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不一定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纠纷官司怎么打?
医疗纠纷官司怎么打?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应当进行鉴定。
一般情况下,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医疗过程中因为医疗机构的过失导致了患者人身的伤害而引起的。
这个时候,患者往往会选择打官司的方式,即走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
那▲医疗纠纷官司怎么打?小编将在下面为您介绍打官司时的程序。
▲一、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
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二、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
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
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四、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出现后,首先需要鉴定。
鉴定后才能进行后续理赔。
医疗事故鉴定有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
那么,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有什么不同?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法院指定鉴定。
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在我们代理的大量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纠纷处理的第一步。
而各级医学会在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应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予以审查,如果不符合鉴定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那么什么情况下,医学会对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申请,不予受理呢?按照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学会不会受理的情况。
因此,如果想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是否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的,应当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本身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参与才可以查清事实,如果仅仅有患者及其家属一方的要求进行鉴定,往往得不到医疗机构的配合,病例资料不能够查阅、当值医师不能够到会陈述事实,这样的鉴定是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
医学会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会要求医患纠纷双方共同参与到鉴定会中。
单方面的委托往往不能够得到双方的配合和参与,医学会是不会受理这样的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在医疗纠纷法律实务中,如果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同一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通常会出现同一鉴定案件,出现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这样会给医疗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带来不便和混乱,为避免这样情况的发生,法规做出了对“同一鉴定不再受理”的规定。
不但医疗事故鉴定如此规定,就连法院受理案件也是“同一案件不再受理”的原则。
这不但是一个法律实务原则,也是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工作规定。
(三)、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一、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是在诉讼活动当中具有非常大的效力,甚至是可以作为证据来进行使用的。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般的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或已死亡的亲属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
医疗事故鉴定,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但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机关为规范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所立行政法规所要求的实质要件。
但它并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法院而言只是参照执行。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而医疗侵权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具体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一般侵权行为。
医疗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所以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否认有构成医疗差错或一般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患者的权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还包括财产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益,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规范了构成医疗事故的这一类情况,对其他两类侵权并未涉及。
所以只要是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在具备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时,便可能构成医疗侵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务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出现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办法
出现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办法出现医疗纠纷也是医患双方非常难受的事情,医疗纠纷导致医患关系恶化,给患者带来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那么,出现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办法呢?这个时候正确的处理方法非常重要,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我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出现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办法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出现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办法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调解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方式如下: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
医疗纠纷可以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方来进行行政调解。
第三方处于居中地位,通过规范教育,说服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司法鉴定如果医疗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是多少。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
