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就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联合发出通知
场保 障机 制 。各 有 关部 门、各级 地方政 府和相 关企 业 要 积极推 进地 热能 开发 利 用工作 ,促进 地热 能产 业健
创建 中深 层地热 能利用 示 范区;完 善地 热能产 业服务 体 系。( 3)加 强地 热 能开发利用 管理 。加强地 热 能行
业 管理 和 严 格 地热 能利 用 的环境 监管 。 ( 4)政 策 措 施 。加 强规划 弓 I 导;完 善价格 财税 扶持政 策; 建立 市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价 格 主 管部 门要 及 时对 已安 装 脱 硝 设 施 的燃 煤 机 组 执 行 脱 硝 电价 , 调 动发 电企
保 护环 境 。到 2 0l 5年 ,基 本查 清全 国地 热能资源 情 况和分 布特 点,建 立 国家 地热 能资源 数据和 信息服 务
体 系,地热 能年利用 量达到 2 0 0 0万 t c e ;到2 0 2 0年,
脱 硝 积极 性 , 减 少 氮 氧 化物 排 放 , 促 进 环 境 保 护 , 决定 进 一 步 加 大脱 硝 电价 政 策 试 行 力 度 ,通 知 内容 如 下: ( 1)扩大 脱 硝 电价 试 点范 围。 自 2 0 1 3年 1月 1日起 , 将脱 硝 电价试 点范 围 由现 行 l 4个省 ( 自治
l 9 9 4年 1月原 国家 经 贸委 等六 部 门发布 施行 的 粉
实现 非化 石 能 源 目标 、推 进 能 源 生 产 和 消 费 革命 、
促 进 生 态 文 明建 设 具 有 重 要 的现 实 意 义 和 长 远 的
我国将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纳入年检
邮 电出版社 出版 。
出口海绵钛包装钢桶检验安全规范
正式 试行
近 日, 由攀枝花 钢城集 团起 重运输机 械厂作为 唯一一 家
国家将 出重拳整治有色等产能过剩行业
近期 ,国内部分行业存 在的产 能过剩 问题 已经引起相 关
企业 单位 ,与 四川检验检疫 局及相 关部 门共 同制定的 出 口
海绵钛 包装钢桶 检验安全规 范》 ,通过 了国家质检 总局组织 部 门的高度 重视 。政府 决定重拳 出击 ,涉及钢铁 、 电解铝 、 的专 家评审 ,正 式试行 。这一 标准 的试 行 ,填补 了国 内出 口 水泥等诸 多行 业。一方 面严 格 限制新 项 目上马 ,另一 方面通 海绵钛包装钢桶行业标准 制定 的空 白。
家 ,凭借过硬 的技术 实力和产 品质量 ,成为参 与此标准 制定
的唯一企业 。
“ 这 是今年 中央 ‘ 重拳 ’治理 的重要工作 之一 ,除涉及 钢铁 、电解铝 、水 泥、造船等产 能过剩行 业外 ,多 晶硅 、风
中 国 粉 体 工 业2 0 1 3 N o . 3 I - _
矿石量 2 2 0万 吨、铝 土矿 石量 5 0万 吨、 中低 品位磷 矿石 量 准 由 中国航空 综合技术研究 所组织 出版 , 化 工行业标 准 由化 9 3 0 0 万吨 、低 品位金矿石量 4 5 0 万吨等 ,煤炭 、铜 、铁、磷 工 出版社 出版 ,冶 金行业标 准 由冶金工业 出版社 出版 ,有色 等 重 点矿 种 “ 三率 ”水 平 比 2 0 1 0年 提高 约 0 . 5 %~ 1 %,资 金属 、稀 土 、黄金 行业标准 由中国标准 出版 社 出版 ,建 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8]23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
标》的通知
正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8]23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编制的《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原2000年版《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和1996年版《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结束——。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2008年12月31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2008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由国务院批复,现将《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批复》(国函〔2008〕120号)和《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和国务院的批复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
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保障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二、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项目。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要求,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提高深度,体现特色,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完成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各地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省级以下矿产资源规划,完善规划体系。
未按要求编制规划的地区,不得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四、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完善规划的管理制度,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中央法规> 部委规章及文件> 国务院组成部门【法规名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颁布部门】国土资源部【法规文号】国土资发98号【颁布日期】1999-04-19 【实施日期】1999-04-19【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全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资源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的管理,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以下分别简称《编写内容》和《审查大纲》),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采矿权申请时,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保证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规范化和审查工作的质量,严格把好资源利用的源头关,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能够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出最大的资源效益。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
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强此项工作,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E3%80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6〕13号【发布日期】2006-01-24【生效日期】2006-01-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一)进一步增强国家对煤炭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
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结合资源条件,划定并公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煤炭国家规划矿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下简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凡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地质勘查工作达到普查程度以上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部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部批准。
