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及安全评价相关法律责任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监总局1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XX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一)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三)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四)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进行的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三条质量安全环保处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审查评价单位的资质;制定和审查评价计划,并组织优选评价单位;对评价工作实施技术管理,组织专家评审评价报告;负责评价报告的报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预评价的管理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一)油气田开发建设项目1、新建项目:按照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投入使用或新开发的油气井,以及新建地面油气处理设施达到二级(含)以上原油站场或四级(含)以上天然气站场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和主要设施建设,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新建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
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范文
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企业风电场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资产安全和环境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企业风电场工程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第三条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是指对风电场工程进行安全评价,提前识别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订立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的报告。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是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重要责任人。
第二章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编制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六条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概述:对风电场工程项目的背景、规模、地理位置等进行概述。
2.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风电场工程施工和运营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安全预评价范围:明确安全预评价的范围,包含施工阶段和运营阶段。
4.安全风险评估:对风电场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确定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
5.安全风险掌控措施:依据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提出相应的安全风险掌控措施,确保风电场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的安全性。
6.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风电场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事故应急预案,包含事故的分类、处理流程、责任人等。
7.监督与检查:确定风电场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与检查机制,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8.安全培训:订立风电场工程施工和运营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并进行相关培训。
第七条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1.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全面。
2.报告格式应结构清楚、条理清楚。
3.报告用语应简练明确、准确规范。
4.报告逻辑严密、合理有据。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应确保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编制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而且报告的内容满足实际需求。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编制的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监总局1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一)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三)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四)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进行的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三条质量安全环保处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审查评价单位的资质;制定和审查评价计划,并组织优选评价单位;对评价工作实施技术管理,组织专家评审评价报告;负责评价报告的报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预评价的管理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一)油气田开发建设项目1、新建项目:按照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投入使用或新开发的油气井,以及新建地面油气处理设施达到二级(含)以上原油站场或四级(含)以上天然气站场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和主要设施建设,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新建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
安全评价报告及其内容详细
1安全评价的定义及内容:(1)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2)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安全预评价内容:安全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危险度评价和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安全预评价程序:准备阶段;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确定安全预评价单元;选择安全预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预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5)安全预评价报告内容:概述;生产工艺简介;安全预评价方法和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预评价结论。
(6)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与管理: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交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
1.2安全验收评价Safety Assessment upon Completion《安全验收评价导则》(2003年5月23日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本导则适用于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验收评价。
(1)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2)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安全验收评价内容:检查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是否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评价建设项目及与之配套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整体上评价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安全验收评价程序:前期准备;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
_2014.4.15)(最终)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内容的相关要求
1.7 正文
1.7.1 章名称格式 章序号统一采用 1、2、3……,序号与文字之间用一个空格分隔,
8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内容的相关要求
章名称采用三号黑体,行距固定值 25 磅,段前 1 行,段后 1 行,段 前分页。
样式如下: 1.7.2 节名称格式
节级别一般不超过 2 个级别,第一个节级别用 1.1、1.2、1.3…… 表示,第二个节级别用 1.1.1、1.1.2、1.1.3……表示。
戊类
1
戊类
1
戊类
1
丙类
1
丁类
1
丙类
1
丁类
1
戊类
1
戊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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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类
1
150 9100 3236 6500 200 100 30 2300 150 225 400
钢架 钢架 钢架 钢架 钢架 砖混 砖混 砖混 砖混 砖混 栅栏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图形必须有图顺序号、名称,采用小四号宋体。顺序号以每章排 列。
11表22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序号建构筑物名称火灾类别层数建筑面积m结构形式耐火等级150钢架三级9100钢架三级3236钢架三级6500钢架三级200钢架三级二级10浴室二级11食堂二级12cng400栅栏三级178图21工艺流程框图179法律法规标准的书写格式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1994第28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第52筛分检测预热烧成冷却筛分质检测包装入库不合格品不合格品铝矾土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2011第46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69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完整版)安全评价的程序、内容、方法
