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轶
2007-03-23物权法立法争议及其评析(王轶)
物权法立法争议及其评析——“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290期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2007年3月23日晚6:30分,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前沿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轶教授在求是楼0220教室为同学们做了一场题为“物权法立法争议及其评析”的学术报告。
王轶教授运用其系统独到的民法学方法对物权法立法中的争议问题做了逻辑严密、深入细致的分析。
王轶教授秉承其讨论民法学问题的一贯思路,首先确定讨论对象的问题属性,区分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
对学理上通常论及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及物权效力优先原则,王轶教授认为这四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属于纯粹的民法学问题,是出于讲授和学习便利而抽象概括出的学术结论,不能起到基本原则应有的功能,也未表达物权法的任何基本价值取向,物权法的价值取向已经由民法基本原则通过物权法的具体规定予以体现,上述所谓的“物权法基本原则”要么是物权法具体规定的简单重复、要么可以通过民事法律的其他基本规范予以取代,它们都不能起到对法律复数解释结论或者填补法律漏洞复数结论的判断准则作用,不适宜立法化。
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差别,王教授认为这是属于与规则设计有关的解释选择问题,不同的选择没有对错之分,其差异在于对同一生活现象选择何种民法范畴进行解释表达以完成“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的转换。
至于物权保护中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争论,王教授认为这属于立法技术问题,其结论之间没有实质区别,仅仅是对于冲突利益关系确立的协调规则究竟应该放在民事法律的哪一部分进行规定,而《物权法》认可专门的物权请求权并保持《民法通则》侵权责任制度不变,这会带来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争论,王教授认为这属于价值判断问题,涉及对当事人的利益安排,影响到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动产物权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会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权利不存在的状态。
应收账款转让规则的立法选择
收稿日期:2023-02-10作者简介:王轶(1972-),男,河南镇平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法学;杨治朋(1995-),男,河南孟津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1年青年学者研究项目“民法典体系下应收账款转让公示方式的选择”(项目编号:2021MFXH011)。
第56卷 第2期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3月 Vol.56 No.2JOURNALOFZHENGZHOUUNIVERSITY Mar.2023 应收账款转让规则的立法选择王 轶 杨治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债权融资对债权流通的公示需求使得应收账款登记被纳入《民法典》,但应收账款登记规则能否扩展适用于一般债权则存在疑问。
在一般债权转让中,无论从法律文本、法典编纂的历史素材还是立法本意,都不能得出第768条得以类推适用于其他债权的解释结论。
若将其拓展适用于一般债权,将与债权转让通知在价值理念、制度功能和对抗主体范围方面产生龃龉。
但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因应收账款便于流通和登记的特性,转让登记在价值理念上偏重效率,以交易信息披露机制实现功能替代,同时因债务人自身高度的商事注意义务和避免双重履行的内在动力而课以其查阅转让登记的注意义务,所以已经登记的应收账款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未经登记但已通知的应收账款则可适用现行规范中对保理人通知的效力规定,以及《合同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一般债权多重转让的规定。
既未登记又未通知的应收账款转让则应借助送达诉状方式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
关键词:债权转让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债权融资;对抗债务人;诉讼送达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23)02-0038-06 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768条明确了应收账款债权多重转让时,以登记和通知为标准确立应收账款的权利实现顺位。
王轶
王轶: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孔子曾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
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他的意思是说:质朴胜过文才,就会显得粗俗野蛮;文才胜过质朴,就会显得浮华虚夸。
质朴和文才配合适当,这才是一个君子。
记者想到王轶的时候,脑中闪现的就是孔子的这句话。
认识青年法学家王轶,是从他的课堂开始的:讲台上没有一页讲稿,一堂90分钟的民法课却在他的口中行云流水般地讲下来了,其间不但没有任何阻滞,甚至连一点与主题不相关的内容也没有。
他用生动的案例为学生讲解具体的民法制度,但又绝不仅限于制度层面,他的目的更在于教给学生一种法学的思维方式以及研究和分析问题的方法。
民法制度以及其适用的不同情形在他课上如同放飞的风筝,民法原理则似他手中牵着的线,他轻松地通过手中的线不断变换着风筝在空中的高度和身姿,并不时提醒他的学生们,风筝在空中固然是道美丽的风景,但关键时刻一定要注意手中的线:任何一项制度的构建都是某种价值取向的具体体现,而这个价值取向正是民法原理所要关注的。
民法制度是民法原理具体化的结果,而民法原理则是民法制度类型化的根据。
他的课堂的气氛严肃、认真,却又不失生动、活泼。
这种风格的形成自然和他扎实的学术功底、简洁的语言表达密不可分。
他说,在课堂上讲课,非常能检验一个人对他所关注的问题的思考是否已经清晰明确。
当讲到某一个问题,如果讲授人自己还没有思考得清晰明确,表达出来的内容一定是含混的。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思路清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古人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意思是,大人之学的道理,在于使人们的美德和至理得以彰显,在于使人们弃旧图新,在于使人们达到最高的理想境界。
王轶深以为然,他经常在课堂上对学生强调:大学阶段的学习,知识的掌握固然很重要,但相比之下更重要的是对知识背后的道理的把握,这才真正是让人的思路清晰起来的不二法门,也是他多年学习经验的总结。
对王轶略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他的思辨能力很强,看待问题的角度多元,而且在具体过程中既不失宏观的把握,又能注意到微观的理论和实践。
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 王轶: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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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届 全 国十 大 杰 出青 年 法 学 家 ”之
王轶 : 文质彬彬 , 然后君子
文 一 本刊 记者 李 敏
在止于至善。 意思是, ” 大人之学 的道理, 在于
