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____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学生学籍,尊重学生的自主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高校学生学籍按照学历、学位、学习形式等分类管理,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是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更新、核实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的建立是指学生正式成为高校在册学生的过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招生机构录取;(二)按照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定完成报到手续;(三)交齐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建立流程包括报名、审核、登记三个环节。
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报名,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登记学籍并发放学生学籍证书。
第七条学生学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变更学籍:(一)学习形式的变更;(二)学历层次的变更;(三)学位类型的变更。
第八条学生申请变更学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二)提供变更学籍所需的证明材料;(三)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学生学籍变更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由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各类变更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学历层次、学位类型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应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学生有权对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应确保信息安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和清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终止与恢复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终止是指学生不再继续在高校注册学习的情况。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学业发展和身心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学籍管理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对每位本科生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通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同时约束学生的行为。
(三)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原则。
学籍管理应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既重视学术成绩,又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学籍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学籍管理机构学籍管理机构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的承办机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机构下设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是学籍管理机构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学籍管理政策和规定,指导和监督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数据化、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学生基本信息的录入和管理。
(二)学生选课、考试成绩、学分绩点等学业进展的管理。
(三)学生奖助学金、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情况的管理。
(四)学生违纪处分、学业警示等学生行为管理。
(五)学生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等毕业管理。
第八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或删除学籍信息。
第九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学籍管理程序第十条录取程序大学本科生的录取程序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政策和规定进行,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方可被录取。
第十一条注册程序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注册的,需提前向学校申请。
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院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卫生所按照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健康复查。
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经招生办公室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遣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报到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暂缓注册。
病假必须有当地医院诊断证明书和药费报销凭证,事假须有正当理由并得到学院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参照第二十四条第六款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为了维护大学校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都会制定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
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为8年(含休学),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6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办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及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学业成绩、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学历和学位证明颁发等事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制度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业状况的基本指标,即以学分来统计学生学习数量,以学分绩点来评价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习过程总体情况。
第五条本科教育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特殊专业5年),同时设置弹性学习年限3至6年(特殊专业4-7年)。
相关规定如下:(一)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未完成学业的,将予以退学。
(二)学生在校学习满3学年、提前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学生因创业、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或至下一学年前止;休学一般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解放军(含中武警),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当年如原录取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或已停招,经学校批准,可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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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院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卫生所按照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健康复查。
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经招生办公室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遣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报到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暂缓注册。
病假必须有当地医院诊断证明书和药费报销凭证,事假须有正当理由并得到学院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参照第二十四条第六款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以教育部规定的本科各专业学制为准。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学习时间可在其专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二年(休学不计入学习年限),少数民族生(特指:西藏内地班、新疆内地班和民族预科班学生)、台港澳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在其专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一年(休学不计入学习年限),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生考勤第六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理论课、实验课、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七条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订本门课程考勤方法,采取点名、抽查、小测验等方式考勤,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由学院教办累计登录。
第八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集中见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按每日8 学时计,迟到或早退3 次以旷课1 学时计,并参照第三十八条处理。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理。
第九条学生请假需写请假申请书,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病假应提供校卫生所证明。
学生一次请假在3 日内由学院学办批准,一次请假在4 天至2 周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一次请假在2 周以上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假满后应办理销假手续。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应当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及时存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 周(含6 周)者,应参照第十九条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在校外上课与实习期间需要请假,3日内(含3日)由承担教学任务单位的教务部门核查批准;超过3 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者,承担教学任务单位应及时和学生所在学院教办联系,并由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习档案。
第十一条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以百分制(以整数记录)评定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40%。
跨学期课程分学期评定成绩。
考试一般在期末考期内进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考查在课内安排完成。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 )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考核成绩60 分以上(含60 分)为及格,取得相应的学分,60 分以下为不及格,不取得学分。
教学计划中必修课程(专指通识教育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参与GPA 计算,计算方法如下: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X学分数2.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宁所学课程学分之和第十三条学生因体残、体弱需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卫生所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体育教学部批准方可安排,成绩评定采用保健体育课评定办法,成绩最高记60分,成绩单上注明“保健”标志。
第十四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可以计入相应学期选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凡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3、且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
教学计划要求的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及每门课程的实习、实验及各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不能自修。
选择自修方式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2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 一式三份,经本学院教学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应事先取得先修课学分;经开课学院批准后,一份存开课学院,一份送任课老师,一份本学院自存。
自修本专业高年级课程需经教务处批准。
被批准自修课程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六条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或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成绩单上注明“无资格”标志。
第十七条学生修读的必修课及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应在业余时间利用教材、网络课件等工具自学完成,并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在全学程中有2次补考机会;缓考、缺考均视同占用考试机会。
选修课只有1次考试机会,不办理缓考与补考。
缓考、缺考、补考的处理办法如下:(一)缓考学生因病、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教办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须附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可以缓考。
教办应及时将缓考学生名单送达任课教师,成绩单上注明“缓考”标志。
考试后补假无效,按缺考处理。
同一门课程只允许办理一次缓考,缓考学生应在开学初与补考学生一同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如实记分。
(二)缺考学生不参加课程考试,成绩以“ 0”分记录,并注明“缺考”标志。
学生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缺考,经学生所在学院核查情况属实后,可申请参加补考;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不得参加补考。
(三)补考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初组织补考,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补考。
补考成绩以该次卷面考试成绩为准,成绩超过60 分,按60 分记录;低于60 分,按实际成绩记录。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学生因病、因事可以申请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一)经校卫生所诊断,一学期内需休养6 周(含6 周)以上停课治疗者;(二)根据考勤,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 周(含6 周)者;(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生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需提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提供校卫生所诊断证明等,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二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台港澳学生服兵役参照此条办理休学。
第二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三)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四)因其他原因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校卫生所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学习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保留学籍学生应提供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再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后编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编入专业和年级交纳学费; 学生休学时所在学年已交学费者,复学后从下一学年开始缴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课程考核,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退学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不计入处分):(一)连续两个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不论补考是否通过。
缓考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5 学分以上(含25 学分)者;(二)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不论补考是否通过。
缓考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四年制学生累计达到30 学分以上(含30 学分)者,五年制学生累计达到35 学分以上(含35 学分)者;(三)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同时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二)对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者发给肄业证书;(三)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四)学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转专业、转学第二十六条学校一般不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