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7号《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9日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5日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23年12月26日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2024年第2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2024年第2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梧政函〔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2024年第2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批准实施〈梧州市2024年第2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梧自然资报〔2024〕6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梧州市2024年第2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请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二、出让地块为商贸物流园区A—10—07号地块,土地面积4029.63平方米(折合6.0444亩)。
原则同意该宗地挂牌出让起始价为305万元,竞买保证金为65万元,其他出让条件详见出让方案。
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职能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2024年3月8日附件梧州市2024年第2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3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宗地概况和规划设计要求(一)土地面积及位置出让宗地编号为梧挂〔2024〕2号,土地面积为4029.63平方米(折合6.0444亩),位于商贸物流园区A—10—07号地块。
(二)主要规划设计和出让年限要求根据《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贸物流园区A—10—07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预通知书》(梧自然资规设〔2023〕96号)等有关规定,该地块的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年限如下:1.土地用途:批发市场,物流仓储用地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10%。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
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过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四)在建筑内部(包括首层、其他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二)地下层如仅用作停车时,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如作为办公、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等用途时,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梧政办发[2010]279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办发〔2010〕279号)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梧州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梧发〔2010〕7号),设立梧州市市政管理局,为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城市客运的有关职能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二)增加的职责。
1. 负责组织、协调、筹建梧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提高梧州市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2. 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指导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地产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负责其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梧州市的实际,编制全市市政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发展计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提出各个时期城市管理的中心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桥梁、风景名胜、公园广场、照明燃气、给水排水、污水垃圾处理管理职责。
(四)负责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五)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维修改造和相关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
(六)负责房地产行政和行业管理。
依法管理产权产籍、房地产行业,规范房地产市场。
《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09修改版》主要内容说明
编号:GB20090821001《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09修改版》主要内容说明(一)规划编制重点本次规划在保证《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所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定位、性质和规模、功能分区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总规进行局部修改。
重点关注市域空间城镇发展近几年变化及修改问题、城乡协调发展问题、城市用地布局调整近几年变化及修改问题、城市产业空间布局近几年变化及修改问题、城市西江两岸和桂江两岸交通联系问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等。
(二)城市性质保持不变在区域定位、产业定位和特色定位的基础上,从梧州基本市情出发,本轮《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09修改版》将梧州城市性质确定为:具有岭南山水特色、以外向型工业为主导的桂东地区中心城市,是广西乃至西南地区与粤港澳联系的交通枢纽。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修改《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包括:梧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梧州市三个区(万秀、蝶山、长洲区)及苍梧县的龙圩、大坡、新地、人和四个乡镇的行政辖区范围,面积1924平方公里。
----------------(缺图,暂时留空)《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09修改版》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包括:梧州市辖区及苍梧县龙圩镇的全部、新地镇的孔廪、富禄自然村、大坡镇的马峡自然村、人和镇的表水行政村和藤县塘步镇的赤水、石塘、六坊和孔良行政村行政边界所围合起来的区域,面积约为1490平方公里。
”《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09修改版》城市规划区范围(四)规划期限和城市规模修改《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规划期限为2002—2020年。
梧州城区人口规模:至2020年为75-80万人。
梧州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至2020年为80平方公里。
《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09修改版》规划期限为2009—2020年。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职能划转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职能划转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梧政办发〔2016〕238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职能划转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238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职能划转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6日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职能划转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共梧州市委办公室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梧办发〔2016〕26号)和《中共梧州市委办公室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梧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梧办发〔2016〕2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121号)的具体职责,就开展涉及体制改革执法职能调整划转、制订执法标准流程、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旧城改造工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旧城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5•【字号】梧政办发[2006]93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旧城改造工作的通知(梧政办发[2006]93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和市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一、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的成片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均属此管理范围。
近期我市旧城改造项目详见附件。
二、成立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我市旧城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规委,以下简称市旧改办),主要职责为负责全市的旧城改造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旧城改造有关规定政策报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城区政府编制全市旧城改造中、长期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全市旧城改造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城区政府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调查;具体协调解决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检查、督促各城区开展旧城改造工作。
三、各城区政府应将旧城改造工作纳入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成立城区旧城改造指挥机构和房屋拆迁协调机构,严格按目标责任制要求开展招商引资和组织协调工作。
四、鼓励实施成片旧城改造项目,原则不再批准零星开发项目。
对成片旧城改造项目,优先进行调查论证,优先实施项目储备,优先办理用地和报建手续。
本通知所称“成片旧城改造项目”是符合城市规划的,在地域上达到街、路、区、成片开发要求的旧城改造项目(包括地质灾害整治项目)。
五、市建规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成片旧城改造项目的片区范围,组织编制详细规划;会同发改、国土、市政、房产、财政、经委等部门和城区政府召开委局(区)际会议,研究编制旧城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梧政办发[2010]262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办发〔2010〕262号)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梧发〔2010〕7号),设立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原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房地产业、建筑业、勘察设计等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政策措施。
(二)承担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编制的责任,统筹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
(三)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负责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责任。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规划。
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梧州市人民政府1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市用地 (3)第三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5)第四章建筑间距 (7)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10)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3)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 (15)第八章城市道路交通 (17)第九章绿地 (19)第十章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山坡地带的建设工程 (21)第十一章其他规定 (22)附录一名词解释 (34)附录二一类建设控制区范围示意图 (36)附录三建筑间距图 (35)2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技术规定,结合梧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在梧州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和进行各项建设等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3我市制定的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技术规定》不一致时,一律以本《技术规定》为准。
本《技术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和规定。