孔子 说 : 质 胜 文 则 野 , 胜 质 则 史 。 “ 文 文 使 人 们 的 美 德 和 至 理 得 以彰 显 , 于 使 人们 在 质 彬 彬 , 后 君 子。 意 思是 说 : 朴 胜 过 文 弃 旧图新 , 于 使 人们达 到 最 高的 理想 境 界 。 然 ” 质 在
大学之道 , 在明明德
古人说 :大学之道, 明明德 , “ 在 在亲民,
19 年, 3 王轶如愿考入吉林 大学法学 院 9 攻读 硕士学位 , 师从我国著名民法学 家崔建
21 2 第0 CIAT王L 国 判 闻 刊 49 01 H H ^ 年 5 期 HN R 中 审 新 月 A
才, 就会显得粗俗野 蛮; 文才胜过质朴 , 就会 王轶深 以为然, 他经常在课堂上对学生强调:
显 得 浮 华虚 夸。 朴和 文 才配 合 适 当 , 才是 大 学 阶段 的 学 习, 识 的掌 握 固 然很 重 要 , 质 这 知 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王 轶 包丁裕睿*目 次一、问题属性、讨论方法与分析对象二、基于夫妻双方合意的夫妻共同债务三、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四、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五、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六、结语摘 要 在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时,裁判者在婚姻家庭保护和债权人保护之间作出了何种价值决断,是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
对法释〔2018〕2号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援引该司法解释作出的863篇裁判文书加以分析可见,在既有规范技术的框架下,裁判者仍然可以通过不同解释方案实现不同的价值判断结论。
裁判者对现有规范中“共同意思”“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概念的不同解释方案,以及各类债务清偿规则的确定,有时反映了裁判者面对“边缘案例”作出了复杂的价值衡量,即通过责任确定或责任承担规则的扩张或限缩进行了价值决断;有时则反映了裁判者对规范意涵的理解偏差。
对裁判者既有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得出相应的事实判断结论,可以检验既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规则所包含的协调策略的绩效,为进一步凝聚共识奠定基础。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清偿规则 责任财产 事实判断一、问题属性、讨论方法与分析对象(一)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民法问题可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包丁裕睿,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号14ZDC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立法技术问题和司法技术问题。
〔1〕从法理上看,民法适用的根本依据即为社会的价值共识,因此价值判断问题是现代民法的核心问题。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即在何种情况下将特定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清偿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为何,是当前民法价值判断争议集中的领域之一。
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王_轶__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__教授)
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20期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6-30内容提要:2008年5月29日,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和法理论坛第50讲在明德法学楼708会议室举行。
民商法前沿论坛邀请到了我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轶老师作题为“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的报告。
同时本次论坛邀请到我院法学理论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史彤彪老师作报告的评议人。
王轶教授先简要地介绍了关注民法规范论的原因|和研究民法规范论的基本理论前提。
王教授认为对于我国《合同法》第132条本身的理解,学者们是有分歧的。
随后王老师把民法协调的两种利益关系分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民事主体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他认为这是研究民法规范论的基本理论前提。
然后,王老师又对这两种利益关系进行了细分。
随后,王轶教授着重讲授了我国现行法中规范的类型与不同类型的结合关系。
王轶教授把法律规范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任意性法律规范。
他认为任意性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其中的意思表示要素。
而且王教授提出又可分为补充性任意性法律规范和解释性任意性法律规范。
第二,倡导性法律规范。
王教授认为倡导性法律规范主要是指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某个法律规范,并用《合同法》第10条作为例子,为大家详细讲解了倡导性法律规范。
第三,授权第三人规范。
王教授认为授权第三人规范主要是指授予第三人决定其利益的效力的法律规范。
同时,王教授又提出了关于授权第三人规范其中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
随后,王教授又简要的向大家介绍了非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强行性规范和混合型规范•。
史彤彪教授在点评中就“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等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王轶教授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F0002-F0002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期
主题词: 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法学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 科学研究中心 重点研究基地 人文社会科学 《法学杂志》
摘要:王轶,男,1972年6月生,河南南阳人,蒙古族。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法学杂志》编委等。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王轶教授(20210317031710)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题目: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主讲人:王轶教授时间:2012年5月4日3点30——5点30我在读硕士、博士的时候,几乎所有法理教科书和民法学教科书上都说法学是一门科学,民法学是社会科学。
但我有位同事对这一命题提出了质疑,我相信这一质疑的背后其实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包括民法学在内的法学问题是否具有确定性,如果一个学科的思考是最起码的确定性都没有的思考,人们对这个学科的学者所关注与思考的问题会缺乏最基本的信任,从这一点上来讲,如何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背景下能够做到让民法学者之间对具体民法问题的讨论至少是达到相互之间的理解并且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去实现进一步的共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民法学讨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都构成了一个基本前提。
