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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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和加强学校财经管理,规范学校经济运行秩序,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财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本校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评估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客观评价教育经济管理活动及相应经济责任,促进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开展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依法审计的原则;独立审计的原则;尊重事实的原则;保证质量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审计部门在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校纪委书记协助分管学校审计工作。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要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较强,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

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对下列主要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校和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学校和所属单位(部门)财务预算的执行及决算;

(三)专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七)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有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九)对有关经济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十)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对学校和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加强宏观调控和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审计部门应当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项目及投入资产的经营状况、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在坚持自行组织、依法审计为主,经学校领导批准,可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检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有关计算机系统和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向校领导反映情况和提供信息,提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为校领导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定期检查建议的落实和改进情况;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制止、纠正和批评教育。对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可以利用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上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校领导、有关部门临时委托的审计工作,审计部门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应在审计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报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撰写审计报告,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讨论修改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领导干部)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领导干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

(七)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不能泄露的审计秘密的。

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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