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中国农业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一、什么是征信业?为什么要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
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那么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应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
征信服务既可为防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本钱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那么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
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开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根底性作用。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开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
但与信用经济开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开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开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规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开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开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
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条例》经历了怎样的起草过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法制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和消费者协会等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根底上完成了《条例》的草拟工作。
十年磨一剑 风雨征信路——《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与我
十五年的岁月里征信伴我一路同行,作为中国第一代征信人,我用生命中最美好的青春年华见证了征信事业在探索中前行的无限艰辛,见证了征信事业在发展中逐步走向成熟的曲折历程。
多少人对征信这个词语从陌生到排斥,从排斥到认可,从认可到主动参与,这个过程就是征信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诚信之邦,国人崇尚“人无信而不立”,社会的发展和民族的进步呼唤诚信,百姓的安居乐业需要诚信。
然而当失信不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失信就不可避免的会被社会广泛认可,当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发现假冒伪劣商品满天飞,制假贩假成了社会共性,我们强烈的感受到诚实信用在我们的生活里已经变得越来越稀少了。
2006年,人总行苏宁副行长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新闻通气会上讲:“诚实守信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仅仅靠法律和道德规范就可以形成的。
如果一个企业或者个人的失信行为不被记录、不受惩罚、不付出代价,企业或者个人就很难有诚实守信的动力和约束力,一些原本诚实守信的企业或者个人也可能会不再守信。
新闻媒体曾披露出来一些国际知名企业在我国销售的产品某些控制指标超标,有些企业甚至无照生产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这些企业在它们国内或世界其他地方,是很诚实守信的,但为什么在我们国家就不那么诚实守信,确实说明一些问题。
”可见征信体系的缺失已经到了影响国家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严重程度了。
从1999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三级数据库管理模式到2006年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总行归集,再到今天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进一步完善,迄今为止我国已建成了世界最大的信用数据库,令我们中国的征信事业有了坚实的发展基础。
然而多年来,征信法规的滞后却不断阻碍征信事业前行的脚步,信用监管主体不明确,征信信息采集、发布和使用没有明确规范的法律指引,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几近空白,机构违规操作的惩处缺乏力度,这些现象的广泛存在,令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进程难以尽如人意。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129号 ,5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9]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一级集中式数据结构~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及个人征信管理全面工作。
第四条授信管理部为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及省联社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牵头组织征信业务培训~指导各支行做好数据报送、系统应用及异议处理等工作,,三,负责管理员及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征信系统的技术支撑~维护征信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本行异议处理申请上报省联社等工作.第六条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征信数据录入、维护、日常应用查询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第七条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科技部分别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行征信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一,用户和权限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查询用户两种.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下一级普通用户~具体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普通用户:为信息查询用户~负责信用信息查询、异议的查询回复.,二,用户的创建1(管理员用户由总行科技部报经省联社业务管理处同意后~由省联社信息结算中心创建.2(支行查询用户由总行授信管理部创建。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29日农银发[199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根据银发[1999]263号《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前阶段清分经验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所属的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第四条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8月21日农银发〔1994〕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壮大信用社资金力量,使信贷资产质量优化、结构合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信用社融通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信贷管理的认识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顺应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工作,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改进贷款方式,优化信贷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完善信贷制度,充实信贷人员,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止1994年7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511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91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明显不适应当前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