作为民法学者,围绕着各类具体民法问题去进行思考,并且达成共识。
我借用北航一位法学院老师的一句话叫:“恐怕我们要从撤退开始,从撤退开始,在不同民法学者心目中移动开始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在我的心里,从撤退开始,就是从民法学者最低限度的过错开始,而这个最低限度的学术过失,在我看来就是民法学理论与民法学方法,如果民法学讨论民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存在过失的话,民法学讨论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学术交流学术批评。
”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我选择民法学问题与解决方法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就像我刚说过的,如果对于大家所关注和讨论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是什么类型都没法确定的话,我想在具体的民法问题的讨论不可能达成一致的共识。
那么,民法学的问题类型与解决方式究竟是想表达什么我想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展开。
首先,对于民法学者所讨论的有争议的民法问题,他们是同一个民法学种类的问题吗对于民法研究而言,至关重要的类型化民法研究方法,在我们对民法学问题的最初的思考抱有疑问。
这是第一个想跟大家研究的问题。
在第二个问题里,我想结合我自己的探索来谈谈。
民法学界所关注和讨论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有哪些类型然后第三个问题,我想介绍一下,对于不同类型的民法问题存在什么不一样的讨论方法,对于所有类型的民法学问题处于最为核心和关键地位的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当民法学者在展开讨论的时候,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法,下面的时间我将对这三个问题逐一进行介绍。
论物权法文本中“应当”的多重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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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文本中“应当”的多重语境
种类型是确立了行政机关或者经授权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主体需要遵循的行为模式。例如,《物权 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确认,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 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款确立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遵循的行为模式。又如,《物权法》第十八 条确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该条确立的是登记机 构需要遵循的行为模式。“应当”用以确立法律效果的,可以举出以下例子。《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确 认,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第一款确立了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 损害时的法律效果;第二款第一句确立了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法律效果。
第一种类型的“应当”用以确立行为模式或者法律效果。其中“应当”用以确立行为模式的又可 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确立了民事主体需要遵循的行为模式。又如,《物权法》第一百零九 条确认,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该条第一句和第二句的“应当”都确立了拾得人需要遵循的特定行为模式。又如《物权法》第一百二 十条第一句确认,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该句确 立了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需要遵循的行为模式。又如,《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确认,采取招标、拍 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该条确认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事人在特定情形下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要遵循的特定行为模式。另一
王轶 民法典编纂争议的问题的梳理和评价
王轶民法典编纂争议的问题的梳理和评价一、对谈部分辛正郁:我代表大家谈一点听了刚才王轶老师精彩演讲之后的感受,好不好?大家觉得震撼吧?当你闭上眼睛的时候,你怎么都不会相信这是一篇即兴的演讲,但是王轶老师可能每天都在做这样的演讲。
这样的一篇流畅、精彩的表达,所达到的高度,我做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就像一般等价物一样,你拥有的时候不觉得怎么样,可是要挣来这个一般等价物有多么地难。
从这个意义上讲,王轶老师真是一个富翁啊。
对民法典和民法总则和编纂和起草,王轶老师的思考是非常宏观和深邃的,在座各位也有自己的思考。
由于个人的学识和所从事工作的局限,我的思考还是具象的、碎片化的。
但是我想有王轶老师这样的高手在,他就可以让这些碎片化的、具象的东西,变得很高大上。
我今天从三个方面跟王轶老师做一个请教,为了能够让王轶老师更加精彩地表达,这三个问题我一块儿说。
问题一: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比如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包括法学会的建议稿,都规定了两次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在立法机关公布的稿子里面,把这个变更拿掉了。
如果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没有这个变更,那么在鼓励交易达成的思考下,我请求变更可不可以?当然,我想可能有这样的一个具体的原因在,什么呢?就是我们从审判实践来看,在这几种情况下,变更的情形很少,或者说行使这项变更权利的不多。
抑或裁判者认为这个变更权是一种形成权,应当交由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还是说法官游离在强势和居中之间去介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把这个变更拿掉,究竟体现了一个什么样的东西?我觉得这个是有意义的,比如说如果有它,可能就不如没有它好;或者说不存在对错的问题,但是没有它可能更好,能够被更多的人所接受,立法机关的取舍是不是经历了这样的一个论证过程。
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问题。
问题二:第二类问题,民法总则也好,民法典也好,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是如此地宏阔和广泛,这是我们都要承认的。
但是可能有相当多的一部分这种投射是通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是通过这样的一些途径去介入我们的生活,甚至介入到我们的内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论合同法的规范
