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

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3月12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 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 号6 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 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 号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 154 号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二滩水电站电价及川渝地区销售电价安排问题的补充报告计办价格〔2000〕 181 号1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 号1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 712 号1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 号1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 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 号15 国家计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 号16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 682 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53 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出口行业协调是否适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9 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至河南发电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64 号20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309 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405 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 2251 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 2447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471 号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 9 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江苏田湾核电站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 274 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03 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73 号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 1131 号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2746 号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代办因私签证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828 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68 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555 号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604 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729 号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292号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 2871 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3212 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 856 号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789 号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广东市场和行业分类价格指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711 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不锈钢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927 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2363 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林一济南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 2780 号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一沈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 665 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002 号4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403 号4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607 号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发改办价格作的通知〔2012〕 693 号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1894 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电网丰枯季节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2〕 3031 号5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882 号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4095 号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62 号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 190 号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 267 号58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煤制气项目天然气价格协调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3〕 1997 号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蔬菜冷库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 2135 号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3154 号61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886 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 1292 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 1648号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向深圳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294 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555 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739 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3052 号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742 号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237 号7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182 号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标杆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234 号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849 号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977 号74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185 号75 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301 号76 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3 号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498 号7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820 号7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018 号80 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07 号8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 2498 号8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711 号83 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307 号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232 号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581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2004年11月1日发改价格[2004]2392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函》(国认证函[2004]173号)收悉。

原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889号)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试行收费标准,对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现就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申请费。

认证机构在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申请费。

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申请单元600元。

其中,申请资料为非中文的,另收资料翻译费。

资料翻译费收费标准由认证机构根据费用支出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下列情况不得收取申请费:1.变更企业名称或地址(不包括企业迁址或改组、改制);2.变更认证申请人;3.变更商标;4.在规定的产品单元内和同一设计型号基础上扩展产品销售型号和产品商标等。

(二)产品检测费。

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产品检测费。

产品检测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我委另行制定。

(三)工厂审查费。

认证机构按照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并出具工厂审查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工厂审查费。

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000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服务贸易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现就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即: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有关报告等服务收费。

(二)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三)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四)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71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强计量收费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已同意调整计量收费项目。

现将调整后的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规定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结束——。

023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

023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

建设项目实行市 导价 , 收费标准 设 收费 工
理规定 > 的通知 ( 理收费 , 工
价格〔 2002 ) 10 号 ) 规定 实行 理的 费
在 1 0发 < 建设工
导价 , 收费标准 理 关
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关于
务收费
一 3 一
理规定 > 的通知 ( 发改价格〔 2007J670 号 ) 规定
工 价。 、各 理规范 收 项目 关 发经 进一步 。要 费、 行 建设项目 机关在 自 务机构 , 发经 行行 各 的 理收费和 的 理 关
行;

务收费实行市
房收费项目的 , 进行的 关机构 定 务 自 务, 行 收
务费 , 自 项目


通知自
的,
201 1
5
1
行。
行。现行有关规定
通知
通知规定


: 建设项目收费通知
4
l …
定设立的 工
收费为
收费标准的 6 . 5 %; 于工
收费标准 费的 ,
收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 限的范 标准。 定。各
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
限的 , 一
、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 价机构 、建 有

收费标准。各环境 下的 业、 ) 、房 、 、
价(
100 ( 品的 )、 物
业、 、 、
业、 ( 件
务费 标

理 行办
务收费
准价
国 下 为 标

委 办 标 工 理
([ 2002 ) 1980 号 ,
件规定 工 的收费 、工
件规定
办 准价格 ,
务全 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01•【文号】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要求,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现就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

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

二、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解析在探讨国家的发展进程和经济规划时,我们不能忽视一个关键的机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NDPC)。

