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要选择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纠纷官司怎么打?
医疗纠纷官司怎么打?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应当进行鉴定。
一般情况下,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医疗过程中因为医疗机构的过失导致了患者人身的伤害而引起的。
这个时候,患者往往会选择打官司的方式,即走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
那▲医疗纠纷官司怎么打?小编将在下面为您介绍打官司时的程序。
▲一、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
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二、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
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
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四、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来源:法律图书馆作者:李洪奇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至直接被人民法院采认为定案依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人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一,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二,鉴定程序不同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流程是什么样?
When everyone talks about how lonely they are, I think they are happ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流程是什么样?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如果医疗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是多少。
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举证、持证,法院根据认定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医生也是人,偶尔也会犯错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虽然这是人们不愿意看见的事情,但是谁能知道哪一天它会不会发生在我们身边。
所以我们要防范于未然,先充实自己的脑袋,以便万一发生医疗事故时不会措手不及。
那先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流程。
一、基本程序(一)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二)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三)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1、调查病人及家属。
2、调查有关当事人主要是被投诉人员。
3、调查旁观人员。
4、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
5、进行技术咨询。
为慎重起见,调查时最好请被调查人将情况写成文字材料,有条件时应进行录音。
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事件发生的经过。
(四)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五)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六)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
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七)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河南省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办法是什么?
The world is always unpredictable, and a person's fate often changes in an instan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河南省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办法是什么?导读:河南省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办法是由双方协商进行处理,也可以向卫生管理部门提出仲裁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出起诉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造成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一、河南省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办法是什么?河南省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办法主要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三步骤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三步骤医疗纠纷的处理⽅法是有⼀个程序的,这样可以在医疗纠纷发⽣的时候更加的专业,稳定,⾼效的处理,那么在医疗纠纷发⽣的时候,处理医疗纠纷的三个步骤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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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三步骤发⽣医疗纠纷,⾸先可以医患双⽅进⾏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均可向主管卫⽣⾏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
卫⽣⾏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作⼈员展开调查,并形成⽂字材料。
调查研究后,卫⽣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般会再次协商调解。
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鉴定。
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级鉴定。
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级鉴定。
卫⽣⾏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双⽅⾃⾏协商、请求卫⽣⾏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调解调解⽅式如下: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员有尊重患⽅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盾。
2、调解:医患双⽅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签字盖章。
3、第三⽅调解。
医疗纠纷可以卫⽣⾏政部门第三⽅来进⾏⾏政调解。
第三⽅处于居中地位,通过规范教育,说服引导当事⼈在平等⾃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司法鉴定如果医疗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司法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是多少。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法律诉讼程序进⾏处理。
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
⼀般在三⼗个⼯作⽇内完成。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出庭等。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法律诉讼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法律诉讼。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效力认定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效⼒认定在实际中,我们都知道医疗事故是经常发⽣在我们⾝边的事情对于如何认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属性,以及如何把握其结论与司法鉴定结论在定罪中的地位和作⽤,尚存在着⼀些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效⼒认定?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起来看看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之差异从我国⽬前的鉴定体制来看,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有两种⽅式:⼀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司法鉴定部门进⾏的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即司法鉴定。
