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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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一)2024

民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一)2024

民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一)引言概述:民爆行业是指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等活动。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民爆行业的管理。

本文将介绍民爆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正文:一、生产许可相关法律法规:1.《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民爆企业需取得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过程中需遵守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民爆企业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3.《危险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条例》:涉及到民爆行业中使用的化学品,规定了其生产和经营的许可管理制度。

二、储存运输相关法律法规:1.《九二共识》:台湾地区关于民爆行业的储存和运输有相关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全。

2.《危险化学品容器安全壳设计规范》:规定了储存民爆物品时所需的安全容器和防爆措施的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爆物品的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该条例中的规定,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三、销售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物品消费者产品依法责任法》:规定了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2.《民爆物品市场管理办法》:对民爆物品市场的经营、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许可证的颁发、企业自查等等。

3.《安全生产法》:对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责任进行了规定,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四、监督执法相关法律法规:1.《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民爆行业的监督执法工作进行了规定,包括监督检查、处罚措施等。

2.《安全生产监察条例》: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需依照该条例进行,保障了民爆行业的安全运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包括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民爆物品等违法行为。

五、国际合作和标准相关法律法规:1.《联合国危险物品公约》:要求各国建立健全的法律和监管机制,以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和防止恐怖主义等违法行为。

民爆物品管理责任书

民爆物品管理责任书

民爆物品管理责任书
本人作为一名民爆物品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严格遵守有关民爆物品管理法律法规
作为民爆物品管理人员,我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的民爆物品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爆物品定点经营管理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

在工作中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生产和合法经营。

二、严格管理民爆物品进货、销售和库存
在进货、销售和库存管理方面,我应当确保民爆物品的来源合法、销售目标合理,并按照要求登记民爆物品出入库记录,并及时更新民爆物品库存情况。

对于民爆物品的销售,我应当进行核实并记录购买人的身份信息,并要求购买人在购买民爆物品前签署相关声明,确保民爆物品不会被非法使用。

三、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在民爆物品的使用和储存方面,我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规范民爆物品的使用和储存,严禁将民爆物品存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

对于民爆物品的使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不合理使用或者过度使用民爆物品。

四、定期检查民爆物品的安全状态
我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安全消防设施、民爆物品储存场所、民爆物品装卸设备、民爆物品车辆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民爆物品安全。

五、及时上报安全事故和问题
在发现任何安全问题或事故时,应当及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向上级领导报告意见和建议,共同保障三聚氰胺等民爆物品的合法、安全、稳定生产和流通。

因为本人工作关系,为负责管理三聚氰胺等民爆物品的人员,承接上述职责,我将遵守管理法律法规,严于律己,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障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生产和合法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爆物品储存的安全性,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民爆物品储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应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抓控的原则。

第四条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应对储存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民爆物品储存是指对爆炸物品、烟火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等进行统一、有效储存的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民爆物品储存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爆物品储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民爆物品储存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爆物品储存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益和责任。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通过相关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储存环境第十一条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应选择地势平坦、距离居民区、建筑物等敏感区域一定距离的地方。

第十二条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防止气体积聚和吸入有害物质。

第十三条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应设置防火墙、隔离带等防火设施,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

第十四条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应设置防雷、防爆装置,保障储存物品的安全。

第十五条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确保环境条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应做好灭火设备的配置和维护,确保及时灭火能力。

第十七条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应实行24小时监控制度,对储存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和录像备份。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八条民爆物品储存设施应达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防火、防雷、防爆等功能。

第十九条民爆物品储存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

第二十条民爆物品储存设施应设置标识和警示牌,明确储存物品的类型和危险程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如下:一、董事长1、对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2、依法依规决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经费和投入。

二、总经理1、对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2、保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经费和投入落实到位。

三、安全副总经理1、负责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2、组织制定和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贯彻落实。

四、生产机电副总经理负责生产过程中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五、安监处处长1、负责监督检查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2、组织检查地面、井下火药库、作业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3、组织追查处理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对违反制度的人员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4、负责对出入井口人员进行检身。

六、生产技术科科长1、负责制定生产过程中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日常的现场使用制度;2、遵照《煤矿安全规程》负责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民爆物品使用的管理规定;3、负责各使用单位现场消耗的原始记录、考核和控制;4、每年____月份根据下一年度采掘计划核定民爆物品使用数量;5、推广使用爆破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保证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民爆物品。

七、保卫科科长1、负责地面火药库的看守、保卫、消防和出入库登记工作,从地面库到井下库的押运工作;2、井下火药库的治安检查监督工作;3、对民爆物品从业人员进行政治资格审查;4、配合安全员对出入井口人员进行检身。

八、调度主任负责生产过程中民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和制度落实;九、供应科科长1、负责民爆物品的采购、入库、储存、出库、销毁手续的办理和从地面库到井下库的运输工作;2、负责地面、井下火药库的业务管理工作,配合保卫科做好火药库的治安保卫工作;3、负责看守井下火药库。

4、负责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

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

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近年来,我国对民爆物品安全生产问题高度重视,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立责任制度,不断加强对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管。

