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条例
公司保密条例【使用】
xxx公司运维部保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运维部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运维部能够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市场竞争,根据运维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运维部全体员工。
第二章保密范围第三条运维部保密内容包括:(一)运维部组织架构、运作情况。
(二)运维部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商务谈判内容、合同及协议文书、成本及利润率等。
(三)运维部内部重要决定及重要会议纪要。
(四)运维部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部门员工的绩效考核材料。
(五)运维部与外部厂商人士来往情况。
(六)运维部薪酬制度,计算机帐号密码、邮件帐号密码,月、季、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统计报表,文书档案内容及其存放位置。
(七)运维大事记。
(八)运维设备厂商的联系方式、渠道,运维物资的获取方法、渠道及运维部相应对策。
(九)运维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的住址及外出活动去向。
(十)任何客户、设备档案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客户、设备信息、数据、图纸、照片、活动、计划、方案等等。
(十一)部门及机房楼的安保措施情况。
(十二)各种检查结果。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四条员工在运维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成果归运维部所有。
第五条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必须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开展本岗位外的业务活动,严禁在公共场合谈论运维部保密内容。
第六条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如需要提供运维部信息的事项,应先取得运维管理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员工对运维部秘密必须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运维部外联统一通过指定的外联窗口,严禁私自与其它单位进行一切外联活动。
第九条未经上级允许,严禁私自配合任何其它单位的一切工作第十条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运维部秘密。
第十一条运维部员工发现运维部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运维管理部。
第十二条运维部人员在工作变动时,应按规定即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第十三条任何进入机房楼人员需严格遵循《机房楼进出管理制度》。
保密条例
保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公司秘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保密范围及措施第四条保密范围(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计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五条密级确定(一)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2.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3.机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到损害。
(二)公司秘密的确定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机密级。
第六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表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七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裁或主管副总裁委托专人执行。
第八条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非经总裁或主管副总裁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密工作条例(标准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04122保密工作条例(标准版)保密工作条例(标准版)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密级及保密期限1.绝密级,保密期限为____年。
2.机密级,保密期限为____年。
3.秘密级,保密期限为____年。
第三条保密管理1.实行全员保密教育和保密知识系统培训,确保国家和公司秘密不被泄露。
2.公司设专人分管保密工作,有条件的专门设立保密室。
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想备专人或兼管负责存管保密材料。
3.公司全体员必须贯彻执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
4.对保密材料须专门登记入册,并定期清查,防止丢失和错漏。
5.传递保密材料要有保密措施,传递应专送,不得办理无关事项,密件不得携入不利于保密的场所。
6.外出工作须携带保密材料,要经公司____批准。
7.严格限定密件的接触范围。
凡查阅公司密件,一律须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和登记手续,可使用文件调阅单。
8.对保密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或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保密纪律公司全体员工应遵守以下保密纪律:1.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2.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秘密;3.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公司秘密;4.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放置密件;5.不得利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以及邮局办理秘密事项;6.发现泄密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7.客人问及公司秘密,应予以婉拒、避谈。
第五条解密保密期届满,除公司_____要求继续保密事项外,自行解密。
第六条泄密及法律责任1.发现泄密现象_____,要及时报告公司____,认真处理。
2.对泄密者,处以_____元至_____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送有关机关处理。
保密条例1500字
保密条例1500字保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依法确保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
第三条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保障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保密工作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分类、综合治理、风险防控原则。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机构,明确保密工作职责。
第六条保密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保密管理制度、制定保密规定,推动保密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
(二)组织开展保密培训,提高保密人员保密意识和技能。
(三)组织实施保密检查、评估,发现保密漏洞和隐患,采取及时措施加以整改。
(四)处置泄密事件,调查处理保密违法行为。
(五)开展保密宣传,提高公众保密意识和法律素质。
(六)与相关部门、单位合作,开展保密工作。
第七条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保密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按照工作需要,依法享受相应的权益。
第八条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化支持,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
第三章保密管理制度第九条机关、单位、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和保密工作流程。
第十条保密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保密目标和任务。
(二)保密标志的使用。
(三)保密检查、评估和处置。
(四)保密工作信息与技术的管理和使用。
(五)保密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据保密等级,对涉密信息进行分类、分级,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涉密信息的保密等级和分级,不得擅自泄露、复制、移交涉密信息。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个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存储涉密信息的介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个人应当制定、实施涉密信息传输和交接的规程,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公司保密制度条例
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严格保守秘密,不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传播或泄露公司秘密或涉及公司秘密。