⼆者在启动程序、鉴定⼈员的组成、鉴定⽅法、鉴定内容等⽅⾯有着诸多不同之处,这势必造成两种鉴定结论在司法诉讼中的不同采信率。
第⼀,⼆者的启动程序不同。
司法鉴定⼀般是司法机关应当事⼈的申请或基于办案需要⽽委托由国家认可的、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当事⼈共同委托和卫⽣⾏政部门委托、法院委托三种⽅式启动。
如果仅是当事⼈⼀⽅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根据最⾼⼈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事故民事纠纷的通知》,当法院决定交由医学会鉴定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变成为司法鉴定。
第⼆,⼆者的鉴定主体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是医学会,属于⾮⾃然⼈,是通过省、市两级医学会分别组建辖区范围内的医学专家库,由双⽅当事⼈以随机抽取的⽅式从专家库中选择鉴定专家组成鉴定组,鉴定⼈员须是医学专家。
⽽司法鉴定的鉴定⼈是法医,从形式上看司法鉴定属于⼀种司法⾏为,但实质上讲具有⾃然⼈性质,因为法医是⾃然⼈。
第三,⼆者的鉴定⽅法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根据医学的基本原理和临床医疗的实践经验,依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规范,就诊疗活动中医务⼈员的⾏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医务⼈员的⾏为有⽆过错进⾏研究分析的⼀种综合思维判断活动。
⽽司法鉴定是根据法医学,利⽤医学的理论技术和法律知识,从司法性的技术层⾯解决伤残等级、致伤致死等原因的活动。
试论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性_钟庆旭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1期(总第88期)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需要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裁决才能解决的医患纠葛。
由于医疗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并且关系到的人身权利,同时,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因此,医疗纠纷会经常发生,而且呈明显上升的趋势。
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已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虽然不少学者从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改革上进行了一些探讨,但这些研究对医疗纠纷所涉及的司法鉴定较少触及。
为此,笔者对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性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探讨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性,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目前人们普遍所说的医疗事故的概念,源于国务院2002年2月20日颁发并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是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工作,一切非医疗活动而引起的争议都不属于医疗事故。
当发生了医疗纠纷时,患方经常对医疗专业问题提出质疑,而这些疑点必须通过鉴定才能予以解答。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机关委托这三种委托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在医学会主持下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认真审阅医患双方提供的病案资料,听取医患双方陈述以及专家就有关问题向医患双方提问的基础上,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经过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
鉴定组实行合议制,少数服从多数,作出鉴定结论,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主要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方法有哪些
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法有哪些在医疗机构中,如果发⽣了医疗事故,是需要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进⾏鉴定的,通过鉴定才能判定双⽅的对错。
那么关于医疗事故的责任鉴定有多少⼈知道呢?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是怎么样的呢?下⾯,让店铺⼩编带⼤家⼀起来看看吧。
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法有哪些医疗事故鉴定⽅法有以下三种⽅式:1、向当地的卫⽣局提出申请,由卫⽣局委托进⾏医疗事故鉴定;2、与医院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鉴定;3、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进⾏鉴定。
三种⽅法都是可⾏的,第三种⽅法最常⽤。
另外医疗纠纷还可以通过进⾏司法鉴定解决,司法鉴定结论也是有法律效⼒的。
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流程: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当事⼈共同委托;卫⽣⾏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及卫⽣⾏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之⽇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双⽅当事⼈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术同意书、⼿术及⿇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规定期限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物品和⾎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学会对以下医疗事故争议不予受理:1、当事⼈⼀⽅提出鉴定申请的;2、已由当事⼈协商解决的;3、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4、已经⼈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5、除受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外,任何⼀⽅当事⼈已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6、因⾮法⾏医使患者⾝体健康受到损害的;7、同⼀医疗事故争议已经同级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
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依据有哪些?
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依据有哪些?随着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案件几乎每天都在上演着。
司法鉴定是解决此类案件中不可或缺的程序之一。
司法鉴定因其专业性、技术性和严谨性,鉴定过程是有一定依据的。
那么,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依据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释。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依据(一)广义上讲,凡是患者对有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产生的纠纷都可叫做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一个大的概念,医疗赔偿纠纷只是医疗纠纷的一部分。
同时引起医疗赔偿纠纷的原因很多,医疗事故只是其中的一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对医疗事故作了立法式的定义,因而医疗事故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只是全部医疗纠纷的一部分。
而我国只是对“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明确了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对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纠纷,若无法判断谁是谁非,而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如何处理,当然可以借助司法鉴定这种最常见的手段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事实上,再未出鉴定结果之前,我们也无法明确哪一类医疗纠纷是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因此从理论上我们可对所有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这更加证明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是可行的。