民爆物品是一种高风险品,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实施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制度要点、责任主体、责任内容等方面介绍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内容。

一、制度要点为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生产,我国通过立法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管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在责任制度方面,主要包含以下要点:1.生产责任制:明确了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责任。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同时,生产企业还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过程的全面管理和监控。

2.销售责任制:规定了民爆物品销售企业的销售责任。

销售企业必须对销售的民爆物品进行质量检测和安全筛查,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并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销售企业还要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民爆物品的安全意识。

3.使用责任制:规定了民爆物品使用者的使用责任。

使用者必须按照使用说明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民爆物品,并承担使用时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同时,使用者还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存和处理民爆物品,避免造成事故。

二、责任主体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涉及多个主体,包括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者和监管部门等。

对于不同的主体,其责任也不相同,但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是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承担者。

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同时,生产企业还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过程的全面管理和监控。

2.销售企业:销售企业是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参与者。

销售企业必须对销售的民爆物品进行质量检测和安全筛查,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并符合国家标准。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应制定规范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正大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及处罚规定2019年6月7日

正大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及处罚规定2019年6月7日
•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 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 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
•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四)违反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1、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依据
丢失、被盗民爆物品
②对责任单位,依据民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③造成民爆物品大量丢失、被盗案件或因民爆物品流散后造成严 重社会危害后果的,除追究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 导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 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爆炸性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联线、检查线路、起爆、处理盲炮等)。爆破器材管理指接 收、保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发放爆破器材的有关工作。
行为人违反民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三条、安全规程第4.2.1.3及4.2.1.4项。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爆物品是一种特殊的危险品,其安全管理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需要严格规范和有效措施。

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一、民爆物品的分类和管理。

1. 民爆物品应当按照其危险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民爆物品。

一级民爆物品是指危险性最大的民爆物品,其管理要求最为严格;二级民爆物品次之;三级民爆物品危险性最小。

2. 对于不同级别的民爆物品,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民爆物品在整个流通环节中的安全。

二、民爆物品的存储管理。

1. 对于一级和二级民爆物品的存储,应当设立专门的存储场所,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地存储。

2. 存储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防爆等设施,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存储。

三、民爆物品的运输管理。

1. 对于民爆物品的运输,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露、爆炸等安全事故。

2. 进行民爆物品运输的车辆和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民爆物品的销售管理。

1. 对于民爆物品的销售,应当在经过审批的销售场所进行,禁止在无资质的场所进行销售。

2. 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意识,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宣传和指导,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

五、民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1. 对于民爆物品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禁止私自改装、乱用民爆物品。

2. 对于需要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使用民爆物品的能力和意识。

六、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管。

1. 对于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管,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责任制,确保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篇)

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篇)

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在我国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相关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经销商等各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承担起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安全。

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者责任:生产民爆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方案,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使用者责任:民爆物品的使用者必须依法使用,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调整使用条件,必须正确使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经销商责任:经销商在销售民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了解产品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等相关信息,并向购买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确保产品的安全。

4. 监管部门责任: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加强生产者、使用者、经销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企业、个人进行处罚和惩处。

通过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有效地保障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结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____)的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杭瑞高速公路遵义至毕节第二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特拟定本责任制度。

一、班组责任1、严格遵守规定,非专职爆破员不得使用爆炸物品。

2、确保爆炸物品出库后的安全,保证不丢失、不被盗,不用于工程外的一切活动。

3、确保当天使用量的民爆物品在施工现场必须有保管箱上锁,并安排专人看守。

4、严格控制装药量。

5、负责放炮时炮区内的安全。

6、放炮后,负责安排专人检查炮区的安全及边坡有无滑坡和滚石,孔壁是否会脱落,并负责清除危险。

二、专职爆破员1、负责爆破物品出库后返库前全过程的安全监管。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诚信、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颁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

第五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六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入库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销售审批程序,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对象合法、用途合法。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运输审批程序,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使用审批程序,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对象合法、用途合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制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三)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或爆破器材管理 爆破作业指接触民爆物品的所有作业(包括装药、填塞、 联线、检查线路、起爆、处理盲炮等)。爆破器材管理指接 收、保管、发放爆破器材的有关工作。 行为人违反民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三条、安全规程第4.2.1.3及4.2.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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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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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
•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 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 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品的行为”。
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精选为可编辑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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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六)违反其他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1、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民用爆炸物
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精选罚可编款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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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依据
一.未经许可实施爆破作业(非法爆破);
二.丢失、被盗民爆物品;
三.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或爆破器材管理 ;
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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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
•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责任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责任书下文是我为您细心整理的《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责任书》,您浏览的《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责任书》正文如下: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和爆炸事X 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的规定,特签订如下平安管理责任书:一、民爆物品销售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的责任1、民爆物品销售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民爆物品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等平安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建立民爆物品平安管理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管理工作台帐,层层落实平安管理责任制。

2、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及爆破作业人员法制教育和平安教育和技术培训,每个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及爆破作业人员都必需持证上岗,并严格依据《爆破平安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并按规定做好爆破作业现场状况记录,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当班作业剩余的民爆物品应当日回库。

