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法律文件、司法解释与答复摘要
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某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某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且抵押权尚未解除。
甲某认为乙某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甲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乙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故甲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2. 关于甲某的损失计算,法院认为,甲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支付定金10万元,现合同解除,乙某应返还定金。
此外,甲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产生的其他损失,如咨询费、律师费等,也应由乙某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1. 解除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 被告乙某返还原告甲某定金10万元;3. 被告乙某赔偿原告甲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产生的其他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乙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欺诈:乙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使甲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2. 违约:乙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使甲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同时,也警示了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应如实告知买方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因隐瞒事实而引发纠纷。
五、法律启示1. 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2. 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房屋的权属证明、抵押登记等材料,确保房屋无权属纠纷。
3. 卖方在出售房屋时,应如实告知买方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的权属、抵押、租赁等情况。
买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以下简称原告)与李四(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了过户手续。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张三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其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于是,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2. 张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张三是否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三、案件分析(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原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过户过程中,原告发现了房屋质量问题。
因此,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
(二)张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被告未告知原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无法实现购买房屋的目的。
因此,张三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三)张三是否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返还已收受的购房款及利息。
在本案中,张三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原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
同时,原告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1. 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房屋质量问题、合同解除及返还购房款等问题。
房屋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总价款为100万元。
2. 合同约定,原告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支付。
3. 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定金10万元。
4. 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5.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但被告仍不予理睬。
6. 原告于2020年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四、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告乙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乙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乙应当支付违约金。
房子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并约定剩余款项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李某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 王某的损失是否应由李某承担?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
2.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3. 2011年1月,王某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某银行,抵押金额为80万元。
4. 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李某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
5. 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法律分析1. 李某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买卖价格、支付方式等条款。
李某作为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王某。
然而,李某在过户过程中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李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王某的损失是否应由李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王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给王某造成了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3. 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三、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3. 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4.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履行合同,但甲始终拒绝。
5.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2. 关于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在签订合同后,已经收取了乙支付的定金,并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无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3. 关于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甲应当赔偿乙的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乙支付的定金10万元、因甲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 甲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3. 甲应赔偿乙的损失,包括定金10万元、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但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
随后,双方因房屋过户、尾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首付款支付:2019年6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30万元。
2. 房屋过户延迟:张某在支付首付款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多次催促李某办理过户,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3. 尾款支付问题: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存在抵押情况。
经调查,该房屋原属于李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未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张某要求李某解除抵押,但李某以解除抵押需支付高额费用为由拒绝。
4. 诉讼请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过户: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鉴于李某未能按时过户,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关于解除抵押:法院认为,李某未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导致房屋存在抵押情况,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解除抵押。
但鉴于解除抵押需支付高额费用,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以合理方式解除抵押。
3.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李某未能按时过户,已构成违约。
但考虑到李某未能过户的原因主要是其个人原因,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支付张某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李某未能按时过户,已构成违约。
2. 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需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讲堂房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民事纠纷,涉及物权、合同法、侵权责任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房屋纠纷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读者提供法律讲堂式的案例分析及法律解读。
二、案例背景2010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甲将房屋过户至乙名下。
然而,在乙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乙多次与甲协商解决,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退还定金、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甲的违约行为,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3)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乙名下,并保证房屋质量。
(2)乙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3)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律解读1. 房屋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本案中,甲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承诺保证房屋质量,但实际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房屋质量问题属于侵权行为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房屋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法律文件、司法解释与答复摘要