(二)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并未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惟一鉴定地位。
最高法院最近颁布的民事司法解释精神是,判断医疗赔偿案件不依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而定,而是根据医院是否存在过失判决。
那么医院过失由谁来确定?没有法律规定。
而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问题肯定是专门性问题,对于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也就是说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
2、2002 年9 月1 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施行。
医疗事故直接司法鉴定流程
医疗事故直接司法鉴定流程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是个比较复杂但又很重要的事儿呢。
一、啥时候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一般来说呀,要是发生了医疗纠纷,觉得可能是医疗事故的时候,就可以考虑申请司法鉴定啦。
比如说,在医院做了个手术,结果术后情况特别糟糕,跟医生之前说的完全不一样,这时候就有理由怀疑是医疗事故,那就可以着手准备司法鉴定啦。
不过呢,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申请的,得有一定的证据基础哦,哪怕只是一些初步的证据,像病历本上奇怪的记录之类的。
二、怎么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这可重要啦。
咱得找那种靠谱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可以先在网上搜搜看,看看大家的评价。
也可以问问身边有类似经历的朋友,他们可能会给一些有用的建议。
有些大的、有名气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来说在专业水平和公正性上会更有保障。
但是呢,也要看看这个机构有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资质哦。
可不能找个没有资质的,那鉴定结果可就没什么说服力啦。
三、申请的时候要准备啥材料。
这可不能马虎呀。
病历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材料,从你第一次去医院看病开始的所有病历都要准备好哦,包括检查报告、诊断书、医嘱啥的。
这就像是你的“证据库”,缺了可不行。
还有就是你自己能提供的一些其他证据,比如说跟这个医疗事件有关的照片啊,你在医院期间跟医生护士交流的一些记录之类的。
如果有证人的话,最好也能让证人提供一些书面的证明材料。
四、鉴定的具体流程是啥样的。
1. 提交申请。
把你准备好的材料和申请书一起提交给你选好的司法鉴定机构。
申请书上要写清楚你的基本情况,还有你对这个医疗事故的大致描述,为什么你觉得这是个医疗事故之类的。
2. 受理审查。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你的申请之后呢,就会进行受理审查。
他们会看看你提交的材料全不全,符不符合要求。
如果有缺的,他们会通知你补充材料。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点时间,咱就得耐心点等着啦。
3. 缴费。
要是审查通过了,就到了缴费环节啦。
这个费用可不一样,根据不同的鉴定项目和复杂程度,费用会有所不同。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则有哪些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则有哪些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指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为了解决诸如医疗事故、医疗损害等争议,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门的鉴定工作。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则旨在保障医疗纠纷的公正、公平、科学和规范性,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以下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则的几个方面。
一、鉴定范围与程序1.鉴定范围:包括医疗事故的原因、是否存在医疗错误、损害程度等相关问题的鉴定。
2.鉴定程序:鉴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包括委托书的提出和受理、鉴定机构的组织和人员的调查、鉴定材料的收集和分析、现场勘查、专家评议等。
二、鉴定机构的选择和运作1.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备鉴定能力和条件的机构。
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国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选择由当地相关行业协会或权威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2.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鉴定经验和职业道德,需要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鉴定人员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是其资质要求的重要内容。
三、鉴定证据和鉴定方法1.鉴定证据:鉴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材料和证据,包括医疗记录、诊断报告、专家意见等。
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鉴定机构提供所需的证据和材料。
2.鉴定方法:鉴定应当根据医学专业和科学常识,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包括现场勘查、专家讨论、实验室检测等。
鉴定人员应当在鉴定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
四、鉴定结论和权威性1.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果,给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应当具备科学性、准确性和可信度。
2.鉴定权威性: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上发挥重要作用。
鉴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监督和申诉鉴定结果。
以上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学专业知识来确定具体的鉴定规则和程序。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个人诊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是什么?
个人诊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是什么?一、调解流程产生医疗纠纷,首先建议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
二、司法鉴定流程。
三、法律诉讼流程。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也带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其中很明显的就是我国的医疗卫生条件得到很大的改善。
我国除了一些国立的大型医院,社会上还出现了相应的许多私人医院诊所。
国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就诊机构。
不过在就诊的时候还是会发生一些特殊问题,从而引发医患纠纷。
那么,个人诊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是什么?一、个人诊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是什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
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
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
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
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
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医疗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医疗纠纷常见问题解答⾸先发⽣医疗纠纷双⽅先进⾏调解,调解的⽅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种⽅式或者⼀种调解不成功再⽤其他⽅式进⾏调解。
那么医疗纠纷有哪些常见疑问?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医疗纠纷常见问题解答1、出现医疗纠纷以后的处理途径有哪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可以通过双⽅共同协商处理(私了)、卫⽣⾏政部门⾏政处理、民事诉讼司法程序处理。
其中,调解原则贯彻始终,司法鉴定结论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各种处理途径的科学依据之⼀。
