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能源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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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能源管理规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89.1.1 矿山必须贯彻执行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

条例》等有关政策和规定,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企业能

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89.1.2 矿山能源管理应采用现代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逐步实现能源管理的科学化和标准化。

第二节管理机构

89.2.1地区(直属)公司和矿山必须建立专门能源管

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节能

办公会议制度。

89.2.2矿山应设立能源管理委员会(或能源管理领导小组),由一名副矿长主管能源工作。矿山能源管理机构,

按下列原则设置:年耗能超过五万吨标准煤,需设独立的管

理机构;年耗能五万吨标准煤以下,一万吨标准煤以上,设

专职管理机构;年耗能一万吨标准以下,设相应的管理机构

或专人管理。

89.2.3矿山能源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是贯彻国家和

主管部门的能源政策、法规和标准,管理和监督合理使用能源,制定和实施节能计划,管理节能资金和措施项目,制定

本矿山的产品能耗指标并组织考核,负责能源统计分析和报

表工作,节能奖励,组织能量平衡测试,监督能源计量器具

的配备和检测,组织节能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节能源管理

89.3.1各级能源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要求和主管部门

下达的节能任务,制定中、长期和年度节能计划及季度计划,实现目标管理。

矿山节能指标,应落实到车间(坑口)、班组,并逐项检查。

89.3.2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能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立项,列入总公司或地区(直属)公司五年或年度计划的节能

项目,地区(直属)公司和矿山节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

门组织实施,按季上报进度,竣工后按隶属关系组织验收。

89.3.3 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矿山折旧基金。生产

发展基金支出,或申请技术改造专项贷款。

89.3.4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应实行投资、建设期限和节

能效益承包责任制。

89.3.5 生产调度部门要平衡用电,协调生产,提高能源

利用率。

89.3.6 矿山供电系统的功率因数和负荷率应达到国家要求。

89.3.7 矿山生产应尽量采用先进工艺和低能耗设备,降

低采选能耗。

国家公司淘汰的机电产品、行业规定的等外耗能设备,

必须制定计划,逐步更新、改造,逾期不准使用。

89.3.8 矿山生产和其它非生产用能,必须同生产用能严格分开,单独计量。

89.3.9 矿山生产和生活采暖用热,一般应采用高温热水为热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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