论合同法中的混合性规范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合同法中所谓合同“当事人”,既包括商事主体,又包括民事主体;既有处于强势交易地位的当事人,又有处于弱势交易地位的当事人。
与此相应,合同法中某些法律条文确立的法律规则所协调的利益关系,处于双重状态:即有时涉及到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时则涉及到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与这种类型法律规则相对应的,就是混合性规范。
所谓混合性规范,即有时发挥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功能,有时发挥强制性规范功能的法律规范。
混合性规范,恰如施瓦布教授所言,“可以理解为是向法律关系中较弱的或更容易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最低限度保护的规定是强制性的。
这种情形中的强制性质常常是单方面的,也就是说,对于这种法律规范,不可以做出有损于但可以做出有利于需要保护一方的变通(这种类型的明确规定主要是在住房租金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中)。
”大概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习惯称混合性规范为“半强制性规范”。
台湾地区也有学者称其为“相对强制性规范”。
如黄越钦先生认为,自治性规范与法规范有时会发生冲突,一般而言,国家公法属强行法、自治性规范属任意法,强行法之违反非当然无效,由于现代劳动法制对劳动者之保护特别强调,因此在强行法违反时,仍需视其结果是否对劳工有利而定其效果,如果对劳工不利时,当然无效,对劳工有利者则为有效。
由于这种有利与否的考虑,遂使社会法制产生另一项素来在法律制度中所不曾存在的原则,即在强行法与任意法的分类外,尚将强行法区分为“绝对强行法”与“相对强行法”。
违反前者时为绝对无效,违反后者时,则需衡量其是否对弱势主体有利,才决定其为有效或无效。
一、混合性规范的存在基础合同法中之所以存在混合性规范,一方面与合同法中存在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有关;另一方面与现代合同法在坚持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同时,要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以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关。
王轶 :论倡导性规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倡导性规范——以合同法为背景的分析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纯粹行为规范内容提要: 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 除任意性规范外, 尚有倡导性规范。
倡导性规范即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
本文结合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 借助对《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分析, 就倡导性规范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其与任意性规范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现行合同立法就倡导性规范的配置尚存在的缺陷, 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合同法》协调的利益关系类型, 大致可以区分为以下四种: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同当事人与合同关系以外特定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就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言,主要借助任意性规范进行法律的调整。
[1]但出于在市场经济未臻成熟背景下周到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考量, 倡导性规范在《合同法》上也对此类利益关系发挥补充调整的作用。
所谓倡导性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规范, 即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
下面谨结合《合同法》上的相关法律规则对倡导性规范予以分析和说明。
一、与合同法定书面形式要求有关的倡导性规范 [2]《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作为该款规定的具体化, 《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第215条、第238条第2款、第270条、第330条第3款、第342条第2款等分别要求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以及技术转让合同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在《合同法》颁布以后, 就上述法律规则所对应的法律规范属于何种类型的法律规范, 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
211037279_基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
基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王 轶 蔡蔚然摘要:在婚内财产协议分割的场合,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直接决定了在未完成物权公示的情况下,基于协议受让财产的夫妻一方可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以及可以对抗何种类型的第三人。
这背后是婚姻保护与民事主体间的交往安全两方价值之间的权衡,两者此消彼长,难以完全兼容。
在民法典的既有价值立场之下,基于婚姻保护理念对夫妻一方未公示财产权的保护,应以法定财产制下的一方潜在份额为限。
对此,若采公示对抗主义或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将使得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不离婚”也能“真逃债”,过分侵蚀交往安全。
相较之下,以公示生效主义配合法定财产制的财产权属推定效力,能够更好地平衡婚姻保护与交往安全;采公示生效主义对婚姻保护看似略有不周,但可通过规则的解释和完善有效解决。
关键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物权变动 婚姻保护 交往安全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23)02-0143-18一、问题与方法在我国夫妻“同居共财”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之下,〔1〕《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了婚内共同财产制;与此同时,《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也允许夫妻双方特别约定婚内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允许夫妻双方于婚后合意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由此产生了婚内财产协议分割的物权变动生效要件问题。
〔2〕这一问题成为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缘起于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唐作者简介: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蔡蔚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 参见金眉:《婚姻家庭立法的同一性原理——以婚姻家庭理念、形态与财产法律结构为中心》,《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