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出庭等。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医疗事故投诉流程
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应对突发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时,进行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保证医疗工作正常进行,并持续整改的全过程。
3、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公平公正;依法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医院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医务工作者合法权益;及医疗事故投诉流程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
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
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
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接待医疗纠纷投诉的规定及处理程序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
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
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
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
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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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打赢医疗纠纷官司需要一些技巧,包括一些必要的准备,比如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一、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一)医疗纠纷的证据搜集患者一方要打赢官司,仍然要举出比较充分的证据。
一般来说,下列证据是不可少的: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6、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二)医疗鉴定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试论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性_钟庆旭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1期(总第88期)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需要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裁决才能解决的医患纠葛。
由于医疗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并且关系到的人身权利,同时,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因此,医疗纠纷会经常发生,而且呈明显上升的趋势。
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已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虽然不少学者从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改革上进行了一些探讨,但这些研究对医疗纠纷所涉及的司法鉴定较少触及。
为此,笔者对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性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探讨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性,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目前人们普遍所说的医疗事故的概念,源于国务院2002年2月20日颁发并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是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工作,一切非医疗活动而引起的争议都不属于医疗事故。
当发生了医疗纠纷时,患方经常对医疗专业问题提出质疑,而这些疑点必须通过鉴定才能予以解答。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机关委托这三种委托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在医学会主持下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认真审阅医患双方提供的病案资料,听取医患双方陈述以及专家就有关问题向医患双方提问的基础上,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经过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
鉴定组实行合议制,少数服从多数,作出鉴定结论,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主要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医疗纠纷如何胜诉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纠纷如何胜诉医疗纠纷如何胜诉医疗事故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案件之一。
由于各方面原因,一些医院医生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常给就医的病人造成损害。
病人一旦碰到不负责任的医生造成医疗事故,病弱的身体更是雪上加霜,有的造成身体残疾终生痛苦不堪,有的甚至致病人死亡令患者家属悲痛欲绝。
以下是患者打医疗官司的基本注意事项。
一、病人一旦遇到医疗事故,首先要做的事不是与医院争吵,这没有用。
首先要做的是马上要求封存病历。
请注意,病历是医疗事故案件的核心证据。
即使的确造成医疗事故,患者方也找了许多证人,如果医院最后拿出来的病历资料是没有差错的,那么,患者方一般都将会败诉。
其原因我们在下面将接着叙述。
总之,必须尽快封存病历,尤其是小医院,晚一天封存病历,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可能就很难说了。
但法院又不得不采信病历资料,毕竟病历资料是记述病情及医疗情况的最权威的和理所当然的材料,除非有证据足以证明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已被篡改。
当然大医院,如省级以上的医院篡改病历的可能性较小。
因此,封存病历资料是碰到医疗事故案件后最重要的事。
如果医院不封存或者病人及其家属办不来,最好请个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病历封存袋上一定要密封好,并在每一个接口上写上自己的名字,以防医院私自开封篡改。
病历封存后仍然归医院保管。
病人方当场还要找医院出具病历封存证明,最好加盖公章。
如果医院还蛮横地拒绝封存,那么就马上提请医院的主管部门(当地卫生局或卫生局厅)去封存。
病历封存前最好医院和病人方各复印一份(病人方只能复印客观病历)。
医院方一方面要研究,另一方面也可能还要继续为病人治疗,需要继续参考原来的病历记录。
而患者复印一份可以深入分析是否有必要打官司。
二、接下来是找熟悉的医生咨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咨询医学会专家,也可咨询司法鉴定所的与医学有关的专家。
若确未构成医疗事故则作罢,毕竟医疗是一门专业的东西,不能以我们普通人的认为来确定是否造成医疗事故。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的鉴定问题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的鉴定问题作者:李玲玲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0期摘要:中华医学会在2013年全国医疗鉴定工作研讨会上也提出各地医学会要积极开展医疗损害技术鉴定。
据此,在医疗纠纷诉讼领域,医疗损害鉴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另一种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1]法官一般不懂医学,对于医疗纠纷中的专业性问题难以把握,在诉讼中很难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因此只能高度依赖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甚至可以左右一场医疗纠纷诉讼的成败,因而被称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准判决书”。