3、爆破作业单位要建立民爆物品进出库登记制度、民爆物品领用、清退制度、进出民爆物品火工库库区登记等相关管理制度,做到民爆物品管理账物相符,各项平安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严禁非法倒卖、出借等违法犯罪行为。

4、自觉执行X X机关的管理指令和整改要求,准时主动向X X机关反映民爆管理的各类治安信息,乐观协作X X机关查处涉爆刑事、治安案件和事X 故。

5、爆破作业单位对各个爆破作业点应建档管理,做到爆破作业活动合法,并向爆破作业点所在地的辖区X X报备,同时签订平安管理责任状,主动接受当地X X的平胺监管。

二、X X机关责任1、传达布置上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任务和要求。

对辖区内的民用民爆物品销售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点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全方位监管。

2、指导涉爆单位建立健全和检查督促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3、对辖区内的民用民爆物品销售单位、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点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逐一登记,做好建档工作,并签订平安管理责任状。

公安部从严控制民爆物品的十条规定

公安部从严控制民爆物品的十条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

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三、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发现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注销许可证件;发现可疑行为的,暂停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

涉爆单位必须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

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规定(3篇)

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的储存管理,保障公共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爆物品储存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或“储存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责任明确,分工负责;(四)科技保障,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民爆物品储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爆物品储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存条件第五条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储存场所,储存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四)有完善的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有必要的储存设施和设备,确保储存安全;(六)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条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域;(二)与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库房保持安全距离;(三)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水设施。

第七条储存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三)能够有效防止民爆物品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发生;(四)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八条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储存岗位责任制;(二)储存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三)储存场所管理制度;(四)储存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五)储存安全检查制度;(六)储存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七)储存应急预案。

第九条储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熟悉民爆物品的性质、储存要求和操作规程;(四)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公安部从严控制民爆物品的十条规定

公安部从严控制民爆物品的十条规定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

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三、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发现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注销许可证件;发现可疑行为的,暂停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

涉爆单位必须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1. 引言民爆物品是指一切爆炸性能或者发射能力超过法定限制的炸药、烟火、烟花爆竹等物品。

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民爆物品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建立一套完善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必要的。

2. 责任主体2.1 政府部门责任政府部门应当负起推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领导责任。

他们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并加强对民爆物品市场的监管。

2.2 企事业单位责任企事业单位是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主体,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他们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消防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3 个人责任作为消费者和使用者,个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个人应该购买合法的民爆物品,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积极了解相关安全知识并遵守使用规定。

3. 责任划分3.1 政府部门责任划分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能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划分责任,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安部门负责对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民爆物品的行为;•消防部门负责对储存、运输民爆物品的场所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消防设施和措施的完善;•质检部门负责对民爆物品的质量进行检测,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民爆物品的运输进行监管,确保安全运输和适当的防护措施。

3.2 企事业单位责任划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划分。

•生产企业应该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生产,并对生产设备和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保护;•销售企业应该对销售的民爆物品进行质量检查,拒绝销售不合格产品,对销售环节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使用企业应该建立安全使用规程,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严格控制使用环节中的风险。

3.3 个人责任划分个人应当自觉履行民爆物品安全使用责任,切实做到以下几点:•购买民爆物品时,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查验合法生产许可证明和质量合格标志;•存放民爆物品时,选择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防止物品被非法获取或意外点燃;•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避免超量使用或错误使用导致事故;•废弃民爆物品时,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不随意丢弃或私自销毁。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依法行政,严格管理。

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设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一)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三)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安全。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要求1. 严格资质审查: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规程。

3. 专人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 严格审批制度: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操作。

5. 严密监控:对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采取严密监控措施,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

6. 定期检查:各单位应定期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具体措施1. 储存管理(1)民爆物品库房应设置在安全、通风、干燥、防火、防爆的场所。

(2)库房内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民爆物品应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4)库房内应配备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

2. 运输管理(1)民爆物品运输车辆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静电功能。

(2)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安全。

(3)运输人员应熟悉民爆物品的性质和运输要求,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3. 使用管理(1)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爆破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爆破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勘查,确保作业安全。

4. 销毁管理(1)销毁民爆物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安全。

(2)销毁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五、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民爆物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职责1.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三、安全管理要求1. 生产、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3.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4.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损坏、变质、失效。

5. 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规定,不得与其他危险物品混装。

6. 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爆破安全规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四、安全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部门发现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停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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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
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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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节选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 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 行。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4、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 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5、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 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 6、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 7、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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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制造、买卖、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炸作业的行为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 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 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 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 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 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j 品及其违法所得。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管理过程中依法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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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一、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5条、第127条、第130条、第136条规定,
有下列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犯罪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
结果和情节,分别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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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
•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 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 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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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
•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 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罪处罚:
•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 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 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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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
•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四)违反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1、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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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 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3、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 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 4、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j 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 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 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爆炸性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 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j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二)违反流向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 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 2、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 3、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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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三)违反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 2、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3、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j 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 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 (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j
《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由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的行政 处罚: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j
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
• (二)盗窃、抢夺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非法携带爆炸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
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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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 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 5、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 备案的;
• 6、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
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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