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确保物探作业期间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资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进行物探作业的全部相关人员,包含但不限于物探作业负责人、爆破工程师、爆破员等。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物探作业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遵从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防备为主; 2.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3. 强化培训,提高意识; 4.全员参加,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岗前培训物探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岗前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如下: 1. 民爆物品的分类、性质; 2. 民爆物品的存储、运输和使用规范; 3. 应急处理方法与措施; 4. 安全防护措施与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5. 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五条人员资质与备案参加物探作业的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业资质,并依照公司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第六条岗位分工物探作业负责人应依据工作性质和作业场合的特点,订立认真的岗位分工,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值班制度为确保物探作业期间的安全,应设立特地的值班人员负责监督民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八条设备购置物探作业负责人应依据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选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设备,并依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验收和登记。
第九条设备维护物探作业负责人应订立设备维护计划,并委托专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条设备存储民爆物品应存放在符合要求的专用仓库或库房内,库房内应设有明显的标识和防火、防爆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设备更新与淘汰物探作业负责人应依据设备的使用寿命、技术情形和安全性能,订立设备更新和淘汰的计划,并及时进行更新和淘汰工作。
第四章民爆物品管理第十二条民爆物品购置物探作业负责人应为民爆物品购置工作指定特地的人员负责,全部购入的民爆物品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购置过程记录完整。
民爆安全管理规定(3篇)
民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爆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使用、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指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对爆炸物品范畴的定义,并用于民用领域的爆炸物品。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民爆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民爆安全监管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五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生产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并定期接受政府监督检查。
第六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按照规定对销售环节进行记录和备案。
第七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存储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仓库设施,保证仓库内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指标符合安全要求,并按照规定对存储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
第八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购买合格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同时严格遵守运输路线和时间的限制。
第三章使用和处置管理第九条个人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前应当取得相应的合法证照,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使用过程安全无事故。
第十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的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进行处置,保证处置过程环境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章监管和应急管理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爆安全管理的监管工作,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确保监管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并及时公开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爆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民爆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3篇)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和安全要求,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1. 安全储存:民爆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存放区域内,仓库或存放区域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且与其他建筑物、火源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 分类储存:根据不同种类的民爆物品的特性和危险程度,要进行分类储存,并按规定标识存放位置。
3. 准入控制:仓库或存放区域的准入控制要做到严格,只有经过授权和培训合格的人员才能准入,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靠近和接触民爆物品。
4. 安全设施:仓库或存放区域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火、防爆设施、防盗设备等。
同时,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5. 消防安全:仓库或存放区域应设置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
同时,要确保通道畅通无阻,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
6. 人员培训:对于从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和资质。
7. 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监管,对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8. 废弃物处理:废弃的民爆物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进行非法销售。
9. 紧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应制定紧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紧急情况。
