代议机关一般为立法机关,因此,代议机关模式使得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问题前景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问题前景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前景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不可否认,我国目前违宪审查制度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本文对我国违宪审查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违宪审查的机构、范围、程序等方面来探讨怎样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宪法委员会一、我国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使人们的观念、生活方式、生活水平大大提高。

市场经济与以往的计划经济相比,有更大的自由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了资源的统一配置,公权力地位优位于私权力,私权力绝对服从公权力以便管理成为公权力统一行使的一般原则。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主要由市场统一配置,尊重市场规律,由市场规律支配,公权力应当”有限”行使。

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保障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为目标。

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完善违宪审查制度。

由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议事机构,办事程序复杂,不能适应日常生活的需要。

并且随着我国目前各种紧急性突发性事件日益增多,行政权限的范围越来越大。

然而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责任制,上下级是隶属关系。

这样有利于提高决策和办事能力。

但是行政权力的加强这一现实会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加有可能受到侵犯,无法使其意志得到充分的体现,导致政府更加强势。

而解决这一矛盾,限制行政权力的膨胀,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是最好的办法之一。

我国目前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完善,不具有实效性。

自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依据宪法对任何违宪事实进行过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

这是我国亟需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最重要的原因。

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实效的违宪审查体制(一)扩大违宪审查提起的主体范围按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主体是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联名。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视和完善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视和完善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视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是随着宪法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施存在一系列的制度和观念等方面的阻碍。

违宪审查制度要想在我国得到很好的实施,必须结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接受能力,只能分步进行。

标签: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模式;违宪审查步骤我国正在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宪法》、《立法法》对违宪、违法的情况都做了规定,但现实中仍然有许多违宪的法规存在。

在人权和民生越来越来得到关注的今天,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非凡的现实意义。

1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为保障宪法的实施,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立法和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并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裁决的行为。

我国宪法确立的是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我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其相抵触。

我国现状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立法事业的发展,全国人大提出要尽快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说,现在是一个“立法爆炸”的时代,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根据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授权,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且其内容往往涉及公众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如何经由合宪性审查以保障这些形形色色的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相抵触,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就成了重要的问题。

现代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

二是事后审查,即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在执行和适用过程中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这种审查或由公民以诉讼方式提起,或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有权机关主动进行。

我国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就是事后审查的一种方式。

从审查方式上看,事先审查主要体现在:根据《立法法》规定,对列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要经过法律委员会的统一审议才可最终付诸表决,统一审议的内容包括法律案是否与宪法相抵触、是否与其他法律有冲突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决定法律案时,同时必须审查法律案是否与宪法相抵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众多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中,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最为有效的保障措施之一。

现代立宪国家无不以建构符合本国国情、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为宪政大厦之标志性建筑。

我国1982年《宪法》及2000年《立法法》顺应该立宪主义之潮流,建构了颇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但因其条文过于抽象、概括,又缺少与之配套的相关法,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尚未发挥作用,因此,研究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尤为重要。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规范对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1]。

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有:(一)只有特定的机关才能行使违宪审查权。

所谓特定的机关一般是指由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

例外情形下某国家机关虽非宪法或法律授权其享有违宪审查权,但其所行使的违宪审查权经宪法实践的认可,获得其它国家机关的尊重,也可以行使违宪审查权,如美国。

(二)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公权力行为。

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法律,其功能和价值是控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功能决定了,一般情形下,只有公权力机关才能构成违宪主体,因而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是指公权力行为,即立法行为、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

其中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是违宪审查的最主要对象。

除此之外,宪法规范也具有对行政权、司法权的拘束力,因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也可以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