第四条。
不允许其他公司的员工窥探或询问不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的公司机密。
第五条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和电脑磁盘)的登记和保密制度。
秘密文件存放在有安全设施的文件柜中,电脑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密码,并将密码上报公司总经理。
不要把机密文件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地方。
不要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出秘密文件。
第六条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和档案的借阅管理制度。
如需借阅秘密文件、资料和档案,必须征得总经理批准。
并按规定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第七条秘密文件和资料不准转载、复制、摘抄和传播。
因工作需要复制的,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批准后办理。
副本应按照文件和资料的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公开发表的文章不得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员、机构和争议性问题的内容。
会议纪要(或录音)应集中管理,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第九条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给公司总经理,不得随意交给其他人员。
第十条员工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
第三章责任
第十一条发现泄密、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严肃处理。
对泄密或泄密者给予50-100元工资扣除;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1保密条例-9916
(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目的规范公司保密文件资料、信息的管理,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
2、职责公司员工(包括分公司/办事处员工正式和试用人员、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等)均有义务保守公司秘密。
3、保密范围3.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3.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3.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3.4技术秘密;3.5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3.6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3.7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3.8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4、密级的划分及确定4.1将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4.1.1绝密(AAA):该机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后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仅限公司董事及区域领导及相关指定人员存阅;4.1.2机密(AA):该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后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仅限公司各部门经理及各办事处经理以上人员及相关指定人员存阅;4.1.3秘密(A):该机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后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4.2公司秘级的确定:4.2.1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定文件、技术秘密为绝密级;4.2.2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4.2.3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5、保密措施5.1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信息和其他物品等均为受控对象,各部门应集中保存,由部门经理指定专人管理。
对秘密文件的复制、摘抄、使用、保存和销毁,必需进行专项登记。
采用电脑网络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网络管理员负责保密管理。
5.2对于秘密的文件资料、信息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5.2.1非经区域经理或主管部门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5.2.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密管理制度条例
保密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单位对重要信息资料和商业机密的保护管理,营造保密工作的浓厚氛围,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保密意识和保密素质,保障国家和企业的安全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职工、工人、管理人员等,并对本单位涉密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机构,明确保密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指导协调全员保密工作,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涉密信息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涉密信息的保护管理是单位的重要任务,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或失误。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保密工作是指对单位内的重要信息资料和商业机密进行严格的保护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保密管理机构的建立第六条本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机构,负责单位内的保密工作,包括保密宣传教育、信息资料的保护管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等。
第七条保密管理机构应当由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保密素质和丰富的管理经验,能够有效地指导和协调全员保密工作。
第八条保密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信息资料的保护管理、安全技术的应用、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保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保密风险评估,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工作,确保单位的信息资料安全。
第十条保密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息资料的分类标记、使用权限管理、涉密信息的传输方式、存储条件和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保密宣传教育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举办保密知识培训、组织保密宣传活动、开展保密安全月等。
第十二条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和保密等级进行分类开展,针对性地提高全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素质。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教育档案,记录全员的保密培训情况、考核结果等,定期对全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素质进行评估。
司法部、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司法部、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司法部,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24.07.22•【分类】问答正文司法部、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2024年7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日前,司法部、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修订背景情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保密工作。
国务院于2014年1月17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在推进保密依法管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保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为适应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进一步健全了保密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了保密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细化保密法有关制度规定,明确保密法具体实施举措,需要对《条例》作出修订。
