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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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见索即付保函与案例分析

第一节见索即付保函概述

一、保函的分类

按索偿条件划分,可分为两种:

1、见索即付保函

是担保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出的凭规定单据赔款赔款的承诺书,具有担保人承担第一性赔款责任、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

2、有条件保函

指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委托人在基础交易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委托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担保人也随之解除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

二、见索即付保函的用途

按用途划分,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如下几种:

1、投标保函

2、履约保函

3、预付款保函

4、留置金保函

5、维修保函

第二节《2010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与案例分析

二、《2010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主要规定

(一)有关当事人

(1)申请人,指“保函中注明的所担保的基础关系的债务人”。

(2)指示人,指“除了反担保人以外的指示开立保函或反担保函的人,指示人负责偿付担保人或发担保人”。

(3)担保人,指“开立保函之人,其中包含自身开立保函之人”。

(4)反担保人,指“开立以一担保人或另一担保人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人,其中包括为自身开立反担保函之人”。

(5)通知人,指“应担保人要求通知保函之人”。

(6)受益人,指“享受保函利益之人”。

(二)有关解释

为避免误解,URDG758在第三条“解释”中分别对“担保人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及“from”等日期用语做了专门解释。

(三)保函的性质

按照URDG458的规定,保函的性质是不可撤销、独立性和单据化,且一经“开立”即生效。URDG758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保函自脱离担保人控制之时起,即视为开立”。(四)非单据条件的处理

(1)除日期条件外,保函不应包含非单据条件,否则担保人将视为未列明此条件,并对此不与置理。

(2)“非单据条件”是指未要求提交单据以满足该条件,并且担保人也无法通过“自身记录”或保函中规定的“指数”来判断是否得到满足的条件。

(五)保函或修改书的通知

(六)保函的修改

(七)有关交单方面的规定

1、不完整交单

2、违约声明书

3、部分索赔和多次索赔

(八)单据的审核

1、审单标准

2、审核索赔要求的时限

3、展期或付款

(九)付款的货币

(十)拒付

(十一)“减额与终止”

(十二)不可抗力

(十三)保函的转让

第九章备用信用证与案例分析

第一节备用信用证概述

一、备用信用证的起源

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世界银行一般都可开立保函,但美国法律却禁止国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为与外国银行竞争,达到为客户担保的目的,美国银行与二战之后开始普遍开立属于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备用信用证。

二、备用信用证的含义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跟单信用证或安排,它代表了开证人对受益人如下的责任。

(1)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

(2)支付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任何义务。

(3)支付由开证申请人违约造成的任何损失。

三、备用信用证的用途

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履约、投标、还款的担保业务。按用途可分为如下几种:

(1)履约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责任而非担保贷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的赔偿的保证。

(2)投标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3)预付款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人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

四、备用信用证、商业信用证及保函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UCP600关于备用信用证的适用

1983年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400)首次明确规定该惯例适用于备用信用证。UCP600第一条也明确规定,UCP600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本惯例适用范围内”这句话的含义是指,只有UCP600中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条款方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而其他条款不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一般认为,UCP600中关于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等商业单据的条款及有关货物装运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而UCP600中一些有关诸如银行的责任与义务等跟单信用证基本事项的条款,则能够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二、ISP98的制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主要是为商业信用证制定的规则,致使备用信用证的许多特点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无法得到充分的体现,由此造成备用信用证解释上的不确定性,极易导致纠纷。为此,1998年4月6日,在美国国际金融服务协会、美国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学会和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终于公布,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填补了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规范方面的空白。

按照ISP98的规定,只有在明确注明依据ISP98开立时,备用信用证方受ISP98的管辖一份备用信用证可同时注明依据1SP98和UCP600开立,此时ISP98优先于UCP600,即只有在1SP98未涉及或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依据UCP600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有关条款。第三节《国际备用证惯例》主要条款与案例分析

ISP98共有10条规则89款。这10条规则分别为总则,责任,交单,审单,通知拒付、放弃拒付及单据处理,转让、让渡及依法转让,取消,偿付责任,时间规定,联合/参与。—、“Standby”的含义

由于目前一份备用信用证可自由选择是适用ISP98还是适用UCP600,为便于使用,ISP98特意对“Standby”和“StandbyLetterofCredit”进行了区分,即前者为已声明适用ISP98的备用信用证,后者则为虽未注明适用1SP98、但在ISP98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ISP98为备用信用证确立的独立性原则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信用证和独立保函制定的有关准则为基础,体现了国际贸易界的通行做法。较UCP600而言,ISP98具有明显的优点。

(1)1SP98不仅适用于国际备用信用证,还适用于国内备用信用证。所谓“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仅是就该惯例的国际统一性和权威性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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