(三)违宪审查以裁决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

审查的结果就是依据宪法要么做出合宪性确认,要么做出违宪性的裁定。

不论结论为何,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裁决内容不同,具体生效方式有异,有的国家对法律违宪的裁定导致法律彻底失去效力,而有的国家仅会导致违宪法律在具体案件中不被适用而已。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基本内容新中国建立后一直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途径探讨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途径探讨
研究方法
研究目的与方法
02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概念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特点
违宪审查制度具有法定性、独立性、程序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现状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查范围有限、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结果缺乏权威性等。
加强审查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03
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听证等方式,增强公众对违宪审查的参与度和影响力,提高审查结果的社会认可度。
对于违宪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违宪行为的震慑力。
加大对违宪行为的惩处力度
通过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对违宪审查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其公正、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
THANKS
感谢观看
02
发展完善
自1975年以来,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逐步形成了现行的审查机制。
03
违宪审查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美国是由司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典型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法律进行审查来保证其符合宪法规定。
司法机关审查
审查对象
审查范围
审查程序
主要针对联邦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对州法律不进行审查。
审查范围
通过专门宪法法院进行审理,但也可以通过普通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附带性审查。
审查程序
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
国际比较对中国的启示
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中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来负责审查工作。
04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途径探讨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一、序言当前,现代宪政发达的国家大多都建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也正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目前我们国家的宪政相较于其他国家来说不够发达且问题较多,原因很大部分在于违宪审查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因为其他的诸多原因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倒不是因为它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因此,我们应当从当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从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先进制度与经验,从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更是宪政实施的必然要求。

二、违宪审查的历史演变从宪法制定到实施的历史经验来说,宪法的制定与实施理所当然离不开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规定违宪审查制度以保障宪法规范得以真正实现。

正是宪法与违宪审查制度如此紧密的关系才使我们可以通过某国家的宪法史了解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史,这两种历史通常是平行的甚至可以是重叠的。

但是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却没有严格遵循这个规律而是呈现出一个奇特的现象:即立宪目的并不在于行宪。

以制定宪法的统治政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旧中国的立宪运动大致分为清末时期、辛亥革命之后、北洋军阀时期以及南京国民党时期。

首先是清末时期,这个时期的立宪活动有《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十九信条》。

前者仅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君上大权以及臣民权利义务;后者同前者相比对皇权则进行了更多的限制,确立了更加接近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体形式。

接着是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革命派的立宪活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但此宪法并没有对违宪审查制度作出任何规定。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与宪法有关的的有三个,其中《天坛宪法草案》有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但《中华民国约法》没此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在南京国民党时期,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三部宪法。

这三部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都有规定,但我认为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最为详尽。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目录引言 (1)一、何为违宪审查制度 (2)(一)什么是“违宪” (2)1. 国外法学家们对于“违宪”的定义研究 (3)2. 我国学者关于“违宪”的观点 (4)3. 笔者关于“违宪”的定义 (6)(二)违宪审查制度 (7)1. 什么是“违宪审查” (8)2. 违宪审查的原则 (9)3. 违宪审查制度的体制种类 (10)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11)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 (11)1. 近代宪法的产生期 (11)2. 中国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期 (12)3. 国民党和革命根据地时期 (12)4. 新中国建立后的宪法产生与发展期 (13)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15)1. 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置方面 (16)2. 违宪审查的范围方面 (16)3. 违宪审查的程序方面 (17)三、违宪审查制度的域外借鉴 (18)(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19)1. 美国违宪审查的模式 (19)2.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意义 (20)(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 (20)1. 德国违宪审查的发展历程 (21)2. 德国违宪审查模式 (21)3. 德国违宪审查的意义 (22)(三)韩国违宪审查制度 (22)1. 韩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23)2. 韩国的宪法法院制度 (24)3. 韩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意义 (24)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25)(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专职的违宪审查机构或委员会 (25)1. 违宪审查机构的组成与任期 (29)2. 违宪审查机构职权范围 (30)3. 违宪审查的程序及方式 (30)4. 违宪审查的效力 (30)5. 违宪审查的责任形式 (31)6. 违宪审查制度的信息公开制度 (31)(二)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 (32)1. “立法”方面的违宪审查范围 (32)2. “行为”方面的违宪审查 (33)3. 审查国家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35)4. 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 (35)(三)违宪审查的程序保证 (36)结语 (37)参考文献 (38)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41)致谢 (42)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43)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43)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引言宪政作为人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体现着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的成果。

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的现状反思及设计(1)

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的现状反思及设计(1)

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的现状反思及设计(1)宪法监督程序的设计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表现。

尤其是宪法审查制国家的做法与非宪法审查制国家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差异。

结合我国当前的宪法监督体制,和借鉴有关国家宪法监督程序的设计,笔者认为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应针对不同的审查内容,及法律法规和特定行为两类,作出不同内容的设计:1,程序中的启动环节。