然而,我国现有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弊端重重,被社会广为垢病,成为制约我国医疗纠纷诉讼的一个瓶颈问题。
关键词: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近年来,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公正处理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关系到医学科学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进步。
《条例》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法规,在医疗事故概念界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和内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赔偿的标准,患者权利的保护,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等方面的规定,具有很强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因此,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条例》的司法原则。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负责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属于自收、自支的社会中介组织,相对于医学会而言其独立性、中立性能够得到较好保证,并且其鉴定目的明确、针对性强,可出庭接受质询,更为社会、法官所认可。
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也存在先天不足。
[2]因为,医疗的经验性和实践性决定了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人员必须有相应的经验积累与知识储备,要紧跟医学知识和技术更新的脚步,时刻面对新疾病和变化中的疾病带来的挑战。
医疗事故案例:不鉴定就难以索赔医疗纠纷案
[案情介绍]刘女士办理二胎准生证后,到医院取环。
结果,第一次手术,医生找不到环,取环失败。
第二次手术,两个月后,再次开腹,还是失败。
原来,医生几经检查才发现:刘女士体内原本就没有环。
“明明没有环,为什么要让我白白挨两刀。
”近日,气愤的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8万多元。
[案情分析]白白挨了两刀之后,才告知“体内原本没有环”。
这使刘女士备受打击。
为此,近日,刘女士状告医院,起诉索赔手术费医疗费,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84271元。
法庭之上,刘女士说,原本领了准生证后,满心欢喜期待第二个宝宝的到来,却因为医院错误的诊断白白剖腹,破灭了她生宝宝的希望。
她说,自己因此感觉精神遭受重大伤害,变得精神恍惚、食不知味。
医院:符合手术指征“她自己取过环,还要再来医院申请做取环手术。
”对此,被告医院辩解说,该院针对刘女士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刘女士到医院看病时,隐瞒了自己2008年已经人工取环的经历。
再加上她以为自己的环没有取掉,因此又要求医生帮助取环,这对医生诊断产生重要影响。
而且,刘女士还向医生陈述说,“我上环8年,在计生办体检B超时发现宫内节育器下移异位”。
医院门诊彩超检查后,发现刘女士宫颈管处确实有一形如“宫形节育器”物,判断为宫形节育器。
医院还说,当时为刘女士施行两次手术,是因为考虑她符合手术各项指征,经刘女士本人同意,医院才给予手术。
[判决结果]厦门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索赔请求。
为何驳回刘女士的诉求?对此,主审法官分析说,医院根据彩超提示和刘女士的陈述,并结合临床,作出刘女士需要手术的建议。
而且在两次手术前,均征得了刘女士家属的同意,因此,医院的手术程序并没有过错。
那么,刘女士的病情是否达到了手术指征?医院做出手术的决定是否有错?对此,法官认为,这属于医学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医学鉴定,才能做出最终认定。
[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刘女士应对医院诊疗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需要由她来申请医学鉴定。
医疗纠纷诉讼考核试卷
D.患者未遵医嘱造成损害
13.以下哪些行为可能导致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中加重责任?()
A.故意销毁病历资料
B.拒不提供病历资料
C.拖延提供病历资料
D.病历资料保管不善
14.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作为被告?()
A.医疗机构
B.医生
C.护士
D.医疗器械生产商
15.以下哪些因素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可能被考虑?()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17.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以下哪个因素可能导致医疗机构免责?()
A.医疗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
B.患者未遵医嘱造成损害
C.医疗机构未尽到诊疗义务
D.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资料
A.协商解决
B.调解
C.仲裁
D.诉讼
7.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以下哪些因素可能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
A.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
B.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C.患者的年龄和健康状况
D.医疗机构的经济能力
8.以下哪些法律文件与医疗纠纷处理相关?()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4.以下哪个因素不影响医疗纠纷诉讼的赔偿金额?()
A.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
B.患者的经济状况
C.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D.医疗机构的经济实力
15.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以下哪个原则要求患者承担举证责任?()
A.过错责任原则
B.严格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6.以下哪个法律文件对医疗纠纷的调解有规定?()
1当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纠纷特点
1.被告以富阳市中医骨伤医院、富阳市人民医院、富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富阳市新登中医骨伤科医院为多,占案件总数的73.3%,其中富阳市中医骨伤医院做被告的占33.3%,富阳市人民医院做被告的占17.8%,富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做被告的占11.1%,富阳市新登中医骨伤科医院做被告的占11.1%。而且经过外科、骨科手术治疗而产生纠纷的机率也相对较高,占全部案件的71.1%。究其原因,主要是上述几家医院面对的病例难度远大于其他小医院,以及手术治疗对人体可能造成的损害风险较大,医患纠纷案件的发生机率相应也高于小医院。
(一)鉴定程序不统一
按照通知的规定,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需要鉴定的交由医学会进行,赔偿适用《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以外的赔偿纠纷,需要鉴定的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赔偿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通知,理论上鉴定的实施应该比较统一,但现实中却恰恰相反。
