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
关于人工信息价与人工费价差
[资料]的操纵口径关于对人工信息价和现行调差文件的解释口径
根据《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的有关规定~经与市工程造价投资办协商~对人工、材料价差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定额计价的未招标项目
合同约定按浙江省2010版预算定额计价的项目~签订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的~工程决算时人工费不予补差,签订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之后的~编制预算时按编制期发布的人工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计补差价~价差部分仅计税金,决算时按施工期的平均人工信息价与定额单价之差计补差价~价差部分仅计税金。
二、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项目
1、投标截止日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的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漏项、新增清单项目参照浙江省2010版定额计价的~决算时套用定额人工单价~不执行人工信息价~人工费价差按照杭建市〔2011〕198号文的规定~采用人工价格指数补差。
2、投标截止日在2012年1月1日之后的项目~合同中约定漏项、新增清单项目参照浙江省2010版定额计价的:决算时其人工费按照投标编制期的人工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补差~价差仅计税金~其人工市场价格波动补差的计算方法~执行杭建市〔2011〕198号文的规
定~采用指数法补差。
,即施工期间的人工平均价格指数-投标编制期的人工价格指数,*人工费总额,
三、关于杭建市,2011,198号文的适用范围
对因拆迁等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间长或不能持续施工造成工期延误时间长的建设项目~可按实际施工期间的信息价格或价格指数采用分段补差方式补差~具体由甲乙双方根据198号文精神协商确定。
1/ 1。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名称: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府法审告[2007]27号法规分类: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颁布日期:2007-08-20实施日期:2007-09-01失效日期: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文号:正文:杭府法审告[2007]27号市建委: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07]299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建市发〔2007〕299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通知抄送:市招标办、市造价站、市质安监总站、市交易中心、市监理协会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7月30日印发附: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备案若干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杭州市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备案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总部注册地不在杭州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受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对杭州市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进驻当地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市开展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本规定要求办理进杭分支机构备案;未设分支机构的,应于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30日内,按本规定要求办理跨地区承接项目备案。
第六条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分支机构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领取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办公场所,且面积不小于50平米;(三)有不少于3名专职技术人员(指具有注册造价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各专业部造价员等工程造价类资格证书,下同),其中注册造价师3名,分支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应注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杭建市[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2012]25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招投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浙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浙建法〔2006〕83 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国有投资总额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鼓励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对招标人自主办理招标的,其节约的招标代理费可按现行标准的60%,相应增加招标人的管理费,列入项目投资。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的主管部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一、工程概况:1.1建设单位:杭州望湖宾馆有限责任公司1.2 工程名称:望湖宾馆改建项目(附楼拆改建部分)及新增地块工程(杭政储出2009[25]号地块)1.3 项目地址:本工程位于杭州下城区环城西路。
1.4 项目情况:本工程由二幢主楼及地下室组成。
地下室二层(地下二幢楼连通),建筑面积分别为12820平米(望湖宾馆改建项目)、6200平米(杭政储出2009[25]号地块);地上建筑面积分别为6852平米(望湖宾馆改建项目,地上三层)、6404平米(杭政储出2009[25]号地块,地上三层)。
主体结构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下室围护采用地下室连续墙结构(墙厚800MM,深度23.8~31.4米,每个槽段预埋2个注浆管进行注浆)、坑内外槽壁加固采用三轴水泥搅拌桩、电梯井坑及被动区加固采用三轴水泥搅拌桩;土方开挖量约10万立米,深度约10米,设二道钢筋砼支撑;局部高差处采用60厚喷射砼支护。
外立面装饰为石材、铝板、土青砖、水刷石、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露台栏杆等;屋面由坡屋面(混凝土瓦)、平屋面(地下室顶板屋面、种植屋面、上人地砖屋面、不上人刚性屋面)两种形式;室内除地下室刷防霉乳胶漆外,其他室内为粗装饰,二次精装修设计;外立面门窗、幕墙另行深化设计。
二、编制范围:一)、基坑围护(含地下连续墙)及土方开挖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基坑围护及土方(具体土方的开挖、外运、回填,连续墙施工废土的外运、泥浆池建造拆除及外运,桩头凿除及清理;砼梁支撑浇筑、凿除及清理外运;新打立柱桩、钢格立柱;地下连续墙、连续墙导墙;三轴水泥搅拌桩;喷射砼支护;地下连续墙(及其导墙)、主体结构钢筋预埋(钢筋接驳器下)、湿土降(排)水、基坑位移监测费用等内容。
工程桩计入土建工程。
二)、土建工程:1、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工程桩、建筑、装饰。
室外散水、台阶、花池、庭院等结合景观设计未计入;地下室顶板屋面、种植屋面计仅刚性防水层(种植土及其过滤层未计入);2、室内装饰范围:室内仅计防火门、防火卷帘门、人防门;室内楼梯栏杆、护窗栏杆均未计入;上部室内装饰仅做至粗装饰(粉刷基层,吊顶的仅计至结构板面);地下室内部做刷涂料饰面的已计至防霉乳胶漆面,其他做至粉刷层,楼地面环氧自流坪已计入;3、室外装饰:土青砖饰面、水刷石饰面、外保温已计入。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1-8]28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政府杭政函〔2008〕184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 152 项行政事业性收 费的通知》,杭州市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征收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为贯 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我市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暂 停征收后,经请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 版)中 的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定额编号 A3 B3 C3 D3-1 D3-2 E3 专业工程名称 建筑工程 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建筑部分 市政工程安装部分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规费计算基数 直接费+综合费用 直接费+综合费用 人工费 直接费+综合费用 人工费 直接费+综合费用 费率(%) 4.358 5.547 23.18 3.438 23.18 5.817