安全评价的程序、内容、方法一、安全评价程序主要包括:1.前期准备,2.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3.划分评价单元4.定性、定量评价5.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6.做出安全评价结论7.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具体程序如图4—l所示1、前期准备:明确被评价对象,备齐有关安全评价所需的设备、工具,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工程、系统的技术资料.2、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根据被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辨识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存在的方式和事故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的规律。
3、划分评价单元:在辨识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基础上,划分评价单元.评价单元的划分应科学、合理.便于实施评价、相对独立且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4、定性、定量评价:根据评价单元的特征,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
5、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依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与定性、定量评价结果,遵循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建议.6、安全评价结论:根据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严谨、明确地做出评价结论。
7、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依据安全评价的结果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评价过程的具体体现和概况性总结,是评价对象完善自身安全管理、应用安全技术等方面的重要参考资料;是由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性咨询文件,可为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评价对象的安全行为进行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判别所用;是评价对象实现安全运行的技术性指导文件。
二、安全评价的内容安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高度概括评价结果;从风险管理角度给出评价对象在评价时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结沦;给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以及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等。
(一)安全预评价内容1.前期准备工作应包括:明确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组建评价组;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收集并分析评价对象的基础资料、相关事故案例对类比工程进行实地调查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08•【文号】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施行日期】2004.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导则转发给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二、在本导则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联系。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和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支机构本部的安全评价,请参考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第1项进行评价,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四、在本导则试行前,已经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完善并形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报告;正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进行编制。
二00四年九月八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光电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水电规安办[2010]121号)
关于印发《光电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的通知水电规安办〔2010〕121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太阳能发电建设前期工作技术管理的复函》(国能新能〔2009〕315号)等文件精神,保障可再生能源安全、健康、又好又快发展,完善太阳能光电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技术管理,根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等标准要求,结合太阳能光电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我院制定了《光电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现予印发。
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太阳能光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安全设施验收,切实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太阳能光电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审定备案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作为工程主体设计单位编制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依据。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国家甲级太阳能发电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三、安全评价机构在依法与建设单位或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后,应组织相关安全评价人员进行太阳能光电工程(项目)现场查勘,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1附件:光电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doc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抄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监督管理二司),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设计院、安全评价机构2附件:光电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1 范围1.1 为了规范太阳能光电工程(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和光热发电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确保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质量,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应急救援部安全评价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应急救援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应急救援机构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三条安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科学合理,客观公正;3. 及时高效,服务实战;4. 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价机构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评价专业技术人员;3. 拥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4.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安全评价内容第七条安全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应急救援机构基本情况;2. 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3. 应急救援预案;4.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5. 应急救援培训;6. 应急救援演练;7. 应急救援信息管理;8. 应急救援保障措施。
第八条安全评价应当对应急救援机构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包括以下方面:1. 应急救援队伍的素质和技能;2. 应急救援装备的完好率和适用性;3. 应急救援预案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4.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的充足性和适用性;5. 应急救援培训的覆盖面和质量;6. 应急救援演练的频次和效果;7. 应急救援信息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8. 应急救援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安全评价程序第九条安全评价程序如下:1. 确定评价对象和内容;2. 组建评价组,明确职责分工;3. 收集整理相关资料;4. 进行现场调查和测试;5. 分析评价结果,撰写评价报告;6. 提交评价报告,并进行评审。
第十条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评价目的和依据;2. 评价对象和内容;3. 评价方法和程序;4. 评价结果;5. 评价结论和建议。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范本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安全评价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贯彻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评价应当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安全风险、应急救援、社会公众的角度,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措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安全评价工作应当与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第五条安全评价应当由相关部门承担,组织专业力量进行评价,并及时向企事业单位反馈评价结果和改进意见。
