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昆政办[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管理市级粮食储备和流通的职责划给昆明市粮食局。
(三)划入原昆明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有关协调、拟定、指导等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四)加强铁路和轨道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合省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和指导区域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工作,提出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政策建议;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发布部分市级专项规划。
(二)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政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研究分析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定期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
(三)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昆政办[2014]59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11【实施日期】2014.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4〕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1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52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3〕80号),设立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1.将原昆明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责,划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增加的职责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4.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昆政办[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昆明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正县级,加挂昆明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政府办公厅代管的单位昆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职责划给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将市政府办公厅代管的单位昆明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职责划给昆明市投资促进局。
(三)将市政府办公厅承担的金融协调服务职责划给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四)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指示在昆明市贯彻落实的行文工作,承办昆明市人民政府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报告、请示的拟稿和审核工作,以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昆明市政协转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事项。
(二)负责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协助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9]130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6.24【实施日期】2009.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3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云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粮食局,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粮食供应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指导政策性粮食购销,协调粮食产销合作。
(三)承担省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建议;起草或拟订粮食流通及省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草案、政策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粮食流通,以及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监管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
(四)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执行粮食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昆政办[2010]34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1.28【实施日期】2010.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加挂昆明市畜牧兽医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昆明市农场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
(三)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或拟订全市有关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规划、政策,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区划。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关于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调整设置情况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包括简称)通知如下:一、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全称简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民族宗教委)昆明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昆明市监察局(市监察局)昆明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昆明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昆明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昆明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昆明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昆明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昆明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局)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计生委)昆明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发展委)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监局)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明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昆明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昆明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外侨办)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昆明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金融办)昆明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扶贫办)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昆政办[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昆明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改制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职责划给市国资委。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四)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市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市本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昆政办[2008]6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昆政办〔2008〕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昆明市粮食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及依据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和云南省最大的粮食销区,粮食自给率较低,70%以上的粮食需从市外调(购)入,保持粮食长期供求平衡的任务十分艰巨,加之我市受产区生产、交通运输、市场价格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会引起我市粮食市场的波动;同时,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粮食市场波动也增加了粮食安全风险。
因此,昆明粮食市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全市乃至全省的居民生活、社会安全和政治稳定。
为保证特殊情况下粮食的有效供给,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制,确保昆明市粮食安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昆明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1.2应急状态等级划分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我市在较大区域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断档脱销、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根据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及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政府处置能力等因素,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从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云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局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局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局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现将《云南省粮食局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粮食局办公室2017年12月22日云南省粮食局重要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为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政策解读的范围下列政策文件均应及时进行解读:1、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2、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本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广泛只晓得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
二、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重要政策起草处室(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并负责组织实施政策解读工作。
多个处室(单位)会同起草的由牵头处室(单位)负责政策解读并牵头组织实施。
三、政策解读的形式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解读等。
要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进行政策解读,同时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切实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公众听得懂、好明白、能理解。
四、工作流程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开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昆政办[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和原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全部职责。
(三)将原昆明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职责划给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将昆明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和二环路以内停、洗车场行业管理的职责划给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对全市统一实施城市管理并行使和监督检查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拟定昆明市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措施、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和发展政策。
(二)负责制定昆明市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对全市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全行业进行指导、业务培训、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相对集中行使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市政管理、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1.24•【文号】国办发[1999]96号•【施行日期】1999.11.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粮食储备局改为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含食油,下同)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国家粮食储备局承担的中央储备粮调运、轮换、仓储管理、进出口等项职能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将管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和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库(站)的建设、中央储备粮的财务等项对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的职能,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划入的职能。
1.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拟定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承担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
2.承担现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的全国粮食行业统计工作。
(三)仍由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承担的职责。
1.社会粮食流通管理,指导和协调地方粮食仓储建设及监督、指导地方粮食储备和农村粮食储备工作,组织和协调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管理粮食财务,保障军队粮食供给,指导和帮助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省间粮食调拨运输管理的职能,仍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2.研究制定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和办法的职能,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1•【字号】昆政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昆政发〔20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市政府领导成员分工作相应调整和明确。
现将调整后的《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分工范围联系工作。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市长张祖林领导和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公务员局),市委编办。