2、医疗纠纷案件司法处理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构成医疗事故的,⼀般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3、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今年8⽉1⽇颁布实施的《⼭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经明确把医患关系列为了消费关系,对于患者的知情权、接受合格医务⼈员的专业服务权以及使⽤合格的药械等⽅⾯的权益进⾏了规定。
5、问:什么是医疗事故?答: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不再区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
6、问:医疗事故如何分级?答: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以《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确定,医疗事故⼀级⼄等⾄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级。
7、患者是否有权复印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利要求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术同意书、⼿术及⿇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性病历资料。
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摘要:医疗纠纷是近年来急剧上升的社会热点,也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体现民意,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通过对医疗纠纷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作用,定义和内容,特点,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以及在医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致增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解决医疗纠纷中重要性。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和适用法律“二元化”的问题,对医疗纠纷鉴定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篇第六章[1]相适应的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已经形成。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2]。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司法鉴定作为审判过程中法官借以判断专业性问题的重要手段,对法院的最后判决起了重要的影响。
尤其是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医学知识的专业性较强,法官通常缺乏判断某一医疗行为对错的能力,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对判决结果经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一般主要可以分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下面就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进行浅析。
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定义及内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时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到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是否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是否有医疗损害行为,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否有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损害行为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伤残等级等,均可作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内容。
2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作用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中,都将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的鉴定问题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7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0 期摘 要:中华医学会在2013年全国医疗鉴定工作研讨会上也提出各地医学会要积极开展医疗损害技术鉴定。
据此,在医疗纠纷诉讼领域,医疗损害鉴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另一种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1]法官一般不懂医学,对于医疗纠纷中的专业性问题难以把握,在诉讼中很难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因此只能高度依赖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甚至可以左右一场医疗纠纷诉讼的成败,因而被称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准判决书”。
然而,我国现有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弊端重重,被社会广为垢病,成为制约我国医疗纠纷诉讼的一个瓶颈问题。
关键词: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近年来,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公正处理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关系到医学科学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进步。
《条例》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法规,在医疗事故概念界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和内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赔偿的标准,患者权利的保护,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等方面的规定,具有很强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因此,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条例》的司法原则。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负责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属于自收、自支的社会中介组织,相对于医学会而言其独立性、中立性能够得到较好保证,并且其鉴定目的明确、针对性强,可出庭接受质询,更为社会、法官所认可。
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也存在先天不足。
[2]因为,医疗的经验性和实践性决定了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人员必须有相应的经验积累与知识储备,要紧跟医学知识和技术更新的脚步,时刻面对新疾病和变化中的疾病带来的挑战。
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一、启动程序不同首先,应当说鉴定是一种“被动”的行为。
它是鉴定组织应纠纷双方或纠纷处理部门的要求,对纠纷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理性的判断,最后得出结论性意见的行为。
因此,任何鉴定都存在鉴定启动的问题,即谁有权委托鉴定组织进行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学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启动方式。
前者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
后者属于自行委托的鉴定,其作用在于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判定的标准”。
司法鉴定是独立于自行委托鉴定和行政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申请或法律服务机构申请,委托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指令或直接委托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因此,从比较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可以看出,二者的启动程序是不同的。
由于司法处理是目前法制国家认同的所有纠纷最终救济途径,司法处理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加之司法鉴定在启动之前,双方的医疗纠纷已经起诉至法院,法官对于案件的全部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对于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专业技术问题以及法律问题都有比较全面的认识,显然法官委托鉴定可能有更强的针对性,提供的材料更加客观、真实、全面。
