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聘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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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聘用合同1
甲方:法律服务所注册地:长丰县岗集镇
法人代表:张祖忠
乙方(专职法律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59号、60号令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长丰县司法局《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等解释说明,现结合我所实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如下:
一、期限: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完成年业务收入基数为:二万元,以有效税收收据为凭。低于或超过二万元达不到三万元的,乙方仅享有实际收入60%的基础工资(注:税收自理,以下相同),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收入低于二万元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册,视作自动解聘,同时乙方不得享受当年的签到费、值班费等补助。
2、乙方完成任务达三万元以上达不到四万元的(文中所有数字均含含本数在内),除享受60%的基础工资外,还可享受集体应缴养老保险数目50%的待
遇;乙方收入达到四万元的,享受100%集体应缴保险待遇;高于四万元的,除享有上述待遇外,还可对超出四万元部分享受另外5%的创收奖励。
3、乙方在办案中所有实际办案支出如:交通费、文档打印费、出差生活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认真执业、做好服务。
(1)、严格执行“五项禁令”、“六不准”,否则严格按规章纪律执行处罚;
(2)、严格遵守两所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实行请销假、疑难或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案结归档、不准私自收费、不得吃拿卡要等制度。否则,按违约论处。
(3)、办案中,因乙方失误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还有权解聘乙方。
(二)、甲方权利义务:
(1)、乙方无违规违约等行为,甲方不得无故刁难,应及时给乙方注册;
(2)、提供办公场所和现有的办公环境供乙方执业,为乙方执业提供便利;
(3)、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乙方缴纳集体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
三、违约责任:甲方违约,应承担已方年实际收入20%的违约金;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聘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县司法局基层科、岗集司法所各留存一份备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法律工作者聘用合同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址:
身份证编码: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有关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乙方为甲方的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的需要,在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三、劳动报酬。乙方实行效益工资制,多劳多得,所得报酬从其从事法律服务收费中按照50%的比例执行。
领取办法:实行按件计酬制,即乙方在甲方处登记案件时,只缴纳案件代理费的50%,同时签署50%的工资表册。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一)、取得规定的报酬;
(二)、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三)、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四)、遵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条例》,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五)、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六)、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得私自收案收费。案件卷宗及时归档。
(七)、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五、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高乙方的返酬比例;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业务收入在2.5万——3万之间,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由甲方全部承担。
(二)、本条中的约定事项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均已经知晓,无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不得反悔。
七、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情节严重的;
2、乙方连续两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3、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损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迁往异地或者到异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有关条款加以修改、补充。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司法局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法律工作者聘用合同3
甲方:
注册地:
法人代表:xxx
乙方(专职法律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59号、60号令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长丰县司法局《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等解释说明,现结合我所实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如下:
一、期限:
自二零xx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