如现有的贷款审批制度只考虑数量多少,风险考虑不够;审贷分离等贷款制约机制薄弱,“一支笔”批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村流通体制和乡镇企业机制转换过程中,信用社缺乏相应的信贷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质量,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发放的各项人民币和外币贷款。
第四条不良贷款认定对象是新增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升级。
需认定的新增不良贷款是指从正常类调入逾期、呆滞、呆帐类的贷款或从正常、关注类调入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不良贷款升级是指逾期贷款转为呆滞贷款或呆帐贷款,呆滞贷款转为睡贷款;次级贷款转为可疑、损失贷款,可疑贷款转为损失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认定要坚持逐笔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一逾两呆”贷款的认定标准第六条按《贷款通则》规定的标准分类时,可分别采取两种认定方式:(一)对期限因素造成的逾期贷款和呆滞贷款,科目反映与认定申请同期进行;(二)对呆帐贷款和非期限因素造成(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呆滞贷款,要先申请认定,待审批后再反映。
第七条逾期贷款的认定标准: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和呆帐)。
第八条呆滞贷款的认定标准:(一)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6个月仍未归还的贷款;(二)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6个月,但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借款人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 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3年1月21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4]7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4年4月1日农银发〔199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行要严格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对于改进结算手段、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银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因此,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努力开拓信用卡市场,鼓励和保护人们使用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政策,各级农业银行必须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注重服务、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级农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实行全国高度统一的管理。
第二章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第五条为了保证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开办信用卡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中心城市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省、自治区分行列入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积极性;是地、市级以上的中心城市行或经济发达的个别县级行;二、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营业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能够保证发卡量在发卡当年内达到一千张以上、三年内达到一万张以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发布时间:2019 年4月23日前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行”或者“我们”)(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并会尽全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可靠。
我们致力于维持您对我们的信任,恪守以下原则,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权责一致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选择同意原则、最少必要原则、确保安全原则、主体参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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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我行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将通过相应的产品(或服务)协议、授权书等方式向您明示,并取得您的授权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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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本《隐私政策》将帮助您了解以下内容:1我行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2我行如何使用 Cookie和同类技术3我行如何存储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4我行如何对外提供您的个人信息5您如何访问和管理自己的个人信息6我行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7本政策如何更新8如何联系我行一、我行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户信息、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个人信息中属于个人敏感信息的有: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通讯地址、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生物识别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
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个人客户征信等级评定标准
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个人客户征信等级评定标准根据查询之日客户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情况,贷记卡个人客户征信分为A、B、C、D 四个等级标准。
一、征信等级A 级标准,其判断依据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信用汇总信息”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贷款汇总信息”中“贷款机构数”不超过“4”;2.“信用卡汇总信息”中“发卡机构数”不超过“8”。
(二)信用卡和贷款“明细信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账户状态显示为“正常”;2.“当前逾期期数”及“当前逾期总额”均为“0”。
(三)信用卡和贷款“最近24 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仅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记录为“*”(本月没有还款历史,即本月未透支/使用);2.记录“N-正常”(准贷记卡透支后还清、贷记卡当月的最低还款额已被全部还清或透支后处于免息期内、借款人已按时归还该月应还款金额的全部)或“C”(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结清的销户,借款人的该笔贷款全部还清)。
(四)个人信用报告中无影响客户还款的不利因素。