因此,从鉴定程序的启动上看,司法鉴定优于医疗鉴定。
二、鉴定人员的组成不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省、市两级医学会分别组建辖区范围内的医学专家库,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抽签选择医学专家参加医学鉴定,鉴定人员是都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学专家。
而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两名以上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法医学专家主持鉴定,同时可特邀或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鉴定。
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都有临床医学专家的参与,所不同的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数量的多少和在鉴定中的主次地位。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索赔程序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索赔程序
一、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索赔程序
(一)、调解流程
产生医疗纠纷,首先建议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
调节方式如下: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
(二)、司法鉴定流程
如果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
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法律诉讼流程
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法院判决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
1。
医疗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
医疗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如果我们身体感到不适,就会去医院进行检查。
患者到医院进行治病出现了事故的这样叫做医疗事故,这个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出现医疗纠纷,所以这个医疗纠纷是很难解决的,也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不仅仅是证据问题,还有个人的情绪。
我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医疗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投诉方法1、医务科电话2、办公室电话3、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联系电话:5、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地址:6、派出所电话:二、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诉讼处理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医疗鉴定流程:医患共同向市医鉴会提起(或委托鉴定);—;;—;受理;—;;—;交费;—;;—;提交陈述书等材料;—;;—;查看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专家随机编号;—;;—;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患医各陈述15分钟;—;;—;退庭;—;;—;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不服)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三、医疗纠纷的判断标准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
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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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4 ・ 9
实用 医技杂志 2 0 07年 6月第 1 4卷第 1 ( 6期 旬刊) J M Jn .20 V 11 N .6 I udE eyT nD P T, u e 0 7,o.4, o 1 (s e vr e s
医疗 事故 争议 的鉴 定 பைடு நூலகம்
一
纷纭, 见仁见智。笔者就 医疗事故 争议 中是采 用医疗事 故技 术鉴定 或司法鉴定这一 问题谈谈认识 。
1 医 疗 纠 纷 争 议 应 采 用 司法 鉴 定
在 目前 的司法实践 中, 各地法 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 时 , 对选择司法鉴定还是 医疗 事故技术 鉴定 的做 法不一 , 现在 出 现两种观点 , 一种认 为应 首选 司法鉴定结论 , 而不能采用医疗 事故技术鉴 定结论 , 为后者 属 于行政裁 决范 畴 , 理 由如 认 其
专科的人。 “ 专家证人” 是指在某一领域具有知 识和经验 , 在法庭上 的陈述能为法官所 采纳 的人 。在 英美法 系国家 的诉讼 中, 若 有“ 专家证人” 出庭 , 原告 、 被告 双方首 先要解 决其是 否具 有
113 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书不具 有鉴定结论具 有 的可 替代 .. 性 我 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 鉴定结论具有可替代性 , 即鉴定结 论 是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 中的专 门性 问题 , 指派或聘请 鉴定 人 通过鉴定作 出书面结论 , “ 其 指派或聘请 ” 的表述表 明司法
张文吉 , 杨金 社
( 运城 市妇幼保 健 院 , 山西 运城 0 4 0 ) 4 0O
[ 摘 要]伴随着 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加 , 目前 的司法实践 中, 在 各地 法院在 审理 纠纷案件 时, 对选择 司法鉴 定还是 医疗事故技 术鉴 定的做法不一 , 而且 出现 了两种相反的观 点。一种观 点认 为应 首选 司法鉴定结论 , 而不应该采用 医疗 事故技 术鉴 定结论 , 认为后 者属 于行政裁决 范畴 ; 一种观 点认 为, 首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 应 不应 让法院对医疗纠 纷进行技 术鉴定。笔者通过分析 , 认为尽 管 医疗事故技 术鉴 定与司法鉴 定有较 大的差别 , 两者是 可以互补 并兼容 但 的 。因此, 笔者认为 , 在处理 医疗纠纷时可根据 不同的情 况和 需要采用 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或司法鉴 定, 但总体思路是 , 在 医疗纠纷诉讼 中, 应以 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为主 , 以司法鉴 定, 辅 并对 目前 医疗事故技 术鉴 定 中需要进 一步完善的几
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方法有哪些?
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方法有哪些?
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
调节方式如下:1.医患沟通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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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在新闻上会看到某地发生医疗纠纷的案例,这反映了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状态。
家属因为亲人的去世因而情绪激动怪罪医院,但是却采用了错误的方法,在面对医疗纠纷时最后都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
▲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方法有哪些?
如果医疗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是多少。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
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出庭等。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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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依据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识别,难以令人信服。众所周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普遍的行业保护,分析意见过于原则,鉴定结论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实践中无论患者、医疗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对此都怨声载道。试想,在现实鉴定结果往往不能反映客观真实的情况下,指望以这种不真实的结果推导出所谓事物的本来面目,真实所在,不是缘木求鱼,又是什么呢?