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9()30
【摘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函》(国认财函[2009]11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21-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F832.48
【相关文献】
1.国家发改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J],
2.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J],
3.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J], ;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J],
5.国家发改委通知重新制定产品认证收费标准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5.09•【文号】教财[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高等学校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几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措施:一是经国务院批准,连续四年保持学费标准的基本稳定;二是为提高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教育收费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分别于2002年和2004年,建立起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三是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逐步将学校收费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四是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统一使用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五是在不断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治理高等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建立了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的措施,组织了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

经过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和高等学校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仍然存在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之外擅立收费项目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同时,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亟待研究和解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鉴证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鉴证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鉴证工作
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3.06
•【文号】发改办价格[2012]495号
•【施行日期】2012.03.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鉴证工作程序有
关问题的通知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发改办价格[2012]4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解决当前价格鉴证工作中遇到的“跨地区价格鉴证事项的受理机构”、“价格鉴证机构报请程序”和“地市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权限”等问题,适应价格鉴证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价格鉴证事项提出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受理价格鉴证事项。

二、价格鉴证机构对办理所辖价格鉴证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价格鉴证事项的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鉴证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办理。

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同意后,由提出价格鉴证事项的机关向其出具价格鉴证函件。

三、地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否具有价格鉴证复核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报国家发展
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本通知规定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5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09•【文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施行日期】2017.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关要求,现将重新审核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利收费标准(一)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按《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附件1)规定执行。

对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收费减缴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按《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附件2)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时,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按下列标准收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

(一)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2000元。

(二)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2000元。

(三)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著录事项变更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100元。

(四)在受理延长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补正期限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300元。

(五)在受理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1000元。

078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

078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

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收费的收 和 。
收费单位
收费
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 职 的, 、 法 行政 , 。
收费年审工作 的, 法
用职权、 事 ;
一 6 一
第二
第二


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实
各省 ( 区、市 ) 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 办法。
制定 第二
体实
条本办法自发
行。
一 7 一
l
) 其他
收费单位 第 审 改 第 业机 第 工作 的
真实、有
。 的年审 知收费单位作 行
条价格主管部门 。对 。
对收费单位 及
合本办法规定的 ,
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 关 业人员



展收费年审工作。 收费年审 , 审验 45 自 工作 理 作
一 5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条价格主管部门实 作 审验结 。

验结
。对 。 第
有收费 题的 据; 。 一的 ,
一年度年审发现 规定 用收费
;
审验的 列
级价格主管部门
对收费单
( 一 ) 收费 ( 二 ) 社会 (

、收费 强 、 审
的; 的; 收费 收费 的;
) 收费
4
( 第 通知 , 公 第
)
一年度年审发现
规收费行为的。 30 体事 工作 。 对本单位收费 加 发 年审
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年审对 、 、 收 和 及 及
人民政府有规定的 第 条实
收费年审

第 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级人民政府 、人员、 展。 第 条收费年审 级实 ,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体 “ 组织 发证 , 展 国 组织实 年审 ” 、 行 费 , 加强 的 收费年审的组织实 有关部门的 , 通 工作 , 合, 机

发改价格〔2015〕1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1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放开原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检验检测等9项经营服务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9项经营服务收费,改由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关收费标准。

(一)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认证检测费。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等12家检测机构,开展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时,收取的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认证检测费。

(二)手机检测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设置和经授权的检测机构,开展涉及手机型号核准、进网许可和3C 认证的检验检测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三)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的船舶检验费。

(四)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五)条形码服务费。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申请使用条形码的企业收取的申请使用条形码加入费、条形码胶片研制费、条形码系统维护费。

(六)经营服务性检验检疫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出入境检疫处理(含消毒、除虫、除鼠、除害等)、非法定预防接种和体检、动物免疫接种,以及商业性自愿委托检验检测、鉴定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计量校准和测试费。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校准和测试技术服务收取的费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9.21•【文号】发改价格[2005]1814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2日)废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814号)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部《关于申请核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5]2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依托电大系统举办中专教育,向已签订办学协议的辽宁、内蒙古、广东、贵州、甘肃省、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提取中专学费标准为每生180元。