一、案例1、陈柏发诉西街社区居委会等应按合约书的约定恢复其购买的房屋所在楼的楼梯并办理产权证案——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06页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原告陈柏发与被告西街居委会保太综合楼筹建处签订的《保太房屋筹资代建合约书》的性质、效力(2)原告与被告西龙公司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办理产权郑是否有理2、骆顺长夫妇诉骆会群确认双方以转让赡养义务为条件转让房屋的协议无效案——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15页本案是一起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与转让效力的合法性,包括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形式要件是否齐备(1)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赡养人是否可以约定转让赡养义务3、陈勇民诉正达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不按事先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签订购销合同返还已付放款和赔偿损失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5辑),第106页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关于《认购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2)如何认定陈勇敏预交房款的行为(3)正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行为(4)本案不能以违约责任处理4、债权人诉债务人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诉湖北峰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威邦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鸿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7集),第276页(1)本案长城公司武汉办事处能否提起无效合同确认之诉(2)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中债权人的请求权范围和证明责任范围(3)关于指令审理与发回重申的区别,即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4)关于适用《合同法》第4条问题5、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公报》2004年第8期,第30页【裁判摘要】: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6、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清远市华泰工贸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上诉案——正确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以房抵债合同的性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4卷),第335页7、远中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益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太三兴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进隆等人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受损房屋于诉讼期间被买卖和转让,谁应当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和受益人——《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37页8、中房集团大地土地发展公司与中国银行、北京西单商业区建设开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能否一并处理开发合同纠纷——《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65页(1)关于开发合同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问题(2)关于中房公司与中行购房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及双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9、肖宴生与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纠纷上诉案——实际损失无法查明如何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367页(1)关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2)关于原告损失赔偿额的确定(3)合同应否继续履行10、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公报》2004年第10期,第30页【裁判摘要】:房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手房买卖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买方)与乙(卖方)于2020年6月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甲,房屋总价为100万元,首付30万元,余款70万元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首付,但乙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至2021年5月,甲催促乙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仍未履行。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 乙是否应当赔偿甲因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三、法律分析1. 乙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乙应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
因此,乙作为卖方,应当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 乙是否应当赔偿甲因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应当赔偿甲因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作为卖方,应当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乙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鉴于甲已支付首付,乙拖延过户导致甲无法及时入住,给甲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综合考虑甲乙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等因素,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因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作为卖方,应当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张某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具备房屋所有权?2.张某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3.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张某是否具备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不动产转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自办理过户手续时转移。
然而,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张某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张某在合同签订时并不具备房屋所有权。
2.张某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应当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向李某交付房屋。
然而,张某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
3.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
鉴于张某未能履行过户义务,法院判决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买卖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以下简称买方)与李某(以下简称卖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法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买方。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买方多次催促卖方履行合同,但卖方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买方将卖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卖方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卖方是否构成违约?2.若卖方构成违约,买方应如何索赔?三、法院审理1.关于卖方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2.关于买方索赔问题法院认为,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而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买方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卖方赔偿买方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卖方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买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法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法律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违约责任承担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卖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房屋买卖(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甲发现该房产存在权属争议,遂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乙则认为甲未尽到审查义务,要求甲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构成违约?2. 甲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金额。
三、案件事实1. 2018年3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房产。
2.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定金10万元。
3. 甲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存在权属争议,具体表现为:房产证上登记的业主为丙,而丙与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丙曾向乙借款,房产作为抵押物。
乙承认该事实,但认为甲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审查义务。
4. 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定金、赔偿损失等。
5. 乙认为甲未尽到审查义务,要求甲承担相应责任。
四、法律分析1. 乙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作为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且存在权属争议,已构成违约。
2. 甲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合同条款,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在本案中,甲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权属进行了审查,但未发现权属争议。
考虑到甲作为普通消费者,对房产交易的相关法律知识有限,且乙未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存在权属争议,甲尽到了一定的审查义务。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金额(1)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法律房屋买卖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与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双方因房屋面积、产权问题产生纠纷,导致过户手续未能办理。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是否构成违约?2. 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3. 张三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1. 关于房屋面积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少算了10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李四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房屋产权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瑕疵。