《条例》对此已作出了修改,不再要求医疗赔偿纠纷只有先经过鉴定才能诉讼,这是一大进步。现在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再设置所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置程序,无疑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第二、《条例》是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规范,是行政法规规范民事责任问题,与民法对民事责任的调整存在差异。
第三、《通知》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参照《条例》解决当事人的医疗事故争议,而不是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限制,当事人有权选择行政途径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医疗赔偿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疗赔偿纠纷属于医疗这一特殊领域的人身损害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赔偿纠纷,本无义务去查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起诉到人民法院,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是在经过权衡以后,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对是否要通过原告自己追究医疗机构构成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权利的一种取舍,也是对经济赔偿数额的一种选择。原告以一般医疗过错赔偿纠纷起诉,而不是以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起诉,可能会丧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权利。患方作为医疗事故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当然有权利要求行政部门追究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患方也是要求追究其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最强烈的参与者。但却不能由此强制患方行使该权利,人民法院也不是追究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责任的公诉机关。患方作为这一权利的享有者,显然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医疗赔偿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以及法院传票中列明的案由都将本案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医疗行为过错造成的人身损害,属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应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因素。鉴于两者赔偿标准不同,适用法律也存在不同。
法医学的司法鉴定(医疗过错鉴定)是指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患者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法院向司法鉴定机构委托时,应委托“医疗过错鉴定”,而不应是“医疗事故鉴定”,这两个概念在业界是有区别的,选择正确用词有利于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开端,从而避免因理解差异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拖延。
一、根据原告起诉的案由来划分,原告以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属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原告以一般的医疗赔偿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属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医疗赔偿纠纷,若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设为前置程序,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司法鉴定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鉴定人署名并对自已的结论承担司法责任。然而,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不符合《证据法》上对鉴定结论这种证据形式的客观要求,不利于法庭质证,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其次,由于专家不署名,鉴定专家对鉴定结论的责任不清,从程序上难以保证鉴定专家的公正。医学会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存在同行情结,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医学会不是本地区唯一合法组织,并且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并不是法院组织鉴定的前置程序;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当然成为诉讼的证据。
医疗纠纷要选择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
发表时间:2010年08月05日 关键词:医疗纠纷 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
河南-南阳
郎建勇
936168935
摘要
医疗纠纷要选择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
河南梅溪事务所 郎建勇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医疗纠纷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除工伤、国家赔偿以外,均应适用《解释》的规定,当然也包括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还是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时,应在诉讼过程中,甄别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区分不同的鉴定申请以及不同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决定委托鉴定机构,并按照《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三、法医学的司法鉴定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申请重新鉴定或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据该办法,受害人因医疗侵害似乎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只能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后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后,才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讼。实践中,患者在未作医疗鉴定之前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时,人民法院往往以未有鉴定结论为由拒绝受理。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事实上成了医疗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作为一个民事纠纷,受害人为什么不能就其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要设立一个前置程序来不公正地限制受害人的起诉权呢?行政法规的这种规定与上位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实践中也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立案、审理带来了一定的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是将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既解决当事人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争议,也为确定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提供依据,并保证行政途径与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法律适用的一致性。《通知》将《条例》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部分的参照,是在当时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历史条件下,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提供了一个参照标准。但在《解释》实施以后,这种明显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与民法理论相冲突,应尽快予以统一。
因此,人民法院不宜强制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审理医疗赔偿纠纷的前置程序,作为人民法院划分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的依据,而应当以当事人的起诉案由作为划分依据。
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因此,法医学的司法鉴定比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更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以原告的起诉案由作为人民法院划分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的依据,便于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而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划分的方法,原告在鉴定前无法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容易引发原告与人民法院在诉讼收费上的矛盾,不利于保障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当事人的释明、指引作用,更会增添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补充证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繁琐。
现行条件下理解《通知》的该条规定,类似于刑事自诉案件中,受害人构成轻伤,是仅主张民事赔偿,可能获得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通过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但却要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样,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方式。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经慎重考虑后,决定选择何种诉讼案由,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亦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过错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委托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原告以一般的医疗过错赔偿纠纷诉至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一般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申请委托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准许,并告知其应当申请委托进行过错及因果关系的法医学司法鉴定。因为,根据原告的起诉案由,原告并未要求被告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那么,本案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双方并无争议,不需交由《条例》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所以,该鉴定属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也就是应当委托法医学司法鉴定。
《条例》是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规范,原本只适用行政机关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的依据。医疗事故也是行政法的概念,而不是民法的概念,《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条例》对此一并作出了规范,其对民事责任部分的调整,属于行政法规规范民事责任问题。
由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行政责任构成要件存在差异,两者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也存在差异,所以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行政鉴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必然导致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民法调整的民事赔偿责任结果的不同。对比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解释》,《条例》的赔偿数额也较《解释》要低。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较按一般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其赔偿数额要低,在现行规定下,其合理的解释为,若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既要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也要承担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双重责任的情形下,有必要对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限制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