二、征信等级 B 级标准,个人征信报告其他方面符合A 级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一)“信用汇总信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贷款汇总信息”中“贷款机构数”超过“4”;2.“信用卡汇总信息”中“发卡机构数”超过“8”。
(二)信用卡和贷款“明细信息”存在以下任一情况: 1.贷记卡“当前逾期期数”为“1” (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1 次,)且“当前逾期总额”不超过200 元(含)的;2.准贷记卡“当前逾期期数”不超过“3”且“当前逾期总额”不超过200 元(含)的; 3.贷记卡12 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次数”不超过“1”; 4.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1”(贷款逾期1-30 天). (三)信用卡和贷款“最近24 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2-12”存在以下情况:1.贷记卡历史逾期记录最高不超过“1”(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1 次);2.准贷记卡历史最高记录不超过“2”(准贷记卡透支31-60 天);3.贷款历史逾期记录最高不超过“1”(贷款逾期1-30 天)。
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信贷综合制度和单项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业银行提供、管理、收回各类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和信贷运作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档案;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档案管理电子化;第四条下级行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管理行和经营行应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及时将档案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电子档案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归档;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库的设立及管理员职责;一信贷业务经营行应在信贷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具有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的分理处视同经营行;二信贷业务管理行应在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本级行内部运作形成的信贷资料档案以下统称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包括本级行信贷决策所依据的有关资料、本级行信贷决策产生的有关资料、向上级行的报备报批材料及上级行批复;承担经营职能的管理行参照经营行模式管理全部信贷业务档案;三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职责;信贷业务档案库负责审核、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管理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有权对相关机构和部门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信贷部门职责;信贷业务档案形成后、移交档案库前,信贷部门负责收集管理信贷业务档案;信贷部门要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对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一经营行客户部门职责;客户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等信贷业务档案;客户经理负责收集整理所经办业务的信贷资料,将已审批或发放信贷业务的资料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交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统一归档管理,不得长期留存信贷资料原件;抵押物他项权证、产权证明书、保险单、质押权利的证明、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原件应于收件当日移交会计部门现金库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不良贷款按规定移交给风险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不良贷款经营管理部门后,由该部门履行客户部门档案管理职责;没有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履行客户部门职责的支行或分理处视同客户部门,管理信贷业务档案;客观上不具备向上级行移交信贷业务档案条件的,经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批准,可设立临时信贷业务档案库,落实专人统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年后40个工作日内将已结清或核销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移交上级行;经营行直接审批的信贷业务,可将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原件作为各环节决策资料;经营行报上级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原件仍留经营行客户部门,需要上报的基础资料由经营行调查人员复印并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二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职责;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其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资料,月后10个工作日内交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统一归档管理;三管理行信贷部门职责;管理行信贷运作档案由审查部门负责,落实部门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特事特办业务在总行层次的信贷运作档案年中由客户部门负责收集管理;贷审会审议信贷事项的运作档案年中由贷审会办公室负责收集管理;信贷运作档案于年后40个工作日内统一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归档;第八条信贷管理系统是信贷电子档案的主要档案库,信贷部门要严格执行信贷管理系统相关管理规定,确保信贷电子档案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保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在时间和内容上的统一性;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内容第九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分为三类:客户、担保人基础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件;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资料;贷后管理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件;第十条客户、担保人基础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一客户基本资料;客户和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法人授权书为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各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贷款卡及查询资料;客户印鉴卡,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等;二业务资料;客户信贷业务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董事会同意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决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复;项目水、电、环保、消防、规划和土地等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进口合同、销售合同或代理进口协议等;三担保资料;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决议;共有人同意抵质押书面证明;有权机关办理的抵质押登记,抵质押物清单及评估报告;抵押物他项权证、产权证明书、保险单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原件入会计部门现金库保管等;四信贷业务承诺函、意向书、合作协议,主从合同、借据等;五其他综合及单项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资料及辅助资料;第十一条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资料包括:一本级行信贷决策所依据的有关资料;开户行负责人签署同意进行调查的客户信贷业务申请书复印件,客户及担保人基本资料、业务资料、担保资料复印件;经营行直接审批、以原件作为内部运作材料的,相关基础资料不重复保存;有权审批行受理上报业务的,决策依据资料还包括申报行的请示报告文件、调查报告、审查报告、有权审批人签字的贷审会审议表、主责任人名单表等;其他综合及单项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及辅助资料;二本级行信贷决策产生的有关资料;1.