以上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的管理要求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进行制定和执行。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2)民爆物品是指炸药、雷管、引信等用于军事、国防、公安、矿山、建筑等领域的爆炸物品,其安全管理对于预防事故和保障公共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展开论述。
一、民爆物品的定义和分类民爆物品按照其爆炸性能和用途分类,主要分为炸药、爆破器材和火工品三类。
1. 炸药:是为了爆炸、喷射或产生其他效果而设计制造的物质,包括炸药药剂和炸药装置等。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物探作业过程中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物探作业的人员,包括物探作业负责人、民爆物品管理人员及作业现场相关人员。
第三条物探作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物探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四条物探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职责、权限和操作程序。
第五条物探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场所,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物探作业单位应培训相关人员,增强他们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认识和操作技能,提高其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第二章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物探作业单位应仔细选择民爆物品供应商,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选购合格的民爆物品。
第八条物探作业单位应将民爆物品储存在专门的储存场所,场所应安装防火、防爆设备,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九条物探作业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民爆物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储存的民爆物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物探作业单位在使用民爆物品前,应进行必要的试爆和检测工作,确保民爆物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物探作业单位应严格控制民爆物品的使用数量和使用方式,禁止私自携带、私藏和私自使用民爆物品。
第十二条物探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登记制度,记录民爆物品的来源、去向和数量等信息。
第三章物探作业负责人的职责第十三条物探作业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和指导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物探作业负责人应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物探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工作环节的安全责任和操作要求。
第十五条物探作业负责人应配备专门的民爆物品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物探作业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5篇)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地进行,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管理措施,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获得国家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和储运的许可证明;(二)设立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如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制度;(二)确保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三)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四)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六)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七)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政府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的政策和法规。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环境。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向有关部门报备消防设备使用情况,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合理的储存和运输方案,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性。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紧急事件应对能力。
第三章个人安全管理第十条任何个人在使用民爆物品前,应当了解并掌握民爆物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合理的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个人在使用民爆物品时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规定进行操作,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进行不安全或非法使用。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相关规定:
1. 管理责任: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由相关单位和个人负有责任,必须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2. 申请程序:物探作业单位在使用民爆物品之前,必须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使用民爆物品的许可证,包括详细的使用计划和安全措施。
3. 专业人员:物探作业单位必须配备经过相关培训和持有合法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来进行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4. 安全措施:物探作业单位在使用民爆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包括使用防爆器材和设备,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5. 储存管理:物探作业单位必须对民爆物品进行储存管理,包括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同时,在储存过程中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
6. 运输管理:物探作业单位在运输民爆物品时,必须按照相关运输规定进行,包括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并且保证运输途中的安全。
7. 废弃物管理:物探作业单位在使用民爆物品后,必须进行废弃物的妥善处理,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理,并且必须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8. 监督检查: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将对物探作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其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以上就是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物探作业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
2023年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____年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探作业中使用的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物探作业中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探作业中使用的民爆物品是指在地勘勘探及相关领域用于控制、破坏、引爆或燃烧气体、固体、液体等能产生爆炸的化学物质或器械。