当前,医疗鉴定的结果实际上已成为决定法律适用及赔偿数额的关键,成为医患双方必争之焦点,也使医患双方形成两大对立的阵营:一是大多数医疗机构选择的是“依医疗事故处理——医疗事故鉴定——适用《条例》”;二是患者一方选择的是“依一般侵权处理——医疗过错鉴定——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四种:(1)先医疗事故鉴定,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纠纷案件一律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又无医疗责任的,再由患者方申请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导致鉴定均在二次以上,鉴定时间相当长。(2)先医疗事故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后,将医疗过错鉴定作为补充鉴定。(3)依申请的方式确定何种鉴定。依当事人申请在先的情况来确定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只要没有证据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不再鉴定。(4)只选择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如果法院提起医疗过错鉴定后,医方再次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均不再次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但患者方自行委托医疗过错鉴定后,再诉至法院的,允许医方再次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冲突
关于医疗纠纷1.每一个医生都不愿意发生纠纷,每一个医生都有可能面对医疗纠纷。
发生纠纷不是哪一个个人的事情,是一个科或者说是一个医院的事情。
提倡院方给医生保险,参加医疗事故责任险,减轻发生医疗事故后的赔偿负担。
2.从病方家属对待医生的态度,及时感觉发生纠纷的危险。
及时告知上级医生或科主任,共同预测事态可能的发展,采取对策。
举证倒置的实施,逼迫每个医生必须采取“防御性医疗”措施,抵御是为了自我保护。
让病方自己花钱买证明院方没错的证据。
医疗活动中,要记住:医生只能就病情提出治疗方案,并交代清楚治疗方案的后果.是否采用,应由病方决定。
这个观念必须向所有的医生强调!3.如果还没有与患方发生正面冲突,管床医生应与病人方面保持接触,对家属提出的疑问予以解答。
如已发生正面冲突,或有其他不便,科主任应负责向家属进行解释说明。
切忌认为自己没有错误而主动与家属发生正面冲突,或为避免冲突而远离病人。
4.要了解病方的意图.如果有家属提出疑问,可做针对性回答。
不与病方家属争执、纠缠。
在争议的初期,不要轻易承认什么,也不要态度暧昧,回答问题要留有余地,不要随便就给病方书面答复。
5.不要轻易承认是医疗事故!如系医疗事故,医院不但要承担经济赔偿,医院和医生还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6.能协商解决的,不要闹上法庭。
首先要明确事件的性质,分清医院的责任,判断出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后果,再确定解决问题的方式。
7、切忌科室内部不能协调一致,各唱各的调,让病方家属从中渔利,或加大怀疑,对没有的事情猜忌重重。
多多的强调会诊、上级医师查房……8.科室对于事件进行讨论,对于诊断、诊断依据、治疗方案、治疗措施重点讨论。
将讨论结果与病历摘要写成文字,作为科室意见上交院方。
9.千万不要做单纯的伤残鉴定,要么就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级、责任度一起定。
10.病人死亡的必须强调进行尸检,如果家属不同意尸检,免谈。
对于做解剖的法医,要求他回答一大堆的问题,最后使其不能自圆其说----解剖都不能定论的问题,临床更不能解决----有效利用科学技术的局限的条款,让对方向科学技术找说法!11.要重视所有的鉴定。
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摘要:医疗纠纷是近年来急剧上升的社会热点,也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体现民意,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通过对医疗纠纷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作用,定义和内容,特点,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以及在医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致增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解决医疗纠纷中重要性。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和适用法律“二元化”的问题,对医疗纠纷鉴定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篇第六章[1]相适应的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已经形成。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2]。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司法鉴定作为审判过程中法官借以判断专业性问题的重要手段,对法院的最后判决起了重要的影响。
尤其是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医学知识的专业性较强,法官通常缺乏判断某一医疗行为对错的能力,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对判决结果经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一般主要可以分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下面就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进行浅析。
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定义及内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时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到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是否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是否有医疗损害行为,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否有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损害行为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伤残等级等,均可作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内容。
2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作用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中,都将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同医疗过错鉴定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这些技术包括: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者同属于技术鉴定,归纳起来,二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1、鉴定的性质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医疗过错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
而医疗过错鉴定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
而医疗过错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
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
浅议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适用作者:吴旭红发布时间:2010-04-01 15:21:28《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
该法是一部规范侵权责任方面的基本法,而其他规定侵权责任内容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是特别法。
在以往处理医疗损害侵权纠纷的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如何在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件中准确适用该法,成为我们审判实践面临的现实问题。
下面就此谈谈笔者个人的看法。