(注:以上规费费率内不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暂停征收后,我市行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应按本通知调整后的规费费率标准计算相应的规费费用,并纳入工程造价 中。规费不得参与竞争。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通知下发之前已缴纳定额测定费在建工程或已办理竣工结算 的工程不再调整。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二 OO 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杭建市[2010]284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杭建市〔2010〕284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发经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建建发〔2010〕2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同时结合杭州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杭州市同步施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同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停止使用。
二、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及时做好我市其他补充定额的衔接处理工作,另行制定《杭州市地铁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2010年)相应的修改和调整规定。
各区、县(市)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意见,可及时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反映。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建发〔2010〕224号(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结束——。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杭政办函[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73号)以及《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杭建市发[2009]567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9】567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资深专家库和资深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组织实施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记录每位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评标质量等四方面内容。
评标专家信用档案作为杭州市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和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市建委委托,依据各自职责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核。
第五条评标专家以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考核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后,招标人应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并将评价情况随评标报告一并报市招标办备案。
市招标办、市交易中心监督人员根据现场监督情况、业主评价情况、投诉举报情况及资深专家复查、抽查的评估意见等,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论应予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并及时上传杭州建设信用网、录入建设工程信用数据库。
关于杭州市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
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各有关单位:近期,因市场人工价格上涨较快,与2010版计价依据内的定额人工基价相比差异较大,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引导各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建发【2011】1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
经研究,决定自2012 年1月起发布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人工信息价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信息价与定额单价的价差仅计取税金。
二、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按季发布,季度内各月通用。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如遇清单项目漏项或新增清单项目,合同中约定采用本省2010版计价依据或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人工应按投标文件编制期的人工信息价组价。
编制期人工信息价是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发布的当期信息价。
四、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实行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工程结算时风险范围以外的人工费价差仍采用人工价格指数形式补差,其调整方式和价差计算方法按杭建市【2011】1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人工价格指数与人工信息价同期发布。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发文前已开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再调整。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人工信息价发布使用规定通知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建委市场处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2012年1月4日印发【发布时间】:2012-1-6。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杭建市发[2009]396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09】396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省建设厅建建发[2009]9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 更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2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和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对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性质、功能、选址、专项设计调整等引起初步设计批复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工程变更的类别 第二条 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重大工程变更: 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 1、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投资增减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 2、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3、合同价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4、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增减额在80万元及以上的。
专家培训3-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的通知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杭州市招投标市场秩序,加强对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杭政办函[2012]3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决定自2012年3月5日起开展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凡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进入市级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按杭政办函[2012]35号规定到我办的备案窗口办理施工招标控制价备案。
二、备案办理地点和时间:办理地点:市造价投资办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窗口(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之家三楼11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 — 12:00下午:13:30 — 17:00备案窗口电话:85085428三、备案需提供的资料:1.招标文件,答疑澄清纪要和招标补充通知;2. 工程量清单;3. 招标控制价书;4. 设计概算批准文件(复印件);5. 相关职能部门加盖公章的招标控制价审核意见书原件(不属事前审查范围的建设工程无需提供审核意见书原件);6. 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复印件);7. 招标控制价备案表一式五份;8. 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核准登记表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四、实行招标控制价备案后,原来的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备案办理事项予以取消,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纳入招标控制价备案相关资料中。
五、施工招标投标完成后,招标人及时到备案窗口进行中标价备案。