〔2〕 婚内财产分割不仅体现在夫妻双方对同一个有体物形态或份额的“分割”,还包括对诸多婚内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在整体上进行分配,如协议约定婚后房产归女方单独所有,而机动车归男方单独所有等。
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与合同法的适用(王 轶)
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与合同法的适用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5-9-7【作者简介】王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
在我国现有的民商立法里面,《合同法》比较全面和彻底地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这主要表现在《合同法》自始至终贯彻和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
下面就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及其对法官适用《合同法》处理合同纠纷时产生的影响稍作阐述。
一.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首先表现为《合同法》确认和坚持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规定在《合同法》第4条,表述为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首先,民事主体有订立合同和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习惯上把它叫做缔约自由;第二,民事主体有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
如果民事主体要订立合同的话,他有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第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也就是说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合同自由原则最核心的内容;第四,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有协商、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第五,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有决定纠纷处理方式的自由。
这五项内容构成了合同自由原则最核心的内容。
在合同自由原则所包含的五项内容里面,其中的第三项内容,即协商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是合同自由最重要的部分。
由这一项自由决定,就对法官适用《合同法》处理合同纠纷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这个影响集中表现为法官在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如何对任意性规范或者叫补充性规范进行法律适用的问题。
在《合同法》上,很多法律条文的最后,都会有这样的一句话,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象这样的法律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肯定是任意性规范。
比如《合同法》“买卖合同”第133条就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起转移的规定就肯定是一个任意性规范。
再比如“买卖合同”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以前由出卖人负担,在交付以后由买受人负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总王轶讲稿
浙江省律师协会《民法总则》培训讲座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2017-6-5今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以98.3%的高通过率表决了民法总则,也标志着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顺利走完了第一步。
据立法机关有关人员介绍:98.3%这样的赞成票,在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法律中,位居第二。
说明全国人大,对民法总则11章、206条文所表达的价值取向、所做的价值判断,持高度认同态度。
在今天有限的时间里,讲座将分为两个部分进行。
一、针对民法总则理解和掌握,在总体上所涉及相关问题。
1、注重理解中国民法总则基本制度上的差异最终的法律文本公布之后,就如何评价11章206个条文的内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都有着不同看法。
王泽鉴教授,在北京、在河南做了有关民法总则的学术讲座。
基本的感受是:老先生有一个基本的立场和态度——凡是民法总则中确立的规则和法律表达,与海峡对岸不一样的地方。
而这些恐怕都是我们民法总则的不足,也是应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我听了他的讲座录音之后,发现在若干问题上,他真的是持如此的态度。
其中最深刻的一个,和律师工作有关联的,就是对第10条的评价——有关民法法源的问题。
什么是法律、什么是不违背公序良俗,昨天吴处长已经进行了解读。
老先生提出:裁判者对纠纷做出裁断时,有法律依照法律、没有法律时依照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问题是一旦没有法律、又没有习惯,该如何裁断?在台湾地区,没有法律,没有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习惯可以因循的,还有法理。
为什么我们的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中,没有法理?这是值得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充分注意的问题。
在立法机关组织的多次研讨会中,曾多次、反复被提出写入“法理”。
像杨立新教授,就持有这样的观点。
参加这些研讨会的过程中,我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我是自始至终反对在第10条列入“法理”的一位。
我的理由包括:2015年11月份,有机会在台大法律学院进行学术交流,向海峡对岸的同仁请教:法理作为民法渊源之一,究竟承担何种职责?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请教这方面的权威——东吴大学法学院黄阳寿教授,在台湾地区的法学教授中,黄教授有两个显著特点。
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9-6-27浏览次数:4366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内容提要: 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应坚持《民法通则》开创的立法体例,在损害赔偿之外,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以及返还财产规定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依据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 分别设置相应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伴随着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的逐步推进,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日渐成为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
