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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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7〕15号)划建。 2006年4月及之后 缴费基数×8% 按月积数法计息和记账利率计息
第三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
一、跨省转移接续 二、省内转移接续
一、跨省转移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 日起施行。此后,人社部又陆续颁发了 几个配套的实施细则。养老保险真正做 到了有法可依。
第二部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
参保缴费 个人账户管理 关系转移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温州市区职工养老保险统一制 度形成、完善情况:
1998 年 5 月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温州 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实施办法》(温政〔1998〕7号) 2007 年 3 月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办法》(温政发〔2007〕15号)
3、法制化阶段
五、其他补缴
(一) 221号文件参保人员。 (二)其他补缴人员
1、劳动保障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调解、判 决,责令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双方存在劳动关 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2、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求 补缴的。 3、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 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 被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应从录用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劳动 合同制职工应缴未缴的年限,可允许补缴。 4、2011年6月底前参保,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 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 15年。
(一)转移的资金: ⑴统筹基金: ①一般参保人员: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 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②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实 际缴纳的统筹基金全部转移。 ⑵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 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11% 记账的全部储存额,2006年1月1起按个人缴费工资 基数的8%记账的全部储存额。 ⑶年中转出利息: 转出地都不计息,由转入地按规定正常计息。
补缴基数和比例:
1、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规定的比例。 2、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补缴时 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 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⑴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温 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 ⑵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在城镇街道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于1984年7月以 后在原工作岗位上被录用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企业单 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若要求确认原城镇街道企业工 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应从1984年8月起补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 6、企业以前因使用土地而吸收农村劳动力,但未按规定 办理有关手续,在1986年10月后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补办征地手续,劳动部门按劳土比例办理招工手续的, 若要求确认职工从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用地之日至 1986年9月之间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应从 1986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7、单位职工当年度应缴未缴的。
第二章
个人账户管理
一、个人账户建立 二、个人账户划建 三、个人账户计息
一、个人账户建立
源自文库
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划建
(一)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划建 1、1991年7月至1994年3月的缴费记录 480×12%=57.6 2.1994年4月至1996年3月之间的缴费记录 480×缴费指数×12%=57.60×缴费指数 3.1996年4月至1997年12月之间的缴费记录 缴费基数×12%,590×12%=70.8 699×12%=83.88
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调整 了个人账户规模,改革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 法。 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 知》(国办发〔2009〕66号) 2009年12月《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 社部发〔2009〕187号)
1993年7月《温州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的 工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有关问题的通 知》(温劳薪〔1993〕118号)
1996年3月 《温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 发实施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2、统一制度形成与完善阶段 (1997年至2010年)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号),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了个人账户的 规模和记账利率;统一了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统一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1999年1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 院令第259号) 1999年7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1951年至1969年)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1953年1月修 订《劳动保险条例(草案)》,规定企 业按工资总额的 3%逐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全国国有企业及部分大集体企业之间 统一调剂使用,以保障职工度过生育、 疾病、工伤、年老等风险。养老保险包 括在整个社会保险基金之中。
养老保险知识培训
2014年10月17日
目录
第一部分 新中国养老保险史 第二部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部分 新被征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解读
第一部分新中国养老保险史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至 1969年) (二)养老保险制度的挫折(1969年至 1984年)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 (1984 年至今)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一章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 动关系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 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 范围的职工。 (三)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 动关系的雇员 (四)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 业人员
(二)养老保险制度的挫折 (1969年至1984年)
1969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营 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 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 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 其他劳保开支在营业外列支。养老保险 由“国家保险”转向“企业保险”。
1978年6月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 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 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 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 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 1983年1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 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 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调休退休若干 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三、职工个人缴费
(一)缴费基数 1、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 工资) 2、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 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 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3、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 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 300%确定。 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10 元。最低缴费基数=3710×60%=2226元,最高缴 费基数=3710×300%=11130元。
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注册 登记后增员或者减员的,应当自增员或 者减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缴费
(一)缴费基数 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职 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月按照 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 (二)缴费比例 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按照国家 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确定。 我市2014年缴费比例确定为14% (三)缴纳方式:每月十日前按照规定自行计 算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月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百分之八 (三)缴纳方式: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 资中代扣代缴。 最低月缴费金额=2226×8%=178.08元 标准月缴费金额=3710×8%=296.8元 最高月缴费金额=11130×8%=890.4元
四、个体劳动者缴费
(一)缴费基数: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 城镇个体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 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80% 的,按照 80% 确定 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20%。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 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 工缴纳8%,雇主缴纳12%。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调整,从2009年起调整为18%. (三)缴纳方式:银行代扣代缴
温州市区养老保险改革探索情况
1986年5月《温州市市属国营企业退休金统筹管理试行办 法》(温政〔1986〕33号) 1988年7 《温州市市属县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固定职工退 休基金统筹管理实施办法》(温政〔1988〕28号)和《温州市 市属县以上集体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温 政〔1988〕29号)。 1988年10月《温州市市区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温政 〔1988〕54号) 1991年4月 《温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温政〔1991〕2号)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 展 (1984年至今)
1、试点探索阶段(1984年至1997年) 2、统一制度形成与完善阶段(1997年至 2010年) 3、法制化阶段
1、试点探索阶段(1984年至 1997年)
1984年,在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试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建立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并实行个人缴费。 1986 年 7 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77号、 1991 年 6 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1993 年,党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 议》。 1995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195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 细则》,195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 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5年12月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 理暂行办法》 1958年 2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 处理的暂行规定》 1964年4月《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 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一关于轻、手工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的通 知》
1996年3月之前的缴费记录划建的个人账户金额 从1996年4月开始按复利计息 ; 1996年4月至1997年12月缴费记录划建的个人账 户金额从到账之月起按复利计息。
(二)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温州市建立 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 通知》(温政〔1998〕7号) 1998年1月至2006年3月 缴费基数×11% 按月积数法计息和记账利率计息 2000 ×11% ×0.04 ×(12+11+10+…+1) =6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