启动宪法监督程序,是宪法监督程序的第一个环节。

如同汽车的发动。

在实行宪法审查制度的国家,一般采取宪法控诉的模式。

如德国宪法第93条第4款规定:任何人,乡镇或乡镇协会由于公共权力或某一法律侵犯了他的某项基本权利或自治权利,可以提出宪法申诉。

俄罗斯、西班牙、奥地利等国也有类似的规定。

这种方式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一般而言宪法法院是不能实行职权主义主动审理的。

美国的做法比较特别,采取调卷令的的启动模式。

而法国的做法,则更值得我们借鉴,其采取的是法定提交的模式,即规定法律法规在颁布、执行之前,必须提交给特定的机关即法国宪法委员会审查。

可见基于议会制的法国模式与我国当前宪法监督体制是较为接近的。

当前我国的宪法监督主要针对的就是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而审查主体又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而若采取法定提交的方式是可取的,虽然显得被动却行之有效。

但是如若针对有关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就显得余力不足了。

笔者认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毕竟与法国的议会制是不同的,有其独特的优势,如人大代表意志的普遍性、人大机构设置的广泛性等,所以我们不仅可以针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采取法定提交的方式,同时针对有关行为合宪性审查也可以采取申请的方式,即赋予公民对有关行为是否合宪向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提起审查申请,并由该专门委员会作出是否提交与人大审查的决定。

2,程序中的受理环节。

宪法监督程序启动后要正常进行,必须是要启动的理由得到宪法监督机关的认可,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是否可以得到受理,这是监督程序的第二个环节。

受理环节在不同宪法监督体制的国家做法也是大相径庭的。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谈宪政和法治,落实到一点上,就是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来保证宪法的最高性?我们把问题集中到违宪审查制度上。

在一九四九年中共执政后的近半个世纪里,始终未能建立起正常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导致法治国家型态难以在中国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先谈一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状况,阻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障碍是什么。

第一个障碍:议行合一论。

这个理论是从巴黎公社到列宁到中国宪法都是如此,其制度化的体现是宪法第三条:所有的国家机构都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中国实行的是以人大为一体化的、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体系,这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强调的两个政治制度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过去,凡是赞成议行分离或三权分立的学者,都被扣上“右派”或“自由主义者”的帽子。

人大被赋予很高的地位,而在实际上,人大又不具有最高权力。

在对人大负责的背后是只对政党负责,在议行合一的理论框架中,一切国家权力都合一于执政党,为此,议行合一论就得到执政党的欢迎,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不起来,因为没有谁能够审查人大通过的法律违宪。

要建立一个机构来审查人大,在法理基础上,他就应该高于人大,至少平行于人大。

如果议行合一论突破不了,就不可能走到这一步。

第二个障碍:专政理论。

专政理论说白了,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力。

列宁有一个讲话,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法律限制的暴力。

中国的法学界很多年来一直在讨论专政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对许多政治案件,实际上就是按照专政理论模式在审判它的公民,而不是按照法治理论推行法治实践。

这个专政理论是阻碍中国实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很关键的因素。

在专政主义的理论中,制宪权被置于特定阶级手中,最终又被置于统治阶级的“先锋队”手中,从而人民制宪权变成了特定政党的制宪权。

在这种理论观念中,违宪审查制是根本建立不起来的。

第三个障碍:党治论。

党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谁是老大,谁是老二,一直没有搞清楚。

彭真先生在八十年代中期曾经针对一位县委书记的话,发表过看法。

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现状及改革路径(1)

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现状及改革路径(1)

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现状及改革路径(1)内容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宪法能否在国家生活中被贯彻实施,直接关系到一国的法治状况和法律运行环节的完善与否。

违宪审查随着宪法的产生与实施而出现,对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现代法治国家纷纷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机制,中国也在适应发展和迎合中寻求自己的违宪审查机制。

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出台至今,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有着循序渐进的发展趋势。

本文主要从违宪审查的历史、现状及其弊端的分析中,结合世界现行的违宪审查机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之路。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制度改革宪法规定了个人与政府、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是国家的根本法。

为了保证宪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制定符合国情的宪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宪法的有效实施和监督,使宪法发挥最大限度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能。