第六条安全评价应当遵循保护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和涉密信息的原则,确保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第三章安全评价的内容和程序第七条安全评价的内容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制度和管理规定、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培训、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记录和资料归档等。
第八条安全评价的程序包括:受理安全评价申请、组织评价人员进行评价、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反馈、改进措施的落实等。
第九条安全评价申请应当提供与安全评价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及安全管理相关资料,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执照或证书。
第十条评价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安全评价任务。
评价人员应当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和评估,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状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评价报告应当同时向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反馈,经企事业单位确认后,作为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安全评价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安全评价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环境条件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技术分析、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安全生产状况,并提出改进措施的过程。
第四条安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评价机构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 拥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资金;4.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5. 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和等级开展安全评价业务。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评价工作的质量。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其评价结果负责,并对评价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安全评价内容第九条安全评价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5.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7.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8. 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9.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情况;10.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条安全评价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法和工具进行。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第四章安全评价程序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评价计划,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5篇)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1 范围1.1 为了规范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确保安全预评价报告质量,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编制。
2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概述(含评价目的、评价范围、评价依据、建设项目概况等)、危险及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定性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建议、评价结论等。
2.1 编制说明1)评价目的和评价范围明确评价目的和评价范围。
一般以设计文件包括的范围作为评价范围。
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也可把合同规定的范围作为评价范围,但不得将重要危险、有害因素排除在评价范围之外。
2)评价依据编制预评价报告依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资料、批准文件、预评价工作合同书,较详尽地列举预评价依据的国家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部门规章、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技术标准、水电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行业管理规定、参考资料等。
3)建设单位简介对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组成、业务范围等做简单概述。
2.2 建设项目概况介绍建设项目的任务、水文泥沙、工程地质、工程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机电及金属结构、消防设计、施工组织、工程主要设备等概况。
2.3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对建设项目在工程选址和枢纽总体布置、主要生产建(构)筑物及设备事故、生产过程中和生产作业场所等方面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分析,列出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依据,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部位、方式,以及发生作用的途径和变化规律,明确预评价中要评价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识别危险、有害因素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性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是分辨、识别确定系统内存在的危险,而不是研究防止事故发生或控制事故发生的实际措施。
它是预测安全状态和事故发生途径的一种手段,必须要有科学的安全理论作指导,使之能真正揭示系统安全状况、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方式、事故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规律,并予以准确描述。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13861-92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化学性危险 和有害因素
生物性危险 和有害因素
物理性危险 和有害因素
危险和有 害因素
第三章评价单元的划分与评价方法的选择
• 3.1 评价单元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评价单元划分应科学、合理、便于实施评价、相对独立且 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 以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为主划分 ➢ 按装置和物质特征划分
• 3.2 评价单元划分与单元简介
➢ 概括性的简单介绍每个单元的情况—避免与第1章重复
• 3.3 评价方法的选择:列表 • 3.4 评价方法介绍
危险化学品、水电、石油天然气等 • 工程参考文件及资料—包括地方的、建设
单位的文件 • 参考资料—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灾害评
估等
水电安全评价依据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 水电规安办[2007]0004号 • 1 国家法律 • 2 国家行政法规 • 3 地方法规 • 4 政府部门规章 • 5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6 国家标准 • 7 安全生产行业技术标准 • 8 水电水利行业技术标准 • 9 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 10 其它技术资料:《×××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
第五章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列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依据、原则、内容
➢ 5.1 安全对策措施的主要思路 无害→消除→减弱→预防
➢ 5.2 已有的安全对策措施 ➢ 5.3 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提出有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安全 对策措施,每条措施后附依据 ➢ 总平面布置方面 ➢ 工艺、设备、装置方面 ➢ 安全管理方面 ➢ 其他方面
安全评价的程序、内容、方法
安全评价的程序、内容、方法一、安全评价程序主要包括:1.前期准备,2.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3.划分评价单元4.定性、定量评价5.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6.做出安全评价结论7.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具体程序如图4-l所示1、前期准备:明确被评价对象,备齐有关安全评价所需的设备、工具,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工程、系统的技术资料。
2、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根据被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辨识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存在的方式和事故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的规律。