评级、调查资料,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调查表、信贷业务调查表;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资料;信贷业务评估报告;保证人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担保能力调查的相关资料;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的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等;2.审查资料,包括信贷业务审查表、信贷业务法律审查表,审查经办人和审查主责任人签字的信贷业务审查报告等;3.贷审会审议、审批、报备资料,包括会议记录本、贷审会投票表决表、会议纪要、行长签字的审议表、批复、主责任人名单表等;三向上级行的报备报批材料及上级行批复,包括信贷业务报备表及报告、上报有权审批行的请示报告文件、有权审批行的批复等;四不良贷款认定资料,包括申报行的请示报告、对应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不良贷款认定审批表、损失类贷款的内部确认材料或外部证明材料、审查报告、贷审会审议表没有设立贷审会的支行可以不提交贷审会审议表;本行的审查报告、贷审会审议表、会议纪要、批复等;五核销资料,包括呆账核销审批呈报表、申请报告、呆账形成原因及责任的审计报告、责任人处理文件;按规定须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内部审查、审批材料等;核销申报审批材料的管理执行核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于年后40个工作日内统一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归档;六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资料,包括经营行上报的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或客户部门组织研究制定的风险化解措施方案、主管行长审批同意的批件等;七其他综合及单项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及辅助资料;第十二条贷后管理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一经营主责任人、管户主责任人、风险监控主责任人名单,重点管理客户的客户经理组名单,贷后管理方案及贷款台账;二贷后检查材料:按规定填制的贷后管理台账、信贷业务发生后首次跟踪检查表及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报告;日常检查形成的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及检查分析报告,项目法人贷款填制项目贷款检查表;客户、担保人的各期财务报表;贷后管理检查表按客户及所附专题报告说明等;三按规定复测客户信用等级的资料,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资料;四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及报告,化解措施方案,处理情况报告;潜在风险客户退出方案;五信贷业务到期处理材料:向借款人发出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会计部门填写的还款凭证;贷款展期的,有借款展期申请书,担保人同意担保展期的书面证明,经营行信贷业务展期决策各环节的运作材料,展期备案材料,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等;六有问题信贷业务处理材料:在诉讼时效内和保证期间内取得借款人、保证人签名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不良贷款认定审批表及相关认定资料;事实风险客户退出方案,不良信贷资产清收、盘活、保全方案及组织实施情况报告;通过法律程序起诉、裁定、以资抵债、保全的有关资料等;七信贷业务总结评价报告;八信贷管理系统中相关电子档案资料完整性情况说明;九其他综合及单项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及辅助资料;第十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内容执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办发2003481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农银办200158号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第四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第十四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移交和归档;一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及移交;信贷部门经办人员要按信贷业务档案内容的分类要求对档案资料逐笔整理、排序、组卷,编制归档目录,及时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要及时对相关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入库;建立目录索引,记录信贷部门移交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审核确认移交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并与移交人员共同在移交档案目录一式两份,各留存一份上签字;二信贷业务档案的归档;档案资料归档要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1.立卷、建档要求:档案资料要按户编号建档,专盒或夹保管,标明客户全称和立档时间;档内有多笔业务的,要按笔立卷,以信贷业务审批时间排列卷号;卷内资料按照信贷业务档案内容的分类要求进行排序;客户基本资料可以归集后独立组卷,作为首卷;授信、最高额抵押担保作为单笔业务立卷;2.目录、标注要求:以方便检索为目的,分层次建立三级目录;一是建立档案库客户目录,检索定位到客户层次,法人客户及个人客户分开编目;二是以客户为单位建立档案目录,检索定位到单笔业务,档案目录应包括客户名称、卷号、卷名包括审批时间、业务品种、金额、期限等,并注明卷与卷之间的从属关系;三是建立卷内目录,检索定位到具体业务资料;3.装订要求:已结清信贷业务要按卷装订成册,以运作程序及资料形成时间编制页码;4.与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等合作批量办理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以将合作协议项下客户归集建立总档,以客户名称、审批发放时间建立总档目录,以具体客户为单位建立分档,分档参照立卷、建档要求管理;其他个人客户信贷业务逐户建档;5.贷款台账等难以逐户归档的信贷业务档案以及核销客户档案等重要档案另柜存档;贷审会投票表决表、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本等贷审会档案,以会次装订成册,逐年建档;本级行直接经营的信贷业务,其信贷运作档案归入客户档案管理;经本级行贷审会审议、下级行经营的信贷业务,其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作为贷审会档案附件归档;第十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的借阅;一内部人员借阅信贷业务档案;借阅本人经办业务资料的,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负责登记借阅人员名单、时间、借阅内容和借阅用途,借阅人签字确认;因工作需要借阅他人经办业务资料的,应由借阅人出具借条,并由借阅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借阅;借阅的档案不得涂改、圈划、复制、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二外部人员借阅信贷业务档案;信贷业务档案要严格保密,原则上不对外借阅;当出现经济纠纷、案件等情况,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需查阅、影印时,必须持有协助查询通知书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以及查阅人工作证明;查阅时,本行应有专人在场陪同,严禁将原件借出;第十六条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变动离岗的,应对信贷业务档案收进、移出、销毁情况予以书面说明,待接管人员到位,办结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办理移交手续,