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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财产保险》课程论文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系别金融

专业年级金融1058班

学生姓名王超

学号202041058 31

2013年10月

摘要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主要原则在保险实务中,主要强调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新保险法尽管比起就保险法更好的体现了这一原则,然而它仍然不够完善。笔者对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了一些保险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适用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被遵循的原因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如果投保方不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将无法经营。因此,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重要原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

1.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是侥幸或碰运气的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只需要交付少量保费,就能获得数十倍或数百倍赔偿金。从个体保障角度看,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远则。

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的标的或人身的有关情况比较清楚,而保险人则了解很少甚至一无所知;另一方面保险合同采用书面格式化条款由保险人一方提出,信息量大并且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很难准确理解,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却很了解。

3.保险合同对价的悬殊性。保险业要求多数人中每人缴纳较少的资金来建立一个基金,然后对损失予以补偿。当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就用保险基金来对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保险合

同而言,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不一定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人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或者保险金远远大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费,这种保费与保险赔偿的悬殊往往容易导致保险欺诈或隐瞒的发生。

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

最大诚信原则最初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公司大都以投保人违反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更好的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在的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体现在对投保、承保、经营、理赔以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处罚等诸多方面。

(一)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就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及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的询问的如实告知的义务。此义务是法定的。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这说明我国保险法把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投保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通常有两种情况,一为告知不真实,二为应告知而未告知。依各国立法通例,如果投保人的误告隐瞒或过失遗漏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投保人可因此解除合同或拒赔。

2.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此义务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合同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则合同订立时对价关系的平衡将被打破,这时候保险人承担了比订立合同时更大的风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原则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法第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的通知和抢救义务

此项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人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到达保险事故现场,确认事故是否为保险事故,好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损失的扩大。如果不及时通知,依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应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投保人除了承担及时通知义务外还应进行积极的施救,以减少损失。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投保人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对保险人而言,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意味着要给付补偿金,而对被保险人而言,因为免赔率和间接损失的约定,也不能够得到十足的补偿。投保以后标的物仍由投保人控制的,投保人如果投保人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预防风险发生的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就能避免或降低保险事故的发生机率。这对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保险法第51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二)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

1.如实说明的义务

因为保险条款专业性很强又是格式合同,保险人有义务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范围等事项向投保人予以说明。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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