第四条物探作业中使用的民爆物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物探作业中使用的民爆物品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持有合法许可证件。
第六条物探作业中使用的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物探作业中使用民爆物品,都必须建立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民爆物品的购买、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办法;(二)对使用民爆物品的人员的安全培训、从业资格要求的规定;(三)对民爆物品的检测、维护、保养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四)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五)其他与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相关的规定。
第九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物探作业中使用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第十条从事物探作业中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件,包括民爆物品经营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等;(二)具备合格的从业人员;(三)具备安全设备、工具和仪器;(四)具备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物探作业中使用的民爆物品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物探作业中使用的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都应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管理,禁止私自购买、销售和使用。
第十三条物探作业中使用的民爆物品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外界环境对其产生不利影响,避免发生事故。
民爆安全管理规定(3篇)
民爆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对于民用爆炸物品(如烟花、鞭炮等)的安全管理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的内容:1. 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2. 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并进行相应的备案和登记。
3.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并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 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如消防设施、易燃物隔离等。
5. 运输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输安全检查和隔离,确保爆炸物品不发生泄漏和事故。
6. 使用民爆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如人员限制、防火措施等。
7. 使用民爆物品的个人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并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范,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以上只是一些可能的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不同国家或地区而异。
为了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都会有相应的民爆安全管理规定,并进行相应的监管和执法。
民爆安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爆活动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爆活动的单位、个人,包括民爆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民爆活动应当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统一管理,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民爆活动的安全与稳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爆活动的领导和监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行政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加强对民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民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安全技术标准,提高民爆活动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六条从事民爆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审批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七条民爆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生产责任、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并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2020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四篇)目录: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一
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
管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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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一
1范围
本标准对物探作业民爆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工序清线、销毁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采购、储运、使用民爆物品的物探作业单位,其它涉及民爆物品的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Q/SYBGP•G0209浅层折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实施)
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微测井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公司安字[2008]157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长途运输
从生产厂至固定库或至地震队临时库,固定库至临时库之间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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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前言民爆物品是指国家规定的炸药、烟花爆竹和火工品等物品,因其本身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所以在使用和管理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本文档旨在规范物探作业中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1. 仓库的管理(1)民爆物品仓库应选址在离场地远、灾情防范好、交通便利的地方,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布局合理,通风、照明、防火措施完备。
(2)建立门禁制度,进出仓库需要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使用安全钥匙。