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侵权责任法》对下面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2、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众所周知,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的“秘密”鉴定,鉴定结论也没有负责人签字,这种鉴定对患者的不公正是不言而喻,有目共睹的。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仅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列为赔偿项目,而且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医疗纠纷是经常发⽣的,很多医疗事故都是⼤家不能够理解引起的,现在的医患关系是⽐较尖锐的,医疗纠纷中医患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医疗纠纷中医患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举证责任倒置,是就当事⼈⼀⽅的特定事实主张,由双⽅当事⼈就该事实主张或其部分构成要件承担否定成⽴的举证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以下简称《若⼲规定》)第四条第⼋项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此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就是医疗机构对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有以下两个特征:其⼀,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为法定举证责任倒置,必须适⽤,法官没有⾃由裁量权。
其⼆,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为部分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即过错和因果关系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完全由医疗机构承担,作为原告的患者就不承担举证责任了,⾸先原告应提供其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即与就诊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和原告有损害后果。
由于医疗侵权纠纷中,实⾏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所以,在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医疗机构⾝上,就⾸先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就必须证明⾃⼰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错和医疗机构的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对“举证责任倒置”进⾏了全⾯认识何分析后,我们会有这样的思考:作为⼈民法院的法官在实践审判⼯作中怎样正确处理好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呢?笔者以为,⼈民法院要想在审判⼯作中正确处理好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先应该分清两者在诉讼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医疗纠纷起诉前鉴定
医疗纠纷起诉前鉴定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般的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或已死亡的亲属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
在生活中,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通常情况下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治疗过程中出现无法避免的医疗事故。
一旦出现这种医疗纠纷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而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当然人应该先做▲医疗纠纷起诉前鉴定。
▲一、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二、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流程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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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不一定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般来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
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还是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一般的说,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无论是从诉讼策略,还是从利益权衡上讲,都对患者更为有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有的人就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赔偿,这显然是一种误解。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
《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行政处理的层面。
而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所以,对于《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以及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对于这类情况的医疗纠纷,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
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行为给患者身体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上,都有很大不同。
1、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相对而言,前者对医疗患者有利。
2、在鉴定类别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即可。
相对来说,前者对医疗机构有利,后者对患者有利。
3、在赔偿项目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没有“死亡赔偿金”,且在项目计算及赔偿系数上差异很大。
4、在赔偿数额方面,以一个城镇居民死亡为例,按“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可能赔偿二十余万元;而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则最多只能赔偿六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
如果患者(原
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
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没有强行指定医患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利。
医疗事故鉴定,只是诸多证据当中的一种。
是否提供该证据,提供何种证据,其选择权应属于当事人。
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也并无法律上熟先熟后的顺序之分。
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以选择权,究竟以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应当由当事人(原告)进行选择和确定。
如果争议双方都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原告也选择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不应当强行要求或指定一方或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只有在经鉴定已经确认为医疗事故,而原告仍坚持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的情况下,法院才应行使释明权,并以结案时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依职权确定正确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