3、划分评价单元:在辨识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基础上,划分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的划分应科学、合理.便于实施评价、相对独立且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4、定性、定量评价:根据评价单元的特征,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
5、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依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与定性、定量评价结果,遵循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建议。
6、安全评价结论:根据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严谨、明确地做出评价结论。
7、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依据安全评价的结果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评价过程的具体体现和概况性总结,是评价对象完善自身安全管理、应用安全技术等方面的重要参考资料;是由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性咨询文件,可为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评价对象的安全行为进行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判别所用;是评价对象实现安全运行的技术性指导文件。
二、安全评价的内容安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高度概括评价结果;从风险管理角度给出评价对象在评价时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结沦;给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以及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等。
(一)安全预评价内容1.前期准备工作应包括:明确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组建评价组;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收集并分析评价对象的基础资料、相关事故案例对类比工程进行实地调查等。
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
3.1.1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法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4】2号;8、《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9、《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7号);10、《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11、《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综合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鲁安监发(2002)28号);12、《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审查验收工作程序的通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鲁安监发(2002)46号);13、《关于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通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文件鲁安监发[2005]76号);1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1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通过);1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
3.1.2国家标准、规范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版);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8、《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9、《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10、《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1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1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15、《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16、《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17、《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97版;18、《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1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20、《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21、《管壳式换热器》GB151-1999;22、《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3、《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2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25、《安全标志》GB2894-96;26、《安全色》GB2893-2001;27、《气瓶颜色标志》GB7144-1999;28、《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29、《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4064-83;30、《系统接地的形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1993;3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32、《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1990);33、《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34、《起重机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12602-1990;35、《防护屏安全要求》GB8197-1987;36、《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87;3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3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39、《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40、《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2000。
安全评价常用法律法规
1 安全评价依据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6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7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4号)。
1.2 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59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5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9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3】第63号,安监总局【2015】80号令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09】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09】第21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09】第27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0号,安监总局【2015】80号修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0】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5】第77号修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1】第40号,安监总局【2015】79号修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1】第41号,安监总局【2015】79号修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2】第45号,安监总局【2015】79号修订);《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2】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2】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2】第4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7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14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3年完整版);《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1版)(公安部);《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2014】第114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关于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鲁安监发【2007】1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63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务会第80号公告);《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149号);《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62号);《关于印发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10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60号【2013】);《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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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
