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苗木采购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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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苗木采购合同模板-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绿化苗木采购合同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本合同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项目苗木采购,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1 合同标的
1.1 绿化苗木名称 : 乔木\灌木\地被
1.2 绿化苗木规格 : 见清单
1.3 绿化苗木产地 :
1.4 绿化苗木数量 : 见清单
2 质量标准
2.1 本合同绿化苗木的质量标准为: 不小于合同清单表中要求的树径\高度\冠状
2.2 主要技术指标为:无。
3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 。
4苗木的交付方式、地点及时间
4.1 绿化苗木交付方式为: 货至项目部,以工地实际接收数量为准。
4.2 绿化苗木交付地点为: 施工工地,甲方指定施工地点。
4.3绿化苗木交付时间(期间)为: 以项目部通知时间为准(短信或微信方式)
4.4 绿化苗木由乙方负责运输。
4.5采用汽车方式运输绿化苗木。
4.6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按价计算。
4.7 产品交货数量的规定及计算方法: 收货数量以甲方工地实际收货数量为准。
5 合同价款
5.1 绿化苗木单价及数量:
以上价格含挖\打包\剪枝\运输\工地卸货(不含吊装) .
5.2 合同暂定价款: 照实际数量乘以单价元,大写: 万元(小写:)。
5.3甲方取得乙方开具的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的票面金额,按实际收货数量,才向乙方支付货款。
5.4本次采购为各规格、型号不同的苗木一批,乙方需开具汇总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至甲方,乙方同时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6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
5.7如乙方提供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被相关政府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8发票开具及付款信息: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乙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6 计量、结算与支付
6.1 计量方式:以现场实际收货数量为准。
6.2 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结算以后提供上月供应绿化苗木的发票)。双方每月 30 日 5点前凭证收货进行结算,超过次月 3 日前未结算的,转为下月计算。
6.3 付款方式: 甲方按每月结算金额的80%支付,乙方提供专用增值税票后每月15号前支付,余款在工程完工6个月内支付完毕。甲方每次收到乙方按双方确认金额开具的正式货款发票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
7 验收标准
7.1 验收标准为: 以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标准验收。
7.2 验收方式为: 以现场验收尺量为准。
7.3 验收时间为:货到当时进行验收。
7.4 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 联系方式: );验收单必须经甲方验收签字确认后为准。
7.5 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之日起 3 日内按甲方要求承担绿化苗木的更换或退换义务。
8 双方义务
8.1 甲方:
8.1.1 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支付绿化苗木价款。
8.1.2 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接收绿化苗木,并及时进行验收。
8.1.3 安排专门人员接收、验收绿化苗木、接收时,该专门人员负责安排运输车辆进行和卸货;进行验收合格后,给运货司机开具相应签收证明或收据,实行一车一单制。
8.2 乙方:
8.2.1 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绿化苗木。
8.2.2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间)交付(供应)绿化苗木。
8.2.3 按合同约定运输方式将绿化苗木运至交付地点。
8.2.4 确保足够的供货能力,每天绿化苗木供应量不得低于按计划,资金垫付能力不得低于 5万元。
8.2.5 在运输过程中,可自行确定运输路线和批次,但必须保证甲方的施工需要,不得因供货不及时造成甲方施工工期的延误。
8.2.6 其他: 在运输途中发生任何事故由乙方承担。
9 违约责任
9.1 甲方的违约责任:
9.1.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按欠付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2 乙方的违约责任:
9.2.1 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绿化苗木,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总额的 2 %承担违约金;若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2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供应量满足甲方施工需要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是时间进行供货,延误甲方工期或影响施工的,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2.3 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期间)交付绿化苗木,每延期一天,承担延期交付部分价款总额千分之 2 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2 ;在甲方催告后 3 日内,仍不能按期供应,甲方有权解决本合同。乙方若提前交付绿化苗木,甲方有权拒收。
9.2.4 未按合同约定将绿化苗木运至交付地点,视为未交付,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3 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受到的损失。
10 合同变更
10.1 甲方变更所需绿化苗木的品种、质量、数量、规格、运输方式、交付地点等事项时,应提前 1 日书面形式或短信微信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可按照原约定供货。
10.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绿化苗木时,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 1 日内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除因甲方的原因外,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3 双方应对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11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 政府禁运、雨雪恶劣天气。
11.2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1.3 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另一方认为合同没有履行必要的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不能免除迟延方的违约责任。
12 争议的解决方式
12.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