以在此意义上,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就成为国家宪政建设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现状历史回眸1、五四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1954年宪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此处“解释法律”的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常务执行机构,他行使的是全国人大的职能。

由立法机关制定,立法机关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解释权对宪法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作为一个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要有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两个权力的结合,法院不能在裁定一个法律违反宪法的时候对宪法没有解释权。

五四宪法就忽略了这一方面,把两个权力分离了,因此,从普遍意义上,我们认为五四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真正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

2、七八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的现状反思及设计(1)

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的现状反思及设计(1)

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的现状反思及设计(1)一,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现状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在内容上与之前几部宪法相比较,有了很大的改进与完善,使宪法监督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大体上从四个方面确立了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①明确宪法地位,表明其最高性。

通过对宪法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确认,为宪法监督机关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提供了保障,也表明宪法监督机关的权威来源于宪法这一根本法的赋予。

②明确宪法的规范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同时也规定了具体的追究方式,如罢免有关人员的职务、撤消违宪的法律法规,使其产生的法律效力丧失掉、不批准违宪的法律法规等。

这实际上是宪法监督落到实处的具体表现。

③明确宪法监督主体及职权。

《宪法》第62条第2款,第67条第1款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宪法监督权”同时也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权、撤消权和罢免权”任何一项制度要落到实处,都离不开特定的主体予以实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也不例外。

④明确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方式有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这就要针对不同的立法主体,不同的立法性质采取相应的监督方式。

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现行宪法监督制度总体上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学术界对此探讨较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①宪法监督缺乏专门性,许多学者认为应当设置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使宪法监督成为专门机关的专门活动。

当前宪法监督主体的设置缺乏科学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本身作为立法机关,由其作为宪法监督主体,实际上成了自己立法自己监督,显然有损宪法监督的权威性与实效性。

②宪法监督缺乏经常性。

这是由于全国人大是采取会议的形式来召开,而全国人大每年仅举行一次例会,常委会也是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而各常设专门委员会又无权主动行使宪法监督权,这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监督不连续,使宪法监督缺乏经常性。

③宪法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论违宪审查制度及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论违宪审查制度及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论违宪审查制度及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或法律法规的修订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制裁的制度。

它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就违宪审查制度进行论述,并提出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首先,论述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适应性。

通过审查违宪行为,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宪法的稳定和权威。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机制。

它可以防止立法者和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查力度不够。

违宪审查的力度不足,导致很多违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裁。

其次,审查程序不规范。

现行的违宪审查程序条文较为简略,程序不够详细,导致审查过程的透明度不高。

第三,公众参与度不高。

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公众的参与程度不够,导致难以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

第四,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

目前对于违宪行为的制裁手段相对较弱,无法有效震慑违宪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首先,加强违宪审查的力度。

通过加大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力度,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适应性,严厉打击违宪行为。

其次,规范审查程序。

制定具体细致的审查程序,明确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提高违宪审查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提高公众参与度。

鼓励公众及专业机构对违宪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通过公众的参与来发现和纠正违宪行为。

同时,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素养,提高审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加大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力度。

建立健全的违宪行为制裁机制,对违宪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以起到震慑的作用。

另外,为了确保违宪审查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

如加强宪法法院和宪法监督机构的建设,以确保其独立行使审查权力。

同时,在培养专业人才方面,需加强宪法和违宪审查教育的普及,提高宪法意识和法治思维,培养专业的违宪审查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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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现状及改革路径(1)内容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宪法能否在国家生活中被贯彻实施,直接关系到一国的法治状况和法律运行环节的完善与否。

违宪审查随着宪法的产生与实施而出现,对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现代法治国家纷纷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机制,中国也在适应发展和迎合中寻求自己的违宪审查机制。

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出台至今,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有着循序渐进的发展趋势。

本文主要从违宪审查的历史、现状及其弊端的分析中,结合世界现行的违宪审查机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之路。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制度改革宪法规定了个人与政府、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是国家的根本法。

为了保证宪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制定符合国情的宪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宪法的有效实施和监督,使宪法发挥最大限度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能。

以在此意义上,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就成为国家宪政建设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现状(一)历史回眸1、五四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1954年宪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此处“解释法律”的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常务执行机构,他行使的是全国人大的职能。