提交的资料包括: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中标工程的经济标及技术标3.经济标及技术标备案回执一式四份。
六、杭州造价网()上的“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备案管理系统”同日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招标人除了将上述第三条中的1-6项资料和第五条中的1-2项资料按规定上传至该系统外,到窗口备案时均需提供所有的纸质备案资料。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杭建市发[2006]567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67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
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将其中部分技术复杂、工程量较大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其纳入总包范围内管理。
第七条下列专业工程,可以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形式招标:(一)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二)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三)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高度3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四)建筑智能化工程。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杭建市发[2009]16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9]168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后审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第四条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经济类专家不少于两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资格审查及初步评审第五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评标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作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条件和标准的;(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三)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四)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五)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杭建市[2012]240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引导企业增加工程质量保障方面的投入,鼓励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创先争优,努力创建优质工程,根据杭政办〔2011〕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并参照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方法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获得国家、本省或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施工单位(指列入优质工程名单中的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决算时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合同未约定的,应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用计取标准见附件一。
二、建设工程专业奖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综合性专业奖项,工程专业奖项根据等级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
各等级专业奖项范围见附件二。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获得附件二所明确的优质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方法按如下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附表一中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上限计算;获得省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中值计算;获得市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下限计算。
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等级专业奖项的,应以其获得的最高专业奖项作为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的对应奖项,不得重复计奖。
四、建设单位对招标工程有相应专业奖项目标要求的,应事先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度杭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定期检查结果的通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度杭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定期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杭建市发[2011]223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度杭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定期检查结果的通报(杭建市发〔2011〕22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开展2011年度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的通知》(浙建站市〔2011〕11号)要求,受市建委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组织了2011年度杭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定期检查工作。
本次定期检查应参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138家,其中,杭州市甲级企业54家、乙级企业74家,外地进杭分支机构10家。
实际参检企业134家,其中杭州市甲级企业52家、乙级企业73家,外地进杭分支机构9家;有3家杭州市企业因公司发生合并、重组等重大调整申请延期资质定期检查,有 1家外地进杭分支机构未按要求报送定期检查资料。
检查结果,实际参检企业中,杭州市甲级企业52家初审合格;乙级企业66家合格,7家不合格;外地进杭分支机构6家合格,3家不合格。
杭州市企业已申报备案分支机构总数达到67家,其中市内分支机构43家,出市分支机构24家。
现将检查结果公布如下(详见附件)。
按照浙建站市〔2011〕11号文件要求,杭州市甲级企业初审结果,将报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
杭州市乙级企业定期检查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为2个月,并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信用扣分。
整改期满后,应向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递交整改报告。
整改期限届满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应重新申请资质。
企业不重新申请资质的,将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 2012-01-13 --
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因市场人工价格上涨较快,与2010版计价依据内的定额人工基价相比差异较大,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引导各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建发【2011】1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
经研究,决定自2012 年1月起发布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人工信息价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
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信息价与定额单价的价差仅计取税金。
二、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按季发布,季度内各月通用。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如遇清单项目漏项或新增清单项目,合同中约定采用本省2010版计价依据或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人工应按投标文件编制期的人工信息价组价。
编制期人工信息价是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
日所在月份发布的当期信息价。
四、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实行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工程结算时风险范围以外的人工费价差仍采用人工价格指数形式补差,其调整方式和价差计算方法按杭建市【2011】1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人工价格指数与人工信息价同期发布。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发文前已开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再调整。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