(3)严格控制库存数量,定期检查清点,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工作。
2. 运输的管理(1)民爆物品的运输应采取专门的运输工具,保证物品不受损、不泄漏。
(2)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路线规定行驶,不得超载、不得混装,避免与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品同运输。
(3)在运输过程中,应有专门负责人员跟车,随时掌握车辆情况,同时,应有专门的运输许可证明。
3. 职工的管理(1)民爆物品库房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审查和培训,掌握民爆物品的知识、技能和安全管理方法。
(2)职工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操作时必须规范操作,杜绝误操作和违章操作。
(3)在使用民爆物品时,员工必须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方可上岗,同时还需要参加定期的培训和考核,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
4. 场地的管理(1)民爆物品操作场地应选取平坦干燥、无石块、无塌陷现象的开放场地,场地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如隔离带、注意标识、安全警示灯等。
(2)在使用民爆物品时,应严格按照作业顺序规定操作,设置安全警戒线,限制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杜绝观看、拍照等违规行为。
5. 废弃物的处理(1)在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2)废弃炸药、火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废弃品,应在具有条件的单位自行焚毁。
其它分类的废弃品,应送交有关部门做好收集、包装、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结论本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物探作业中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同时也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遵照执行,将有效的保障民爆物品在工程作业中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障工程和职工的安全,是一个切实可行有效的管理体系。
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引言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是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的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保障社会稳定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1. 民爆物品:指具有爆炸性能、用于军事、民用以及相关行业的物质和器材。
2. 爆破施工:指以民爆物品为主要工具进行的矿山开采、建筑拆除、水利工程、公路铁路施工等工程作业。
三、民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1. 民爆物品的储存要求:a) 选址:储存场所应远离人口密集区和重要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b) 建筑物:储存场所应按照建筑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
c) 排水系统:储存场所应设有合理的排水系统,防止水分侵入,造成民爆物品的腐蚀和自燃。
d) 防火措施:储存场所应设有专门的防火墙和防火区,严禁明火和易燃物品进入。
e) 保管人员:储存场所应配备专门的保管人员,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2. 民爆物品的使用要求:a) 申请手续:使用民爆物品前,应先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使用许可,并提交相关材料及技术方案。
b) 专业人员:民爆物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严禁未经培训和持证人员操作。
c) 作业场所:爆破施工应设立专门的作业场所,符合安全要求,确保周边人员的安全。
d) 高温环境:在高温环境中,民爆物品应进行特殊的储存和使用,避免因温度过高导致意外伤害。
e) 安全检查: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民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达到标准要求。
四、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措施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a) 施工方案: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过程、爆破区域的划定、爆破物品的种类和数量等。
b) 安全培训: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c) 施工区域的隔离:在施工前,应划定爆破区域,并进行隔离,确保周围人员安全。
d) 安全设施:设置警示牌、安全标识和临时安全通道,引导人员远离施工区域。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探作业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探作业中使用的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包括民爆物品的存放、携带、运输、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物探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物探作业单位应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民爆物品的存放管理第七条物探作业单位应配备合格的民爆物品存放场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
第八条爆炸物品和易燃物品应分别存放,在存放场所标明清晰可见的标志和警示语。
第九条存放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设施,并确保存放场所通风良好。
第十条物探作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民爆物品的存放管理,确保存放场所的安全。
第十一条民爆物品应按照规定分类存放,保持干燥、整齐、无杂物堆放。
第十二条民爆物品应定期检查和验收,发现损坏、过期或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民爆物品应设置专门箱柜,防止未经授权人员接触和擅自使用。
第十四条入库和出库的民爆物品应有相应的登记记录,明确物品名称、数量、日期等信息,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存放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整理,保持通道畅通,并设置明显的紧急逃生通道。
第三章民爆物品的携带管理第十六条物探作业民爆物品的携带应事先经过合法审批,严禁私自携带。
第十七条携带民爆物品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同时持有有效的合法证件。
第十八条携带民爆物品的人员应佩戴明显的身份标识,方便他人辨认和监管。
第十九条携带民爆物品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近年来,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针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指导相关部门和个人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减少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2. 综合管理:民爆物品的管理不仅仅是运输、仓储和销售环节,还需要加强监管和安全技术支持,形成一套完整的综合管理体系。
3. 预防为主:在民爆物品的管理过程中,要加强预防工作,通过加强培训、科技支持和安全巡查,防患于未然。
三、管理措施1. 仓储管理(1)仓库的选择:选择具备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设施的仓库,确保民爆物品储存的安全性。
(2)储存方式:按照民爆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别进行分类储存,并加强物品间的隔离管理,防止事故蔓延。