这在很大程度上缘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类型确定,将会直接影响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立法设计。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揭示了构成侵权责任应具备的要素,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内容,表达了侵权责任法中最重要的价值判断。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则是确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认识不一,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立法设计也会有所不同。
详言之,如果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仅限定为损害赔偿,则讨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在讨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此前提下,过错责任自当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损害(或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将成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重要内容。
如果认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不限于损害赔偿,尚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则情况就有所不同:由于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责任不以其存在过错作为条件,过错责任就并非各类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同时,由于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责任不以其造成实际损害作为条件,损害(或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并非各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当然内容。
由此可见,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事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立法设计,不可不察。
一我国民法学界有关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讨论,最初是围绕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展开的。
[1]中国现行民事立法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体系。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王轶教授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题目: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主讲人:王轶教授时间:2012年5月4日3点30——5点30我在读硕士、博士的时候,几乎所有法理教科书和民法学教科书上都说法学是一门科学,民法学是社会科学。
但我有位同事对这一命题提出了质疑,我相信这一质疑的背后其实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包括民法学在内的法学问题是否具有确定性,如果一个学科的思考是最起码的确定性都没有的思考,人们对这个学科的学者所关注与思考的问题会缺乏最基本的信任,从这一点上来讲,如何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背景下能够做到让民法学者之间对具体民法问题的讨论至少是达到相互之间的理解并且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去实现进一步的共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民法学讨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都构成了一个基本前提。
作为民法学者,围绕着各类具体民法问题去进行思考,并且达成共识。
我借用北航一位法学院老师的一句话叫:“恐怕我们要从撤退开始,从撤退开始,在不同民法学者心目中移动开始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在我的心里,从撤退开始,就是从民法学者最低限度的过错开始,而这个最低限度的学术过失,在我看来就是民法学理论与民法学方法,如果民法学讨论民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存在过失的话,民法学讨论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学术交流学术批评。
”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我选择民法学问题与解决方法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就像我刚说过的,如果对于大家所关注和讨论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是什么类型都没法确定的话,我想在具体的民法问题的讨论不可能达成一致的共识。
那么,民法学的问题类型与解决方式究竟是想表达什么我想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展开。
首先,对于民法学者所讨论的有争议的民法问题,他们是同一个民法学种类的问题吗对于民法研究而言,至关重要的类型化民法研究方法,在我们对民法学问题的最初的思考抱有疑问。
这是第一个想跟大家研究的问题。
在第二个问题里,我想结合我自己的探索来谈谈。
民法学界所关注和讨论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有哪些类型然后第三个问题,我想介绍一下,对于不同类型的民法问题存在什么不一样的讨论方法,对于所有类型的民法学问题处于最为核心和关键地位的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当民法学者在展开讨论的时候,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法,下面的时间我将对这三个问题逐一进行介绍。
物权法:在发展中凝聚共识
物权法:在发展中凝聚共识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07 年3 月16日,是个注定要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写下重重一笔的日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历经近十载的起草历程、创下中国立法史上空前纪录的七次审议后,终于得以面世。
《物权法》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五编,共247 条,将于200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有恒产者有恒心”,改革开放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同时,人民爱护财富、保护财富的权利要求空前凸显。
但是,中国原有的社会生态和利益格局已经改变,诸多利益群体都要借助物权法起草的契机表达并力求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
这对物权法的制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物权法的起草虽已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但却无法面面俱到。
在这种意义上,物权法起草的过程,必须是一个不断凝聚共识,谋求推动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的过程。
凝聚的最基本的共识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这些是对中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经验的总结,也指导着物权立法的整个过程。