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难以满足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由国家负责开展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后编制。
各有关产煤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摸清情况,于2006年3月底前向部报告本地区对煤炭普查的工作需求,于2006年3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向部报送第一批和第二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送审稿。
(三)切实加强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部的授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审批权限按《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执行。
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
国土资源部拟出新规 新建煤矿“三率”不达标不予办手续
国土资源部拟出新规新建煤矿“三率”不达标不予办手续李平
【期刊名称】《西部资源》
【年(卷),期】2012(0)3
【摘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征求《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标准(试行)》(下称“试行标准”)意见的函,初步拟定了煤矿企业的“三率”标准,根据规定,新建或改扩建的煤炭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达不到本标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为加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中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的要求,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标准研究工作,拟订了《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初步设计,该试行标准分别对煤矿企业的“三率”标准进行了细化。
【总页数】1页(P31-31)
【关键词】国土资源部;新建煤矿;手续;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率;煤矿企业;监督管理
【作者】李平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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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01.09•【文号】国能煤炭[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19号)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中央管理煤炭企业:为推进煤炭生产方式变革,解决“三下”(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等)压煤和边角残煤等资源开采问题,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区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研究制定了《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2013年1月9日附件: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为推进煤炭生产方式变革,解决“三下”(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等,下同)压煤和边角残煤等资源开采问题,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区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现实背景和重要意义(一)煤矿开采技术亟待创新。
我国人均煤炭资源拥有量较少,“三下”压煤量较大,矿井正常生产接续受到影响;常规垮落法煤炭开采方式引发地表沉陷和地下水及含水层破坏,造成地表建筑物损毁;大量矸石直接外排堆存,占压土地、污染环境。
这些问题亟待通过开采技术创新予以解决。
(二)充填开采技术逐步成熟。
充填开采是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
合理开发煤炭资源从战略上保证我国能源安全-宏观经济研究院
合理开发煤炭资源从战略上保证我国能源安全——对加快晋陕蒙宁煤炭战略基地建设的思考王安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能源资源问题。
能源发展立足什么,立足何处,如何立足,是关系到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能源发展战略的选择要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能源发展规划与开发利用要瞄准世界先进水平。
当前,世界经济出现剧烈动荡,能源市场变数增大,影响未来能源格局。
如何根据形势的新变化,科学确立我国能源战略目标,深入研究能源开发和利用的方针政策,做到趋利避害,协调有序,既兼顾当前利益,又满足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煤炭是保障未来持久能源供给的资源(一)世界能源消费发展趋势目前,世界能源供应主要依赖化石能源。
在世界能源消费构成中,占能耗比重最大的是石油,其次是煤和天然气,这些都是非可再生能源资源。
按非可再生矿物能源耗用量的增加率推算,已探明的石油储量将于2010—2035年耗掉80%;而天然气和煤,从现在算起,天然气只能再用40—80年,煤可用200—300年。
世界煤炭资源远超过油、气;随着油、气的减少,油、气开发将进一步转向边远地区、深部、海上和非常规资源,因而变得昂贵;新能源的大规模商业化应用尚需几十年时间。
而随着高技术的应用,煤炭开采新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煤炭开采应用的成本降低,煤炭将成为廉价、洁净和可靠的能源。
世界能源委员会在1992年预测,在加速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到 2020年,煤炭占世界一次能源的比重将超过石油,重新成为第一能源。
(二)煤炭资源是我国能源安全的重要保障1、我国能源需求增长加快改革开放后,我国能源需求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带动下迅速增长。
1979—2000年,我国新增能源需求占世界新增能源需求的15%左右,是改革开放前的3倍,同时也从能源净出口国向净进口国转变。
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重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对能源的需求进一步增长,我国新增能源需求占世界新增能源需求的比例平均达41.63%。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30•【文号】国土资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为更好发挥国土资源在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支持过剩产能企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一)进一步落实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目录。
根据禁止投资、用地的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目录,及时修订《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目录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禁止供应土地。
(二)严把土地供应关口。
继续严把钢铁、煤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闸门,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
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办理供地手续。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未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且不再继续建设的,可报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原批准机关废止原批文,相关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可在审批其他项目用地时使用。