李四在合同签订前已向张三明确告知房屋产权情况,不存在欺诈行为。
因此,房屋产权问题并非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的原因。
3. 关于损失计算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因房屋面积不符而遭受的损失为10万元。
此外,张三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等,也应由李四承担。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李四返还张三定金10万元,并赔偿张三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较为常见,涉及合同法、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2. 房屋面积、产权问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需仔细审查。
3.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及房屋的情况,避免纠纷发生。
针对本案,以下是一些建议:1. 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房屋面积、产权等关键信息,避免产生纠纷。
2. 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买方应核实房屋产权情况,确保房屋无权属纠纷。
房地产诉讼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于2018年5月10日将房屋过户给乙。
然而,乙在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甲承担维修责任。
甲拒绝,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甲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2. 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甲应当承担何种维修责任;3. 乙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三、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提供的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甲应当承担维修责任;2. 甲应当对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3. 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对乙的居住造成影响,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四、法律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质量要求,甲应当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乙提供的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甲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二)维修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甲应当对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三)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在本案中,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无法正常居住,严重影响乙的合法权益。
购房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购房成为了许多家庭的重要投资和居住需求。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购房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购房法律纠纷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描述(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于2019年5月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首付50万元,剩余150万元按揭贷款。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首付,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李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包括墙面裂缝、地面不平、门窗密封不严等。
李某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整改,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
李某遂于2020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案件是否涉及第三方责任?三、法律分析(一)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已构成违约。
(二)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1. 修复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责。
”被告应负责修复房屋质量问题,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包括维修费用、误工费等。
3. 支付违约金:合同中如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关于房屋买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以下简称甲方)与乙(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方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交易失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甲方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交易失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2018年5月6日,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房屋实际产权人为丙。
乙方立即与甲方联系,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违约金。
甲方则认为,乙方违约在先,拒绝返还定金及违约金。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是否构成合同违约?3. 双方违约金条款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甲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法院认为,甲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导致乙方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方已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双方违约金条款的合理性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虽属格式条款,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明知违约金条款的存在。
因此,双方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导致乙方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方已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购买张某名下的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住宅。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人民币500万元,首付100万元,余款于过户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10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发现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首付及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存在产权纠纷;2.合同是否有效;3.张某是否应当返还首付及赔偿损失。
三、案件事实1.房屋产权情况:经调查,该房屋原为张某父亲所有,张某通过继承取得该房屋产权。
但在张某继承过程中,其父亲曾与邻居王某发生过纠纷,导致王某持有部分产权证明。
因此,房屋产权存在纠纷。
2.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3.张某是否应当返还首付及赔偿损失:由于房屋产权纠纷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张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义务,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1.房屋产权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产权纠纷是由于张某父亲与王某之间的纠纷引起的,张某在继承过程中并未对王某的产权主张提出异议。
因此,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鉴于张某并非房屋产权纠纷的直接责任方,法院判定张某对房屋产权纠纷的赔偿责任为10万元。
2.合同效力: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3.返还首付及赔偿损失:鉴于张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义务,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首付100万元,并赔偿李某因房屋无法过户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等,共计20万元。
五、案例分析1.房屋产权纠纷的处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受人应充分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避免因产权纠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在本案中,张某在继承过程中未能妥善处理房屋产权纠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给李某造成了损失。
房屋购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李某。
然而,由于开发商原因,房屋实际交付日期推迟至2019年6月30日。
李某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逾期交房?2.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3. 开发商应否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开发商是否构成逾期交房法院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李某。
然而,实际交付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
因此,开发商构成逾期交房。
2. 关于李某的损失计算法院认为,李某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而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装修损失、临时租房费用、精神损失等。
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李某的损失为人民币5万元。
3.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五。
根据实际逾期交房天数,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李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给购房者李某造成了损失。
