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主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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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基层选举制度

摘要:从新中国建立到现在的短短半个多世纪以来,尤其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的基层民主逐渐建立并已获得了较大的发展。随着自由选举对象的逐渐明确和主体意识的逐渐增强,民主治理内部也开始具备了一定科学的民主决策过程,村民自治等民主形式在试点成功之后又在稳步发展中,这充分显示出了我国基层民主的强大生命力。然而,在这么多年的发展中,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那么,就需要进行一些改革和发展,来完善我国的基层选举制度。

关键词:农村基层选举城市基层选举基层选举的发展和完善

中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是中国的基层政权——农村乡镇政府和城区街道办事处下设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本居委会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截至1996年底,全国共有928312个村委会、113690个居委会,400多万名村委会干部、49万名居委会干部

以往几十年中,中国村委会、居委会的干部都是上级政府任命的。1987年和1989年,全国人大先后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别由村(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这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发展

一、农村基层选举

从1988年至1998年初,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完成了两轮村委会换届选举,有18个省(区、市)基本完成了第三轮村委会换届选举,福建、黑龙江等省已进行第四轮村委会选举。为了使选举的法律依据更为具体,全国有25个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本行政区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一些省份还专门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村委会选举办法。

农村基层选举日益规范的主要表现是:

1村委会选举的组织水平全面提高。村委会的选举一直在各级政府指导下,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对选举制度、选举程序、候选人名额及候选人提名办法等都有统一规范,并统一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各基层组织对选举工作十分重视,有的专门订立了适合当地情况的选举方法,如在选举点设立单人划票间、让候选人向选民谈“施政纲领”等,以便选民公平、不受干扰地选择自己满意的人选。

2选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保护和尊重。在广大农村,农民非常关心村委会选举,参选率一般高于90%,选民的民主意识也不断加强。为公正、公开、合法地产生村委会的候选人,各地改进候选人提名办法,在提名时实行“海选”,即不内定和指名候选人人选,让每一位有选举权的村民都享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对外出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的村民,通知其实行“函投”,即通过邮寄选票的方式参加选举,以切实保障每一位选民的选举权利。

3选举程序体现公开、民主的原则。首先,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在近几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的地方由全体选民参加预选,按照初步候选人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有的地方由村民代表参加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这些方式产生的候选人,在选民中有威信、有基础、受拥护,同时也增强了正式候选人产生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其次,由预选确定的候选人,要通过竞选参加正式选举。许多地方规定,村委会候选人,尤其是村委会主任的两名正式候选人,都要向选民宣讲治村方案,选民也踊跃提问,要候选人一一作答,村民听后经过比较,才进行正式投票选举。这样,那些符合广大村民意愿并利于本村、本地发展的候选人,便有正式当选的优势。实践证明,这种竞选方法,不仅使选民更加了解候选人,而且也有助于当选人遵守自己对选民的承诺,时刻想着为村民服务。

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提高了村干部的整体素质,使一批年富力强,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走上领导岗位,也将不称职的领导淘汰下来(据不完全统计,在每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一般都有20%左右的村主任落选),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乡村的稳定。

二、城镇基层选举

至1998年初,全国有46%的省(区、市)完成了第三届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23个省(区、市)颁布了《居委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但由于中国城市居民在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与居民委员会的联系,不如农村村民与村委会的联系那样直接、紧密,因此,居民委员会的选举采取了与村民委员会不同的形式。如有的地方由全体居民投票选举,有的地方由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更多的是由每个居民小组推举3 ~5名代表投票选举。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此产生。

随着中国城市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居民委员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城市居民的关系越来越紧密。1995年以后,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居委会换届选举中,也出现了竞选居委会干部的情况。居委会选举的程序、方法日趋规范,居民的参选率正逐步提高。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长期目标。在基层实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制度,是中国政府为贯彻宪法精神,保障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所进行的卓有成效的努力。1997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在贯彻中共十五大精神的实践中,中国的基层民主制度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继十六届五中全会之后,我国在近几年内的农村现代化建设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而展开。“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充分表明,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改革,加强基层民主的核心力和生命力恰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深刻内涵,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党的建设,妥善解决好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确保新农村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顺利前进。

从新中国建立到现在的短短半个多世纪以来,尤其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的基层民主逐渐建立并已获得了较大的发展。随着自由选举对象的逐渐明确和主体意识的逐渐增强,民主治理内部也开始具备了一定科学的民主决策过程,村民自治等民主形式在试点成功之后又在稳步发展中,这充分显示出了我国基层民主的强大生命力。而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要使农村基层民主能够获得更加充分的发展,还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有关农村基层民主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加强中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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