(3)储存数量: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求控制储存数量,防止数量过多导致安全风险增加。
(4)温度和湿度控制:对于易燃、易爆的民爆物品,要控制仓库的温度和湿度,以防止发生自燃或爆炸事故。
2. 运输管理(1)车辆选择:选择符合运输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完善的车辆进行民爆物品的运输工作,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2)行车路线:规定民爆物品的运输路线,避开人口密集区域、火灾风险区等危险区域,在运输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运输人员: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效证件,了解民爆物品的危险性和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运输中的安全。
3. 销售管理(1)销售人员培训:销售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了解民爆物品的使用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避免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使用方法。
(2)销售地点规划:规划销售地点时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开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区域,减少安全隐患。
(3)防止假冒:加强对民爆物品真伪的鉴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民用建筑拆除、矿山开采、交通建设等工程项目中的爆炸作业所使用的爆破物质和器材。
第四条爆破单位应遵循安全、科学、环保的原则,进行民用爆破作业,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应依法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销售、运输等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七条爆破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民用爆破物品的档案记录,包括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规程和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生产能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爆破单位应制定和落实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工艺、设备和人员,确保生产安全和质量。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监测和控制爆破物品的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参数,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充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和仪器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的可行性。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和管理人员,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七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储存管理制度,规范储存过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储存单位应划定存放区域,设置防火、防爆和个人防护设施,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性。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指可以爆炸、放炮、起爆或具有类似作用的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
第四条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安全教育、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章民爆物品的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责任与义务;(二)生产、储存、运输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设置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设施设备,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四)清理、销毁过期、损坏及其他不安全的民爆物品;(五)每年定期接受爆破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技术培训,并妥善保管好培训记录。
第六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第七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度,做好消防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第八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完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爆炸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和扑灭火灾等设备,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不得违法进口、销售或者使用未经许可的民爆物品。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火灾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爆破技术的不断进展,民爆物品已经成为了现代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特别是在煤炭、建筑、交通等领域中,民爆物品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然而,由于爆炸性质、爆炸速度等因素的影响,民爆物品在施工作业中必需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否则极易引发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文旨在探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以引导各种民爆物品在施工作业中的合理使用和避开事故的发生。
二、民爆物品的分类民爆物品是指含有爆炸剂,并能在肯定条件下进行自燃或自爆的物资,它们依据实际将会被用于的目的,可分为以下几类:1.工业炸药:工业炸药是民爆物品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类,它们通常由炸药、发火装置、引信、包装等构成,常用于煤矿爆破、水利工程拆除、岩石爆破工程等。
2.起爆器材:起爆器材是指引信、火工品、爆管、起爆盒等,是民爆物品中连接炸药与外界的紧要链路。
3.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是一种消费品,通常用于节日庆典等场合。
4.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如炸弹、手榴弹、反坦克地雷等。
5.其他:如响火、烟雾弹等。
三、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各地订立了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这些规定重要包括:1.民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并有效期内。
其中炸药生产企业必需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民爆作业前必需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环境、地质情况、民爆物品的性能、数量等进行评估,并做出相应的措施来保证民爆作业的安全可控。
3.民爆物品必需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选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必需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紧急应变预案等制度。
4.民爆物品必需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和标识,对于易制爆、对外围环境有较大危害的民爆物品,必需在包装上加贴相应注意标志。