(三)严格矿业权审批。
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作出说明后可予保留。
严格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国发〔2016〕7号文件之前已经项目核准(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需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挂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告后,方可办理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受理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过多年的努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
由于一些矿产品需求旺盛,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受利益驱动,非法采矿,特别是非法开采煤矿、铁矿和乱采滥挖现象有所抬头;一些地方因疏于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出现“回潮”,应引起各级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要继续加大整治力度,毫不放松。
对近期出现的违法勘查开采的苗头予以坚决查处和打击,不能手软,不能有松懈怠慢情绪。
同时,巩固和维护已取得的整顿成果。
结合当前资源管理的形势,现对进一步贯彻实施《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国土资发〔2004〕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和《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要严格认真执行33号文和34号文,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制定整治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将整顿秩序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以清理和整顿大型和重要矿区为重点,深入开展煤炭矿权设立、优势矿产开发、非法转让矿权、以采代探等专项整治,维护勘查开发秩序,逐步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不断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保障能力。
二、加强重点矿区的全面清理和专项整治各省(区、市)要认真总结历年治理整顿工作经验,按照33号文和34号文的要求,深入开展全面治理整顿。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2004年2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大型资源储量规模的煤炭矿产地的保护力度,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开采的结构调整,增强煤炭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煤炭资源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管理为促进煤炭矿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实现煤炭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必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部将组织编制煤炭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
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二、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执行。
大型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规划审批。
三、清理和整顿大中型煤炭资源矿产地范围内的勘查开采秩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和分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是在大中型矿产地(资源储量规模5000万吨以上)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分布、开采情况。
凡属于以下情况的,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关闭:(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四证不全的;(二)开采高硫、高灰煤炭的;(三)各类大中型煤矿的矿办小矿;(四)资源已经枯竭的,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符合资源保护和环境要求的;(五)不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或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拒不改正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为强化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煤炭资源,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现予以公告。
附件: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2012年9月20日附件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煤炭企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
经研究,确定其指标要求如下:一、“三率”指标要求(一)煤矿采区回采率。
1.井工煤矿。
薄煤层(<1.3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1.3~3.5米)不低于80%;厚煤层(>3.5米)不低于75%;对于采用水力采煤技术的井工煤矿,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的采区回采率分别不低于80%、75%和70%。
2.露天煤矿。
薄煤层(<3.5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3.5~10.0米)不低于90%;厚煤层(>10.0米)不低于95%。
(二)原煤入选率。
煤炭矿山企业的原煤入选率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
(三)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国家鼓励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煤矸石以及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
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也要对煤层气、黄铁矿、镁、铟、高岭土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出指标要求。
其中煤矸石和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均应达到75%以上。
二、监督管理(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3•【文号】国土资发〔2016〕187号•【施行日期】201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国土资发〔201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生态环境的构成要素。
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但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还有差距。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部署,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维护资源和生态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认真履行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职责,加强管理创新,促进技术创新和利用方式创新,把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要求落实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提高先进适用技术转化率和普及率,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综合效益,促进矿业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