今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向增加协议办学的各地广播电视大学提取的中专学费标准,在每生不超过180元的情况下,按双方签订协议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对学生的中专收费,按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省级广播电视大学的中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上述各项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全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执收单位在收取上述收费的当日,将收入就地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及其直属教学点组织教学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1号2003年12月11日)教育部:你部《关于申请调整考试中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3]3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教育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的部分收费标准。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自治区仍按每科次0.6元收取,其他省、直辖市由每科次0.6元调整为0.8元。

(二)研究生招生考试(二学位)、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和成人高等职教考试费由每人每科3元调减为2.5元。

二、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的其他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自治区按每人次0.8元收取,其他省、直辖市按每人次1元收取。

(二)各地考试机构向考生发放高等学历文凭的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其中5.5元上交考试中心用于制证等开支;发放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的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其中4.5元上交考试中心用于制证等开支。

(三)计算机等级考试费(1-4级)为每人每级10元(含上机考试费5元)。

(四)成人高考招生考试费为每人次1元。

(五)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费每份试卷50元。

(六)CIT资格审查费每考点每年1500元。

(七)CIT模块报告考核费每生140元。

(八)电大视听生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费每人每科8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教育部、民政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气象局、国家能源局、中国红十字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放开部分目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专利代理服务、报关服务、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环境)体系认证、航危天气报服务、煤炭地质勘探、金银饰品委托检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涉外收养服务、红十字卫生救护培训等10项服务收费标准,其标准由供需双方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具体细项见附件)。

二、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有违规收费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各地区和各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特殊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放开收费标准后市场如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四、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项目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6月24日附件: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项目表一、专利代理服务收费:专利申请人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5.06•【文号】发改价格[2003]213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5月6日发改价格[2003]2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国药监办[2002]10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近几年由于药品检验技术改进等原因,药品检验成本增加的情况,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促进药检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药品检验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检验包括药品的注册检验、进口药品的口岸检验和委托检验。

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实行中央一级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一制定。

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按附件《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二、新增药品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药品检验机构按补偿检验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参照同类药品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新增药品检验项目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4号中国人民银行:你行《关于申请重新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银函[2015]50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个人到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第3次起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每次25元降低至10元,通过互联网查询及每年前2次到柜台查询继续实行免费。

二、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由每份100元降低至6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由每份6元降低至5元。

计费办法及贡献量系数、查询量系数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22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8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行优惠收费标准,同时增加对民营银行实行相同优惠政策。

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标准,由现行每份30元和2元分别降低至15元和1元。

四、应收账款质押初始登记、展期登记服务费标准由现行每件每年100元降低至60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服务费标准由现行每件每次40元降低至20元,查询登记信息继续实行免费。

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增设征信查询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2.13
•【文号】发改价格[2012]3904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通知
(发改价格[2012]3904号)
国家认监委:
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函》(国认财函[2012]19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调整认可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以下简称“认可机构”)开展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下统称“申请机构”)的认可工作,可以向申请机构收取认可费。

具体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申请费。

认可机构受理申请机构的认可申请时,向申请机构收取申请费,收费标准由每次600元降为500元。

(二)评审费。

认可机构按照认可规范要求,对申请机构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查时,可向申请机构收取评审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日3000元降为每人日2500元。

人日数根据国际惯例和认可准则的规定由你委制定,报我委备案后执行。

(三)审定与注册费。

认可机构按照认可规范要求,对符合认可要求的申请机构进行评定,颁发认可证书时,向申请机构收取的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仍为每个机构600元。

(四)年金。

认可机构按照认可规范要求,对颁发认可证书的申请机构收取年金。

具体收费标准仍为: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按初次评审证书每张500元,复查评审证书每张300元,监督评审证书每张100元计收;对产品认证机构按认证收入的1%计收;对人员认证机构按人员注册费收入的1%计收;对实验室或检查机构按每个机构1000元计收。

二、国外机构申请认可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的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我委(价格司)。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有效期满后,由你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委审批。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仍按发改价格[2008]177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13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