5.民爆物品必需依照规定的储存期限、储存条件进行储存,并在储存过程中实行计量、限制人员、布署措施等法规。
6.毒害性民爆物品必需经过严格密封和标识,并依照安全要求进行储存、运输、使用。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3篇)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对物探作业民爆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工序清线、销毁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采购、储运、使用民爆物品的物探作业单位,其它涉及民爆物品的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722-____爆破安全规程Q/SYBGPG0209浅层折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令第____号(____年____月____日实施)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微测井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公司安字[____]____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长途运输从生产厂至固定库或至地震队临时库,固定库至临时库之间的运输。
工地运输地震队民爆物品临时库至施工工地,以及在施工工地之间的运输。
3.3炮线连接雷管脚线至爆炸机的导线。
3.4炸药包安装了雷管的震源药柱或炸药。
3.5爆炸站放炮时爆炸机及爆破员所处的位置。
3.6仪器记录站地震勘探仪器工作时停放的位置。
3.7废炮因药柱下不到设计深度等原因造成的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井下炸药包。
3.8哑炮因短路、断路、进水等原因造成拒爆的,已下到设计深度的炸药包。
押运对民爆物品运输全过程的监护。
3.10清线对哑炮的处理及其他遗留物的清理、处置、验证过程。
3.11销毁对民爆物品的处理过程及结果。
3.12炸药搬运(装卸)工采用原包装或专门的炸药箱(袋)装卸、搬运震源药柱,而不直接接触、操作炸药包的人员。
3.13涉爆人员爆破技术人员和在作业现场管理、接触、使用、看护民爆物品的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爆破作业人员(包药工、下药工、清线工、爆炸机操作员)、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押运员、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保管员、警卫员)、炸药搬运(装卸)工。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等与民爆物品相关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指炸药、火药、雷管、烟花爆竹及其他属于国家保密的国防科研领域和具有类似爆炸性能的物品。
第四条民爆物品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监管,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艺流程,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保证民爆物品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品存储和管理制度,确保物品的分类储存、标识清晰、数量准确、存储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和工具的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和工具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存储管理第十一条存储民爆物品的单位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专门的存储场所,确保存储场所的安全和物品的完好。
第十二条存储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对存储场所进行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存储环境的安全。
存储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对存储场所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类别的物品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四条存储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对存储场所进行防火措施,禁止火源靠近存储场所,确保存储场所的火灾安全。
第十五条存储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对存储场所进行防盗措施,加强监控和保安力量,确保物品的安全。
第十六条存储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确保物品流动的安全和追溯性。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 Ⅰ级公路 Ⅱ、Ⅲ级公路 Ⅳ级公路
通航船舶的河流航道
高压输电线路
35kV 输电线路 110kV 输电线路 220kV 输电线路 330kV 输电线路 500kV 输电线路
油库
第23页,共50页。
防护等级系数
0.5
0.6
0.8
1.0
1.2
2.0
3.0
0.8 0.6 0.5 0.8 0.6 0.5 0.4
第一部分 通则
第二部分 运输
第三部分 储存 第四部分 使用
第五部分 报废与销毁
第1页,共50页。
第一部分 通则
除公司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外,公司所属各民爆物品使 用单位,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储存民爆物品的 还应办理“民爆物品储存许可证”。
25°~30°,沟宽100m左右,沟内两山坡脚下爆破器材库直对布置的建筑物之间的距 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 25°~35°,沟宽40m~100m,沟的纵坡4%~10%,爆破器材库沿沟纵深和沟的出口方 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40%。
——风力超过六级;
——水位暴涨暴落时。
第4页,共50页。
涉爆场所50m内禁止吸烟、动火,严禁使用民爆物品烤火取暖。
一般不应夜间作业,确需夜间作业时,应有完善的安全防 范措施。
涉爆单位应根据工区实际制定有关民爆物品的补充规定,并 针对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风险编制应急预案。
第5页,共50页。
第二部分 运输
01_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d解读
Q/BGP 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SY BGP·G0201—2011代替Q/SY BGP·G0201-2007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2011-XX-XX发布2011-XX-XX实施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采购 (4)6 运输 (4)7 储存 (6)8 使用 (10)9 工序清线 (12)10 销毁 (13)附录A(规范性附录)炸药进出库班报格式 (14)附录B(规范性附录)雷管进出库班报格式 (15)附录C(规范性附录)工地炸药交接班报格式 (16)附录D(规范性附录)工地雷管交接班报格式 (17)附录E(规范性附录)钻井班报格式 (18)附录F(规范性附录)爆炸班报格式 (20)附录G(规范性附录)小折射与微测井班报格式 (21)附录H(规范性附录)清线班报格式 (23)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
本标准代替Q/SY BGP·G0201-2007《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与Q/SY BGP·G0201-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废炮的概念(见3.7);——对哑炮的定义进行了修订(见3.8);——增加了涉爆人员的审查要求(见4.2);——进一步明确了涉爆人员持证要求(见4.3);——增加了涉爆船只的电台管理要求(见4.13);——增加了涉爆记录资料的上交与备案要求(见4.17);——对民爆物品运输车灭火器配备规格进行了修订(见6.14);——对民爆物品临时库设置要求进行了修订(见7.1);——对民爆物品临时库管理进行了修订(见7.3);——对民爆物品班报记录管理要求进行了修订(见8.1.1.2);——对主要涉爆岗位的分工进行了修订(见8.1.2);——取消了雷管测试;——对炸药包制作进行了修订(见8.1.3);——对炸药包下井进行了修订(见8.1.4);——对爆破作业进行了修订(见8.1.5);——对山地、黄土塬地区作业进行了修订(见8.3);——对水域地区作业进行了修订(见8.4);——增加了废炮处理方法(见9.2);——对哑炮排除方法进行了修订(见9.3);——对民爆物品班报记录格式进行了修订(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H);——增加了小折射与微测井班报格式(见附录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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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