在这一基本共识的基础上,物权法稳步推动了各项物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如完善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确认了包括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在内的预备登记制度;完善了保护物权的措施,确认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排除妨害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制度;完善了征收征用制度,尤其是确认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征收补偿制度;完善了用益物权制度,确认了地役权;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确认了浮动抵押权、商事留置权等新型的融资担保手段。
对于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争议较大、经历多次讨论尚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物权法采取了开放的态度,预留了在未来调整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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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轶王轶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1972年6月生、蒙古族、河南南阳人新闻'>2011年9月-2012年2月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3年11月-2004年3月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6年9月-1999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民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9月-1996年7月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1989年9月-1993年7月郑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华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河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律顾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家咨询组成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监管评审委员会成员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珠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2012第六届吴玉章优秀教学奖2012北京市师德先进个人2011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011第二十五届北京青年五四奖章2011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 2010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010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2010北京市法学会优秀应用法学研究成果二等奖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2009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9北京高校第六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文科 A 组最受学生欢迎奖2009中国人民大学第五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特等奖 2009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主任2009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论文优秀指导教师 200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奖(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2007首届“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 2006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 则》)2005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民法学科论文类)(《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2005北京大学优秀博士后2002北京大学法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物权变动论》)2001北京大学“岗松奖教金”2001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998第七届吴玉章奖学金 1998君合律师人才奖学金等代表性著作:2009《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001《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1997《合同法新论 ?分则》(合著,第二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等主要论文:2013 “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 2013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期2012 “合同当事人利益的类型化分析” (合著,第一作者),载《公民与法》2012年第10期2012 “论合同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 2011 “论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中国元素’ ”,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 2011 “从‘照着讲’到’接着讲’”,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2010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失分配制度”,载《社会科学战线》 2010年第9期 2010 “合同效力认定的若干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2010 “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2期2010 “强行性规范及其法律适用”,载《南都学坛》2010年第1期2009 “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2008 “论国家利益”(合著,第一作者),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2007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2007 “物权法的任意性规范及其适用”,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5期2007 “论倡导性规范”,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2006 “论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2006 “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2006 “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2006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2005 “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策略的立法选择”(合著,第一作者),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200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立法化研究”,《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2005 “民法典的规范配置”,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2004 “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2004 “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载《合同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 期2003 “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3年第2卷2002 “物权法的规范设计”,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2002 “论一物数卖”,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2001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2000 “试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合著,第一作者),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期1999 “论买卖合同中债务履行不能风险的分配”,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1997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合著,第二作者),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1997 “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从》1997年第6卷1996 “期待权初探”,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1995 “代为清偿制度论纲”,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2期等主要立法活动:2008-2010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工作2008-2009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工作2001年至今,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2002 —2005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1996 —2000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1993 —1995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2010《民法规范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课题组负责人)2008《民法学方法论》,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课题组负责人)2006《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已结项2000《规范分析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已结项2000《物权变动立法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已结项2009年11月-12月受聘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讲授中国大陆民法总则2008年1月-2月受聘于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讲授中国民法与民事诉讼法2002年9月-11月受聘于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讲授中国民法2001年8月-2005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2001年8月被评定为副教授1999年8月-2001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F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
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
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
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兮陫侧。
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
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
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贴在灶边的墙上,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1 ______________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匚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大堰河,已死了,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大儿做了土匪,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第三,第四,第五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鸟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
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澧浦。
采芳洲兮杜若,将以遗兮下女。
时不可兮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注释①湘君:湘水之神,男性。
一说即巡视南方时死于苍梧的舜。
②君:指湘君。
夷犹:迟疑不决。
③蹇(jian3简):发语词。
洲:水中陆地。
④要眇(miao3秒):美好的样子。
宜修:恰到好处的修饰。
⑤沛:水大而急。
桂舟:桂木制成的船。
⑥沅湘: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
无波:不起波浪。
⑦夫:语助词。
⑧参差:高低错落不齐,此指排箫,相传为舜所造。
⑨飞龙:雕有龙形的船只。
北征:北行。
⑩邅(zhan1沾):转变。
洞庭:洞庭湖。
(bo2伯):通“箔”,帘子。
蕙:香草名。
绸:帷帐。
(11)薜荔:蔓生香草。
柏(12)荪:香草,即石菖蒲。
桡(rao2饶):短桨。
兰:兰草:旌:旗杆顶上的饰物。
(cen2岑)阳: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
极浦:遥远的水边。
(13)涔(14)横:横渡。
扬灵:显扬精诚。
一说即扬舲,扬帆前进。
(15)极:至,到达。
(15)女:侍女。
婵媛:眷念多情的样子。
(16)横:横溢。
潺湲(yuan2援):缓慢流动的样子。
(18) 陫(pei2培)侧:即“悱恻”,内心悲痛的样子。
(19) 櫂(zhao4棹):同“棹”,长桨。
枻(yi4弈):短桨。
(20) 斲(zhuo2 琢):砍。
|(21) 搴(qian1千):拔取。
芙蓉:荷花。
木末:树梢。
(22) 媒:媒人。
劳:徒劳。
(23) 甚:深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