在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坚定保护就是节约的理念,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以最少的矿产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坚持高效利用。
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坚定高效利用就是节约的理念,对主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推进优质优用、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推进废石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经济和生态等综合效益。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5号二○○六年七月十三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推进我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加强资源规划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保障作用,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确保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科学、有序进行。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根据规划及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组织编制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于2006年7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于2006年10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
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技术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
各有关部门和编制单位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时,要严格按资源分布条件及地质构造特征,遵照科学设置的原则,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已有探矿权采矿权的现状,做好小煤矿的资源整合方案的衔接,确保矿权设置方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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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
为强化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煤炭资源,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现予以公告。
附件: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2012年9月20日
附件
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煤炭企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
经研究,确定其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煤矿采区回采率。
1.井工煤矿。
薄煤层(<1.3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1.3~3.5米)不低于80%;厚煤层(>3.5米)不低于75%;
对于采用水力采煤技术的井工煤矿,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的采区回采率分别不低于80%、75%和70%。
2.露天煤矿。
薄煤层(<3.5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3.5~10.0米)不低于90%;厚煤层(>10.0米)不低于95%。
(二)原煤入选率。
煤炭矿山企业的原煤入选率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
(三)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国家鼓励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煤矸石以及与
煤共伴生矿产资源。
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也要对煤层气、黄铁矿、镁、铟、高岭土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出指标要求。
其中煤矸石和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均应达到75%以上。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煤炭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本指标要求。
(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规定的要求。
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受地区煤层、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矿山企业提交的论证报告予以审定。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煤炭矿山企业执行本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指标要求的煤炭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煤矿采区回采率。
1.定义。
煤矿采区回采率:是指采区实际采出煤量与采区动用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采出煤量(矿井采区):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出煤量(露天矿采区):是指采区内实际采出的煤量。
采区动用资源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开采损失煤量之和。
2.计算方法。
采区回采率(K)=采区采出煤量(百万吨)/采区动用资源储量(百万吨)×100%
(二)原煤入选率。
1.定义。
原煤入选率:是指选煤厂年度入选原煤量与矿山年度生产原煤量的百分比。
入选原煤量:指从毛煤中拣出大块矸石后进入选煤厂供选煤设备分选的原煤。
对于变质程度低,风化、泥化严重的褐煤(不包括老年褐煤)和质量较好的动力用煤(灰分低于12%、硫分低于1%、经简单加工处理就可以达到用户对产品质量要求),可以不入选,其煤炭加工量计入原煤入选量。
生产原煤量:指所有进入选煤厂与直接外销原煤数量的总和。
2.计算方法。
原煤入选率(P )=入选原煤量(百万吨/年)/生产原煤量(百万吨/年)×100%
(三)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1.定义。
①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是指煤矿年度生产过程中,利用的煤矸石量与产生的煤矸石量的百分比。
②矿井水综合利用率:是指煤矿年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矿井水减去排放的矿井水与产生的矿井水之间的百分比。
③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是指煤矿年度生产过程中,所有共伴生矿产的开发利用量与其开采动用的资源储量的百分比之平均值。
2.计算方法。
①煤矸石综合利用率(R 煤矸石)=年度利用的煤矸石量/年度产生的煤矸石量×100%
②矿井水综合利用率(R 矿井水)=(年度产生的矿井水-年度排放的矿井水)/年度产生的矿井水×100%
③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R )= ∑=n
i i r n 1
1 r i---第i 个共伴生矿产利用率,是指第i 个共伴生矿产年度利用量与该矿产年度开采动用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n ---与煤共伴生矿产个数
四、附则
本指标要求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