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法律文件、司法解释与答复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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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陈柏发诉西街社区居委会等应按合约书的约定恢复其购买的房屋所在楼的楼梯并办理产权证案

――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06页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原告陈柏发与被告西街居委会保太综合楼筹建处签订的《保太房屋筹资代建合约书》的性质、效力

(2)原告与被告西龙公司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办理产权郑是否有理

2、骆顺长夫妇诉骆会群确认双方以转让赡养义务为条件转让房屋的协议无效案

――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15页

本案是一起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与转让效力的合法性,包括合同的实质内

容是否合法,形式要件是否齐备

(1)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赡养人是否可以约定转让赡养义务

3、陈勇民诉正达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不按事先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签订购销合同返还已付放款和赔偿损失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5辑),第106页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关于《认购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2)如何认定陈勇敏预交房款的行为

(3)正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行为

(4)本案不能以违约责任处理

4、债权人诉债务人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一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诉湖北峰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威邦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鸿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案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7集),第276页

(1)本案长城公司武汉办事处能否提起无效合同确认之诉

(2)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中债权人的请求权范围和证明责任范围

(3)关于指令审理与发回重申的区别,即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4)关于适用《合同法》第4条问题

5、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4年第8期,第30页

【裁判摘要】: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6、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清

远市华泰工贸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上诉案一一正确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以房抵

债合同的性质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4卷),第335页

7、远中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益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太三兴建筑

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进隆等人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一一受损房屋于诉讼期间

被买卖和转让,谁应当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和受益人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37页

8、中房集团大地土地发展公司与中国银行、北京西单商业区建设开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上

诉案一一本案能否一并处理开发合同纠纷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65页

(1)关于开发合同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问题

(2)关于中房公司与中行购房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及双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

9、肖宴生与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纠纷上诉案一一实际损失无法查明如何

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367页

(1)关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2)关于原告损失赔偿额的确定

(3)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10、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4年第10期,第30页

【裁判摘要】:房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的规定处理。

11、厦门振华实业公司诉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福建省拍卖行房地产拍卖合同案一一在

建工程拍卖、拍卖人是否向竞买人尽到瑕疵告知义务的分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384页

12.黄颖诉美晟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6年第2期,第41页

【裁判摘要】:

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主张已经在开发商收执的《业主入住验收单》上明

确提出书面异议。开发商拒不提交有业主签字的《业主入住验收单》,却以业主已经入住为

由,主张业主对房屋现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

推定业主关于已提出异议的主张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

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

1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6年第5期,第6页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

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

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特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

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

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

文本原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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