要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监交;第十七条档案库房建设及档案存放;档案库房要按照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2000135号的相关要求设置;档案库应配置相应铁柜和防盗、防火、防强光、防潮湿、防虫蛀等方面的设施;第十八条档案保管期限;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短期保管、长期保管和永久保管;短期保管的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5至10年:短期信贷业务到期结清的,其信贷业务档案再保管期限为至少5年;中长期信贷业务到期结清的,其信贷业务档案再保管期限为至少10年;长期保管的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至15年:信贷业务到期时未结清,其后以现金或以资抵债方式收回的,短期信贷业务档案再保管期限为至少10年,中长期信贷业务档案再保管期限为至少15年;永久保管的信贷业务档案:信贷业务到期未结清、至今未收回的包括已核销的信贷业务,其信贷业务档案要永久保管;第十九条信贷业务档案的销毁;对超过保管期、需要销毁的信贷业务档案由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提出并慎重鉴定,编制销毁清册,经办公室、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行长审批后,送专门文件销毁单位或指定造纸厂进行销毁;档案销毁须由监销人员现场监督;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和办公室、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时在留存销毁清册上签字备查;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有另行规定的,应同时执行,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二十条信贷管理系统电子档案信息的保管和利用,执行信贷管理系统相关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各级行要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对未按规定要求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集中统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或未按规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形成风险的,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信贷业务的档案原则上要按本办法进行补充、整理、完善和归档;新发生信贷业务档案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各一级分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境外分行及公司在参照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当地监管机构有关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客户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函19991059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
中国⼈民银⾏关于进⼀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附:⾦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机构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年度考核评级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国家开发银⾏,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为贯彻落实党的⼗九⼤精神和第五次全国⾦融⼯作会议精神,加强个⼈信息保护,做好新时代征信信息安全管理⼯作,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提升⼈民群众在征信领域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办法》(中国⼈民银⾏令[2005]第3号发布)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现就进⼀步加强⾦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运⾏机构和接⼊机构(以下简称运⾏机构和接⼊机构)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切实增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意识,强化征信信息安全主体责任运⾏机构和接⼊机构要清醒认识当前征信信息安全⾯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意识。
建⽴健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成⽴征信信息安全⼯作领导⼩组,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征信信息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领导层中分管征信⼯作的负责⼈为第⼀责任⼈,征信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使⽤⼈为直接责任⼈,并明确第⼀责任⼈、直接责任⼈和其他相关⼈员的责任分⼯。
⼆、完善征信业务操控流程,不断提⾼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平运⾏机构和接⼊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征信各级管理⼈员和从业⼈员的全员征信合规性教育培训,围绕征信信息安全管理,通过加强征信系统⽤户管理、健全征信信息查询管理、优化⾃助查询机管理、完善征信异常查询监控机制、妥善办理异议与投诉等措施,完善征信业务操控流程,牢牢守住不发⽣征信信息安全风险的底线。
(⼀)从严加强征信系统⽤户管理。
运⾏机构和接⼊机构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办理⽤户的创建、停⽤和启⽤,根据“最⼩授权”原则分配各类、各级⽤户的权限,严格⽤户权限设置,将⽤户权限控制在业务需要的最⼩范围内。
征信管理条例演讲稿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征信管理条例》这一重要法规。
征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从《征信管理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以及如何加强征信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征信管理条例的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完善,征信行业日益壮大。
然而,在征信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征信数据不准确、泄露个人信息、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等。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征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个人和企业信息安全,维护金融秩序,我国政府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征信管理条例》。
二、征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征信管理条例》共分为八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总则:明确了征信的定义、适用范围、监管机构等基本概念。
2. 征信机构:规定了征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备案等要求。
3. 征信信息:明确了征信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删除等规则。
4. 征信查询:规定了征信查询的主体、程序、限制等要求。
5. 个人信用报告:明确了个人信用报告的生成、查询、异议处理等规定。
6. 企业信用报告:规定了企业信用报告的生成、查询、异议处理等规定。
7. 法律责任:对违反征信管理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附则:对征信管理条例的实施、解释等进行了说明。
三、征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义1. 规范征信活动:通过制定征信管理条例,明确了征信活动的规范,有利于防范征信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2.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征信管理条例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删除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有利于保护个人和企业信息安全。
