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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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流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劳资人员根据不同的退休类别,携带下列资料申报:
(一)正常退休
(1)职工个人档案;(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职工 __原件及复印件1份;(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5)《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统计表》1份(核发养老金时需用);(6)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材料、证书原件和批准文件;(7)《烟台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3份,可从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url#)下载;(8)若女干部申请工人岗位退休或女工人申请干部岗位退休,所在单位需出具其从事工作岗位的相关材料2份;
(9)原“事改企”人员提供选择事业或企业待遇的个人书面申请2份;若选择事业单位退休的,需再准备1份《烟台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共需4份)。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6)项与正常退休所需材料相同;(7)《烟台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3份,可从市人社局网站下载;(8)职工档案中没有任何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对职工档案记载不准确、不全面的,需提供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车间考勤表、工资表等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提供特殊工种起始月份,期间工种无变动的,
每年至少提供两份(1月和12月);工种有变动的,按不同工种各提供变动当年起始月份。提供的资料必须由企业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因病提前退休
(1)—(6)项与正常退休所需材料相同;(7)《烟台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3份,可从市人社局网站下载;(8)统筹病种病历原件及复印件1份;(9)一年以上的住院病历材料1份。
二、受理审核
(一)正常退休
1、审核退休条件。根据单位申报资料由初审和复审岗位共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退休条件。符合退休条件的,进入下一步公示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将全部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2、公示。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发给《关于等名职工退休公示的公告》2份,由单位按规定公示10天(属档案托管人员的,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10天,下同)。公示期满后,单位在公示公告相应位臵填写公示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其他情况)、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批准退休。经公示无异议的职工,人社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并在相应的《退休审批表》上加盖退休审批专章(其中留1份存档),发放《退休证》并加盖钢印。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允许申报单位在组织职工退休公示期间,办理有关社保经办业务。即:经确认退休资格的职工,在其中1份《退休审批表》上加盖“档案已审”小章,并在《市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台账》登记,由劳资人员带已登记的《退休审批表》和《审批台账》,到三楼社保大厅按规定办理退休减员、补缴保险费、核定养老待遇等各项经办业务。办完业务后,及时归还《审批台账》。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严格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__》要求,实行定期集中会审制度。参保单位应提前1个月递交相关材料,经登记确认后集中保存、适时组织集中会审(部分资料原件确需提走的,经确认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后,可留存复印件)。经会审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公示,办理有关社保经办业务;需进一步补充资料的,告知单位按要求尽快补证后再次申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结论并退回申报资料。
(三)因病提前退休
根据申报资料,着重审核职工在单位缴费年限、统筹病种病历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在1份《烟台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表》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上加盖“档案已审”小章,转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符合条件的,将全部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三、特别提醒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在此之前不得办理减员业务。
2、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职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而单位未及时申报的,其养老金从单位正式申报的次月起纳入社会统筹。从xx年起,每年1—5月正常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业务。
内容仅供参考