由立法机关制定,立法机关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解释权对宪法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作为一个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要有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两个权力的结合,法院不能在裁定一个法律违反宪法的时候对宪法没有解释权。

五四宪法就忽略了这一方面,把两个权力分离了,因此,从普遍意义上,我们认为五四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真正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

2、七八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在宪法解释问题上,1978年宪法比1954年宪法有所进步;但1978年宪法只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因此,可以说1978年宪法建立了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但没有将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无法行使违宪审查权。

3、八二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982年宪法通过规定宪法解释与违宪法规等的撤销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二)现状分析现行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宣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总体原则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扩大违宪审查机关的范围现行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而明确了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关。

现行宪法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为违宪审查机关的规定,弥补了前几部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为宪法监督机关所造成的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违宪审查机关缺位的不足,使违宪审查活动更具经常性和规范性。

而且,现行宪法第70条和第71条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

另外,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也可以成为违宪审查主体。

4、建立逐级审查的违宪审查体系现行宪法规定:(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此外,我国现行宪法还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规定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法现行宪法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批准后生效”和“备案”显然是一种事前审查的监督方法。

同时,现行宪法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撤销”显然是一种事后审查的监督方法。

6、违宪审查采取撤消和罢免相结合的方式撤消措施在现行宪法62条、67条、89条等处均有体现。

现行宪法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委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这里的“罢免”也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方式。

(三)弊端透视20多年来,中国现行宪法在维护国家的稳定、确保法治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也必须看到,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大量存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备之处,有待于进一步法律化、专业化。

[1]1、缺乏一个高效率的操作程序违宪审查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所以它有非常严格的程序要求。

一个高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必须明确规定:违宪由谁审查、依据什么进行审查,怎么审查,审查哪些内容,审查结果怎么处理等。

而我国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只作了非常简单的规定,可以说是轻描淡写。

对于违宪标准、违宪审查的程序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

没有程序,就不能有效地操作;没有程序上的保障,违宪审查权就不能有效运作。

另外,违宪审查的时效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没有时效的违宪审查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样就没有办法对违宪行为进行及时地纠正与处罚,也就不能及时地对相关当事主体进行有效的宪法救济。

2、没有一个明确专任的违宪审查主体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中,有着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各类结合、多级并存的特点,违宪审查主体呈现多元态势,这一情况容易形成“谁都可以管,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

3、法律是否违宪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在当今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法律的合宪性已经成为宪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应当包括对立法违宪的审查权和撤销权。

在立法机关审查制下,法律的合宪性主要是通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立、改、废来保证。

立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实质上排除了法律的违宪及其审查。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个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许多学者认为这两个机构没有办法监督其本身。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实际上只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不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将法律违宪的可能性排除在外,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违宪问题,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4、违宪审查缺乏强制性,没有合理的违宪审查机制从制裁角度看,无论是不批准违宪法律、法规,还是撤销违宪法律、法规,都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制裁性。

虽然罢免具有一定的制裁性,但它本身不是一项专门的违宪制裁措施,因而在对违宪责任者的制裁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大。

违宪制裁措施的惩罚性不强,使得宪法监督缺乏应有的强制性,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宪法监督的权威。

5、违宪审查内容不够全面一般认为,违宪审查的内容包括:审查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解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裁决选举事项争议,处理特定公职人员的违宪行为,审查政党活动是否违宪,受理宪法诉愿,等等。

现行宪法序言和第5条虽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62条和第67条虽然也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就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内容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监督,而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则不够明确;并且这种监督只是侧重于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而对“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业事业组织”等其他主体特别是执政党的监督则缺乏明确规。

[2]二、我国违宪审查的改革路径(一)违宪审查的制度模式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分为三种:1、司法机关(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这以美国为代表。

表现在审查主体上是分权的,表现在审查时机上是事后审查,表现在审查方法上是附带审查,表现在审查程序上是普通诉讼,表现在审查结果上是个案效力。

美国模式承认各级法院都有权进行合宪性审查。

但这种审查只针对已经生效的法律,只能在处理各类普通诉讼案件的程序当中采取所谓“附带审查”,即宪法问题只能作为具体争议内容的一部分而不能作为主要争议提出来的方式。

法院仅仅解决具体的问题而不作抽象性判断,因此审查结果的效力也只局限于本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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