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1. 逾期交房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逾期交房,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房违约金,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李某的实际损失,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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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陈柏发诉西街社区居委会等应按合约书的约定恢复其购买的房屋所在楼的楼梯并办理产权证案――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06页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原告陈柏发与被告西街居委会保太综合楼筹建处签订的《保太房屋筹资代建合约书》的性质、效力(2)原告与被告西龙公司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办理产权郑是否有理2、骆顺长夫妇诉骆会群确认双方以转让赡养义务为条件转让房屋的协议无效案――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15页本案是一起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与转让效力的合法性,包括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形式要件是否齐备(1)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赡养人是否可以约定转让赡养义务3、陈勇民诉正达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不按事先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签订购销合同返还已付放款和赔偿损失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5辑),第106页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关于《认购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2)如何认定陈勇敏预交房款的行为(3)正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行为(4)本案不能以违约责任处理4、债权人诉债务人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一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诉湖北峰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威邦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鸿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7集),第276页(1)本案长城公司武汉办事处能否提起无效合同确认之诉(2)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中债权人的请求权范围和证明责任范围(3)关于指令审理与发回重申的区别,即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4)关于适用《合同法》第4条问题5、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公报》2004年第8期,第30页【裁判摘要】: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6、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清远市华泰工贸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上诉案一一正确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以房抵债合同的性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4卷),第335页7、远中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益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太三兴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进隆等人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一一受损房屋于诉讼期间被买卖和转让,谁应当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和受益人――《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37页8、中房集团大地土地发展公司与中国银行、北京西单商业区建设开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上诉案一一本案能否一并处理开发合同纠纷――《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65页(1)关于开发合同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问题(2)关于中房公司与中行购房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及双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9、肖宴生与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纠纷上诉案一一实际损失无法查明如何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367页(1)关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2)关于原告损失赔偿额的确定(3)合同应否继续履行10、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公报》2004年第10期,第30页【裁判摘要】:房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1、厦门振华实业公司诉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福建省拍卖行房地产拍卖合同案一一在建工程拍卖、拍卖人是否向竞买人尽到瑕疵告知义务的分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384页12.黄颖诉美晟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公报》2006年第2期,第41页【裁判摘要】: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主张已经在开发商收执的《业主入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书面异议。
开发商拒不提交有业主签字的《业主入住验收单》,却以业主已经入住为由,主张业主对房屋现状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推定业主关于已提出异议的主张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
1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公报》2006年第5期,第6页【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
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特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关于三木公司提供的申达公司出具的《说明》是否具有证明力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申达公司作为知晓案件事实的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作为《协议书》签约一方亦应当出具《协议书》原件,以证实三木公司持有的《协议书》复印件与原件无异,但申达公司没有就三木公司与煌星公司争议的待证事实出庭或提供《协议书》原件,因此,申达公司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不予采纳。
(第15页)14.新宇公司诉分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6期《公报》,第37页〖裁判摘要〗: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
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15、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公报》2006年第8期,第33页〖裁判摘要〗: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定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沿途额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16、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公报》2006年第4期,第22页【裁判摘要】: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对某一具体事项使用了不同的词语进行表述,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词语的理解产生了分歧,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结合合同全文,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
不能简单、片面地强调文义上存在的差别。
17、黄秉璋、李淦林诉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房屋使用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5辑,第101页强制拍卖不动产拍卖成交后,不动产所有权应当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时起转移,办妥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前买受人可行使除处分权以外的不动产所有权人的职能。
18、刘天然与徐州久隆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请求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5辑,第161页【裁判摘要】:商品房销售合同与商品房销售广告就同一问题的表述不一致时,应当以合同的表述为准。
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如遇合同词语含义不清,应当根据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而停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有可实现价值,是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该行业的交易习惯所承认的。
在未明确约定提供免费停车位的情况下,应当解释为该停车位是不免费的。
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含义时,可以参照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作出对合同条款的制作者不利的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一个非露天停车车位,但该停车位在提供给业主之前即被他人占用,致使买受人无法使用该停车车位时,不论买受人是否对占用方提起排出妨碍的诉讼,出卖人的行为均应构成违约。
19、戴雪飞诉苏州华新国际公司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定金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5辑,第170页【裁判摘要】:商品房买卖定购合同是相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本约合同的预约合同,其意义和作用主要在于设定了合同当事人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磋商以达成本约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确定买卖合同订约不成违约责任之构成及归责,不仅要看当事人是否违反定购合同确定的义务,还要考量其确定的义务是否对公平诚信地磋商本约形成影响。
只有当当事人明确具有可归责于己的原因而导致签约不成,方承担本约签约不成的违约责任。
20、南京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5辑,第177页【裁判摘要】:在合同法司法实践中,如果不存在协议解除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一般将实际履行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
但当继续履行出现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事实上的不能”的情况后,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但对当事人受损的利益,应予充分填补。
同时,在处理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纠纷中,个别业主对权利的行使应受到其他多数业主整体业主的限制,应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不能因继续履行合同,造成物的浪费。
21、陈美玲、蔡晨蓉以合同约定土地使用年限少于产权证记载年限10年为由苏厦门厦信发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无效约定年限的地价款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6辑,第187页【裁判摘要】: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业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该约定超出国家法定出让年限10年,故超出10年的部分应属无效约定。
房地产开发商对该无效约定存在过错,应赔偿购房人签订合同时因信赖合同约定所付出的对价。
22、卓碧莲、邱旭斌诉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工商银行营业部、福建省福兴拍卖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7辑,第185页【要点提示】:本案认定受托人将卓碧莲、邱旭斌委托转让的讼争房产以房抵债的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并认定讼争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书,转让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另认定卓碧莲、邱旭斌因已取得讼争房实质上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