1.4本规定适用于详细规划及以下设计阶段。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1.5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
1.6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
1.7列入我市民宅整治控制规划的33个片区(街坊)按其整治控制规划执行。
1.8岑溪市、苍梧县、藤县、蒙山县、旺甫镇、夏郢镇和倒水镇的规划管理可参照1本规定执行。
1.9本《技术规定》的解释权属梧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梧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梧政发[2011]1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梧政发〔2011〕1号)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直、区直驻梧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营造良好政策制度环境的通知》(梧政发〔2009〕40号)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下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废止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2010年12月31日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的规定,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修改。
修改工作必须在1年内完成,1年内不完成修改的,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0•【字号】梧政发[2001]110号•【施行日期】200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的精神,组建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
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负责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城市管理(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等公用事业行业)的职能交给市政管理局。
2.规划、建设法规执法监察职能委托城建监察队伍行使。
3.原规划管理局承担的测绘行业管理职能。
4.建材工业、建筑机械行业管理的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5.城市防洪、排涝职能分别交水利局、市政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1.负责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2.负责城镇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3.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1.对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依法组织,委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2.对委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含城市规划有关的技术咨询、信息交流)等方面的补助性、技术性、服务性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或委托有关协会组织办理。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过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包括首层、其他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梧政规〔2018〕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梧政规〔2018〕6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为加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6〕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67号)要求,我市对2017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列入《决定修改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或实施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规定的程序修改,修改工作必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修改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134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方案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134号各城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0月16日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精神,改革创新我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责权利关系,推进城市管理力量下沉和重心下移,充分调动城区政府的管理积极性,发挥城区政府的属地管理优势,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管理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市本级和城区政府的管理权限及事项。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在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前提下,适度扩大城区政府的管理权限,增强城区政府的城市管理功能,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体制。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合理调整市本级与城区两级政府的事权,逐步减少市直管部门的管理事权和范围,扩大城区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职能和权限,实现管理重心下移,权力责任下放,充分发挥城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城区发展活力。
二、城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实施内容(一)城市道路。
1.市区建成区(根据《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下同)范围内红线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由市级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管理养护。
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略)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略)第三章城市用地用地分类3 . 1 适用范围3 . 2 分类标准(略)3 . 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略)3.4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
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须按以下规定:(一)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变更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对原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市政设施、人口容量、环境等不受影响、或影响在容许,范围内,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二)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不符合和超出《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涉及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文化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停车场(库)、集市贸易市场、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设施用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用地和其他重要公共活动场地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除了提出相应的调整规划,包括如变更规模或置换位置等规划和对策外,尚需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最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学校、医疗、体育、公共绿地和文化设施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其配套区域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
(四)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五)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相关程序报批。
土地使用相容性按附表一《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执行。
3.5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
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3.6根据梧州市现状,按照《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两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一类建设控制区:河东旧城区,即北至冷水冲、东至云龙桥、西至桂江、南至西江的用地范围。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得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得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就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得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就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得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得其它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得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得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得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得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她出入口)高度不超过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得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得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得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包括首层、其她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得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得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得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
2023年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梧州市城市规划的管理,维护城市的景观和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梧州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的技术管理。
第三条梧州市城市规划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众参与、保障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市规划局应当按照国家城市规划标准和程序组织城市规划编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城市规划文件。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市规划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城市规划的公示和听证,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1 编制单位2.2 编制内容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八条市规划局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保证规划实施效果。
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要求,改变规划用途、密度、高度等重要要素。
3.1 规划实施监督3.2 建设项目合规性监督3.3 规划要素变更处理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市规划局应当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市规划局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的技术难题进行研究、探索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等。
第十三条市规划局应当建立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保障规划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1 规划实施评估4.2 技术研究4.3 信息和档案管理总则: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梧州市城市规划:指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城市规划文件。
2. 市规划局:指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3. 公众参与:指公众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按照合法程序参与其中。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通过的法律,为我国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之欧阳文创编