理规定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对物探作业民爆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工斥清线、销毁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采购、储运、使用民爆物品的物探作业单位,其它涉及民爆物品的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Q/SYBGP7G0209浅层折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
9月1 口实施)
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微测井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公司安字E2008] 157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长途运输
从生产厂至固定库或至地震队临时库,固定库至临时库之间的运输。
3.2
工地运输
地震队民爆物品临时库至施工工地,以及在施工工地之间的运输。
3.3
炮线
连接雷管脚线至爆炸机的导线。
炸药包
安装了雷管的震源药柱或炸药。
3.5
爆炸站
放炮时爆炸机及爆破员所处的位置。
3.6
仪器记录站
地震勘探仪器工作时停放的位置。
3.7
废炮
因药柱下不到设计深度等原因造成的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井下炸药包。
哑炮
因短路、断路、进水等原因造成拒爆的,已下到设计深度的炸药包。
3.9
押运
对民爆物品运输全过程的监护。
3.10
清线
对哑炮的处理及其他遗留物的清理、处置、验证过程。
3. 11
销毁
对民爆物品的处理过程及结果。
炸药搬运(装卸)工
采用原包装或专门的炸药箱(袋)装卸、搬运震源药柱,而不直接接
触、操作炸药包的人员。
3. 13
涉爆人员爆破技术人员和在作业现场管理、接触、使用、看护民爆物品的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爆破作业人员(包药工、下药工、清线工、爆炸机操作员)、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押运员、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保管员、警卫员)、炸药搬运(装卸)工。
3. 14
水域作业
凡在江河、湖泊、沼泽、盐田、滩海等区域施工均属水域作业。
4基本要求
4.1公司及所属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按期检审。
跨区域施工的,还应按当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2经理部应对涉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取证及证件检审进行统筹管理,并负责涉爆人员审查,岗位调整和工作单位调换备案登记,建立涉爆人员信息档案库。
对已不再从事涉爆作业或不符合涉爆作业条件的人员应及时收回其涉爆证件,并交回原发证机关。
涉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不应超过55周岁;
一一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一一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
一一身体健康,能够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
4.3物探队应组织涉爆人员进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知识、专业技能的内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其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保管员、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上岗资格证,押运员、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应取得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危货运输上岗资格证,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还应持有驾驶证、公司准驾证。
4.4接触、使用民爆物品的涉爆人员(包括搬运和装卸工)应穿戴防静电护品上岗。
4.5执行爆炸作业定岗、定责的规定,严格按照作业指南操作。
在不具
备安全作业的条件下,涉爆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10遇下列恶劣情况时,应停止涉爆作业,所有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占•
八W •
一一接到热带风暴、台风或洪水预警时;
--- 雷雨、暴雨雪、沙尘暴来临时;
一一大雾天气或能见度小于100m时;
一一风力超过六级时。
4. 11涉爆场所50m内不应吸烟、动火。
4. 12不应使用民爆物品烤火取暖。
4.13民爆物品储存船和运输船安装的无线通信电台应处于关闭状态,紧急情况
下呼救开启时应确保民爆物品盛装在专用储存容器内且屏蔽良好。
钻井作业船和用于炸药包制作的船只严禁安装无线通讯装置,不应生火做饭。
4. 14不宜夜间作业,确需夜间作业时,应有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并
按夜间作业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水域作业时不应在夜间放炮。
4. 15当本标准覆盖不到时,物探队应根据工区实际制定有关民爆物品的补充规定。
4. 16物探队应针对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编制应急预案。
4.17物探队民爆物品库档案和民爆物品入库编码清单、记录班报、相关审批手续、销毁记录、剩余民爆物品处置资料应及时上交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留存三年。
5釆购
5.1公司物资供应部门负责与经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公司认定的民爆物品生产厂家签订民爆物品买卖合同,统一釆购,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5.2物资供应部门应向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合法手续。
5.3应当采购经过逐枚编码打号的雷管和震源药柱,达不到标准的禁止
购置。
6运输
6.1运输车辆
6.1.1从事民爆物品运输的车辆,应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证,方可投入使用。
6.1.2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交通运输车辆技术要求,结构牢靠,机械、电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不准安装使用未经公司核准的无线电设施。
6.1.3使用柴油动力,采用专用集装箱运输,标识统一。
6.1.4安装标准的黄色“危险品”标志牌(旗);车架上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皮卡车一条,卡车两条),并确保接地良好;排气管应加装防火帽;配备不少于两具的ABC类干粉灭火器,卡车配置的灭火器单具规格不应小于
4kg,皮卡车配置的灭火器单具规格不应小于2kgo
6.1.5装载量不应超过集装箱容积的五分之四,集装箱及货物合重不应
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6.2驾驶员和押运员
6. 2.1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应选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驾驶技术好,并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大货车驾龄,经安全培训合格的公司员工。
6.2.2押运员应选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经安全培训合格的公司员工。
6.3装卸和搬运
6.3.1装卸民爆物品宜在白天进行,确须夜间装卸时应有安全照明设备,并加强警戒。
雷雨等恶劣天气时禁止装卸民爆物品。
6.3.2装卸民爆物品时,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有专人负责清点、验收和登记。
装卸人员应懂得装卸民爆物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