3. 促进征信行业健康发展:通过规范征信行业,有利于提高征信服务质量,促进征信行业健康发展。
4. 维护金融秩序:征信管理条例的实施,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
征信业为信用卡风险管理保驾护航
征信业为信用卡风险管理保驾护航王显金【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年(卷),期】2015(000)012【总页数】3页(P60-62)【作者】王显金【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正文语种】中文自上世纪90年代初人民银行从信贷征信起步推动全国集中统一的征信系统建设,到2006年正式设立征信中心并上线征信系统,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提供征信查询服务;从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至2015年1月5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拟对符合资质的公司下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牌照,逐步推进征信业务由政府主导的公共征信模式向政府主导、民间征信公司共同参与的混合征信模式转变,我国征信业在系统支持、制度建设、业务模式层面均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而纵观我国征信业发展史,每一次突破均对信用卡风险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类行为具有一定路径依赖的特点,因此,预测一个人未来行为的最好方法是看其过去的表现。
早在《左传·昭公八年》中即有“君子之言,信而有征”的记载,到了民国初期,征信开始被视为信用调查的同义词,并一直沿用至今。
虽然征信也应用于雇佣、商务合作等领域,但人们对征信的广泛关注起源于经济行为中买方市场的形成。
在买方市场中,信用消费被作为促销方式应运而生,卖方或其他提供资金的第三方为避免在这种非即付经济交往中承受损失,而采用信用调查的方式衡量买方的履约能力,这使得征信具有了重要意义。
随着信用消费的发展,信用卡作为重要的支付介质,成为信用消费发展的主要载体,近年来信用卡发卡量的迅猛增长便是最好的印证。
筛选具有履约能力的客户并授予其与之履约能力相匹配的额度是信用卡风险管理的重要着力点,而征信为防范该类风险提供了有效路径。
信用卡具有贷款金额小、规模效应大、时效诉求高等特点,如果对每笔业务均采用实地征信的方式判定客户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必然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审批效率的低下,而审批效率低会造成优质客户流失,进而使得客户选择结果与政策出发点相悖,让风险管理手段成为阻碍风险管理效力的绊脚石,不利于业务的稳步发展。
解读《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的影响
解读《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的影响解读《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的影响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征信业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并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本文将“条例”中主要内容做简单介绍,并对银行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条例》出台背景及意义我国征信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以来,从事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征信业务的机构越来越多,征信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征信业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现。
与此同时,征信立法较为分散,相关法规文件虽多,但均为部委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较低,征信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不仅有失规范,甚至出现了以“征信”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他人权益。
本次《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规范信息的采集及使用,有效促进各类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满足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
在规范征信业的同时,也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制基础。
《条例》主要内容明确了征信业的概念。
《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其中既包括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官方服务,也包括由依法设立的经营性征信机构提供的企业服务,但不包括有权机关履行法定或授权职责而进行的信息采集及公布,如税务机构依法公布欠税信息、法院公布执行情况信息等。
明确规定了征信机构的身份及准入规则。
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其准入条件根据其服务范围而确定。
为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条例》对于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及程序,在设立条件上对股东、高管、注册资本等方面提出较《公司法》的规定更高的条件,在设立程序上应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按《公司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非恶意不良征信记录产生原因和处置建议
非恶意不良征信记录产生原因和处置近年来,个人信用报告使用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拓展,社会公众到人民银行查询信用记录的人次激增。
以B市为例,截至2015 年11末,当年全辖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41000份,其中约两成查询者反映个人信用报告中不良记录并非恶意造成。
B市中支通过对200例不良信息客户的抽样调查,进一步梳理了个人非恶意不良信息产生的诸多原因,分析了影响及解决途径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非恶意不良信息产生的原因(一)个人疏忽大意导致信用报告中产生不良信息。
现实中,多数非恶意不良信息产生主要基于个人在金融活动中的疏忽造成的逾期。
具体来看:一是个人粗心大意忘记了按时还款造成了逾期;二是个人因出差或是其他事物缠身未能提前规划和预判时间,造成了还款逾期;三是个人对所办理的金融业务规则及条款不熟悉、不清楚,没有掌握按时还款的最后期限造成了逾期;四是将信用卡借予他人使用,由于对方未按时还款,造成自身名下产生不良信息;五是个人手机号变更,未及时向银行备案变更,无法接收银行发送的还款信息,贻误还款时间;六是个人身份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冒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产生信用卡欠费记录。
(二)银行间资金结算时滞导致信用报告中产生不良信息。
现实中,个人即使按时还款仍有可能发生账款逾期并产生不良信息。
一是由于跨银行转账时,受银行结算系统,或是节假日支付系统停运等原因,造成了款项未能及时到账;二是由于银行在最后还款日的划款时点各不相同,还款日还款时点晚于银行划款时点也有可能产生不良记录。
(三)银行异议信息导致个人信用报告中产生不良信息。
异议信息是指由金融机构、其他机构上报的,经征信中心确认后加载入库,与借款人真实情况不符的信息。
由于异议信息的客观存在,现实中,非个人自身行为或因素,也可能会产生不良信息。
其产生原因是金融机构(其他机构)上报错误的数据、系统处理产生错误、在途数据等。
(见表1)表1:常见异议业务类型及解决渠道(四)采集和录入非银行类信息有误致使信用报告中产生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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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一、什么是征信业?为什么要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
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
征信服务既可为防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
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
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规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