1.4安全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
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各类 和程度,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 建议。
概述:评价依据、建设单位简介、建设项目概况 生产工艺简介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评价方法和评价单元 定性、定量评价及结果分析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评价结论
责人重点对现场收集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和危险有 害因素识别充分性、评价方法合理性、对策措施针对性、 结论正确性及格式、文字等内容进行的审核。 E过程控制负责人 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是在内部审核和技术负责人审核完成 后,由过程控制负责人重点对评价项目整个过程是否符合 过程控制文件要求而进行的审核。主要包括:是否进行了 风险分析,是否编制了项目实施计划,是否进行了报告审 核,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满足过程控制要求等内容。
报告编制
3)安全验收评价的工作程序 前期准备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 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及评价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评审
报告编制
4)安全验收评价方法 一般采用“安全检查表”法 对比较复杂的系统
采用顺向追踪方法检查分析,运用“事件树分析”
法 采用逆向追溯方法检查分析,运用“故障树分析” 法 采用已公布的行业评价方法评价 补充其它方法
报告编制
1.3安全评价保证制度 1、安全评价通则 2、安全评价导则(预评价导则、验收评价导则) 3、安全评价细则(各行业、各地区的评价细则) 4、安全评价作业指导书(各评价单位) 5、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风险分析、实施评 价、报告审核、技术支撑、作业文件、内部管理、 档案管理、检查改进) 6、评价单位的其他规章制度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检查表
建(构)筑物及场地布置安全检查表
工艺设备安全检查表 安全工程设计安全检查表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表
其他综合性措施安全检查表
报告编制
9)安全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 概述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总体而已及常规防护设施措施评价 易燃易爆场所评价 有害因素安全控制措施评价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记录评价 强制检测设备情况检查 电气设备安全评价 机械伤害防护设施评价 工艺设施安全连锁有效性评价 安全管理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报告附件 报告附录
报告编制
5)现场检查测定 分区
生产、辅助、生活
检查方式
按部门检查(“块”检查) 按过程检查(“条”检查) 顺向追踪(“归纳”式检查) 逆向检查(“演绎”式检查)
证据收集方式:
问、听、看、测、记
报告编制
6)安全评价结论 否决项/单元高于40%不具备安全条件,终 止评价 高于20%低于40%,不合格,整改后全面复 查 20%—5%,合格,对整改项复查 低于5%,优秀,整改后备案
法律责任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安全检测、检验、培训、评价、咨询 服务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平 地履行职责,并对其作出的安全检测、检验、评价、 认证的结果负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 机构的资格认定及其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作出的安全 检测、检验、评价、认证的结果无效。
告编制
1.5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是检验和评判“三同
时”落实效果的工具。 1) 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过程 危险识别过程 安全评价过程
安全控制过程
综合论证过程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作用: 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查出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以达到 安全要求 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服务,提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的依 据
报告编制
7)安全对策措施的要求 “否决项”不符合,必须提出整改意见 “非否决项”不符合,提出要求改进的意见
对相关标准“宜”的要求,提出持续改进的
意见
报告编制
8)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的基本内容: 安全验收评价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分析 安全验收评价的重点 安全验收评价方法的选择 安全验收评价用安全检查表的编制(定性型、定量型、 否决型、权值评分型等)
部门规章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3号 其他规章
地方法规
各省的安全生产条例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 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 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 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法律责任
《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 评价活动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 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不得以欺诈手段承揽业务和 提供虚假服务。
报告编制
1.2技术支撑 1、基础数据库
(1)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数据库 (2)有关物质特性、事故案例数据库 (3)其他数据库
2、技术及软件
购买及自主开发的技术及应用软件、内部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图
书和资料管理系统软件等。
3、检测检验及科研开发能力、检测检验主要包括检测检验资
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及 安全评价相关法律责任
1、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
报告编制
安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
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 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 安全评价技术文件包括: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大纲)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计划书) 专项安全评价报告(专项安全评价计划书)等
法律责任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依法取得 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资格,出具真实的安全评价报 告,并对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以及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为被评价的生产 经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报告编制
1)安全评价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不符合
格式不符合
内容顺序不符合
打印、排版和装订不符合
不深刻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使用范围理解不深刻 对安全评价的要求与评价方法的选取原则理解不
深刻 对评价导则中的“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 措施”理解不深刻 其他问题:如工艺过程分析简单、验收评价缺少 必要的施工记录及试运行记录、附件审查不严等 评价结论不明确
内部审核是由安全评价机构内非项目组成员进行的审核。主
要内容包括:评价依据是否充分、有效,危险有害识别是否 全面,评价单元划分是否合理,评价方法选择是否适当,对 策措施是否可行,结论是否正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文字 是否准确等。
报告编制
D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审核是在评价报告内部审核完成后,由技术负
法律责任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而 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告编制
1.6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的内容 前言 评价项目概况 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 危险性预先分析 危险度与危险指数分析 事故分析与重大事故模拟 对策措施与建议 评价结论
注意: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内容要求比安全预评价报告要更详尽、更具 体,特别是对危险分析要求较高,因此整个评价报告的编制,要由懂工 艺和操作的专家参与完成
报告编制
1.7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对于高危行业,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企业、建筑项目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等行业的安 全评价工作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必须做的工作, 这是一项国家正在建立并将逐步完善,旨在从根本上控 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的一个长期的、有效 的制度。政策、法规、相关技术标准是安全评价的依据; 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针对性是安全评价工作的基 本原则。
1.1安全评价的人员职责
1)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过程中的相关人
员:
项目组人员(评价项目组组长,其他组员) 外聘专家 项目内审人 技术负责人 过程控制负责人
报告编制
2)各相关人员组成
A项目组人员
评价项目组组长由评价机构任命,资格要求: 其他组员由项目组组长根据评价项目要求的专业、
进度等选配 B外聘专家 C项目内审人
质类别、业务范围、项目及检测检验人员资格等。科研开发能 力是指机构安全评价技术研究的基础条件(包括设备和科研人 员状况)、科研开发项目、科研经费与资金投入等。 4、协作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