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第一部分: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总述“十五”期间,是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接受东部地区产业转移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城市规模,加快城市化步伐的重要时期。
河东、河西防洪堤的建设,全面提升了梧州市抗御洪涝灾害的能力,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护屏障。
长洲水利枢纽的建设,除提供电力供应外,还巩固了梧州市“水上门户”的地位,大大加强了河道的推行能力。
北部地区随着旺甫外向型工业园区建设启动,将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北部道路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周边物流产业的发展。
洛湛铁路的建设将进一步推动城市往西、往南的发展。
桂梧、南梧高速公路的建设大大加强了梧州与周边城市的快速交通联系。
水路、铁路和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的改善,将充分发挥梧州市作为桂东中心城市和交通枢纽的重要职能。
为了适应梧州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现代化的目标要求,满足梧州城市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梧州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2月邀请了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和梧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共同组织编制了《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至2020年)》(以下简程《总规》),编制历时四年。
四年来,在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帮助指导下,《总规》几易其稿,不断深化完善。
2002年8月,国内知名规划专家对《总规》纲要提出了全面的咨询意见;2002年10月,《总规》纲要获市人民政府批复;2003年2月至5月,《总规》成果(初稿)公开征询市民和这个各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审核,报请市人大、自治区建设厅指导;2003年6月,修改后的《总规》成果在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审查;2003年11 月自治区建设厅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在南宁组织区政府各部门及知明规划专家对《总规》进行咨询审查,原则通过评审;2004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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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略)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略)第三章城市用地用地分类3 . 1 适用范围3 . 2 分类标准(略)3 . 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略)3.4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
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须按以下规定:(一)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变更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对原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市政设施、人口容量、环境等不受影响、或影响在容许,范围内,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二)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不符合和超出《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涉及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文化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停车场(库)、集市贸易市场、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设施用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用地和其他重要公共活动场地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除了提出相应的调整规划,包括如变更规模或置换位置等规划和对策外,尚需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最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学校、医疗、体育、公共绿地和文化设施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其配套区域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
(四)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五)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相关程序报批。
土地使用相容性按附表一《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执行。
3.5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
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3.6根据梧州市现状,按照《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两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一类建设控制区:河东旧城区,即北至冷水冲、东至云龙桥、西至桂江、南至西江的用地范围。
(见附录二)二类建设控制区:除上述一类建设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地区。
地块控制指标3.7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3.8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净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3—2的规定。
表3—2开发地块最小净用地面积指标3.9零散地块不足表3—2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居住用地3.10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3的规定。
表3—3居住用地分级规模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11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3.12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6.8~6.10条款的规定执行,停车泊位按表四的规定执行。
3.13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梧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
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工业用地3.14工业用地的布局准侧为:(一)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
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二)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工业门类的防护距离规定。
3.15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一)一类、三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集体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集体宿舍。
(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控制)。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酒店和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物流仓储用地3.16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侧为:(一)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二)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三)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3.17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一)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3—4的规定。
(二)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3—4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三)物流仓储用地内所需管理或办公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控制)。
3.18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一)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的相关规范要求。
(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
(三)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城市绿地3.19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一种类型。
3.20配套要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建设单位应同步报送环境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审定明确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环境景观设施等内容。
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阶段,应将环境设计作为审查的必备内容。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应严格按批准的环境设计方案保质、保量完成。
3.21 本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作如下规定。
(一类建设控制区在旧区改建困难时系数可降低5%)(一)居住用地不低于30%。
(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10%;产生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且在其外围设置不小于50米的绿化隔离带;机关、中小学校、部队、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35%;高等院校、疗养院等不低于40%,其余不低于30%。
3.22(一)居住小区绿地1、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平方米/人,住宅组团不得低于0.5平方米/人。
2、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小游园和组团绿地,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3、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表3-5注:以户均3.2人计,规划人口规模达10000人,按小区级小游园要求设置;规划人口规模达1000人,按组团级公共绿地要求设置。
中心公共绿地设置在地块出让的设计条件时予以明确。
(1)符合表3-5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利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离;(5)组团绿地面积应至少有1/3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3.24 建筑用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用地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
3.25 整片开发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零星建筑基地内的平均分布。
3.26 位于一类建设控制区旧城区的建筑用地和单幢建筑用地,确实难以达到绿化指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可进行异地绿化建设。
3.27 城市各项建设项目的设计均应与环境绿化相结合,大型公共建筑周围应开辟绿化广场和绿化景点。
规划的绿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3.28 绿地面积的计算(一)停车场内的绿化为预制砖缝植草,可按植草场地总面积的10%折算为绿地面积。
(二)挡土墙进行垂直绿化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10%折算为绿地面积;(三)上述每一项绿化面积折算后面积大于50平方米时才计为绿地面积。
(四)在计算绿地率时,对建筑底层回空用作绿化的用地,可按实际绿化用地大小按比例折算为绿化面积:当底层建筑净空大于4米时按40%计;当底层建筑净空大于6米时按90%计;当底层建筑净空小时4米时按10%计。
(五)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六)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记入配套绿地,其面积不得大于配套绿地面积的30%。
(七)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提倡建造屋顶花园,并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1)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5的规定执行。
(2)停车场绿化分为周界绿化、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
满足表3-7相应设计要求时,可将停车场面积部分折算为绿地面积,并纳入绿地平衡。
表3—7露天停车场绿化设计要点及折算绿地系数(八)鼓励房地产建设项目配置的中心公共绿地作为公共空间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
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交通、人防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建筑面积补偿。
注:为确保作为公共空间的中心公共绿地环境质量,它必须符合:(1)上述公共空间(中心公共绿地)应与城市道路相邻,且必须至少提供一个临路开敞的边界,其标高与城市道路标高基本一致(高差不大于1.5m)。
(2)上述公共空间(中心公共绿地)的规模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中表3.2的相关规定。
其他用地3.29 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用地等用地内所需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