常务副市长李文荣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负责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招商引资总协调、工业、国土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等方面工作。
协助祖林同志负责审计﹑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
分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方面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协助祖林同志分管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委编办。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总工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昆明供电局,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副市长黄云波负责市政府办公厅、政策研究、金融、投融资体制改革及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及土地收储、财政性资产性融资、投融资平台招商引资等方面工作。
昆明市西山区粮食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内容
昆明市西山区粮食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内容一、法定行政机关昆明市西山区粮食局二、执法职责:1、负责本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3、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政执法依据:昆明市西山区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四、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共9项)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具体执法机构:西山区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科执法岗位职数:2人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具体执法机构:西山区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科执法岗位职数:2人3、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具体执法机构:西山区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科执法岗位职数:2人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具体执法机构:西山区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科执法岗位职数:2人5、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昆政办[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预算管理,全面实行综合预算,完善支出标准体系,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三)健全市和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
完善市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推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监缴,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管理。
(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评价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收入体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
(七)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措施,强化财政资金的资本化运作,参与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投资的良性循环。
(八)加强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昆政办[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昆明市卫生局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昆明市卫生局。
(三)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评审工作,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等技术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四)划入昆明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消费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管理;受上级委托,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审查和备案有关工作;负责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技术规范与化妆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昆政办[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粮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宏观调控、产业发展、产销协作等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粮食供应保障能力。
(二)加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后续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产业发展、行业监管的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产业结构、区域布局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粮食流通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粮食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县(市)区粮食业务工作和市粮食企业财务工作;负责市区居民、驻昆部队、大专院校、灾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以工代赈的粮食供应;加强产销协作,掌控粮源,协调解决粮食调运的有关事项。
(三)贯彻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负责全市粮食供需总量平衡和市场调控;贯彻执行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食的库存、质量和安全,建立和完善全市粮油储备体系,指导监督县级储备粮管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储备粮以奖代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储备粮以奖代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5•【字号】昆政办[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储备粮以奖代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办〔2014〕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市级储备粮以奖代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5日昆明市市级储备粮以奖代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创新储备粮管理机制,提升承储企业的管理水平,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益,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有效发挥财政补贴的杠杆作用,确保我市粮食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确保政府调控应急需要,确保粮食安全,按照“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以绩效为导向、建立考评机制”的原则,根据《昆明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昆明市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昆明市辖区内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
二、考核机构成立昆明市市级储备粮以奖代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昆明市粮食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抽调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三、考核内容市级储备粮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同时依据《昆明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昆明市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和经营情况考核,确保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真正实现“四无粮仓”。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昆明市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昆明市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06•【字号】昆政办[1998]97号•【施行日期】199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昆明市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1998〕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云南省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1998〕183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1998〕78号),市粮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人行昆明市分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工商行昆明市分行、农行昆明市分行制定了《昆明市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的实施意见》。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昆明市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的实施意见》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附件:昆明市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意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云南省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加快我市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费用、管好国家储备粮、搞活经营,面向市场,保证粮食收储资金的“封闭运行”,现结合我市粮食流通企业的实际,提出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的实施意见: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主要内容(一)业务分开1、粮食收储企业是指承担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进、储存、调拨和粮食进出口业务的国有粮食企业。
2、收储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从事的定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以及国家指定企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昆政办[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正县级,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督促检查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重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负责督办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批示和指示事项;组织办理省、市人大和政协交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三)负责分解、下达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需要督查的目标任务,指导和协调市政府系统各目标责任单位拟定年度工作目标,按程序审核、报批,对目标责任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
(四)负责督办昆明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重要文件中需要督查的重大事项;负责抓好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建设及其相关工作的落实、督查、推进工作。
(五)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目标管理和督查工作网络人员的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围绕昆明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督查调研。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昆明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机关设4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4年粮油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4年粮油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昆政办〔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4年粮油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昆明市2024年粮油生产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1日昆明市2024年粮油生产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安全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不折不扣抓好2024年全市粮油生产工作,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压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对抓好粮油生产提出了明确要求。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今年粮油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统筹谋划全年粮油生产工作,严格开展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压紧压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全力确保实现面积总体稳定、大面积提升单产的目标。
二、紧紧守牢粮油生产底线指标2024年昆明市粮油生产底线指标为:全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353.90万亩,总产量105.5万吨。
完成大豆播种面积9.22万亩,油料播种面积11.40万亩(详见附件)。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三稳、一扩、一提”(稳口粮、稳玉米、稳大豆,继续扩大油菜面积,着力提高单产)的总体目标,层层分解细化任务目标,把种植任务落实到农户、到品种、到地块,坚决完成全年粮油生产底线指标任务。
三、严格落实粮油生产重点措施(一)稳定粮油种植面积基础严守耕地红线,强化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常态化开展“大棚房”排查整治工作,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按照“应种尽种”原则,统筹开展好撂荒地整治工作,充分挖掘粮食生产潜力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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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0]38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28
【实施日期】2010.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粮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宏观调控、产业发展、产销协作等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粮食供应保障能力。
(二)加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后续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产业发展、行业监管的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产业结构、区域布局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粮食流通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粮食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县(市)区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