国家保密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保密法修订工作,向国务院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收到送审稿后,司法部广泛征求了有关中央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国家保密局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2024年6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2024年7月10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修订后的《条例》。
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修订《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细化党管保密原则,健全党管保密体制机制,确保保密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保密工作条例77547
保密工作条例一、文件保密1、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
2、秘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
3、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由秘书股统一管理,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
如阅文人不在,不得把文件放在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
4、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公文的有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翻印和复印秘密文件。
6、借阅秘密文件时,必须登记签字。
借阅绝密文件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
非因工作需要和非阅读范围的人员,不得借阅秘密文件。
7、及时清退文件。
绝密文件应随阅随退,一般秘密文件每半年或一年向区委机要部门清退一次,其他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
8、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交送秘书股保管。
9、文件柜必须加锁,绝密文件、电报、介绍信和印章,必须放在铁皮保险柜内;门窗要有安全设施。
二、档案保密1、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办公室秘书股管理。
2、查阅档案,基层单位必须持单位的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并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3、查阅档案时,只许查阅有关部分,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无关的内容。
摘抄的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4、查阅绝密文件、资料及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5、查阅或抄录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或查档室)进行,不许将案卷带出拿走。
案卷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者外,概不外借。
6、办公室管理的干部、工人的人事档案和有关专案材料,由专人保管,其外调查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保密1、区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
2、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中国保密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国保密法》实施条例全⽂《中国保密法》实施条例全⽂ 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章 总 则 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国家保密⾏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保密⾏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政区域的保密⼯作。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作,监督执⾏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作。
保密⾏政管理部门履⾏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本级⼈民政府财政预算。
机关、单位开展保密⼯作所需经费应当列⼊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计划。
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机关、单位实⾏保密⼯作责任制。
机关、单位负责⼈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作负责,⼯作⼈员对本岗位的保密⼯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作需要设⽴保密⼯作机构或者指定⼈员专门负责保密⼯作。
机关、单位及其⼯作⼈员履⾏保密⼯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各级保密⾏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作⼈员进⾏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的教育培训。
第⼆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机关、单位负责⼈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根据⼯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员为定密责任⼈。
保密工作条例
保密工作条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保密工作条例一、文件保密1、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
2、秘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
3、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由秘书股统一管理,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
如阅文人不在,不得把文件放在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
4、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公文的有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翻印和复印秘密文件。
6、借阅秘密文件时,必须登记签字。
借阅绝密文件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
非因工作需要和非阅读范围的人员,不得借阅秘密文件。
7、及时清退文件。
绝密文件应随阅随退,一般秘密文件每半年或一年向区委机要部门清退一次,其他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
8、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交送秘书股保管。
9、文件柜必须加锁,绝密文件、电报、介绍信和印章,必须放在铁皮保险柜内;门窗要有安全设施。
二、档案保密1、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办公室秘书股管理。
2、查阅档案,基层单位必须持单位的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并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3、查阅档案时,只许查阅有关部分,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无关的内容。
摘抄的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4、查阅绝密文件、资料及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5、查阅或抄录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或查档室)进行,不许将案卷带出拿走。
案卷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者外,概不外借。
6、办公室管理的干部、工人的人事档案和有关专案材料,由专人保管,其外调查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保密1、区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
保密工作条例
保密工作条例(一)一、文件保密1、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
2、秘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
3、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由秘书股统一管理,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
如阅文人不在,不得把文件放在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
4、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公文的有关规定,分别标明、机密、秘密。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翻印和复印秘密文件。
6、借阅秘密文件时,必须登记签字。
借阅文件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