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条例》经历了怎样的起草过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法制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和消费者协会等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条例》的草拟工作。
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认真吸收地方政府、相关部委和机构、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三、《条例》包含哪些主要容?一是《条例》适用围,包括《条例》适用的业务领域、业务类型等。
二是征信监管体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
三是征信机构,包括征信机构的定义、类别、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以及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征信机构、境外征信机构在境经营征信业务的专门规定。
四是征信业务规则,包括个人征信业务规则、企业征信业务规则,以及加强征信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措施等。
五是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
六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数据库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查询、使用等相关规定。
七是监督管理,包括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措施、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等。
八是法律责任,包括违规从事征信经营活动、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本人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条例》适用于什么围?《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规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而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如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纳税人的欠税信息,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公布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公布被执行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等,不适用《条例》。
五、设立征信机构需要审批吗?《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
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为既适应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又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条例》对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宽松。
只需依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30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即可,不需另行审批。
征信机构设立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的。
六、《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严格规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是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
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条例》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是怎么考虑的?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
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
我国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公众意见和专家提出,应当对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长。
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八、《条例》对企业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九、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条例》对其有什么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维护的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
为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和监管依据,发挥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作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对其作了专门规定。
《条例》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国家设立,为防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专业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应遵守《条例》中征信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义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信息,提供时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提前通知信息主体。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
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十、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哪些管理职责?《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制定征信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管理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审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接受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三是对征信业务活动进行常规管理;四是对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行为进行处罚;五是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投诉。
十一、《条例》的出台对规和促进征信业健康快速发展有哪些积极意义?我国征信业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部分以“征信”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
《条例》的出台,一是解决征信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
明确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其管理对象、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解决征信市场息采集、使用不规等问题。
确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所遵循的规章制度,规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业务行为,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场秩序。
三是解决征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的问题。
促进形成各类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征信市场格局,满足社会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