非因工作需要和非阅读范围的人员,不得借阅秘密文件。
7、及时清退文件。
文件应随阅随退,一般秘密文件每半年或一年向区委机要部门清退一次,其他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
8、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交送秘书股保管。
9、文件柜必须加锁,文件、电报、介绍信和印章,必须放在铁皮保险柜内;门窗要有安全设施。
二、档案保密1、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办公室秘书股管理。
2、查阅档案,基层单位必须持单位的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并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3、查阅档案时,只许查阅有关部分,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无关的内容。
摘抄的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4、查阅文件、资料及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5、查阅或抄录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或查档室)进行,不许将案卷带出拿走。
案卷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者外,概不外借。
6、办公室管理的、工人的人事档案和有关专案材料,由专人保管,其外调查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保密1、区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
2、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3、会议的议题及列入会议讨论的材料和记录本,必须完整地立卷归档,不得丢失。
保密工作条例
保密工作条例一、文件保密1、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
2、秘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
3、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由秘书股统一管理,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
如阅文人不在,不得把文件放在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
4、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公文的有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翻印和复印秘密文件。
6、借阅秘密文件时,必须登记签字。
借阅绝密文件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
非因工作需要和非阅读范围的人员,不得借阅秘密文件。
7、及时清退文件。
绝密文件应随阅随退,一般秘密文件每半年或一年向区委机要部门清退一次,其他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
8、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交送秘书股保管。
9、文件柜必须加锁,绝密文件、电报、介绍信和印章,必须放在铁皮保险柜内;门窗要有安全设施。
二、档案保密1、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办公室秘书股管理。
2、查阅档案,基层单位必须持单位的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并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3、查阅档案时,只许查阅有关部分,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无关的内容。
摘抄的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4、查阅绝密文件、资料及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5、查阅或抄录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或查档室)进行,不许将案卷带出拿走。
案卷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者外,概不外借。
6、办公室管理的干部、工人的人事档案和有关专案材料,由专人保管,其外调查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保密1、区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
2、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目录一、总则二、保密范围与定密三、保密措施四、涉密人员管理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六、附则附件:1. 国家秘密事项范围表2. 国家秘密标志样式3. 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4. 保密检查记录表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家的生死存亡、民族的繁荣昌盛、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守国家秘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实行责任制,各级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的作用。
二、保密范围与定密第六条国家秘密包括:(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三)外交和外事活动;(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五)科学技术领域的重大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重大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七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八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九条确定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下列标准:(一)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二)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的科学技术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的;(四)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五)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文化、社会稳定的;(六)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的。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可能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可能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可能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保密条例范本
保密条例范本保密条例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拥有、处理、使用、传递或保存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个人(以下统称保密工作单位和保密人员)。
第三条保密工作单位和保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秘密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条保密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体系,明确保密工作职责,制定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保密意识。
第五条保密人员应当具备保密岗位相关知识和技能,遵守保密纪律,保密工作要求。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泄露、盗用国家秘密,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保密工作单位和保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管理责任,加强信息安全防范,防止外部窃取、篡改、破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保密工作单位和保密人员在了解、掌握、处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时,应当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传递给非授权人员。
第八条保密工作单位和保密人员不得擅自带出或复制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其移交、转存至非授权的计算机、存储介质或网络。
第九条保密工作单位和保密人员离职、退休或解聘时,应当交出所掌握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材料,不得擅自收藏、复制或留下相关资料。
第十条保密工作单位和保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保密工作单位和保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保密审核、督导,并按规定报送保密备案。
第十二条对于保密工作单位和保密人员的贡献和表彰,应给予相应荣誉和奖励,鼓励和激励保密工作的开展和提高。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工作条例
保密工作条例一、概述本条例旨在建立和促进保密工作,保护组织的机密信息免受泄露和滥用。
所有组织成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并且有责任保护和维护组织的机密信息。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组织成员,包括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
无论是在组织内部还是与外部方进行业务往来,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三、保密义务3.1 保密责任所有组织成员都有保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不得泄露或披露机密信息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不得将机密信息用于个人利益或其他不正当的用途;- 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机密信息被他人访问或获取;- 在离开组织时,必须归还或销毁手中的机密信息。
3.2 保密协议对于某些特定的工作岗位或项目,可能需要签订额外的保密协议。
所有涉及到机密信息的人员都必须签署并遵守这些保密协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保密培训组织将定期进行保密培训,以提高组织成员的保密意识和知识水平。
所有成员都有义务参加培训,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培训。
四、机密信息的保护4.1 标识和分类组织将对机密信息进行标识和分类,以便于正确管理和保护。
所有组织成员在处理机密信息时,都应当严格按照其分类进行处理和保护。
4.2 存储和访问控制组织将采用合适的措施,确保机密信息存储安全,并实施适当的访问控制措施。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机密信息,并且访问记录将被记录和监控。
4.3 传输和通信在传输和通信机密信息时,必须采取加密和安全的通信渠道,以防止信息被窃听或篡改。
同时,禁止使用不安全的传输和通信方式,如公共网络或未加密的电子邮件。
4.4 灭失和泄露处理一旦机密信息灭失或泄露,组织将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涉及的人员可能会接受纪律处分,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制定5.1 监督责任组织将建立监督机制,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专门的保密管理部门将负责定期检查和评估保密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
5.2 条例修订本条例的修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并经过相关部门和管理层的审批后生效。
保密工作条例
保密工作条例一、文件保密1、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
2、秘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
3、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由秘书股统一管理,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
如阅文人不在,不得把文件放在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
4、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公文的有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翻印和复印秘密文件。
6、借阅秘密文件时,必须登记签字。
借阅绝密文件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
非因工作需要和非阅读范围的人员,不得借阅秘密文件。
7、及时清退文件。
绝密文件应随阅随退,一般秘密文件每半年或一年向区委机要部门清退一次,其他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
8、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交送秘书股保管。
9、文件柜必须加锁,绝密文件、电报、介绍信和印章,必须放在铁皮保险柜内;门窗要有安全设施。
二、档案保密1、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办公室秘书股管理。
2、查阅档案,基层单位必须持单位的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并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3、查阅档案时,只许查阅有关部分,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无关的内容。
摘抄的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4、查阅绝密文件、资料及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5、查阅或抄录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或查档室)进行,不许将案卷带出拿走。
案卷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者外,概不外借。
6、办公室管理的干部、工人的人事档案和有关专案材料,由专人保管,其外调查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保密1、区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
2、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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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条例
一总则
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公司所有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二保密等级
1 公司秘密按照重要程度分为三类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2 绝密事项包括:
⑴经营决策、广告策划书、市场调查与预测报告、促销方案、新产品开发计划、公司投资计划等。
⑵主导产品配方、工艺关键以及达到和超过国内国外先进技术水平的技术、产品、科研成果、设备等核心机密。
⑶通过秘密渠道引进的技术、设备、产品、样品、手段和信息来源等。
⑷产品成本及其利润等财务资料。
⑸新产品开发项目,有成效的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工艺方案,及公司发生的重大技术质量问题。
引进的产品、设备、仪器,经过改进,性能、功能有显著提高的改进部分。
⑹其他被公司认为绝密的事项。
3 机密事项包括:
⑴经营战略,远景规划,财务账簿,销售网络,总结计划、会议记录等。
⑵反映公司生产能力的方案、计划及特殊原材料等情况的计划、统计事项、产品试验报告、检验报告等。
⑶财务、营销管理制度、目标管理方案、月度运行报告、经营情况、统计资料等。
⑷其他被公司认为机密的事项。
4 秘密事项包括: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及其他事项等。
三保密措施
1 属于公司的保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的样品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等,由总经理委托各部门或专人执行。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文件等由电脑使用部门负责保密。
2 对于保密的文件、资料和样品等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⑴非经总经理或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复制、摘抄、收发、传递、外出携带。
⑵收发、传递、使用和外出携带必须严格按相关程序和规定执行,并由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⑶在专门设置的、有保险装置的橱柜中保存。
⑷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保密文件的,应事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3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或其它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⑴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⑵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秘密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⑶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⑷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4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
过其它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5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或行政部;总经理或行政部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四泄密处罚办法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当事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
⑴泄露公司秘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⑵违反第三条<保密措施>相关条款的规定,造成泄秘者。
⑶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当事人辞退开除处分,并保留索赔的权力。
⑴故意或过失泄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⑵违反本条例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通过其它手段提供公司秘密的。
⑶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